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雷德·斯科特案件——该案件的起源——《奴隶法典》——该案件的初审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该案件再次引起争议——塞缪尔·尼尔森法官的意见——政治形势——詹姆斯·布坎南总统的公告——德雷德·斯科特案决议——全体法官的意见——法庭的意见——宣布德雷德·斯科特不具有公民的身份——宣布对奴隶制的禁止不合宪法——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的论调——不同意见
迄今为止,《密苏里妥协法案》的废除和堪萨斯内战的爆发,使奴隶制引发的骚乱变得广泛而深远。一个完全出乎公众意料的事件突然加剧了这种骚乱的局面。这就是詹姆斯·布坎南总统宣誓就职两天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对德雷德·斯科特案件做出决议。这起著名的案件情况如下。
早在人们筹划《内布拉斯加法案》的两三年前,一个名叫德雷德·斯科特的黑人,在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地方法院提出了一起诉讼,请求解除他和家人的奴隶身份,并恢复他们的自由。德雷德·斯科特声称,他的主人爱默森是军队的一名外科医生,住在密苏里州,曾经把他作为奴隶带往伊利诺伊州岩岛的军事哨所,后来又去了斯奈林堡,斯奈林堡原来属于上路易斯安那,但当时是威斯康星地区的一部分,而现在又属于明尼苏达州。在斯奈林堡期间,德雷德·斯科特征得主人的同意,娶了同样来自密苏里州的一个女性黑奴为妻。后来他们生了两个孩子。这一切都发生在1834年和1838年。后来,爱默森医生把德雷德·斯科特和他的家人都带回了密苏里州。现在,在这起诉讼中,他们要求获得自由,因为他们与主人在这些军事哨所居住期间,当地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奴隶制。也就是说,在岩岛的时候,有《1787年条例》,以及后来的伊利诺伊州的宪法。在斯奈林堡有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法案》,以及与威斯康星地区相关的国会的其他法案。
斯奈林堡
受理这起诉讼的圣路易斯地方法院似乎很快就结了案。就在比我们的《独立宣言》的提出还要早四年的萨默塞特一案中,曼斯菲尔德勋爵的判决就已经成了不变的法律原则:“奴隶制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以任何理由被引进。无论是道德的还是政治的,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律……它是如此令人憎恶,以至除了有效的法律,什么也不能支持它。”因此,这位学识渊博的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下令,这个据称被主人从美国弗吉尼亚州带到英国来的奴隶萨默塞特,当有人试图违背他的意愿而强行带走他的时候,应该被无罪释放,获得自由。因为英国没有有效的法律支持奴隶制。随后,另一位英国首席大法官威廉·斯科特·斯图维尔勋爵于1827年修改了这一原则。大意是,英国支持奴隶制的有效法律的缺失仅仅暂停了奴隶主的权力。一旦奴隶自愿回到英国的一个殖民地,而这一殖民地又有有效的法律支持奴隶制,那么,奴隶主的权力就会自行恢复。
曼斯菲尔德勋爵
联邦各州顺理成章地继承和保留了英国的普通法。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准则未必会因为政府的变更而废除,其中也包括曼斯菲尔德勋爵的原则。然而,与没有奴隶制,也没有法律支持或反对奴隶制的英国不同的是,在美国的某些州,人们制定了维护奴隶制的有效法律,另外一些州则制定了禁止它的有效法律。因此,美国的法律法规扩大并强化了曼斯菲尔德勋爵的原则,实质上已经成了这样:违背天赋人权的奴隶制,只能凭借当地法律而存在。如果主人把奴隶带到禁止奴隶制的司法管辖区永久居住,奴隶便可在所到之处获得自由。另一方面,威廉·斯科特·斯图维尔勋爵的学说同样得到了扩大和强化,以便奴隶主从自由州和地区经过或在此短暂逗留时不会暂停或丧失他对奴隶的权力。在美国复杂的政府体制下,联邦和各州的主权和独立行动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慢慢地便形成了如下的理论和实践,即几个州互相持有对待外邦的态度,它们之间的关系受制于国际法,并且礼让原则单独控制着任何州对其他各州的法律的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理论,蓄奴州的法庭一般都给予奴隶自由,即便这种自由是通过自由州的法律获得的,相应地,自由州的法庭也坚决支持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取决于蓄奴州的法律。本着这一精神,并遵照这一确立的惯例,密苏里州的地方法院宣布德雷德·斯科特和他的家人获得自由。
