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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车产业政策法规体系走向

刘斌,申杨柳,秦志媛,周玮

摘要: 2022年,我国汽车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新能源汽车持续爆发式增长,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化应用加快推进,汽车出口总量突破300万辆。面对新形势,我国汽车产业政策呈现出“强监管、促创新、推双碳、保市场”的特点。本章梳理2022年出台的汽车产业相关重要政策,主要包括行业管理、“双碳”目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数据安全、市场监管、进出口、回收利用、促消费9个方面,并分析了其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 产业发展;政策法规;政策影响。

第一节 2022年汽车政策法规环境分析

2022年是我国启动实施“双碳”目标的攻坚之年,是我国新能源汽车乘势而上、加快发展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之年。在国家和地方持续发力、多措并举政策支持下,我国汽车产业迎难而上,克服了疫情下停工停产、缺芯、贵电、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多重困难,实现逆势增长。2022年以来,国家层面出台的汽车相关重点政策主要涵盖行业管理、“双碳”目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数据安全、市场监管、进出口、回收利用、促消费9个方面。

一、行业管理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产品安全性能

2022年1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进一步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性能。《通知》从轻型货车和小微型客车产品的技术管理规范、车辆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划分、检验检测机构的产品准入和一致性监管以及交管部门的车辆登记管理五个方面着手展开工作,不仅为轻型车辆产品的生产规范和存量市场优化提供了解决方案,还分别从产品准入和车辆上牌登记环节着手形成管理合力,从源头上遏制“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车辆的出现。

2022年4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增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围绕安全管理机制、产品质量、监测平台、售后服务、事故响应处置、网络安全、组织实施7个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22条具体措施:一是“强化机制”,完善“研发—生产—运行—售后—事故处置—网络安全”等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定期开展“质量、网络、消防”等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二是“严控生产”,包括产品设计、供应商管理、生产质量管控、动力电池安全4个方面,制定涵盖整车、系统、零部件等级别的产品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明确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产品安全指标要求。三是“监测运行”,包括状态监测、数据分析、隐患排查3个方面,建立企业监测平台,动态监测已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提升安全预警能力。四是“优化售后”,包括服务网点、维保服务、消费者使用3个方面,合理布局售后服务和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细化产品维保项目并开展安全隐患抽样检测。五是“健全响应”,包括应急响应、事故调查、问题分析、召回4个方面,针对不同车型、不同使用场景,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并加强事故深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存在缺陷的产品要主动实施召回。六是“保护信息”,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防护3个方面,监测车辆网络安全状态,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

(二)健全车辆生产管理法治体系

2022年10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57条,包括总则、生产准入许可管理、生产企业的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充分继承此前准入管理成熟体制的同时,特别提出了对商标、新技术应用、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召回、维修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思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可为《公告》管理提供直接上位法支撑,并可为管理部门提供现有规章无法提供的监督检查手段和处理处罚授权,为后续行业管理制度创新留出行政法规层级的制度接口。

(三)先行先试创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监管制度

2022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计划开展具有3~4级自动驾驶功能汽车的准入和通行试点工作。《通知》共含正文和4个技术要求附件,以及1个申报方案模板,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直辖市的区)、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以联合体的形式进行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两部门将共同组织申报联合体的综合评估、试点评估调整、后续监管等工作。

对试点生产企业,要求具备自动驾驶相关的设计验证、安全保障、安全监测、用户告知等要求,这不仅有利于保障过程安全,也有利于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对试点产品,提出了产品技术要求、过程保障要求、测试验证要求,尤其对于网络安全还提出了供应商的管理要求;对于试点使用主体,除要求具有境内独立法人资格外,还要求具备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责任担当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二、“双碳”目标

在国家顶层规划导向下,我国积极推动“双碳”目标落地实施,在财政、工业、科技、能源等领域全面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明确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六大重点方向和领域,积极发挥资金引导、税收调节、政府采购、市场化投入等政策协同作用,做好财政保障工作。其中,新能源汽车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政策环境;二是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要求机要通信和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通勤等公务用车,原则上应采购新能源汽车。

