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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言

欣闻拙著《多元社会中的民主——一项比较研究》的中文译本即将出版,我感到非常高兴。对于该书最初的英文版,中国不少政治学者可能已经比较熟悉了。但是,这个新的中文版将会使更多的政治学者能够阅读到它;而且,或许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的决策者和有兴趣的普通读者也能因此而读到它。拙著初版于1977年,之后的25年里,它先后被译成日文、阿拉伯文、西班牙文、克罗地亚文、俄文和罗马尼亚文。我感到同样高兴的是,即使是35年后的今天,人们依然对该书兴趣不减,以至于又一个新译本出现。

在该书出版后的这35年中,我的思想获得了显著发展,但我并未改变该书的基本观点。在之后的论著中,我试图使这些看法变得更清晰也更精确,而不是改变它们。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方面:一是构成协合民主的四个基本要件;二是对协合民主有利的相关条件。关于第一方面,我已经区分了协合民主的首要特征和次要特征。其中,首要特征是大联盟和区块自治,这两者是界定协合民主最为重要的因素。次要特征——当然也很重要——是指比例性和少数派的否决权。关于确立和维系协合民主的有利条件,我在该书中已经作了详细讨论。在后来的论著中,我所做的是更加清楚地列举了这些条件,我想这使我的观点变得更明晰了。有利条件主要有九个方面,包括:(1)没有固定的区块性多数;(2)区块之间没有大的社会—经济差异;(3)区块之间的规模大致相当;(4)区块的数量相对少;(5)人口规模小;(6)促进国内团结的外来威胁;(7)区块之间的横跨性忠诚;(8)区块在地理上的集中;(9)和解与妥协的传统。我在书中强调的这些都是有利条件,而非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当这些条件出现,它们将有助于实现协合民主,但这些条件并不是绝对地必不可少。举例来说,在发表于《美国政治学评论》(1996年6月)的一篇论文中,我就认为,印度显然已成为协合民主的又一例证。虽说印度人口众多,但这显然并未妨碍协合主义的基础和持续性。

在我的学术生涯中,关于民主政体,我一共写了四本书,《多元社会中的民主——一项比较研究》是这个系列中的第二本。第一本是《和解的政治:荷兰的多元主义与民主》(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这本书是个案研究,关注的是在荷兰这样一个被宗教和意识形态隔阂深度分化的社会,民主如何成功地应对了各种问题。在《多元社会中的民主——一项比较研究》之后,我接下来的努力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我想将协合民主与多数民主的对比作为一个通用框架,来分析所有的民主政体,而不是分不同的国家来研究民主政府;其二是我想更为精确地界定和测量协合民主的四个基本特征。在这方面,我主要是就行政机构的权力分享、比例性和少数派的否决权的程度,作操作化和量化的工作。在我关于民主的第三本书《民主政体:21个国家的多数模式政府与共识模式政府》(耶鲁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中,我最后总结出完全可以量化的八个新特征,这些新特征与协合民主的四个特征明显相近,但显然也与协合民主的四个特征不完全相同。我将具备这八个特征的民主称为“共识民主”。《民主政体:21个国家的多数模式政府与共识模式政府》一书是对1945年至1980年间21个民主政体的系统比较。第四本也是最后一本关于民主的书,是《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耶鲁大学出版社1999年初版;2012年再版)。该书通过以下多种途径扩展了对民主政体的分析:比较的国家从21个增加到36个;分析截至1996年(再版的分析则截至2010年);共识民主和多数民主通过十个变量来界定;检视了不同形式民主的政策后果。

然而,我想强调的是,“共识民主”的定义并未替代“协合民主”的定义,我后面的两本书也不能替代《多元社会中的民主——一项比较研究》。对于深度分化的社会的民主稳定性,协合主义依然是解释的钥匙。

当然,经过这么多年的思考,有一点我的看法发生了改变。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我在耶鲁大学读研究生,当时我认为威斯敏斯特的多数主义模式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民主的最优形式,而拥有比例代表制和联盟内阁等要素的多党民主是等而下之的。这种对威斯敏斯特模式的推崇,代表了美国政治学界长久以来的牢固传统:英国的两党代议民主制被人们视作民主的理想形态。在第二个阶段,也即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我逐渐强烈地意识到,对宗教和种族分化的社会而言,多数主义民主是危险的。但是我依然相信,于更为同质的国家而言,多数主义民主仍是更好的选择。这种态度也体现在《多元社会中的民主——一项比较研究》一书中。只有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才越来越相信,同多数主义民主模式一样,协合民主模式和共识民主模式都是民主的——甚至在某些方面更为出色,比如说在政策制定中它们能够吸收更广泛的代表和参与。

在提供政策建议方面,政治学家往往显得非常谨慎——在我看来是过于谨慎了。经验性的建议将自变量和因变量,或者原因与结果关联起来。很多后果都可以被描述为理想或不理想。若如此,无论是行为方面的原因,还是制度方面的原因,从理论上讲都是可以改变的。因此,这也就暗含了关于这些原因的更加明确的建议。在我自己关于政府体制、政党和选举制度的众多作品中,关于我的发现所具有的政策意义,我都已经作了相应的讨论。在《多元社会中的民主——一项比较研究》一书中,我发现,分化社会中的民主稳定性可以通过协合民主的相关概念来解释,基于这一经验事实,我就为那些民主尚未确立或并不成功的分裂国家建议了协合式的方案。让我非常满意的是,协合式的解决方案在当今世界已经被广泛接受。比如,当伊拉克必须创设管理机构时,联合国的顾问们就非常明确地表示,这个国家需要的是三个主要的宗教—种族群体之间的权力分享,以及这些群体的文化自治。他们并未着意于威斯敏斯特式的多数主义体制。

目前世界上仍有很多深度分化的国家,所以协合民主模式依然是有意义的。而且,世界上很少有国家是完全同质的;即使是那些看起来大体同质的国家,通常也明显存在民族和宗教上的少数派。中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按照我在该书中的界定,中国明显不是一个“多元社会”,但是她的确存在成规模的少数民族人口。因此,权力分享和文化自治的元素在维护国内和平方面,具有潜在的参考价值。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也不应被视作严重的阻碍,因为我之前提到的印度,已经证明了协合民主模式对大国和小国都是适用的。

最后,让我再次对拙著中文译本的即将面世表示由衷的喜悦。我也想借此机会表达对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此译本,以及刘伟博士精湛翻译的诚挚谢意。

阿伦·利普哈特
2012年7月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 4UKumxDkvV5pflupWSvwCB508D4QvgAJOTBUJr+XXtZAvrCmOuECfVK1/8LfXN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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