威廉·斯科特·斯图维尔勋爵
不愿失去这份“动产”——德雷德·斯科特一家四口——的申诉人,向密苏里州的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1852年3月,密苏里州的最高法院撤销了德雷德·斯科特一案的初审判决,宣判这些黑人无权享有自由。该法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两名法官意见相同。内部证据表明,他们之所以会这样,不是出于对法律和正义的考虑,而是出于在自由与奴役根深蒂固的对抗中形成的一种报复精神。
该意见认为,每一个州都有权决定,本着礼让的精神,它将在多大程度上尊重其他州的法律。这些法律并没有内在的权利,可以超越颁布这些法律的州界而强制执行。对它们的尊重,完全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我们的政府机构制定的政策。没有哪个州会执行对自己的法律怀有敌意的法律法规。……看到一个州的法院遵照其他州的法律,没收本州公民的财产,这简直是奇耻大辱。……时代不同了,现在可不像先前对这个问题做出决定的那个时代了。从那时起,无论是个人,还是各州,都受到了一种与奴隶制有关的残忍而邪恶的精神的影响,具有这种精神的人们必然会醉心于采取推翻并摧毁我们的政府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密苏里州不应该对这样的措施表示出任何的支持,从而让具有这种精神的人们感到称心如意。密苏里州愿意承担该州境内存在奴隶制的全部责任,而不与他州分担或均摊这一责任。
第三位法官对这一小党派的虚张声势做出了庄严的谴责。他的反对意见如下。
作为一个蓄奴州的公民,我们不能因为我们伊利诺伊州的邻居们,制定的州宪法禁止奴隶制而去抱怨他们,因为我们没有这个权利。任何带着奴隶搬到伊利诺伊州去的密苏里州的公民们,也不能因为他们所搬往并在那里居住的那个州的基本法律,解除了他和他的奴隶之间的隶属关系而抱怨,因为他们也没有这个权利。这也是他们自己愿意的,就好像他们完成了一项解放的行动。……与奴隶制相关的法律使之有别于其他主题的法律,并轻而易举地激起了公众暂时的兴奋。我并不想对此发表任何个人的看法。……在密苏里州,政府组建之初,法律就明文规定,如果主人带奴隶去一个禁止奴隶制的州或地区居住,他就应该就地解放他的奴隶。……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密苏里州最高法院非但没有独自处理,反而得到了其他蓄奴州的支持,包括那些被认为最不可能支持解放奴隶的州。……时代可能已经变了,人心可能已经变了,但原则没有,也不会改变。在我看来,司法决断没有确凿的依据,唯有恒久不变的原则。
我们必须谨记,这些言论发表于1852年。按说那个时候,奴隶制引起的所有骚乱都已经彻底地得到了平息。这些言论确切地表明,这种平静只是表面的和虚妄的,这场长久而深远的斗争,和1850年调整政策前一样,实际上依然在改变着各种社会制度。迄今为止,公众还没有注意到,这些意见中所隐含的动机正在逐步控制正义的法庭,民众的讨论和激动不仅能影响立法,还能改变全国法律决议的基调。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下来后不久,德雷德·斯科特和他的家人被卖给了纽约州一个叫桑德福的公民。这一事实为德雷德·斯科特提供了一个充分的理由,向联邦法院提出类似的诉讼,因此,德雷德·斯科特再次向圣路易斯的美国巡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由。该案件于1854年5月开庭审理,判决指出,他们是“黑人奴隶”,是桑德福的“合法财产”。作为争取正义的最后一次努力,德雷德·斯科特宣称该判决有误,向美国最高的司法审理委员会,也就是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1856年的春天,该案件首次在最高法院开庭审理。这个国家连续两年经历了政治上的激烈动荡。堪萨斯的内战正在激烈进行。国会陷入了混乱的党争。总统大选即将来临,全国民众都在焦急地关注着政党政治的各个方面。在最高法院的待审清单上,像德雷德·斯科特这样的案件却鲜有人知。但那些认识到该案件的重要性的少数人和一些著名的律师,自愿参加了辩论。他们向法院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德雷德·斯科特是一个有权起诉的公民吗?第二,他在严令禁止奴隶制的岩岛和斯奈林堡居住过的事实,能否为他争取到自由?
