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是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本章主要对《公告》管理的依据、作用、手段及措施等进行介绍,从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车辆登记注册环节发现的产品一致性问题核查、信访举报核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核查及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检查5个方面对2022年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 《公告》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现状。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2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了2702.1万辆和2686.4万辆,同比增长3.4%和2.1%,全年汽车产销量保持正增长,并且连续14年保持世界第一。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基础性产业,加强汽车行业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准入许可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4号)对汽车生产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道路机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以下简称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协助开展汽车行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汽车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已形成专项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性监督检查方式,对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车辆登记注册环节发现的产品一致性问题核查、信访举报核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核查和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检查,此外,还有诸如“大吨小标”“货车非法改装整治”等专项监督检查。
2022年,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委托装备中心开展了年度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核查和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检查三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公安交管部门在车辆登记注册环节发现的违反产品一致性管理规定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常态化开展了信访举报核查工作,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装备工业一司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理处罚。
汽车生产的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紧压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行为、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节能水平的重要手段。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主要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工信厅政〔2018〕45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等相关规定。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开展抽样检查,对于抽取的车辆,按照该型号产品获得准入许可时依据的国家标准和《公告》备案参数对车辆进行检测核查,考查车辆对相应国家标准符合性及与《公告》备案参数的一致性。
2022年的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主要针对传统燃料车辆,抽查车型涵盖载货汽车、专用汽车和乘用车3类产品。其中,载货汽车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整车结构参数、侧后防护装置和柴油货车环保节能等;专用汽车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整车结构参数、车辆结构和标志、侧倾稳定角、制动系统、汽车防抱制动性能等;乘用车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国Ⅵ排放和燃料消耗量等。
在2022年的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共发现15家生产企业的15个车型存在违规现象。从问题检出比看,载货汽车检出问题数量占该类别抽样车辆总量的13.3%,专用汽车检出问题数量占该类别抽样车辆总量的40%,乘用车检出问题数量占该类别抽样车辆总量的16.7%(见图3-1)。
从问题车辆类别上看,载货汽车问题数量占检出问题总量的13.3%,专用汽车问题数量占检出问题总量的53.3%,乘用车问题数量占检出问题总量的33.4%(见图3-2)。
从发现的问题类别看,产品实际参数与《公告》备案参数不一致的问题数量占检出问题总量的6.7%,产品不符合安全类国家标准的问题数量占检出问题总量的53.3%,产品环保节能性能或油耗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问题数量占检出问题总量的40.0%(见图3-3)。
图3-1 各类别车辆问题检出率
图3-2 问题车辆不同类别占比
图3-3 不同类型问题占比
针对发现的问题,在督促生产企业积极整改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文件规定,对生产企业采取了行政约谈,撤销或暂停违规产品《公告》,责令进行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的整改,暂停企业新产品申报、暂停合格证电子信息传送等行政处理措施。
针对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理清企业内部流程,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生产企业是确保产品一致性的责任主体,保障产品一致性需要企业内多部门协同开展,建议生产企业厘清企业内部不同部门的相应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全员合规意识,从源头上提升产品合规水平,减少产品风险。
二是主动担当作为,切实消除产品风险。对于确实存在不符合产品一致性管理要求的,生产企业须主动担当,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整改,采取主动措施,提出切实有效措施对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整改,消除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交管部门建立了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对车辆在登记注册环节发现的不符合产品一致性管理要求的数据进行信息共享,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对这些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梳理,2022年,在车辆登记注册环节共发现存在汽车产品不符合产品一致性管理要求的车辆6000余辆,涉及500多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000多个车型。
