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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的正当性:合乎礼与有道理

一个人只要活着,他就可能说话。纵然被禁止说话,他也完全可能在睡眠的时候说梦话。对于人类来说,说话与其说是一种生存手段,不如说是一种生存方式。说话不仅表达人类的心事、心思、心愿、心意、心情、心绪、心声、心语、心肠和心境,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划定着人类生存世界的范围。维特根斯坦说:“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 这种完全用语言和逻辑来解释人的生存状况和世界存在状况的逻辑实证主义观点值得商榷,但它仍然具有可以肯定的合理性。它至少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说话是人类的生存方式,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说着话生存的。

中华民族把“言”归源于“心”,认为“言由心生”,但这绝不意味着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说话。维特根斯坦把人说话的活动称为一种游戏——“语言游戏”,其目的不仅是要强调人用语言说话的随意性、变化性和差异性,而且是要强调它的规则性。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人可以像玩游戏一样说话,但我们总是遵循一定的语法规则和逻辑规则,因为所有游戏都有特定的规则。

人说话常常涉及正当性问题。一个人应该怎样说话,这不完全是由他自己决定的,而是会受到一定的道德规范的制约。道德规约的实质是社会会对人说话的行为进行道德价值认识、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价值选择,并且会对它做出道德价值认同或不认同的裁决。只有那些能够得到社会道德价值认同的说话方式才具有正当性。如果一个人的说话行为不能得到社会的道德价值认同,他说的话就不具有正当性。对人说话进行正当性稽查是每一个社会都具有的道德稽查机制。

无论一个人是否愿意,他说话的时候都会受到正当性稽查。一旦想说话,他就不得不考虑是否开口、开多少口、如何开口等问题。在现实中,一个人在某个特定的语境应该说话,如果在应该说话的时候沉默,他会受到道德谴责;一个人在某个特定的语境下应该沉默,如果在不应该说话的时候说话,他也会受到道德谴责。人说话是讲究语境的。语境对说话者的要求主要不是语法性的和逻辑性的,更多的是道德规范性的。道德规范是规约人说话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但它的力量不容忽视。荀子曾经指出:“言而当,知也;默而当,亦知也。故知默犹知言也。” 说话应该得体,说话得体是有智慧的表现,沉默得体也是有智慧的表现。在中国,说话得体和沉默得体都可能受到道德上的称赞,但这是由语境决定的。

一个人说话或者具有正当性,或者不具有正当性,这不仅涉及个人的道德权利问题,而且涉及个人的道德责任问题。从个人角度来看,言论自由是一种不容剥夺的道德权利,但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看,言论自由这种道德权利是有限度的。这不难理解。一个人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通常不会被视为言论自由,而是会受到社会公德的谴责。在美国如此,在中国也如此。这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公德反对人们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公德要求把在公共场所轻言细语地说话视为公民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

一个人说话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这是由一定的语德原则来决定的。在中国,语德原则主要有两个:一是合乎礼;二是有道理。

“礼”是儒家伦理学家普遍使用的一个道德概念。孔子既强调仁和义,又高度重视礼。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其意指,用政令引导民众,用刑法约束民众,民众可免于犯罪,但不会有羞耻心;用道德引导民众,用礼规范民众,民众不仅会产生羞耻心,而且会自觉归正。荀子更多地强调“礼”。他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 荀子将礼视为人“正身”的必由之路,并且要求人人学习礼法。《礼记》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故曰:礼者不可不学也。”

中国是礼仪之邦,中华民族具有讲礼、崇礼的悠久传统。中华民族所说的“礼”,主要不是指“礼物”,而是主要指人的言行举止应该遵循的礼仪、礼节、礼法、礼貌。中国民间将“礼”称为“规矩”。要求人们讲礼是中国社会从古至今的道德要求。只要关于礼的道德要求被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礼的存在就具有道德合理性基础,它对人就具有普遍有效的道德规范作用。古代中华民族崇礼、讲礼,当代中华民族也崇礼、讲礼,这是中华民族崇德、尊德、守德的重要表现。孔子曾经说过:“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这种伦理思想固然有过分隆礼的明显缺点,但它要求将人的言行举止都纳入礼的规范之下的观点是可取的。无论中国社会演进到何种水平,遵循应有的礼仪、礼节、礼法、礼貌是永恒的道德要求。

除了应该合乎礼以外,言还应该有道理。“礼”主要是儒家使用的伦理概念,它是对人的行为举止提出的仪式和程序要求,其根本目的是要借助庄重、严肃的仪式感和程序感来增强人们对社会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的敬重态度。中华民族所说的“道理”是由“道”和“理”两个词组合而成。它们为儒家、道家、佛家、法家等各个思想流派共用。在中国哲学中,“道”大体上相当于西方哲学中的“逻各斯”概念,意指隐藏于事物背后的普遍性、必然性和规律性;“理”是指以道作为依据而形成的真理。王阳明说:“心即理也。” 这是指,心既是言的出处,也是真理的出处。王阳明所说的“理”是指内含普遍性、必然性和规律性的“天理”。另外,“礼”“道”“理”等概念在中国民间广为使用,既是人们耳熟能详的词语,也是中华民族普遍坚守的道德信念。中华民族用它们来规约包括“言”在内的所有行为。

我国先秦时期就已经有“道”和“理”两个概念,但先秦哲学家用得比较多的是“道”这一概念,并且用它意指“道理”“法则”等。孔子在《论语》中论及“古之道”“君子之道”“先王之道”等。例如,他说:“射不主皮,为力不同科,古之道也。” 其意指,射箭主要不在于穿透靶子,因为人的力量有差异,这是古人的道理。老子的《道德经》有十四章专门论道。例如,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 其意为,自然法则是用有余的弥补不足的,而人的法则是用不足的供养有余的。韩非子则同时使用“道”和“理”两个概念,并对两个概念做了区分。他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 这是指:道是万物如此这般地存在的原因,是所有理的汇总,理是万事万物得以构成的条理和根据,因此,道是能够使万事万物条理化、有序化的东西。

中华民族很多时候会将“道”和“理”两个概念合在一起使用,这就导致了“道理”一词的产生。将“道”和“理”合在一起,既意指两者紧密相关,又意指道在理中、理中有道的事实。中华民族所说的“道理”就是西方人所说的“真理”。“道理”是中华民族的本土语,“真理”是从西方传入的“舶来语”。事实上,中华民族主要用“道理”一词来评判一个人说的话是否正确。如果一个人认为另外一个人说的话正确,他会说“你说得有道理”。如果一个人认为另外一个人说的话不正确,他会说“你说得没有道理”。说话有道理或没有道理是每一个中华民族都能够心领神会的两种价值判断。

言的正当性问题受到中华民族的高度重视。在中国,一个人应该如何说话,这不仅是一个说话技巧问题,而且是一个伦理问题。言的正当性从何而来?它有一个规范性来源,还有一个真理性来源。换言之,在判断人说的话是否合适或正当的问题上,中华民族有两个标准,一个是规范性标准——礼,另一个是真理性标准——道理。这两个标准实质上都是伦理原则。在中国,“礼”和“道理”都是伦理概念,也都是伦理原则;只有既合乎礼又有道理的言或说话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9bEN1uXosGDWqeNe6nC4VYpVEVX4YKjRN7wuTgPu3Zt7oJGcKIgPgqM1dCB0xu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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