罗杰·布鲁克·坦尼
最高法院由九位法官组成。他们是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和大法官约翰·麦克莱恩、詹姆斯·摩尔·韦恩、约翰·卡特伦、彼得·维维安·丹尼尔、塞缪尔·尼尔森、罗伯特·库珀·格里尔、本杰明·罗宾斯·柯蒂斯、约翰·阿奇博尔德·坎贝尔。法官们立刻表现出对所提出问题的浓厚兴趣,而且对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也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最高法院的协商会议总是给人一种神圣而秘密的感觉。但后来发表的意见表明,当时震撼全国的奴隶制,其政治形势从一开始就在这些严肃的司法审议中发现了某种同情与反思。然而,讨论却流于形式,仅仅在讨论关于某种适用于审查中的这一诉状的诉讼程序。表面上看,好像是为了给进一步审查留出时间。该案件被暂时搁置,并安排到下一届最高法院再审理。然而,人们怀疑,之所以暂时搁置该案件,更有可能是因为总统大选的临近而不是法律的要求。
总统大选到了,詹姆斯·布坎南当选为总统。不久后,最高法院开庭,开始了它漫长的冬季任期。到了1856年12月中旬,围绕德雷德·斯科特诉讼案,最高法院再次展开了更加精心细致的辩论。正如在第一次听证会上那样,该案件连续四天,再次令法院瞩目。那位杰出的律师巧妙地略过烦琐的诉讼程序,充分地讨论了公认的争议的重点。即根据宪法,国会是否有权在联邦的领土上禁止奴隶制,正如《密苏里妥协法案》和其他各种法律所做的那样。正是这一政策或者说是失策,以及类似的禁令,形成了政党政治竞争的主题。它们的宪法有效性肯定会成为公众更加关注的问题。
塞缪尔·尼尔森
经过第二轮辩论之后,法官们继续开会讨论该案件,以便做出最后的判决。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认为,密苏里州联邦法院的判决确实应根据其是非曲直予以确认。按照这一观点,塞缪尔·尼尔森法官授命撰写一份意见,并作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公开宣读。于是,他适时地写下了下面这样一份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一个自由州或地区暂住是否能帮助奴隶得到解放。通过其立法机关或法院自行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每个州特有的职责和权力。解决了这个问题,联邦法院必定会支持该州的判决。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曾经判定德雷德·斯科特是一个奴隶。在随后审理的两个案件中,也做出了同样的判决。尽管以前的判决是不同的,但现在必须承认这是“该州既定的法律”,他说:“这是本案的结论。”
这种对待争议中的问题的狭隘的态度,与毫无生气的法律机器不无关系,后来遭到了约翰·麦克莱恩法官的严厉批评。我料想他对此发表的不同意见中的一部分,恰好可以在这里引述。他并不承认这只是密苏里州的一个问题。
“它涉及一项根据国会法案和伊利诺伊州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如果对这些法律不加以考虑和说明,就无法做出决定。我们不应该,也不能打着正义的幌子,仅凭一两个决定,就拒不承认批准了二十八年的权力。正如宣称的那样,这些决定是在抵制自由州的废奴情绪的决心的影响下做出的。……既然伊利诺伊州与密苏里州在制定宪法方面享有同样的自主权,我却不明白为什么伊利诺伊州的宪法不能像密苏里州的宪法那样受到同样的尊重。……二十八年以来,密苏里州法院不仅非常重视,而且认真执行国会的法案和一个主权州的宪法,而现在,它对于国会的一项法案的明文规定和另一个主权州的宪法却熟视无睹。如果一个州法院在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上可以这样做的话,法律又能提供什么样的保护呢?”