根据涉嫌违规情形对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涉嫌违规的情形具体可以分为严重问题、一般问题、轻微问题共3大类70种。
(1)严重问题:产品不符合产品一致性管理要求,且存在严重生命财产安全隐患,如半挂车设有两个牵引销座、未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未安装行驶记录仪、无防抱制动装置等情况。
(2)一般问题:产品不符合产品一致性管理要求,且存在一般生命财产安全隐患,如产品未制造完成、尺寸参数超GB 1589标准、专用功能缺失等情况。
(3)轻微问题:产品不符合产品一致性管理要求,存在轻微生命财产安全隐患,如驱动电机无标识或与《合格证》信息不一致、卫星定位装置未接通、客车无圆心击破点标志等24种违规情况。
挂车和专用汽车问题突出。从违规车辆生产企业类别看,严重问题主要集中于挂车,涉及的生产企业数量占严重问题企业数量的78.5%;一般问题及轻微问题主要集中于专用汽车和挂车,涉及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占此类别问题企业数量的85.5%和79.2%。同时,对2022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问题数量和涉及的生产企业数量进行对比后发现,下半年较上半年均有明显下降。
从不同问题的涉嫌违规车辆数量的占比看,存在严重问题车辆的数量占所有问题车辆数量的1.9%,存在一般问题和轻微问题车辆的数量占所有问题车辆数量的比例分别为55.7%和42.4%。
同时,在检查中发现部分车辆同时存在多个问题,部分问题在同一企业生产的不同车型中存在集中现象。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采取了行政约谈、向生产企业发送《一致性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要求生产企业积极整改,切实履行企业产品一致性保证主体责任,防范风险再次发生。
信访举报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与人民群众自身感受切实相关。从举报内容来看,不仅涉及产品不符合《公告》管理要求等问题,往往同时涉及产品合格证、一般质量问题等,部分案件还与用户和生产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的经济纠纷互相交织,具有涉及面广、关联方多、信访人诉求复杂等特点。
在实际核查工作中,部分车辆时间跨度较大,车辆与出厂的初始状态差距较大等因素在客观上导致取证难,难以落实生产企业责任;同时,部分举报人无法提供证据或实车等客观证据,为核查工作带来困难。
2022年,受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对信访举报案件进行了核查,并对部分问题开展了现场核查,按反映的问题类别区分,开展现场核查的信访举报案件分类如图3-4所示。
图3-4 信访举报案件分类
其中,案件涉及产品一致性相关问题的数量最多,占比为62%;涉及生产企业准入能力保持的问题占比为19%;涉及合格证管理的问题占比为11%;这是信访举报案件中数量占比前三名的案件类型,共计占比超过90%,其他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产品一般质量问题等的信访举报也时有发生。
在信访举报案件的核查中,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生产企业内部管控制度落实不到位。例如,部分合格证与《公告》信息或实车信息不一致,导致用户车辆无法注册登记,生产企业未就此迅速解决问题,导致信访举报案件的发生。
二是对经销商管理不力,经销商对车辆进行改动的现象多发。部分经销商在车辆交付前对车辆进行改动,导致车辆无法注册登记等现象时有发生,出现问题后经销商与生产企业互相推诿,不能很好地解决用户的合理诉求,最终导致举报投诉,这一现象在摩托车领域尤其突出。
三是部分生产企业服务意识淡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和服务主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生产企业对用车出现的问题不能主动服务,与用户沟通不足,不能及时回应用户关切,用户对于车辆的疑惑迟迟得不到有效回应,最终导致信访。
针对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企业采取了责令限期整改、约谈等多种行政处理措施,督促生产企业合规生产经营。
不同于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车辆登记注册环节涉嫌不符合产品一致性管理要求等情形,信访举报案件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直接相关,做好信访工作,是了解民情民意、化解风险矛盾的重要手段。
针对信访举报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建议生产企业切实落实产品一致性保证主体责任,优化内部管理,强化内部规章等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强对经销商的合规意识宣贯和管理;倾听用户声音,用户服务保障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回应用户的合理诉求,切实解决产品存在的问题。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推行实施,为我国汽车产业实现转型升级,助力实现碳中和目标具有积极意义。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开展2018—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及2020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2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8—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车辆进行了补贴清算。
申报2018—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并经技术审查通过的车辆共计416161辆,涉及73家生产企业,申报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并经技术审查通过的车辆共计1575952辆,涉及69家生产企业。受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对这些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车辆随机抽取部分开展了核查。此外,还针对2021年申报的10768辆网约车进行了补充的现场核查,涉及13家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核查精准性和有效性,减轻企业负担,扩大受检车辆范围,降低疫情不利影响,经报四部委同意,2022年对申报推广应用财政资金补贴的私人领域乘用车现场核查流程进行了优化,在现场核查前增加资料审核环节,由生产企业自主提交车辆信息、采集报告、车辆照片及视频等材料,装备中心组织专家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在通过审核的车辆中随机抽取部分车辆开展现场实车审核,减少了车辆核查到场率,减轻了生产企业负担。
对于私人领域乘用车,资料核查车辆实际数量与申报数量的相符性、车辆型号、车辆VIN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记录车辆里程表读数,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车辆到现场进行复核。
对于公共领域车辆,在企业申报车辆的基础上,按照随机原则抽取的同时,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部分车辆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车辆实际数量与申报数量的相符性及部分主要配置信息(成箱后储能装置铭牌型号和数量、驱动电机铭牌型号、电机控制器铭牌型号及燃料电池相关配置型号)与申报材料、公告参数的一致性,记录车辆里程表读数;同时,对配备直流充电的车辆进行随机抽取,利用测电设备测试电池电量;对于燃料电池汽车,随机抽取部分车辆,利用实际道路行驶测试氢气消耗量。