2022年6月13日,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提出“推进交通运输协同增效”重点任务,明确了“到203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量的50%左右”的市场目标,以及“公共领域用车电动化、老旧车辆替换为新能源车辆、中重型电动及燃料电池货车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等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要求,将有序推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2022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22〕56号),从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推广、低碳出行引导、交通运输绿色转型4个方面,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其中,新能源汽车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有序开展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试点;二是加强补能环境建设,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网络和换电模式应用。

2022年8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节〔2022〕88号),提出了“深度调整产业结构、深入推进节能降碳、积极推行绿色制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工业绿色低碳技术变革、主动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重点任务,以及“重点行业达峰行动、绿色低碳产品供给提升行动”重大行动。其中,新能源汽车涉及5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市场总体目标,到2030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二是逐步提升公共领域车辆和个人消费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三是开展电动重卡、氢燃料汽车研发及示范应用,破解重点领域电动化缓慢难题;四是加快充电桩建设及换电模式创新,优化使用环境;五是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2022年8月18日,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国科发社〔2022〕157号),从“能源转型、工业流程、基础技术、颠覆性技术、应用示范、决策支撑、人才建设、企业培育、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十大行动。其中,新能源汽车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促进关键零部件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涵盖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等;二是整车性能进一步提升,包括安全水平和平均电耗水平。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调整乘用车“双积分”政策管理机制

2022年7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一方面调整现有政策内容,如积分比例、积分计算方法等,进一步倒逼企业加快电动化转型步伐;另一方面新增积分池、碳排放管理衔接等内容,逐步完善积分交易机制体系,顺应国家“双碳”发展战略。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是保持“平缓下调”,更新了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方法和考核比例。2024—2025年度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较上一阶段平均下调40%左右,燃料电池乘用车下调20%,新能源汽车积分考核比例设定为28%和38%;同时,为了引导技术进步,对于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为90~105Wh/kg、105~125Wh/kg的车型,政策将相应的分值调整系数由0.8、0.9分别下调至0.7、0.8。二是加强“供需调节”,增加了积分交易市场调节机制。政策建立积分池制度,即在“供大于求”时允许正积分收储,在“供小于求”时释放存储的正积分,以此调节积分市场供需;综合考虑市场供需关系、积分价格和价值比等因素,将供需比2.0倍、1.5倍分别作为积分池启动收储、释放积分的触发条件,则当供需比介于1.5~2.0倍时不启动积分池;允许积分池内的正积分不受结转比例限制,享受5年有效期优惠,但要求存储积分比例为不高于自身当年度产生和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总量的40%,助力新能源积分交易价值的提升。三是强化“核查监管”,完善了积分核查和处罚要求。政策将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核查、专项核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积分及执行情况核查,并将对数据错报、瞒报等情况给予暂停积分交易的处罚,对负积分未抵偿的企业,暂停车辆电子信息报送等。此外,政策提出适时研究建立与碳减排管理体系的衔接机制,探索“双积分”与碳交易市场衔接问题。

(二)持续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环境

2022年8月25日,交通运输部等印发《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交公路发〔2022〕80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快健全完善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行动计划》提出了三个阶段的工作目标:第一阶段是2022年底前,全国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截至2022年10月底,全国6618个高速公路服务区中,已有3974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充电桩16721个。第二阶段是2023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第三阶段是2025年底前,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密优化,农村公路沿线有效覆盖。为了按期完成工作目标,围绕“建设和布局、新技术新设备应用、信息查询、运行维护”等方面,《行动计划》明确了相关重点任务:一是加强重点场景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率先推动高速公路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因地制宜、科学规范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提出“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二是分区域、分类开展新型充电技术应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高快充站覆盖率,城市群周边等建设超快充、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大型运输企业等建设和布局换电站。三是加强信息化服务管理,利用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位置查询、充电状态、充电预约等功能,有效提升用户体验和充电桩运营效率。四是做好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加强安全监管,营造安全的补能环境。

