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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REITs项目公司的合法合规性

在公募REITs中,在基金管理人责任的严格监管口径下,项目公司在整体交易安排中的角色也被弱化为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的特殊目的载体。基于该等安排,监管部门对于公募REITs的合法合规性监管重点集中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对项目公司的监管要求并未超出目前《公司法》对于一般法人主体的规范要求。但由于最终基金将以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持有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予专项计划也是整个公募REITs的关键步骤,项目公司在历史沿革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等风险事项仍可能影响基础设施基金未来的净值。鉴于此,监管部门结合基金业协会关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尽调指引》)的规定,对公募REITs中项目公司提出了相应的合法合规要求。

一、设立、存续及合规经营

根据目前的监管实践以及实际已发行项目披露的具体情况,项目公司在整个交易架构下是由专项计划作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不再设立董事会,其所持资产范围也仅包括入池资产。

项目公司的依法设立及合法有效存续是其可以长期稳定及合法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项目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需要重点关注项目公司的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外还需要关注项目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从而确保项目公司初始设立时股权结构的稳定。

对于项目公司的经营合规性而言,尽管尚未存在明确的审查期限要求,但可以参考对于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等参与机构的要求,核查项目公司最近三年的合规经营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等情况。

二、重大股权变动

对于原始权益人为持有基础设施项目所成立的新的项目公司,其历史沿革相对简单,仅需要重点关注其设立、存续及合规经营的情况。相较而言,部分项目公司,特别是特许经营权类资产的项目公司,或通过将无关联资产从项目公司剥离的方式,将项目公司装入公募REITs。结合基础设施项目成熟稳定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该等项目公司可能设立多年,历史沿革亦相对复杂。

项目公司历史沿革的审查,涉及基础设施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因此需要对项目公司重大股权变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出判断。在此过程中,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审查项目公司历次内部决议,以判断其股权变动是否已经内部授权;审查历次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确认项目公司实际股权变动情况以及对应的价款支付情况;审查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已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在对项目公司历史沿革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也涉及项目公司的可转让性。除项目公司历史沿革中所涉股东可能就其所持股权变动潜在纠纷外,基于对基础设施领域特定行业的监管要求,行业主管部门或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设置限制条件,相关国资管理部门也设置了股权转让的监管要求。前述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限制条件、特殊规定、约定均需要符合相关要求或具备解除条件,并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交易相关事宜的批复。

三、重大资产重组

同项目公司重大股权变动一样,根据重组方案安排,原始权益人为持有基础设施项目所成立的新的项目公司,其历史沿革相对简单,可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而部分项目公司则可能基于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等,历史沿革中涉及一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公募基金尽调指引》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内容涉及项目公司设立后发生过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组事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相关有权机构决策或审批文件、审计报告(如有)、评估报告(如有)、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如有)、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相关文件(如涉及)、重组相关的对价支付凭证和资产过户文件等资料,调查项目公司重组动机、内容、程序和完成情况。同时,根据“958号文”的要求,如基础设施项目发生过资产剥离、资产重组、资产划转等情况,需一并提供反映近3年及近一期运营情况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

四、项目公司资产及其独立性

虽然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资产的出售,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最终将由专项计划直接持有,但是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原始权益人应当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至少20%的份额,而且部分原始权益人的认购比例甚至高达50%以上且最终基础设施项目并未出表。此外,基于基金管理人试点初期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和精力的不足以及原始权益人对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诉求等,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公司可能会担任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因此,在公募REITs资产上市的实质要求下,应当保证项目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

根据《公募基金尽调指引》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内容包括调查项目公司独立性情况,具体为内容:①调查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是否实际占有;调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核查前述资产是否存在重大经济、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调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核查项目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判断其资产独立性。②调查项目公司是否设立财务会计部门或具备财务人员团队、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判断其财务独立性。

此外,根据交易所对基础设施项目所涉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对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年及近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披露。具体而言,关联交易事项应满足以下要求:第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控制要求;第二,交易定价公允,依据充分,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第三,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来源于关联方的比例合理,不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营。基金管理人、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及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并设置合理充分的风险防控措施。 v1Q5DOKT05KtTZTDEOhpgXWBc4wpT/kwZeoxvdXCALDjyRXXAng0H8u1w8BVU5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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