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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语言与非道德语言

语言是有用的。所有人都使用语言。除了将语言用于日常生活,哲学家还借助语言展开哲学活动。一切哲学活动无疑都必须通过语言来进行。维特根斯坦说:“全部哲学都是一种‘语言批判’。” 他还进一步指出:“哲学是一场战斗,它反对的是用我们的语言作为手段来使我们的理智入魔。” 维特根斯坦强调语言在哲学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但他将哲学活动完全归结为语言批判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哲学活动固然离不开语言,但语言并不是哲学活动的全部。

人们通常从用途的角度来谈论语言的种类划分问题。语言被人们用于表达各种各样的内容,因而体现多种多样的用途。道德语言是语言被用于表达人的道德生活内容而形成的一种语言形态,它与非道德语言相比较而言。非道德语言用于表达与道德无关的人类生活内容。

道德语言受到现代西方哲学家的重视和研究。具体地说,它是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西方元伦理学对道德语言的系统研究导致了道德语言学的产生。道德语言学聚焦于研究道德概念、道德判断和道德命题的伦理意义及其表达方式。

摩尔是西方元伦理学的重要开创者。他的《伦理学原理》被公认为西方元伦理学的开山之作。摩尔在著作中,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明确归结为“伦理判断”的真理性。其意指,伦理学不是要研究现实中的善恶事实,而是要研究人们表达善恶事实的伦理判断。具体地说,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伦理判断的意义。在摩尔看来,“伦理学无疑是与‘什么是善的行为’这一问题有关的;可是,既然和这个问题有关,如果它不准备告诉我们‘什么是善’和‘什么是行为’,那么它显然就不是从本原着手。” 什么是伦理学的本原?摩尔认为,它既不是人类道德生活中的“独特的、个别的、绝对特殊的事实”,也不是“对个人进忠言或作规劝”, 而是关于人类道德生活的知识。他说:“伦理学的直接目的是知识,而不是实践……” 基于这种伦理学思想,摩尔将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归结为“善”的定义问题。他强调:“怎样给‘善的’下定义这个问题,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

英国学者黑尔更是旗帜鲜明地使用“道德语言”这一概念。他说:“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 在黑尔看来,道德语言属于规定语言(价值语言)的一种形态,它的最重要效用之一是道德教导,具体地说,它不仅能够陈述事实,而且能够规定或规范人的行为,引导人们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完成一定的道德行为。黑尔认为,一切道德行为都是人类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完成的行为,而要贯通“道德原则”和“道德行为”之间的联系,道德语言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纽带作用。道德语言运用祈使句句式,通过祈使语气把道德原则的规定性表达出来,命令行为主体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行事,从而体现其自身的规定性特征。

黑尔深入研究了道德语言的规定性特征,但他并不是最早进入该领域的西方学者。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应该是人类自愿选择的结果,而“选择总要包含着理性和思索” 。其意指,一个人在自愿选择某种道德行为之前会进行理性的判断和深思熟虑,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他借助道德语言进行道德思维的过程。近代的康德更是明确指出,人的道德行为都应该是遵循道德律令的结果,道德律令都是用“应该”这个词来表达的,它只有一个,这就是“绝对命令”,其内容是:“要只按照您能够同时愿意它也应该成为普遍规律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伦理学家,但他们至少在一点上是共同的,即他们都将道德行为视为人类命令自己完成的行为。那么,人类是通过什么向自己发布道德命令的呢?我们借助于道德语言。人类通过道德语言向自己发布道德命令,要求自己遵循自己的德性或按照自己为自己确立的道德原则完成一定的道德行为。

道德语言不同于非道德语言,它们之间有着显著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道德语言内含有伦理价值词,而非道德语言没有。伦理价值词是彰显人的伦理价值认识、伦理价值判断和伦理价值选择的词语或术语,如善、恶、正当、公正、德性等等。道德语言就是内含伦理价值词的语言。例如,人们喜欢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该句子包含“善”和“恶”两个伦理价值词,因而是道德语言的典型形式。又如,罗尔斯说:“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 该论断中包含“公正”和“德性”两个伦理价值词,因而也是道德语言的表现形式。