如果大多数法官实现了他们的初衷,宣布了塞缪尔·尼尔森法官在他们的授意下写就的判决,那么德雷德·斯科特的案子,就会在受到短暂的关注之后,在法律档案馆的尘埃中变得寂寂无声。然而,现在,一个完全不同的命运在等待着它。当时,奴隶制引起的骚动已经动摇了这个国家的根基。亲奴隶制的势力暂时占了上风。美国的最高法院也似乎身不由己地从迄今为止秉公执法的安全港湾卷入了危险的政治狂潮。
在塞缪尔·尼尔森法官将自己的意见呈送到与会法官们面前,作为法院的最终判决而通过之前,成员内部似乎产生了一种动向。不仅改变了判决的立场,而且极大地扩展了调查的领域。参与了这桩令人难忘的重大事件的法官,约翰·阿奇博尔德·坎贝尔,对这种动向做出了如下的陈述,他说这是“在詹姆斯·摩尔·韦恩法官的建议下发生的。詹姆斯·摩尔·韦恩法官说这一案件激起了公众的兴趣和期待,说它曾经两次遭到判决,还说人们会据此认为法院的意见中会考虑存在争议的问题”。约翰·阿奇博尔德·坎贝尔法官进一步说道:“法院的其他人已经表示了他们的担忧。他们认为法院不会满足公众的期望,也不会履行职责。法院对于这些问题只会保持沉默。在我看来,在詹姆斯·摩尔·韦恩法官提出这一建议之前,法院的成员之间已经提出了几点意见,就此案做了充分的讨论。”
约翰·阿奇博尔德·坎贝尔
詹姆斯·摩尔·韦恩
这一动向开始的确切时间现在已经无从考证。通过回顾当时的政治事件可以推断出促使它发生的动机。一场大规模的公开辩论使公众的意见产生了分歧,即奴隶制是应该推广还是应该限制。已经废除了《密苏里妥协法案》,使这种推广成为可能。废除《密苏里妥协法案》时,其措辞故意用了模棱两可的语言。留下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享有充分的自由,在联邦宪法的大框架下以自己的方式制定并调整本州的宪法”。根据宪法,是否应该在联邦领土上废除奴隶制。对此,北方的民主党人表示赞同,而南方的民主党人则拒绝接受。南方和北方的民主党人在辛辛那提的全国代表大会上行动一致,巧妙地避免了这种分歧的任何解决办法。
民主党能够选举詹姆斯·布坎南当总统,一个双重的解释不是依靠自己在民众中的声望,而是有赖于对手的分裂。尽管民主党取得了暂时的成功。然而,如果不能发展新生力量,民主党对权力的把握也岌岌可危。民主党在参议院的多数席位正在日益减少。在堪萨斯州,来自自由州的移民在人数上超过了来自南方蓄奴州的移民,并在边境冲突中打败了南方。根据目前局部地区相对增长的同情和支持,权力的天平正在缓慢而稳定地向北方倾斜。
似乎只有一条便捷的途径可以消除疑虑,走出困境。民主党全体一致同意“在联邦宪法的大框架下”这句话的含义是法院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这是北方民主党人和南方民主党人在党团会议上达成的最初协议,恰逢斯蒂芬·阿诺德·道格拉斯批准废除《密苏里妥协法案》。因未能获得总统候选人提名而声威大减的斯蒂芬·阿诺德·道格拉斯,必须接受他的功成名就的竞争对手提出的条件。德雷德·斯科特案为一个重大的决策提供了机会。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有七名是民主党人,其中五名在获得任命的时候是来自蓄奴州的。这是南方宣布自己处于有利地位的最佳时机。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声明称,根据宪法,国会无权在联邦领土上禁止奴隶制。这项声明转眼之间就能结束旧的政治时代,开始一个新的政治时代。国会正在召开会议,政治领袖们聚集在华盛顿。政治话题排除了所有其他谈话内容或想法。政治点燃了堪萨斯平原的革命之火。政治近来通过凶残的人身攻击亵渎了参议院的议事厅。政治贪婪地为新一届政府争夺战利品。政治蓄谋使奴隶制国有化。亲奴隶制的情绪充斥着社会,充斥着参议院,充斥着政府大楼。这种普遍的影响涌进国家司法大厅敞开的大门,穿过最高法院会议室那厚厚的围墙渗透进来也就不足为怪了。
