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
基本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3号2021年12月24日公布2022年1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监督管理”四章,在以下方面完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1)全链条知识产权能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第13条第2 款,修改)。(2)产学研合作机制。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第31条,修改)。(3)财政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第32条,修改)。(4)职务成果探索。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第33条,新增)。(5)鼓励技术应用。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件(第35条,新增)。
b.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
基本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8号2022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新《对外贸易法》删除原第9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未作修改。
c.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
基本信息: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3月29日公布2022年5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不涉及知识产权条款,相关规定是“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25条)。
d.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基本信息: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2022年10月1日公布2022年11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
本条例规定,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
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第26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第34 条)。《个体工商户条例》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e.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
基本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2022年9月29日公布2022年11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 本规定第82条第5项公告送达规定中的“六十日”修改为“三十日”,即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6号2022年2月24日公布2022年3 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 本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民法典》第132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2.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35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4.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
5.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50条规定的胁迫。
6.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
7.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11号2022年4月1日公布2022年4 月10日施行
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主要在以下方面
:
1.定义或表述上的修改:(1)“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第45条、第269条);(2)“患有精神病”修改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第349条);(3)“审判人员”中不再包括“助理审判员”(第48条);(4)调解机构从“人民调解委员会”扩大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第61条)。
2.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延长审理期限的前置条件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后的审理期限从“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修改为“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法院依职权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条件从“案情复杂”修改为“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第258条)。
3.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修改:(1)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条件从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修改为“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273条)。(2)删除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金钱给付案件(原第274条)的规定,以及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原第275条)。(3)对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异议成立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之外,增加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不再是“告知当事人”,而是“裁定驳回”(第279条)。
4.关于调解的修改:(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修改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第351条、第352 条)。(2)增加了“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第61条)。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7号2022年2月24日公布2022年3月25日施行
主要内容: 本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为确保受威胁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存或者预行措施。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法院申请保全。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前申请保全,内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收到仲裁机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的,内地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依据《仲裁法》向内地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保全。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采取开展仲裁程序的必要措施,否则该保全措施失效。申请人应当将已作出必要措施及作出日期的证明送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当事人对被请求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按被请求方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22〕12号2022年4月6日公布2022年5月15日施行
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定第69条“假冒注册商标案”、第70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71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72条“假冒专利案”、第73条“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规定。
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13号2022年4月20日公布2022年5 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 本规定进一步解决各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不一、管辖布局不够完善、当事人诉讼不便等问题,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优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和审判资源配置。主要内容如下: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管辖。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条)。
2.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经最高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第2条第1款)。本规定第1条及第2条第1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法院管辖。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2条第2、3 款)。
3.上述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辖(第3条)。
4.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第4条)。
5.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层报最高法院批准(第5条)。
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2022〕109号2022年4月20日公布2022年5 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 本通知规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其中,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如下:
1.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北京市、上海市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2.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珠海市、惠州市、肇庆市、江门市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3.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以及广东省除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4.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其他省、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g.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2022〕23号2022 年8月26日公布2022年9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 本意见明确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管辖、调查核实、取证和其他问题。
其中,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1)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2)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3)具有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等情形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推广、结算等帮助,涉嫌犯罪的,可以依照规定并案侦查。(4)并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分案移送审查起诉,分案处理的相关案件可以由不同审级的法院分别审理。(5)对于共同犯罪或并案侦查的关联犯罪案件,可以先行追究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6)就重大或境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公安部可以商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指定侦查管辖。(7)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移送或指定管辖。(8)犯罪嫌疑人被多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关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协商并案处理,并依法移送案件。
