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由两个各自独立的部分组成,每个部分都基于档案研究,主要是法国和英国的档案,但也有一小部分是美国档案。这种工作得益于我在英国做国际法学者期间所获得的一些技术方法。我在以档案为基础的出版物中不断积累有关技术方法,特别是我与理查德·史密斯博士(Dr Richard Smith)合著《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爵士与世界危机:外交部法律顾问(1932—1945)》,由威科(Wolters Kluwer)集团于2000年出版。 理查德·史密斯是一位档案历史学家,他教会我使用英国档案的技术方法以及如何跳出档案进行叙述的艺术。最后一点是极其重要的,毕竟本书有关部分不是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写就。它们是作为历史而写下的。在历史的书写中,法律专家可以起点作用,但并不必然是主导作用。
我于2009年就职于香港大学法律系,担任包玉刚爵士公法讲座教授,继续作为一名国际法学者从事学术研究。2011年,我应邀参加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在北京举办的研讨会。这一个关于海洋事务的智库机构,设有法律部门。为参加此会,我到英国国家档案馆去查阅资料,发现一份由法律顾问艾琳·登齐尔(Eileen Denzil)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我在研讨会上做了介绍,法律意见书引发热议。为此,我聘请梅丽莎·洛哈博士(Dr Melissa Loja)作为研究助理,共同研究美国档案,特别是美国战时委员会有关战后东亚规划的缩微胶片文件以及美国国务院的一些电报等。洛哈博士对于讲好美国有关南沙群岛故事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我从事这项研究并没有受到中国官方部门委托,也没有得到反馈,这项研究是完全独立进行的,我迄今尚未发现这项研究被用于其他用途。我一贯的理解是,我可以自由地把这项研究在学术论坛上发表。这也是我到现在一直做的。关于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两项研究已在2019年1月和7月出版的《万民法:国际法律史年刊》第4卷 上发表。第三项研究是关于2016年菲律宾南海仲裁案 的评论。在2017年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一个国际研讨会后,这一评论被发表在中国的《海洋法评论》上,尚未以英文发表。
构成本书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研究基础的有关档案,在我自2011年至2017年研究期间,在法国和英国是向普通公众开放的。参阅档案无需特别许可。
如上所述,本书研究成果并非作为法律建议而写成,而是历史叙述。这就给国际法的渊源学说,特别是一般习惯法的学说提出一些问题。由于历史叙述基于事件和事实的世界,严格地说,只要档案史并未写明相关国家表达明确意见或采取相应行动,那么档案记录仅为内部思考,不产生国家实践。尽管如此,这里需要一些限定条件。如果档案揭示,一个国家所为违背本国法律顾问的专业思考,该当如何?如果一国法律、政治和历史顾问一致认为,就“法律权利”而言应支持争端当事国某一方,而国家却选择在当事国各方之间保持所谓的“中立”立场,那又当如何?国家在面临一个争端问题时所谓的中立立场是否受到对有关问题的制度记忆和历史记忆的影响?这个问题尤其紧迫,特别是所谓“中立国家”认为,它鼓励国际法治可以派出一支海军,而它实际上所针对的是争端当事国一方的海军力量,对于当事国其他各方而言是贡献帮助。还可能存在另一种情况,档案记录显示一国认为争端当事国某一方没有合理的法律诉求,但出于政治上的好处仍鼓励该方坚持其主张。甚至还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国考虑其国内法律建议,抛出一些不着边际的诉求进行直接干预,而这样做仅仅是为了试探相关各方反应。
事实上,还有一种档案使用方式较少引起争议,并且学术上显然更能产生成果。法律档案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一个大国起草和缔结一项国际公约的立场,而非专门阐释该国与其他特定国家可能的争议,这种法律档案特别具有启发性和普遍意义。使用法国参与1973年至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国际法档案正是这种情况。法国观点不仅可以从档案中获取,而且还可以从其法律顾问的学术出版物和公开条约实践中收集。
排除上述种种考量,显然,本书学术研究成果明确说明,中国在存在强烈争议的南中国海问题上所持的立场是合理的。这个结论是在并未考虑中国自己历史档案的情况下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