毕竟,法官也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他们饮宴,他们交谈,他们与政界交流互动,寒暄应酬。友情、好奇心和爱国精神促使他们到国会大厦去聆听伟大的辩论。官场的礼节把他们召集到总统、立法者和外交官面前。他们受到盛情款待,受宠若惊,也会遭到怀疑和质问,这倒使他们想起了自己的好机会,他们还得到暗示自己手握最高权力,从而受到怂恿和诱惑。他们可以使自己声名显赫。他们可以让自己的州引以为荣。他们可以为南方伸张正义。他们可以使自己的政党永世长存。他们可以解决奴隶制问题。他们可以消除地区仇恨,熄灭内战的硝烟,维护联邦,拯救国家。年老体弱、政党偏见、年轻人的政治狂热和年长者的安于现状,所有这一切共同使他们受到这些应考虑因素的潜在的影响。其中一位法官在正式的文体中坦率地表明了法院大多数人的动机和目标。他写道:“该案件涉及重要的个人权利和最重要的宪法原则,对此,人们的意见分歧很大,国家的和平与和谐需要通过司法判决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些话语泄露了法官们思想的混乱和对权威的误解,正是这种对权威的误解诱使他们僭越擅权。本来他们只需要对一个个人权利的问题做出裁决,但现在他们却一头扎进党派纷争的泥潭去充当仲裁人。
不幸的是,他们屈服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心“满足公众的期望”,詹姆斯·摩尔·韦恩法官“建议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应该就所有的问题撰写一份意见,作为法院的判决。这条建议获得了赞同,一些人为自己留了条后路,以便自己的赞同符合意见的要求。法庭上的其他人建议,除了一个问题,不讨论任何其他问题”。这场不同寻常的诉讼可能会伤害塞缪尔·尼尔森法官的自尊。他对此似乎默认了,却又带着一丝愠怒。他写道:“当大多数人决定改变判决的立场,并委托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起草意见时,我并不在场。当别人建议我改变立场的时候,我只说我将会宣读我自己起草的意见,就是存档的那个。”从这个时候开始,其他法官都笔耕不辍,在华盛顿政界内部,德雷德·斯科特案逐渐变成了一桩神秘莫测、吉凶未卜、闹得满城风雨的惊天大案了。
公众普遍得到的关于即将做出的新判决的第一个暗示来自詹姆斯·布坎南总统的就职演说。事实上,直到他到达华盛顿之后,他才考虑做出这样的一个声明,由此可以推断出是高层促使他这样做的。在国会和民众的讨论中,目前的问题是,在一个地区发展的什么阶段,选民可能会排斥或确立奴隶制。谈到这一点,詹姆斯·布坎南总统说道:“这是一个司法问题,理应由美国最高法院来解决,如今却在最高法院悬而未决。据说,它最终会迅速地得以解决。不管他们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决定,我会和所有的好公民一样欣然接受。”
罗伯特·库珀·格里尔
约翰·卡特伦
两天后,也就是1857年3月6日,法院宣布了它的判决。由于詹姆斯·布坎南总统的这一席话和他做出的表率,人们也就普遍默认了这个决定。该案引人注目的本质特征当属其判决的形式,如果它确实可以被称作判决的话。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宣读了法院的意见。塞缪尔·尼尔森法官、詹姆斯·摩尔·韦恩法官、彼得·维维安·丹尼尔法官、罗伯特·库珀·格里尔法官、约翰·卡特伦法官,以及约翰·阿奇博尔德·坎贝尔法官分别宣读了独立的个人意见。有些看法与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一致,其他一些看法并未提及或与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不一致,或者以不同于他人的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殊途同归,即以不同的推理得出相同的结果。剩下的两位大法官,约翰·麦克莱恩和本杰明·罗宾斯·柯蒂斯,宣读了强有力的反对意见。因此,法官们的集体发言类似于市镇会议上的发言,而不是法院的判决,还使用了二百四十页印刷的学术性法律文件,仅仅是为了发布驳回诉讼的命令。由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宣读的意见庞杂烦琐,真可谓长篇大论。以下是其主要结论的一部分。