(三)加强氢能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

氢能作为绿色低碳能源之一,已成为全球能源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制氢国家,在清洁低碳氢能源供给上具有巨大潜力,应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促进能源转型升级,培育经济新增长点。

2022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是我国首个针对氢能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明确了氢能产业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并围绕“制—储—输—用”等关键环节,以及氢安全、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氢能产业创新体系、统筹建设氢能基础设施、有序推进氢能多元化应用、建立健全氢能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等重点任务:一是明确发展目标,到2025年,燃料电池车辆保有量约5万辆,部署建设一批加氢站;到2035年,构建涵盖交通、储能等领域的多元氢能应用生态。二是加强技术创新,支持质子交换膜、新型燃料电池等技术发展,推进绿色低碳氢能制、储、输、用等各环节关键技术研发。三是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选择制氢技术路线,支持开展多种储运方式的探索和实践,有序推进加氢网络体系建设,探索站内制氢、储氢和加氢一体化的加氢站等新模式。四是推进示范应用,重点推进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车辆应用,涵盖在矿区、港口、工业园区等区域内路线相对固定的货车运输,以及城市公交、物流配送、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五是加强制度创新,加强氢能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研究,完善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全链条安全监管。

四、智能网联汽车
(一)规范汽车软件在线升级

2022年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的再落实,目的是规范OTA升级。既支持OTA升级的应用,同时也保证汽车产品符合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等性能。

一是明确了备案的范围。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具备OTA升级功能的汽车整车产品和实施的OTA升级活动(不含进口企业及进口车)。

二是提出了备案的5项要求。(1)汽车产品合法合规合标准,保障产品一致性;(2)企业须已完成企业能力、车型和OTA功能、升级活动三项备案,才能实施升级;(3)升级活动采用分级备案(根据是否涉及四性、涉及自动驾驶功能);(4)企业有将升级情况告知用户的义务;(5)企业有软件和升级信息留存的义务。

三是明确了具体备案流程。先进行企业备案,新车型于《公告》发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产品备案(《通知》前已公告的产品于企业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补充备案),然后在具体升级活动前进行备案,每隔6个月须提交阶段性报告,升级完成后提交总结报告。

四是实施安排。即通过“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系统”填报。

五是企业责任,对企业未按规定备案、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根据《公告》管理已有的规定处理。

(二)鼓励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服务

2022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就《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指南》从适用范围、车辆要求、人员要求、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提出了要求,旨在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输领域的应用。

首先,《指南》明确了发展导向。一是鼓励尝试,推荐在3种场景使用:(1)“封闭式快速公交系统”(BRT),车道相对封闭,与其他交通参与者不容易互相干扰;(2)在路况简单、条件相对可控的场景的地方从事Robo-taxi经营活动;(3)普通货物运输。二是审慎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包括班线、旅游包车等,其原因是涉及群体人员安全。三是禁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原因是危险货物运输对安全要求极高,一旦自动驾驶汽车出事故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其次,《指南》对车辆提出了要求。一是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2)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运营资质要求。二是车辆保险。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保险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此外,规定运营主体的安全责任,从事营运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具备车辆运行状态记录、存储和传输功能,并向运输经营者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传输相关信息。

(三)探索更大范围、更加丰富的测试示范场景

2022年,各地方持续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政策细化,推动测试示范由通用性测试管理向具体场景示范运营逐步过渡。北京、上海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经验比较丰富的城市,在相关先行先试工作中处于领先位置,测试示范管理更为精细化,前瞻性及可操作性更强。如2022年1月上海市发布《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允许开展可收费的示范运营服务,《办法》同时提出上海市优先支持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驳、智能公交、养护作业等应用领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并特别提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授权规定,制定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2022年11月,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发布了《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无人接驳车管理细则(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以下简称《细则》),在国内率先以编码形式给予无人接驳车相应路权,针对国内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新产品完成了又一关键性管理突破。《细则》整体以安全可控为基本原则,参照机动车管理规则,通过发放车辆编码的方式,给予无人接驳车相应路权,允许其在先行区内申请行驶线路,依示范区批准分阶段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

