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南宋宋慈撰写、成书于1247年的《洗冤集录》是当今中外学者公认的世界上最早的、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比欧洲公认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专著、意大利医生福尔图纳托·费代莱的《医生的报告》要早350多年。
南宋是中国历史上经济发达、文化繁荣、法律完善、科技进步,但政权动荡不稳、军事冲突不断的朝代。《洗冤集录》成书于这个时代,完成于宋慈之手,是有原因的。
一是法律制度已较为完备。宋代已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典,为了保证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宋代构建了完备的审判、复核、监督检查机构体系,规定了详细的起诉形式,建立了收集、辨别、运用证据的制度。为防止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刑狱冤滥,其从制度层面对审判权进行了限制。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在司法上,中央越来越广泛地行使审判权,提刑官制度就是中央对地方直接干预的司法审判活动。
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真宗言:“所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灾沴。”并亲自挑选朝官中“性度平和有执守者”为各地提刑官,设立提刑官公允断狱,完善对府县监督的司法制度。
二是法医检验已具备一定的经验基础。法医检验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战国年代已有专门的治狱之官,即根据伤、创、折、断的深浅及大小来确定罪行轻重。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记载了当时的一些案件和检验情况,其细致程度令人赞叹。同时,我国检验史上也不乏优秀人才和经典案例,如“庄遵疑哭”“张举烧猪”“王臻辨葛”等,类似的案例被收录于诸多著作,如《内恕录》《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供官员断案参考。另外,此时也已在尸检中积累了丰富的技术手段,如红伞验尸、白梅洗敷等,为形成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提供了基础。
三是作者宋慈的个人经历与性格特点。作为朱熹的再传弟子,宋慈受到朱熹“仁政民本”“视民如伤”思想的影响。他在本书序言中谈到,有时案情是信是疑难以决断,必定会反复深思寻找答案,生怕轻率行事,让死者白白地被翻动检验。可见,宋慈将案件受害者的利益、普通百姓的安危放在了心上。同时,朱熹“格物致知”的思想也深深影响了宋慈。他记录在《洗冤集录》中的检验方法,无不是通过长期实践总结出的宝贵经验。在序言的最后,他还恳请看到此书的官员们如果遇到书中未提及的检验方法或案例,一定要写信告诉他,以便补充完善。正是这种对真理不懈追求的态度,指引着宋慈完成了这部法医学著作。
结合自身的断案经历,宋慈本人对法医检验工作的认识也较前人更为深刻。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法医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是案件的重中之重。判罪量刑,没有证据就无从谈起。宋慈所主张的“洗冤”,即是法医鉴定,有两层意思:一是通过鉴定来洗除冤枉;二是洗除误鉴、误判,这也是法医鉴定的本质所在。
《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在《宋史》中无传,在宋元时期的重要典籍《文献通考》中,也未曾留下任何记载。在相关的地方志中,对宋慈的记载也极为简略。如明代的《嘉靖建阳县志》,对宋慈只有百余字的记载。直到晚清时,史学家陆心源编撰《宋史翼》以补充《宋史》时,才将宋慈列入了《循吏传》。陆心源为宋慈立传,则基本上是抄录南宋刘克庄所撰《宋经略墓志铭》。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号自牧,出生于福建建阳的一个书香门第之家,具体日期不详。他的先祖宋咸是宋仁宗天圣二年(1024)进士,曾知邵武军,任广西转运判官等职,曾为《周易》《扬子法言》作注。在这种家庭环境中,宋慈接受了良好的教育。他自幼拜同乡吴雉为师,吴雉乃朱熹高足,也就是说,宋慈是朱熹的再传弟子。20岁时,宋慈赴杭州,拜主持南宋最高学府太学的闽北浦城人真德秀为师。真德秀以朱熹为宗,其格言“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心以公、莅事以勤”对宋慈产生了终身影响,更是为宋慈一生铺垫了思想基石。宋慈求学多年,在仕途上却并非一帆风顺。直至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32岁的宋慈才考中乙科进士,谋取了浙江鄞县县尉一职。遗憾的是,就在上任前,他的父亲病逝。按照当时的规定,宋慈居家守孝。
大约在嘉定十七年(1224),宋慈才调任信丰县主簿,不久赣州知州郑性之招他为幕僚。任期结束以后,江西南部发生了三峒叛乱,以南雄、赣州、南安三地为中心的数百里的地区都被攻占,石门寨和高平寨成为据点。江西提刑叶宰创建节制司,派宋慈平叛。宋慈立即奔赴山前,先赈济六堡的饥民,让他们不参与三峒叛乱。继而率兵攻占石门寨,俘虏敌方首脑。宋慈向叶宰报告,并率领义兵积极战斗,最终攻陷高平寨,捉到叛军首领。三峒之乱平定后,幕府向上请功,这成为宋慈正式进入官场的契机。