《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都把黑人看作个人财产。他们不能成为美国公民,也无权向联邦法院起诉。德雷德·斯科特以自己曾在伊利诺伊州居住为由要求得到人身自由,这是密苏里州需要面对的问题。密苏里州的法律判决驳回他的请求。《美国宪法》承认奴隶属于个人财产,并承诺联邦政府会保护这一权利。《密苏里妥协法案》和类似的禁止奴隶制的法律是违反宪法的。美国巡回法庭对此案没有司法权限,不能对其做出任何判决,必须奉命驳回诉讼。
这一惊人的决定引起了全民的关注。在法院的历史上,还从来没有哪一次判决能产生如此强烈又史无前例的轰动效应。该判决被大量印刷,广为传播。有人对它望眼欲穿,先睹为快。有人对它嗤之以鼻,严厉批评。
公众对它的看法立即分成了两派,大致以现有党派为界——南方和民主党接受并赞同它,北方和共和党唾弃并谴责它。反对奴隶制的伟大的民众立刻将其教义付诸实践:当该案件和该问题无权在法庭上得以解决的时候,他们便尝试着对宪法进行全面而革命性的阐述。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的一个明确的、具有党派性质的声明是建立在州法官们一个公开的、具有党派性质的判决上。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权威遭到轻视。到堪萨斯州去拓殖的人的“主权”只包括南方种植园主可以把他的奴隶带到那里去。并且,如果根据“财产”理论,宪法把奴隶制传播到了堪萨斯的领土上,那么,它将以同样必然的逻辑把奴隶制传播到自由州去。
然而,令北方人更加恼怒的不是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的法律结论,而是他为之竭力辩护时所用的措辞和历史断言。
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说,在法院的意见中,当代的法律和历史,以及《独立宣言》中使用的语句表明,无论是作为奴隶输入的那类人,还是他们的后裔,不管他们是否已经取得自由,那时候并不被承认具有公民的身份。那份难忘的法律文件(指《独立宣言》)也不打算把他们列入一般性的术语“人”。在发表《独立宣言》,制定并通过《美国宪法》的时候,在世界上文明和进步的地区盛行的、关于那个不幸种族的公共舆论和民意,如今却很难顺应。然而,每个欧洲国家众所周知的历史清清楚楚地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一个多世纪以前,他们被视为下等人,无论是在社会关系或政治关系中,完全不适合与白种人交往。如此低人一等,以至他们没有白人必定会予以尊重的权利。而黑人可能会公正、合法地沦为奴隶,为了白人的利益服务。无论何时只要有利润,他都会被当作普通商品进行买卖。
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引用了几项早期奴隶法规的条款,继续阐释道:
这些法律条款表明,一个永恒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将被刻意地架设在白人和受他们奴役的种族之间。对于这些臣民,白人有至高无上的支配权。他们认为,在上帝创造的所有人种中,黑人的地位要比他们低得多,以至白人和黑人通婚或黑白混血儿被认为是违背人性的和不道德的。不仅是当事人,就连和他们通婚的人都要当作罪犯受到惩罚。在这方面,无论是自由的黑人、黑白混血儿或黑奴都没有区别。这种极度耻辱的烙印,已经深深地刻在了整个种族的灵魂里。