本意见还明确了以下两点:(1)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对于依照本意见规定调取的电子数据,检察院、法院可以通过核验电子签名、数字水印、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及调证法律文书编号是否与证明文件相一致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判断。(2)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本意见施行之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同时废止。
a.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3年3月发布
主要内容: 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该法庭从2022年审结的3468件案件中提炼75条裁判要旨。主要裁判要旨如下:
1.专利行政案件的裁判要旨: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新增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内容的修改超范围判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合理的成功预期”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发明构思差异对改进动机及技术启示的影响;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具有一定缺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用性;零部件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的判断;兼具功能性和美观性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针对不确定第三人的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
2.专利民事案件的裁判要旨:说明书中技术用语特别界定和具体实施方式的区分;权利要求解释中外部证据使用规则;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在等同侵权判断中的考量;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衔接保护;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涉及多物理实体的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现有技术抗辩基础事实的合法性;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三无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使用租赁产品的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禁令救济;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损害赔偿计算基础的选择;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支出一般不属于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仍可判令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专利无效后对调解书已履行部分显失公平的认定;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非法证据认定;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引导当事人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审理范围;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认定;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的PCT申请人的善良管理义务;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纠纷中发明人确认之诉和权属之诉的并案审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支付主体的确定;仿制药申请人4.2类声明与药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性;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确定仿制药技术方案的依据;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参照适用“先行裁驳、另行起诉”。
3.植物新品种案件的裁判要旨: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无性繁殖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确定;杂交玉米品种与其亲本品种的亲子关系认定;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断中已知品种的确定;销售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的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判定;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行为的侵权判定;品种权人请求以许可使用费代替停止侵害的处理;杂交品种亲本植物新品种权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侵权繁殖材料灭活处理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4.技术秘密案件的裁判要旨:杂交种的亲本构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以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时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育种材料保密性的认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的三种主要情形;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制造者的停止销售责任;技术秘密侵权人销毁技术秘密载体的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侵害技术秘密赔偿约定的认定与处理;技术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确定中的商业机会因素考量。
5.垄断案件的裁判要旨: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相关市场的认定;中介服务市场份额的评价指标;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行为一致性的考量;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的反垄断审查;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限定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上一年度”的确定。
6.诉讼程序的裁判要旨: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的考量。
b.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3月发布
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其2022年审结的3468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精选20件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
1.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判赔总额达2.18亿元;“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两案从严、从高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判令出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结固式锚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以侵权人自我宣传业绩为依据,全额支持专利权利人赔偿主张;“伸缩缝装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重点考虑当事人过错,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主张;“油气微生物勘探”技术秘密侵权案将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判赔;“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为育种者提供全链条保护;“左旋奥硝唑”发明专利权无效两案明确化合物医药用途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气化炉除尘装置及系统”专利权权属两案合理界定技术来源方和改进方获得权利的基础。
2.探索破解维权难题新路径。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针对新问题作出法律适用指引,“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引导双方当事人针对确权程序结果的不确定性自愿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亲本“W68”技术秘密侵权案明确了育种成果的商业秘密保护条件,“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支持并鼓励当事人以许可使用费代替停止侵权的诉讼主张,“有客多”小程序源代码技术秘密侵权案明确酌定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综合考量因素,等等。
3.秉持平等保护原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对内资与外资、国有与民营企业的一视同仁,“利伐沙班”发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两案严格解释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无效案依法审理涉苹果和高通两大知名跨国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4.严格规制各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涉中超联赛图片独家授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司法审查标准,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规制隐性限定交易行为,通用汽车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切实减轻后继诉讼中原告举证负担,茂名混凝土企业协同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明确反垄断行政处罚计罚基数计算期间认定标准。
c.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4月20日发布
主要内容:
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涉“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明确了委托创作作品、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判断标准以及权属证据分析认定方法;涉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
,系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
,明确了反垄断法上限定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重在考察经营者是否实质上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涉“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案
,明确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以及“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道理;干扰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遏制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排名的行为;《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侵权案
,探索了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核心技术的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等;涉“龙井茶”商标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推动地理标志保护行政执法标准与裁判标准统一;涉“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促进甜瓜种业自主创新;生成社交软件虚假截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打击了网络“黑灰产”不正当竞争行为;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系数字经济环境下利用物联网技术实施新形态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
。
d.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摘要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4月23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3个法律适用问题,具体如下:
1.专利案件审判:(1)专利民事案件审判:权利要求解释中外部证据使用规则;权利要求修改后被维持有效的决定的追溯力;现有技术抗辩中的单一对比;现有技术抗辩基础事实的合法性;“三无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中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发明创造实际发明人的认定;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引导当事人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认定;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的PCT申请人的善良管理义务;涉4.2类声明药品专利链接案件的处理。(2)专利行政案件审判:“合理的成功预期”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具有一定缺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用性;化学产品发明的用途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针对不确定第三人的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