当时福建地区的汀州、南剑州、邵武军出现叛军,陈
为招捕使,真德秀给陈
写了一封信,推荐宋慈。于是,陈
上奏后,传命宋慈与李华一同商议军事。宋慈率军从竹洲出发行进了三百多里,如期到达老虎寨会师。之后直取招贤、招德等地,收服邵武军,叛军首领无一漏网。汀州士兵囚禁知州陈孝严,据城抵抗。宋慈等人赶到汀州,暗中写下招安文书。他与李华一同坐堂,命令州中的士兵前来支取赏赐,士兵们都带着兵器前来。宋慈面色如常,下令杀了七个参与叛乱的士兵头目,同时出示招安文书,宽恕了余党,众人信服。陈
认为宋慈有奇才,闽中平叛乱有功,推荐他担任长汀知县。
自此,宋慈历任福建长汀知县(1231)、邵武军通判(1237)、南剑州通判(1238)等职。嘉熙三年(1239)升任提点广东刑狱,次年移任提点江西刑狱兼知赣州。淳祐五年(1245)转任常州知州。淳祐七年(1247),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后任宝谟阁直学士,奉命巡回四路。
淳祐八年(1248)冬,宋慈升任焕章阁直学士、知广州、兼任广东经略安抚使。执政期间顾全大局而宽恕末节,恩威并用。开置府衙两个月后,一日宋慈忽然感到四肢不协,但仍然亲自处理政务。州立学校举行祭祀孔丘的仪式,属下请求宋慈让其他官员代为行礼,宋慈却坚持亲自前往。之后,宋慈身体愈发不适,于淳祐九年三月七日(1249年4月21日)在任内去世,享年64岁。第二年,宋慈归葬于福建建阳崇雒里昌茂村。朝廷追封宋慈为朝议大夫,宋理宗赵昀在他的墓门上亲自题字以旌表他的功绩,并评价他是“分忧中外之臣”。
宋慈长期从事刑狱断案工作,对于决狱理刑的态度十分严肃认真。例如,原先广东官吏多不奉行法令,“有留狱数年未详覆者”。担任提点广东刑狱后,宋慈定下办案规约,责令官员限期执行,在八个月内审理了二百多名囚犯,为其中被陷害和冤屈的犯人平冤昭雪。由于宋慈“听讼清明,决事刚果”,“以民命为重”,因此,在民众中间赢得了清官的名声。
在处理狱讼的过程中,宋慈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总结,结合自己丰富的检验经验,写就了一部完整而又系统的法医学名著—《洗冤集录》。该书刊行两年后,宋慈病逝,因此也可以说,《洗冤集录》是宋慈毕其一生精力完成的巨著。
《洗冤集录》的宋刊本迄今尚未发现,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五卷、五十三条。
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宋朝关于检验的条令、验尸的方法及注意事项、法医现场学、尸体现象、生前伤与死后伤区别、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碎尸检验、交通损伤、狱中死亡、火烧死和汤泼死、中毒死、病死、针灸致死、尸体发掘、救死方以及法医妇产科学、法医昆虫学等。可以说,其涉及了现代法医学的大部分领域,不仅记载了案例和检验方法,而且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相关检验原理和经验,是一部早期的、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洗冤集录》的成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一些主要的尸体现象,已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宋慈说:“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䐐、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这里所称“血坠”,即指的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
其二,对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进行了较详细的描述。关于缢死: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又指出:“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涎沫。”关于勒死,指出它与缢死的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关于溺死,强调“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等。
其三,探讨了机械性损伤,将其分为常见的“手足他物伤”与“刃伤”两大类。他物类似现在所说的钝器。宋慈详细介绍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以及根据损伤位置判断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等。
其四,书中对中暑死、冻死、汤泼死与烧死等高低温所致的死亡征象做了描述,对现场尸体检查的注意事项做了系统的归纳。