(四)地方立法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创新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首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涵盖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内容。《条例》涉及的产品使用范围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等多个类型,并在目前我国政策法规存在监管不适应性的方面进行了明确,是深圳市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法律法规体系的一次重要探索,内容覆盖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的全链条,有力促进了深圳市乃至全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发展。

《条例》在驾驶人管理方面,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在产品准入方面,明确设立“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在政府监管方面,提出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监管,保障交通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销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时,应当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在交通责任方面,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五)加强测绘活动及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监督管理

2022年8月25日,为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积极扶持智能网联汽车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测绘活动定义和责任主体,阐明企业无论是自己取得还是委托图商,都需要在有测绘资质的情况下开展测绘活动。

关于测绘活动的定义,《通知》指出,智能网联汽车安装或集成了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等传感器后,在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测绘活动。而各类车载传感器以及智能网联汽车的制造、集成、销售等,不属于法定的测绘活动。关于测绘主体定义,《通知》明确,对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产生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者,是测绘活动的行为主体。车企、服务商及部分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都是典型的测绘主体,而仅获得辅助驾驶等服务的智能网联汽车驾乘人员,不属于有关测绘活动的行为人。

《通知》还进一步指出,如要合规从事测绘活动,内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测绘活动,由被委托的测绘资质单位承担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相关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业务及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与支持。

五、网络和数据安全

为落实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延续上位法思路,国家网信办在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出境安全监管等领域出台了部门规章,规范企业赴海外上市和数据出境活动;工信部门将国家总体数据安全监管思路细化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明确数据处理者概念和监管范围,从管理和技术方面提出安全保护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2022年2月15日,国家网信办等十三部门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原2020年4月13日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6号令)同时废止。修订版《办法》较原版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并明确要求掌握超过100万名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海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从审查重点来看,网络安全审查关注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还包括企业赴海外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2022年7月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如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出境的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是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数据处理者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的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四是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为配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实操落实,国家网信办进一步出台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细化说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申报方式及流程、申报材料,并对行业共性问题做出回复。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流程分为提交申报材料、完备性查验、受理确认、告知补充或更正、出结果几个步骤。

2022年1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细化,明确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两级监管机制,提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要求,指导数据处理者履行安全保护主体责任。未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管工作将着重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数据安全检测认证评估管理等几个方面展开。

六、市场监管

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入发展快车道,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融合发展,在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衍生出软件安全、网络安全、产业供应链安全等新型安全问题。新能源汽车召回次数和数量的增长也暴露出汽车安全性问题,这也要求政府针对汽车安全领域开展行之有效的监管工作。

2022年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共同发布《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共同启动汽车安全沙盒监管试点工作。《通告》指出,汽车安全沙盒监管是在后市场阶段针对车辆应用的前沿技术进行深度安全测试的机制,主要目的是引导企业查找问题、改进设计、降低风险。《通告》同时明确,沙盒监管的对象是在车辆中使用的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前沿技术,或实现各级别自动驾驶、远程升级等新功能新模式,并规定了5个工作流程。2022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刘卫军司长表示,汽车安全沙盒监管是在后市场阶段聚焦现有法规没有覆盖的技术风险和质量不确定性问题,通过风险评估的方式,就创新技术安全性进行深度测试和评估,最大限度地防范产品应用风险。

2022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为稳步推进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实施方案(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技术目录清单(试行)》,现正式启动试点申报工作。本次文件是对4月《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的具体操作程序文件。主要明确了具体实施方案、技术清单,以及试点申请书。其中,就3~4级自动驾驶汽车而言,仍须获取准入、强制性认证、销售并完成公安登记,方可正常上路行驶。其他不涉及准入、认证事项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则可以在车辆上市销售后申请沙盒测试。