2.商标案件审判:(1)商标民事案件审判:商标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对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在先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2)商标行政案件审判:申请注册商标应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商标;英文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行政管理规范对商品和服务类似判断的影响;商标注册损害国外自然人姓名权的认定;商标注册人的在先商标对其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
3.著作权案件审判: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侵害他人专有出版权;委托作品和法人作品的认定;符合作品认定条件的视听作品片段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
4.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销售仿冒混淆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认定;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5.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植物品种特异性判断中已知品种的确定。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权利人可选择布图设计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
7.垄断案件审判: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上一年度”的确定;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的反垄断审查;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技术合同案件审判:技术合同性质的判定。
9.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管辖连接点的确定。
e.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1日发布
主要内容: 此四起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及其典型意义如下:(1)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应加大对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在“行刑衔接”中的作用;(2)山东福某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强、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加强释法说理,达成民事调解;(3)陕西白水某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商标纠纷注重诉源治理,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4)余姚市浩某润滑油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当依法建议行政机关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f.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4月20日发布
主要内容: 11个典型案例及其典型意义如下:(1)鹰某公司、游某、游某棋侵犯商业秘密案:加大对涉新业态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建议适用从业禁止令。(2)蔡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依法打击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犯罪。(3)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许某、陶某侵犯著作权案:加强芯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通过GDS文件与固化二进制代码比对,准确认定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4)韦某升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加强涉冬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侵权进行全链条打击。(5)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为全国首例侵犯服务商标刑事案件,以“物理载体呈现+服务内容固定”分别比较的方法认定“同一种服务”。(6)中某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某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建设。(7)马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充分发挥刑事追诉和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种业领域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8)彭某雪、王某恒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加强跨区域办案,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9)广州指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迅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抗诉案:遏制利用恶意注册商标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10)陈某与佛山市亮某厨卫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11)王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篁园支行侵害著作权纠纷抗诉案:涉及民间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要全面分析在案证据。
g.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8月4日发布
主要内容: 其中4件典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及相关竞争,案例及其典型意义如下:(1)廖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严惩直播领域侵权假冒犯罪,关注直播电商企业的刑事合规风险。(2)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帮助企业完善内部防控监管机制,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发生。(3)李某某、范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规制向网络监管部门进行恶意投诉的诋毁行为,引入“月活跃用户数”作为评估指标。(4)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万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对以流量攻击的方式,致使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从一重罪处断。
h.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发保字〔2022〕17号2022年3月29日发布
主要内容: 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8号)及其指导意义如下:(1)指导案例6号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复侵犯“三维包装机的传动机构”专利权案:涉及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规定的适用,明确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被请求人未停止侵权行为,持续或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情形,可以适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予以规制。(2)指导案例7号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回收再利用啤酒瓶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及回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容器进行再利用领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明确认定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罐装啤酒销售但未对原商标标识进行有效遮挡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3)指导案例8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案:经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解决了调解协议执行难的问题,也强化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1.1.4.1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a.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基本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22〕25号2022年3月 29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强调要“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加强中华老字号和地理标志保护,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
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基本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2〕35号2022年9月28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通知复制推广的涉知识产权改革举措包括:(1)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探索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保障金融机构的融资债权。(2)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建立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3)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c.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基本信息: 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12月2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从总体要求、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和保障措施6个方面制定了20条规定,在建立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意见要求,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围绕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通和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治理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及标准。本意见还要求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企业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1.1.4.2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2号2022年1月13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如下:
1.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2.加大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获取特定技术过程中,合同相对方利用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改进的条件,或者不合理要求无偿、低价回购中小微企业所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查认为违反反垄断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相关条款或者合同无效。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商业秘密。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阻碍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不法行为。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3号2022年1月17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如下:
1.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进一步完善前海法院与港澳调解机构诉调对接机制,吸纳符合条件的港澳调解机构参与国际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调解,支持港澳调解员及律师参与调解,探索由前海法院试点受理该类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
2.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支持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和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创新,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类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法律保护新模式。完善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司法裁判规则,加大针对网络环境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力度。持续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建设,推动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境协作机制。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2022〕127号2022年4月27日发布2022年5 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 本通知就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地方各级法院(含各知识产权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作出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一审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判,上诉于上一级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16号2022年5月23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明确了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总体目标:到2025年,建成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形成较为完备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标准体系;区块链在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和司法管理工作中得到全面应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构建与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区块链平台的跨链协同机制,支持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登记、转让等信息的查询核验,为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认定等提供便利,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实施。
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22号2022年7月14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其中涉及知识产权及相关竞争的要求如下:
1.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推动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对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危害种质资源等危害种业安全犯罪,促进国家种业资源统一保护。
2.强化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如依法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攀附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自媒体运营者借助舆论影响力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以及恶意诋毁商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适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33号2022年12月8日发布
主要内容: 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显著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到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智能辅助支持,应用规范原则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大幅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人工智能司法的应用场景和范围包括全流程辅助办案、辅助事务性工作、辅助司法管理、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等将不断拓宽。
g.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34号2022年12月21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指导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本意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坚持促进传承创新、依法严格保护和公正合理保护的基本原则。加强中医药专利和商业标志保护,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维护中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加强中医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加强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1.1.4.3 最高检察院文件
a.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2月28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明确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严格保护、协同保护、平等保护、公正合理保护,注重把握知识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既坚持内外平等保护,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主要目标是: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检察机构专门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和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日臻成熟,知识产权检察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履行,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全面提升。
本意见还就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质效、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夯实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基层基础三方面工作进行了具体阐述。
b.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4月25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旨在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明确联络机构,建立会商机制。(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关联案件双向通报制度,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3)加强业务支撑,完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建设。(4)加大办案协作力度,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重大案件共同挂牌督办制度,推进跨区域协作共建。此外,还包括加强人才交流培训、深化研究合作、加强宣传配合和国际合作、建立奖惩机制等措施。
1.1.4.4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a.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发保字〔2022〕8号2022年1月24日发布/施行
主要内容: 本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失信行为,并依职责开展具体工作。本规定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1)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2)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4)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5)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6)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7)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本规定施行之日,《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同时废止。
b.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办发规字〔2022〕8号2022年1月28日发布/施行
主要内容: 本规定明确,健全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对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统计业务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本业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统计业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处室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本业务领域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c.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发运字〔2022〕25号2022年5月30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通知作出如下部署:
1.加速释放知识产权资金政策效应: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推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资金迅速落地;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存量资金。
2.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效能:便利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权利救济;加快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发挥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作用引导促进消费。
3.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用好知识产权质押途径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专利开放许可试点降低企业获取专利技术成本;运用专利导航帮助企业提高研发创新效率。
4.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制:降低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成本;便利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办理;丰富知识产权服务供给。
d.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发保字〔2022〕27号2022年6月20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方案要求建设一批示范区,探索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在重点地区初步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带动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个左右的城市(地区)完成建设工作,经评估认定为示范区,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示范区建设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推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
e.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发保字〔2022〕30号2022年7月20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本指引明确了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展会主办方、工作站以及参展企业等在展前、展中和展后三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内容。