现场核查分为两部分,一是对申报2018—2020年补贴的车辆进行核查;二是对申报2021年补贴的车辆进行核查。
对于第一部分(申报2018—2020年补贴的车辆),2022年8月至9月,装备中心组织56名现场核查专家成立7个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场核查组,克服高温限电等困难,对抽取的8429台公共领域车辆和223台2021年申报的网约车进行了现场核查;2022年8月至9月,组织54名资料核查专家,对34家企业的1534辆私人购买乘用车进行了资料审核,并在通过资料核查的车辆中抽取数量不低于10%的车辆进行了现场复核。
对于第二部分(申报2021年补贴的车辆),2022年8月至9月,装备中心组织专家成立了7个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场核查组,对抽取的2643辆公共领域车辆进行现场核查;2022年10月至12月,装备中心组织50名专家对生产企业上传的30606辆私人购买乘用车进行了资料核查,并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组织29名专家成立了4个现场核查组,对通过资料核查的4987辆车辆进行了现场复核。
2022年的核查中,未发现“有牌无车”“有车缺电”等现象,大部分车辆与申报情形符合,状况良好,车辆运行正常,行驶里程符合补贴政策要求,但存在以下问题。
1.车辆整体状况无法核实
在资料审核中,大多数生产企业上传的车辆照片、视频清晰完整,可以互相验证且与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相符,可以通过资料判定车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仍有部分企业上传的资料缺失或模糊,无法验证车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
2.车辆未能到场参加核查
部分抽取需现场核查的车辆因用户不配合、用户无法联系等原因,未能到场参加核查。
3.实际车辆和申报材料不一致
大多数到场核查的车辆均与申报材料一致,符合补贴申领要求,但是在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中,也发现部分车辆存在实车“三电”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车辆“三电”信息不完整、车辆实际里程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等问题。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在现场核查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现场人员对车辆所在地点、关键零部件所处位置不熟悉,部分企业未与用户协商一致,建议生产企业在核查前期加强人员培训和与用户的协调,提高现场核查效率。
二是优化企业内部资料申报流程管控。在资料核查中,发现部分车辆因人为填报失误等原因,造成无法通过申报资料对车辆进行核实,车辆无法通过资料审核,建议生产企业加强资料填报人员培训,细化企业申报流程和内容管控,确保申报资料与车辆实际状况一致。
1.新能源汽车发展持续向好
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有关各方持续努力、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下,行业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强化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共同推动了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市场规模、产业体系、技术水平等各方面实现全面提升。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作用下,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规模依然保持爆发式增长,全年产销量分别完成705.8万辆和688.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96.9%和93.4%,连续八年位居全球第一。
2.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依然形势严峻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大力发展,产销量与保有量的持续攀升,新能源汽车的安全事故和安全问题仍然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依旧是新能源汽车行业关注的焦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2022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共实施召回47次,涉及车辆121.2万辆,占全年召回汽车总数量的27.0%,同比增长31.5%。从缺陷线索看,新能源汽车缺陷线索报告4300例,反映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问题占新能源汽车缺陷线索报告总量的41.9%。可见,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加快构建系统、科学、规范的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中心于2021年和2022年开展了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专项检查工作,分别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机制、产品质量、监测平台、售后服务、事故应急响应等方面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1.安全体系检查的依据
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情况检查工作依据的管理文件和标准要求,一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二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第39号),三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2016〕377号),四是《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五是《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通装〔2022〕10号),六是《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装备中心〔2020〕225号),七是国家标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等文件。
2.被检查企业的筛选原则
被检查企业的筛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新能源汽车年度总产量较高的企业;二是被装备工业一司发送过《风险提示函》的企业;三是车辆起火事故数量较多或者被约谈的企业;四是出现合格证异动的企业;五是在安全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较多需整改复查的企业。同时,为促进行业生产企业监测预警能力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部筛选了部分能力水平领先的企业,以借鉴先进经验。
3.安全体系检查的总体情况
2021年和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共检查生产企业30余家,涉及外资、合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车辆类型涵盖乘用车、商用车、客车等多车型。
