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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价格与价值的关系

【原文】

在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商品的价格围绕商品的价值自发波动。

【解析】

16.1 价格与价值的量的背离

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格是把商品的价值相对地表现在货币上,因而是商品价值的一种相对表现。这样,从商品价格表现商品价值这个关系来说,价格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数;从商品价格表现商品和货币的交换比例来说,商品价格又是商品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这两种指数并非任何场合都相一致。也就是说,价格作为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它只表明这一商品能够交换多少货币,而不一定能够表明这个商品的价值量。因而,“商品的价值量表现出一种必然的、商品形成过程内在的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这种必然的关系就表现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货币商品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或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可见,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但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地,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当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 。可见,价格形式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作为商品和货币的交换比例,使得价格与价值量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从而导致商品的价格与商品的价值之间的量的背离。

16.2 价格与价值的质的背离

价格不仅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不仅是商品和货币的交换比例,而且也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因为,商品交换存在着买卖双方,卖方是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以实现商品的价值的一方,买方是支付商品的价值以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一方。在商品交换中,卖方为实现商品的价值而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买方为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支付商品的价值。因此,商品的价格不仅要反映商品的价值和货币的价值,而且要体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因此,商品的价格有时仅仅只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货币表现,这导致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的质的背离。“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自身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占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 可见,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因货币价值的变化导致价格与价值的量的背离。而价格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使“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使价格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从而导致价格与价值的质的背离。 o9DyTikPwEarMP+/oTbuQ13/FL5TM9Q6dpWrlUshQFjZREYR4fwMDwDd9mYCoM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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