提到《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这一断言,罗杰·布鲁克·坦尼做了如下评论。
上面引用的一般性术语似乎包含了整个人类大家庭。如果现在类似的法律文件中使用了这些术语的话,我们就会这样理解。但这件事明明白白,根本就无须争论,也就是说,“人”这个一般性术语并不包括被奴役的非洲黑人。他们并没有形成起草并通过这一宣言的民众的一部分,因为如果我们按照那时的意思去理解,这句话就包括被奴役的非洲黑人,那么拟定《独立宣言》的杰出人物的行为将全然与他们自己坚持的原则相违背。为此,他们本应该受到全世界的谴责和非难,而不是人类的同情。而人类的同情正是他们理直气壮恳求的东西。
然后,罗杰·布鲁克·坦尼用了如下假设的事实:
仅有的两条提到或与他们有关的规定,都视他们为财产,并规定政府有义务保护奴隶主的权利。宪法中并没有提到其他有关这一种族的权利……我们推测,在欧洲的文明国家或在这个国家,没有人会认为,公众对于这个不幸的种族的看法或感觉的任何变化,应该促使法院给予宪法中的法律术语一个有利于这个不幸的种族的解释、一个比这些法律术语在这一法律文件拟定和通过之时所要表达的意义更加宽泛的解释……它不仅文字相同,意义也相同,代表政府具有相同的权力,并保留和保证公民有同样的利益和特权。只要它继续以其当前的形式存在,它就会通过制定者将它起草出来,经过美国人民投票并通过时同样的文字、同样的意义和目的为人民代言。
对于过去这个世纪中,不幸遭到拐卖的非洲人和他们的后裔的奴役、愚昧和屈辱做出如此冷酷无情的历史描绘,并把它作为一个解释宪法的永恒不变的基础,这样的做法遭到了北方激烈而愤怒的抗议。北方人和其新闻媒体抓住罗杰·布鲁克·坦尼声明中的主要语句,并将其用在现在时态中,指责首席大法官竟然说出这样的话——“一个黑人没有权利受到白人的尊重。”这当然是对他的原话和意义的歪曲。然而,鉴于罗杰·布鲁克·坦尼在宣布宪法中关于美国整个非洲种族的表述上的缺陷并否认黑人在《独立宣言》中与生俱来的权利时缺乏严谨性,这种夸大其词也是情有可原的。罗杰·布鲁克·坦尼的这种残忍的逻辑让一个黑人在法律面前连一个奴隶都不如。而把他贬低到等同于一匹马或一条狗、一捆干货或一块石头。对于这种贬低神圣的造物主创造的任何生物的言行,有良知的北方民众立刻毫不留情地迎头痛击。
如果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的描绘从历史角度来说是正确的,那么,他以不合格的法律宣判形式和洗刷不掉的政治污名把它体现出来,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厚道的。然而,本杰明·罗宾斯·柯蒂斯法官在自己的反对意见中揭露了这种有目共睹的谎言。他提醒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
在宪法通过的时候,在最初的十三个州中,有五个州赋予了有色人种选举权。这些人也是宪法的制定者和确立者中的一部分。如果是这样,认为宪法完全是由白色人种制定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在我看来,认为它是专为白人制定的这种看法不仅是一个宪法中没有任何保证的假设,而且与宪法开篇的宣言相矛盾,宪法开篇的宣言说它是美国人民为自己和子孙后代制定并确立的,由于当时至少有五个州赋予了自由的有色人种公民身份,所以他们也是不折不扣的美国人民的一部分,是那些为自己和子孙后代制定并确立宪法的美国人民的一部分。
本杰明·罗宾斯·柯蒂斯法官在同一份意见的另外一处写道:
我不会去审查现存的、那个时期关于非洲种族的意见,也不会去讨论《独立宣言》中那些声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的人所谓的“人”到底指哪些人。我自己的看法是,这些关于抽象的普遍真理的断言和他们自己的个人观点和行为之间的冷静的比较,并不会让这些人受到任何说他们言行不一的责备。他们准备好了,只要在对形势的必要考虑允许的情况下,便急于把他们在那个庄重的时刻宣扬的伟大真理付诸实践。任何政治家都不能忽视对形势的必要考虑,否则只会带来百害而无一利。宣称“《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们想说的是:所有人的创造者只把《独立宣言》宣称的、伟大的天赋权利赋予了白人”。这种想法对于《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们来说是不公正的,其本身也是不对的。