七、进出口
(一)加快推动高标准自贸区建设

2022年1月26日,商务部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通过高质量实施RCEP,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深层次改革。将把握RCEP发展机遇与各地方发展战略紧密对接,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引导鼓励企业以RCEP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贸易和投资发展水平,扩大国际合作,提升质量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重点任务包括利用好协定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推动贸易投资高质量发展;促进制造业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推进国际标准合作和转化,提升标准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完善金融支持和配套政策体系;因地制宜用好RCEP规则,提升营商环境;持续深入做好面向企业的配套服务等。长期来看,RCEP协定框架下区域成分累积原则及部分产品的降税安排,将强化区域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优势,推动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在RCEP区域范围内形成生产效率更高、综合成本更优、经营效果更好的区域产业链。

2022年9月22日,商务部新闻发布会指出,商务部将从“扩围、提质、增效”三方面发力,推进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有效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机制性保障,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一是进一步扩大范围。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与协定成员国开展磋商,保持密切沟通;全面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谈判,力争尽早正式加入;继续推进与海合会、厄瓜多尔、尼加拉瓜、以色列、挪威及中日韩等自贸协定谈判和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等升级进程,与更多有意愿的贸易伙伴商签自贸协定,共同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二是进一步提升水平。进一步提高货物贸易零关税比例,放宽服务贸易和投资市场准入,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环境保护等新规则议题谈判,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三是进一步增强实效。以RCEP生效实施为契机,加大对自贸协定的宣介、推广、培训,提升自贸协定综合利用率,让协定更好更快地惠及企业和人民。积极推进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体现了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自贸区建设将为我国汽车企业海外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快完善相关外贸支撑体系建设

2022年2月21日,《商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发布,要求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做好跨周期政策设计,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深化协作联动,在政策支持、数据对接、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积极拓展产业链承保,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服务保障,鼓励加大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支持力度,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强化短期险保单融资支持,帮助外贸企业稳定信心、增强抗风险能力,支持外贸稳定发展。作为国际通行的支持外贸企业的政策措施,出口信保对于化解我国汽车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各类风险挑战具有重要作用,并将帮助企业增强海外发展的信心,稳定发展预期。

2022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包括13个方面:一是加强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保障;二是促进外贸货物运输保通保畅(提高作业和通关效率,进一步压缩国际班轮等泊时间,加强与国际货运班列沿线国家沟通协调,同步提高铁路口岸通关及作业效率);三是增强海运物流服务稳外贸功能(加大与国际班轮公司对接力度,进一步推动扩大班轮公司直客对接的业务规模,提升主要港口的货物中转效率);四是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加大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尽快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的政策,适时开展试点);五是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规模,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外贸企业进一步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持续做好外贸企业承保理赔工作);六是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七是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合作);八是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优化外汇产品);九是持续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支持各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序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为外贸企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十是促进企业用好线上渠道扩大贸易成交(各地方积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十一是鼓励创新、绿色、高附加值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支持企业开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低碳贸易;鼓励有条件的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境外消费金融产品,支持国外消费者购买中国品牌汽车;支持更多的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十二是加强进口促进平台培育建设(巩固提升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等方面作用,培育新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扩大优质产品进口);十三是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探索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造试点)。面对汽车外贸中遇到的新形势、新问题,以上政策的“组合拳”将有效促进汽车产品外贸保稳提质。

2022年7月4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表示各银保监局和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接续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恢复发展的金融政策,强化保险对制造业企业的风险保障水平、为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提高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增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加强金融监管和政策协调,将逐步化解我国汽车企业海外金融缺失等难题,助力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2022年1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提出稳定工业产品出口,确保外贸产业链稳定,指导各地建立重点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制度,及时解决外贸企业的困难问题,在生产、物流、用工等方面予以保障;提升港口集疏运和境内运输效率,确保进出口货物快转快运;落实好稳外贸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抓实抓好外贸信贷投放;加快推动通过中欧班列运输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搭载中欧班列出口,结束了之前仅能依靠海运的情况,有效缓解了我国汽车出口物流运力紧张的局面,将有利于扩大我国汽车产品出口规模。