f.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发保字〔2022〕32号2022年7月26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明确,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力争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规模合理、技术领域覆盖面广、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本意见从明确工作定位、健全标准体系、加强机构培育、完善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评价、健全协同机制、加强能力提升和推动自律监管八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其中,明确工作定位包括以下任务:支持符合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活动,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知识产权相关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别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重点做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主要协助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健全标准体系包括以下任务:推动出台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术语规范等基础标准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鉴定专业标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活动中对鉴定人适用标准工作的指导,支持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标准贯彻和实施工作,推进各类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化开展。
g.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知发运字〔2022〕38号2022 年10月13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通知发布了以下措施:
1.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助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效,充分发挥专利、商标审查绿色通道作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高效获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创新全过程,对标世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推广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加快构建中小企业专利导航服务机制。
2.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支持企业获取和实施优质专利技术,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要深度挖掘“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需求,建设区域、行业的技术需求库,加快建立专利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促进企业精准获取、高效实施专利技术;促进提升企业主营业务的知识产权贡献度;增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效能;实施品牌价值提升计划。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4.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与传播利用水平;强化知识产权服务精准供给;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保障;加大知识产权资金支持力度。
5.加大协同推进力度,确保措施落地见效: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推进落实;强化考核激励。
h.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知发保字〔2022〕43号2022年11月22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知识产权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知识产权鉴定主要用于协助解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程序合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协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鉴定能力的提升,推动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i.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办函运字〔2022〕1002号2022年11月23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通知明确了在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总体布局方面的核心工作:(1)优化体系架构。在前期平台布局和试点探索的基础上,搭建若干功能互补、协同服务的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引导建设若干辐射区域、集聚资源的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建设一批根植产业、优势突出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2)完善平台布局。“十四五”期间,围绕知识产权交易服务、金融服务、特色服务、支撑工具等方面,在全国布局建设15个左右的功能性国家平台;围绕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引导建设若干区域运营中心;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建设50个以内的产业运营中心。
j.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知发保字〔2022〕45号2022 年12月5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就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如下意见:(1)建立协调机制,包括建立会商机制、明确联络机构和加强信息共享。(2)加强业务协作,包括建立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做好纠纷化解引导工作、加强协作制止侵权和分析研判重点产品。(3)加强工作保障,包括开展联合调研、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引导。
k.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办发保字〔2022〕61号2022年12月6日发布/施行
主要内容: 本办法规定:
1.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案件定性等方面确属疑难复杂和业务指导职能范围内的问题,经本级研究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向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示。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要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对因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等原因不能在结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请示形成书面办理意见的,应当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3.对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办理意见,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应当在案件办结一个月内将案件办理结果报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的,应当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4.案件请示办理意见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更新相关办理意见。
l.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知办发保字〔2022〕64号2022年12月13日发布/施行
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以促进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为目标,每年培育认定一批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任务:指导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培训引导等。本办法施行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国知办函协字〔2016〕250号)同时废止。
m.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基本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版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留牌已撤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知发运字〔2022〕47号2022年12 月27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从6个方面提出了27项具体要求和任务举措。主要要求包括:(1)激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与产业融合发展。(2)优化服务供给质量和结构,明确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不同发展方向。(3)优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环境,采取优化行业准入、强化政府监督、完善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推动机构自治等系列举措。(4)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在数据基础、人才队伍、标准评价、研究统计、文化建设等方面提出切实举措。
1.1.4.5 省部级机关文件
a.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
基本信息: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际发〔2022〕10号2022年1月24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按照《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规则,为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商业秘密等提供高水平保护。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打击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的有效衔接。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维权援助。按照RCEP规定推动加入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建立自贸协定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就RCEP提供咨询服务,提供知识产权数据接口等服务支撑。
b.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基本信息: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广电发〔2022〕36号2022年6 月8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规范列举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31项行为,其中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
c.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等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
基本信息: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留牌已撤销)文旅非遗发〔2022〕72号2022年6 月23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通知要求加强传统工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保护创新成果,培育知名品牌。
d.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基本信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发〔2022〕29号2022年9月20日发布
主要内容: 本意见涉知识产权的内容如下:(1)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纳入押品目录,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2)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鼓励银行机构基于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打包组合提供融资,审慎探索地理标志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融资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3)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控能力,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加强资产评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