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复杂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和简单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相交换时,商品的价值量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的。
11.1 商品价值量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
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既然价值是劳动的凝结,那么,价值量就决定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由于劳动量通常用劳动持续时间来计量,因此,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但是,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由于生产商品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不同,因此,各自生产同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即个别劳动时间也就不同。生产商品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差的商品生产者,其生产同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多;生产商品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好的商品生产者,其生产同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少。商品的价值量不是决定于个别生产者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决定于多数生产者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换句话说,商品价值量不是以个别劳动时间为尺度,而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
马克思说:“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例如,在英国使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
11.2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简单劳动为尺度
商品的价值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的凝结,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生产商品的劳动却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简单劳动是指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的一般劳动者都能胜任的劳动。复杂劳动是指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技能技巧的劳动者才能从事的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主要是由社会分工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别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决定的,因此,这种区别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例如,某个时期某个国家的复杂劳动,对另一时期另一个国家来说,只是简单劳动,但从一定时期的一定国家来看,这种区别又是确定的。
商品的价值所体现的人类劳动以及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其实都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或为计量单位。马克思说:“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有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简单平均劳动本身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
可见,“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的。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所生产的不同种类商品的价值量的确定,是通过把一定量的复杂劳动化为多倍的简单劳动来实现的。少量的复杂劳动可以等于自乘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少量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可以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因而,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相互交换。”
显然,并非只是“当复杂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和简单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相交换”时,商品的价值量才以简单劳动为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