通过两年的安全体系检查工作,总体来讲,相较于2021年,2022年生产企业对安全体系建设和系统性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明显增强,一是多数企业建立了安全体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形成了文件化的规范/规定,组织开展了新能源汽车安全相关的宣贯培训;二是以产品安全设计规范为代表的技术文件普遍有所细化、提高、完善;三是2017年之后的新能源汽车监测覆盖率显著提升,大部分车企接入率达到100%,能够更好地开展安全监测、构建大数据(预警)分析;四是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响应、深入调查、事故原因研判,分析问题的主动性有所增强。
与此同时,生产企业在安全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共性问题,具体如下。
1.新能源整车企业安全体系保障能力尚待完善
大多数新能源乘用车企业基本建立了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组织架构,但未形成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组建的工作架构与各业务板块的联动不足,缺乏全面的系统规划,对安全体系层层传导不到位。制度体系、流程存在繁杂、不完善且文件未及时更新的情况。另外,新能源商用车企业相较于乘用车企业,普遍存在技术管理精细度不足的特点,研发深度、生产线布局、售后服务等均有待提升,监控数据及信息化应用能力较弱。
2.电池系统及适用性验证不足
动力电池产业技术水平虽已实现了巨大进步,但在设计验证、生产制造、使用回收等方面依旧存在问题,亟待攻关和研究。在动力电池设计验证环节,部分企业主要存在产品开发周期过短导致的验证不充分问题;在动力电池制造环节,部分企业主要在生产工艺、流程、质控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高自动化制造水平及产品一致性管理水平;在电池的使用环节,部分企业动力系统及使用过程中的阈值控制存在不匹配等问题,会引发安全隐患。另外,由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分电芯、模组和电池包三个级别,企业与电池供应商普遍缺乏协同开发和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尤其是运行数据方面的共享。
3.整车安全设计要求及测试尚显匮乏
虽然《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18384—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GB 38032—2020)等新能源整车安全标准,对涉及的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安全和管理安全有相关的安全验证要求,但部分企业仍存在产品在研发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线路布置、模组布局及冷却方式等问题,产品测试验证方案尚未全面体现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测试项目,车辆智能化技术应用的试验验证方法不清晰。
4.企业平台监测技术水平、整体效能亟待提升
部分企业存在新老不同监测平台之间信息交互不顺畅、不闭环等问题,部分企业的报警处理流程主要依赖人工操作,处理效率较低。企业监测平台只监不测,未利用监测平台开展故障分析和隐患排查工作。在三级报警方面,部分企业存在报警级别及其处置措施设置不匹配、报警阈值设置不合理问题。在安全预警方面,大部分企业采用大数据统计、建立预警阈值方式,仅是对重要或相关指标进行分类和分级统计,未基于监测平台大数据建立安全预警分析和应用。
5.售后服务保障缺乏主动排查
部分企业被兼并重组后,存量的新能源汽车在用车方面存在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企业的售后服务网点没有独立的动力电池维修检测区域,大部分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仅限于客户需求或主管部门的要求事项,缺乏主动排查机制,缺乏对于特定技术路线和高风险等车辆(如过保和部分高危电池)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和操作实施。
6.事故的应对和处置能力较弱
部分企业对新能源汽车起火事故特征认识不清,相关分析技术储备不足,导致企业的应急处置制度不能全面覆盖新能源汽车的起火冒烟事故和失控事故;事故调查流程不规范,事故调查分析技术针对性不强,未体现新能源汽车的特点。大部分相关企业在发生起火燃烧事故后,不同程度地存在未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安全起火事故的情况,存在迟报、漏报现象。
1.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政策及标准规范等支撑体系
加强研究储备关于产品质量保障、监测平台运行、售后服务、应急响应等多方面的支持政策,形成目标合理、重点明确、相互支撑的安全管理政策支撑体系。细化企业安全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评价准则和实施指南,规范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路径和要求,以指导企业科学、高效地开展安全体系建设工作。探索以标准为抓手,实现政策执行有据可量、结果有据可评。
2.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督促企业加快和完善安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对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电控等关键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状态监测、售后维修检测和事故应急处置等的管控,使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全方位保障安全。
问题处理及相关责任方的处罚。建立惩戒和信用评价体系,对于存在突出问题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视情节轻重下发《风险提示函》,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切实提升产品安全水平,营造良好环境。
事中事后监管是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汽车生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机动车行政许可制度相互配合,对保护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经过近年的实践,以《公告》管理为抓手,汽车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已基本形成一套完备的工作体系,“双随机、一公开”“以问题为导向”“大数据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对肃清行业风气,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市场氛围,助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一步,装备工业一司将用好监管工具箱,打好事中事后监管的“组合拳”,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质效,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装备中心将在装备工业一司的领导下,协助推进《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夯实汽车行业管理的法制基础;深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明确处理处罚的措施、手段,细化、量化行政处理处罚裁量,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持续规范行政处理处罚裁量行为;探索研究建立生产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完善包括大数据监管和信用监管在内的监管手段,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多措并举,更好地助力我国从汽车大国到汽车强国的提升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