(三)进一步规范汽车出口秩序

2022年12月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二手车出口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经研究,决定新增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随着我国二手车出口规模不断扩大,相关政策支持体系也得到不断完善。至此,我国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扩大至40多个,将有望扩大我国二手车出口规模。

2022年12月29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颁发《关于公布2023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告》,三部门确认了2023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持续做好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持续有效规范我国汽车出口秩序。

(四)积极发挥关税(暂定税率)调节作用

2022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根据中汽政研统计,2023年暂定税率表中,涉及汽车相关产品税号共计90个,其中新增产品如燃料电池用氧化铱、半导体基滤波器、乘用车用无级变速箱用钢带、未锻轧钴等产品的暂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至0,将为助力汽车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积极作用。

八、回收利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快完善我国汽车循环利用体系,是实现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战略举措。2022年,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等的相关政策仍以规范引导为主基调。

2022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废旧轮胎、废旧动力电池等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行业规范管理。

2022年1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提出提升再生资源利用价值,有序推进高端智能装备再制造。

2022年8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第九批)》。根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2010〕303号)及《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29号),经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33家企业5大类2325个型号(系列)产品入选。

2022年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是我国政府为健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市场体系,促进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开展的首次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自愿性认证工作。《公告》公布了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5项规则:一是梯次利用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发展和认证工作需要,共同确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由认监委发布;二是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批准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三是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建梯次利用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为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及技术支持;四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获证梯次利用产品采信应用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鼓励优先使用获证梯次利用产品;五是鼓励对获证梯次利用产品予以适当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发展配套保险产品。

2022年10月12日,为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进一步探索建立易推广、可复制的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模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2022年11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做好锂离子电池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将回收利用作为保障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稳定发展的重要一环,提出鼓励锂电(电芯及电池组)生产企业、锂电一阶材料企业、锂电二阶材料企业、锂镍钴等上游资源企业、锂电回收企业、锂电终端应用企业及系统集成、渠道分销、物流运输等企业深度合作,完善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九、促消费

汽车产业对提振内需消费、稳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2022年,国家相关部门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202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明确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进一步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决定实施6个方面33项具体政策措施,提出“放宽汽车限购,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600亿元”等;5月24日,国务院发布《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提出“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涉及限购、二手车、进口、购置税减征、充换电站建设等相关政策支持。8月18日,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培育新增长点,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三方面政策工具:一是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性,将新能源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稳定市场预期;二是多措并举优化政策环境,继续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加强上路权限、牌照指标等支持;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调机制。9月26日,财政部等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22年1月21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发改就业〔2022〕107号),聚焦消费重点领域,推进生产、流通、回收、再利用各环节绿色转型,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消费”。其中,新能源汽车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优化使用环境,逐步取消各地购买限制,落实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促进新技术应用,开展换电模式、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三是推动特定领域车辆推广,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提高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占比;四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开发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等。

2022年5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2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2〕107号),涵盖26家企业及其旗下70款新能源车型。该活动自2020年开始举办,已经持续三年,有效提高了农村新能源汽车普及程度,引导了农村居民出行方式升级。

2022年7月7日,商务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围绕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二手车流通、老旧车辆淘汰更新、平行进口、使用环境、金融服务等,提出了6个方面、12条政策措施。其中,新能源汽车涉及3个方面:一是破除地方保护,促进全国各区域自由流通;二是推进相关促消费政策落地落实,包括购置税减免、新能源汽车下乡等;三是优化补能环境,推进居民社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领域,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节 2022年政策变化对汽车产业的影响