约翰·麦克莱恩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用精确的语言完成了真实的历史画卷的轮廓: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作为解释宪法各个方面的一种手段,我更赞同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约翰·杰伊的观点,而不是把那一时期看成一种现在被宣称为海盗行为,并被基督教国家判处死刑的非法交易。我不愿意从如此黑暗的土地上找出我们国内矛盾的根源。我们的独立是人类自由史上一个伟大的时代。虽然我承认政府并不是专门为有色人种而设立的,但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新英格兰地区的几个州的公民,并在宪法被通过时行使过选举权。任何聪明人都不会怀疑宪法的旨意将大大改善这些人的境况。
约翰·杰伊
许多州在通过宪法的时候,或者之后不久,就采取措施,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废除了奴隶制。众所周知,南方和北方的领导人都有一个坚定的信念,那就是奴隶制会逐渐衰落,直至最终灭亡。在棉花和甘蔗文化(即美国南方的种植园经济形态)中,奴隶的劳动力的增值阻碍了这种预期的实现。和所有其他州和地区一样,南方也受到他们所谓的自己利益的影响。然而,如果我们要把注意力转向世界的黑暗时代,为什么要把我们的眼光局限于黑奴制度呢?本着同样的原则,白人也可以成为奴隶。一切奴役都起源于权力,反过来又是反对权力的。
对于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提出的宪法理论,即国会不能在联邦领土上行使主权,因此,在这些土地上必须承认奴隶属于个人的财产,约翰·麦克莱恩法官和本杰明·罗宾斯·柯蒂斯法官也通过详尽、透彻、极具说服力的论证提出了反对。连那个时代最杰出的律师和政治家都对他们的论证表示信服。仅仅根据历史先例,这个问题就本该已经解决了。约翰·麦克莱恩法官说道:
这个国家的司法精英们并没有在其合法的行动范围内,就国会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在任何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在国会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行使了将近六十年之后,各州和联邦没有任何法院,也没有任何法官或政治家会对这个问题有任何的疑问。
本杰明·罗宾斯·柯蒂斯补充道:
从第一届国会开始一直到1848年,国会已经有了八个在美国的领土上明确禁止奴隶制的先例。同样,从第一届国会开始一直到1822年,国会已经有了六个在组建地方政府时明确承认奴隶制并准许它延续下去的先例。这些法案分别由美国的七位总统签署,从乔治·华盛顿开始,循序渐进地,一直到约翰·昆西·亚当斯为止,从而包括了在宪法通过时所有的公众人物。如果亲身参与宪法的制定与通过,因而对其发展历史熟谙于心的人们,使宪法的确立和生效同时发生,并通过一系列极其重要的法案使宪法继续生效,从而在宪法的司法解释方面具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上述这些法案的威力似乎就很难抵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