非道德语言是不包含伦理价值词的语言。它陈述事实,但不包含人的伦理价值认识、伦理价值判断和伦理价值选择。例如,“那是一块石头”这一论断仅仅陈述了“那个东西是石头”的事实,并不包含人对那个东西或石头的善恶价值判断。又如,“我喜欢你”这一句子仅仅表达“我从情感上认可你”的事实,它体现说话者的情感态度,但并不意味着“我”对“你”做了伦理价值判断。

第二,道德语言内含伦理意义,而非道德语言仅仅具有事实性意义。无论道德语言是以语音、词汇、文字等方式表现出来,还是以句子及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它都是以表达伦理意义作为主要功能。所谓“伦理意义”,是指语言所承载的人的伦理价值判断。它一般是指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伦理价值判断。所谓“事实性意义”,是指事物作为一个纯客观事实的意义。

美国学者斯蒂文森将“伦理意义”称为“情感意义”,而将“非伦理意义”称为“描述意义”。他说:“情感意义是这样一种意义:在这种意义上,反应(从听者观点看来)或刺激(从说者观点看来)都是一种情感系列。” 在斯蒂文森看来,情感意义是一种“特殊的”意义,它是人所具有的具体的“倾向”,反映说话者赞成或反对某个事物的“态度”。相比较而言,“描述意义是一个符号对认识发生影响的倾向” 。斯蒂文森将“情感意义”和“描述意义”视为两种不同种类的心理倾向,但它们是由不同的语言符号激发出来的。斯蒂文森进一步指出,“描述意义”可以借助语言学规则的作用达到精确,而“情感意义”是难以精确的。

斯蒂文森是一位情感主义伦理学家。他承认伦理判断与“信念”的紧密关联性,认为“信念分歧几乎无处不在”,“伦理学中的一致或分歧也永远是信念上的”,甚至认为“伦理学分析的中心问题——甚至可以说‘真正的’问题——就是详细地阐明信念与态度是怎样发生相互关系的” ,但他同时强调,“把道德问题同纯科学问题区分开来的,主要就是态度分歧” 。说到底,斯蒂文森将伦理判断(道德判断)的伦理意义从根本上归结为情感意义或情感态度。

斯蒂文森的情感主义伦理观是值得商榷的。伦理判断或道德判断的伦理意义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判断主体赞成或反对某个事物的情感态度,而是指判断主体的伦理价值判断。这种判断不是基于个人偏好的判断,而是个人基于一定的伦理原则做出的判断。伦理原则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普遍性;二是必然性。只有依据这样的伦理原则做出的伦理判断才具有伦理意义。个人基于个人偏好做出的伦理判断不一定能够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可,因而不能被视为伦理判断之伦理意义的根本来源。

第三,道德语言是人类道德生活的直接现实,而非道德语言是人类非道德生活的直接现实。语言是人类生活的直接现实。与此相应,道德语言直接反映人类道德生活的现实,非道德语言直接反映人类非道德生活的现实。

道德生活是人类生活世界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人类生活世界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领域。道德生活是人类文化生活的核心。它与人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紧密交织,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是伦理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的现实基础。哲学研究人类的整个生活世界,伦理学研究人类的道德生活世界。伦理学研究人类道德生活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借助道德语言来表达,因此,关于人类道德生活的研究也就是关于人类道德语言的研究。透过人类道德语言的研究,研究者能够洞察人类道德生活的丰富内容和复杂表现形式。

区分道德语言与非道德语言,既反映语言具有多种用途的事实,又折射人类生活的复杂性。人类并不总是生活在道德生活世界里。只有当生活内容和方式涉及伦理价值认识、伦理价值判断和伦理价值选择时,我们才会进入道德生活世界。在很多时候,我们过着与道德无关的生活。例如,一个人选择在家里吃饭,而不选择在单位食堂吃饭,这就不一定与道德有关。另外,一个人走路很快,这也不一定与道德有关。它们可能仅仅与人的生活习惯有关。在人类社会,个人生活习惯通常不被纳入道德生活的范围。只有当一个人的生活习惯影响到了他人的生活,甚至对社会秩序产生了危害,它才会被视为与道德有关的事情。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区分道德语言与非道德语言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qWA4ijt5us6ft45yAjjgAScrGcYren4i8qpwbpvZUBpbQXCkLIn1USXIcNHUaA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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