一、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提振汽车市场

汽车产业关联度高、规模效应突出、消费拉动大,已成为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2022年以来,国家层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振市场信心,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一是继续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正向激励作用。在购置补贴正式退出的情况下,新能源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2022年全年,中央财政累计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879亿元。此外,国家持续优化使用环境,包括免限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金融支持等。二是充分挖掘农村市场消费潜力。农村地区以短途出行为主,具备家用充电条件,具有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天然优势条件。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充分挖掘了农村市场巨大的发展潜力,成为新能源汽车市场新增长点。据机动车上险数据统计,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比由2019年前的不足20%快速增长到2020年、2021年、2022年的29%、31%、32%,消费潜力已经显现。三是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程。我国启动了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城市试点,分成三类区域并设置了新能源标准车三年累计推广量目标(10万辆、6万辆、2万辆),并要求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5个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使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0%。目前,我国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仅10%左右,未来市场发展空间巨大。同时,为响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精神,各地方陆续出台刺激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涵盖购车消费、下乡支持、购车指标放宽、补能费用优惠、以旧换新等,为提升我国汽车消费潜力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

目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正处于技术快速演进、产业加速布局关键时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管理模式已经不足以应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为此,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创新智能网联汽车监管模式,先行先试研究出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沙盒监管等政策手段。一是有利于为前沿技术如自动驾驶技术的先试先行开辟通道,加速前沿技术的实践验证和落地。二是能够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品量产。三是有利于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推进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三、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潜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指引下,我国不断完善数据安全监管体系,优化数据价值,创造法规环境,为统筹发展与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严格做好网络安全审查,规避重要数据、巨量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及恶意控制的风险,筑牢国家安全防线。《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及其申报指南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坚持风险自评与安全评估相结合,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有效防范了数据出境安全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将数据安全管理重点放在数据分类分级和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上,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数据实行差异化保护,把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允许数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序自由流动,有利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新技术、新业态的创新应用与发展。

四、落实“双碳”目标,促进汽车低碳转型

在双碳“1+ N ”政策体系当中,我国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整体保有量中的占比,促进交通能源清洁化、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2022年,我国全面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重点领域。一是明确了2030年新能源汽车市场目标,即整体新增比例达到40%(含新能源、清洁能源车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达到50%左右,引导汽车产业低碳转型。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汽车总销量的25.6%,提前三年完成市场渗透率“到2025年达到20%”的规划目标,电动化发展速度远超预期,整体仍处于高景气状态。二是推动车辆推广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发展。在车辆端,一方面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另一方面,针对电动化进程缓慢的重型货车,通过换电、燃料电池汽车等试点,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在基础设施端,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场景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氢能储运体系及加氢网络建设。2022年,我国整体车桩比降至2.5:1,建成投运加氢站310座,保障新能源车辆补能需求。三是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产品性能。目前,我国动力电池技术全球领先,驱动电机与国外先进水平保持同步。面向电动化、网联化和智能化融合发展新趋势,我国正在加强汽车芯片、车载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汽车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进产业提质升级

生产企业作为汽车产品生产者,关系到全产业链建设,涉及消费者安全、社会安全,在产业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2022年,国家层面加强生产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电动化转型升级:一是提升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能力。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把安全作为事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一要务。自2016年以来,我国建设和完善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及相关制度,初步建立了安全保障体系。但目前,仍有部分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又出现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新问题,为了切实提升产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安全,2022年我国引导生产企业构建系统、科学、规范的安全体系,提升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水平。二是市场化机制倒逼企业加速转型。乘用车“双积分”政策自2017年实施以来,建立了积分管理平台,组织开展积分交易。为了稳定未来产业发展供给和消费预期,积分政策于2020年明确了2021—2023年积分比例要求,于2022年进行了最新修订意见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下调单台车可获积分,鼓励新能源车企提升产品续驶里程、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水平,并建立积分池制度来调节积分市场供需,保障积分供需基本平衡,促进车企向新能源方向转型。 RG7zlTB2/NRNpYAFsyYxZqtWJbq5VmGd8i2jVN+oImBXgVCy5makc+5KCcvcBW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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