其五,书中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洗冤集录》在检验依据方面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这是宋慈在法律依据和检验原理方面探索法医实践的体现。这一点正是宋慈超越了其他人,使《洗冤集录》区别于历史上其他检验书籍的地方,也是《洗冤集录》被后世学者重视、公认、流行并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传世之书的原因所在。其中主要体现了以下6个方面的思维与方法。
1.律。验尸前心中要有一个准绳,这就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哪些尸体该验,具体该怎么验,检验官要精通法律,对各种尸体的检验及其法律规定了如指掌。
2.问。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尸体、不同场所、不同人群,“问”的内容和流程不同。“问”官员、老百姓、报案人,“问之又问”“审之又审”,问得“一清二楚”,审后“明明白白”。《洗冤集录》里非常详细地记载了应“问”的具体问题,是书中的精彩之处。
3.看。通过尸体上的种种痕迹,宋慈仿佛能够亲眼看到上吊者拿着绳索扣好绳结上吊,看到凶手把人绞死后伪装上吊,看到死者被谋杀后推入水中。“看”与“问”结合,恢复事件的本来面貌,从而得出结论,称为“事件重建”,形成了法医现场学。具体来说,就是了解案情、案由、经过,结合现场、痕迹遗留、尸体位置、损伤情况综合分析,看出破绽、查出真伪,使案件水落石出。
4.借。宋慈善于借助不同学科、不同门类、不同手段的科学原理和研究成果进行尸体检验,如借助苍蝇嗜血的习性破获杀人案,利用了法医昆虫学的知识;如拿着油伞验尸,实质上是利用光学原理使尸体上的伤痕清晰可辨,这与现代法医学中用紫外线照射检查伤痕的原理一致。
5.鉴。鉴定就是要像镜子一样反映真实,找出不合理的地方。不合理的地方包括:与法不符,如应验而不验、不亲临检视、定而不当等,这涉及“法医法学”的问题;与情理不符,如自杀上吊颈部却发现勒痕或扼痕等,提出了“法医学死后造作或伪装”的课题;与损伤部位不符,如创口方向、起刀、收刀等损伤有自身的规律,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法医损伤学”内容;与窒息征象不符,书中介绍了吊死、勒死出现面部淤肿、胀红和眼睑出血等窒息征象及缢痕、勒沟、扼痕等的特征,涉及“法医学机械性窒息”的内容;与尸体腐败现象不符,书中不但介绍了一般尸体的腐败规律,也记载了与常规情形不同的各类保存型尸体,以及消瘦、体弱、年老等尸体不易腐败的现象,涉及“法医学尸体现象”的内容;与正常人不符,书中介绍了鸡胸、纹身、刺字等,涉及早期“法医人类学”的内容;利用不同疾病和不同中毒死亡的症状来研究猝死和毒死,涉及早期“法医死亡学和中毒学”的内容。
6.理。即指法医鉴定结论要有依据,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证据意识。如生前烧死者由于呼吸作用会从口腔和鼻孔吸入大量烟灰,而死后被焚尸者口、鼻腔内没有烟灰;生前勒死、吊死应留下相应索沟或扼痕,有“面赤淤肿”的窒息征象,而死后伪装吊死者则没有上述征象;生前被钝器打击致皮下出血会出现红斑、肿胀,触硬;生前刀伤有出血、皮肉卷缩的现象,而死后割伤则肉白、皮肉不紧缩等。这是《洗冤集录》的精华所在。
当然,限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检验手段以及对各种死亡认识的不足,特别是不能进行尸体解剖,从现代法医学角度来看,《洗冤集录》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在法医学上的历史地位和对现代法医学的深远影响。
《洗冤集录》在初次刊行后的几百年间屡有修订、增补,各种版本的卷数、小节标题甚至书名亦有不同。
《洗冤集录》初刊于南宋淳祐丁未(1247),由宋慈自刻。但该版本与宋代其他版本现皆不存。当时宋慈正值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任上,故后世翻刻时又将此书题为《宋提刑洗冤集录》。
现存最早的《宋提刑洗冤集录》版本是元大德年间建阳余氏勤有堂刊本,现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该本共五卷,半叶十六行,行二十七字,黑口,卷端题“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编”,有宋慈自序。该本成为日后众多版本的祖本。2005年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出版了建阳余氏勤有堂刊本《宋提刑洗冤集录》。
明初沿用元大德年间建阳余氏勤有堂《洗冤集录》刊本,共五卷五十三篇,现存南京图书馆。清兰陵孙星衍于嘉庆十二年(1807)依据元大德年间建阳余氏勤有堂本校刊,由顾广圻复校刊印,后又被收入《岱南阁丛书》中,称《岱南阁丛书》本,卷首有牌记“兰陵孙氏元椠重刊”字样。该本为五卷五十三篇,存宋慈作原序一篇,是目前流传最广的本子。商务印书馆发行的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中收录的版本便是据《岱南阁丛书》本排印。
清嘉庆十七年(1812),藏书家吴鼒将宋慈《洗冤集录》、赵逸斋《平冤录》和王与《无冤录》三书汇集,并刻印成《宋元检验三录》。因当时孙氏与吴氏的《洗冤集录》重刊本都由顾广圻所刻,故可推测吴鼒重刻本是按孙星衍重刻所用元刊本覆刻。清陆心源曾藏宋慈《洗冤集录》影宋钞本。清代藏书家许梿于咸丰四年(1854)编刻《洗冤录详义》时曾用过此影宋钞本作校本,并校录了宋慈《洗冤集录》。
此外,《洗冤集录》还有明初杨士奇《文渊阁书目》(卷十四著录《洗冤集录》)、明代建阳闽潭城书林萃庆堂刻本《附刻宋提刑洗冤录》、明万历胡文焕覆刻本(收录在胡文焕万历年间所刻《格致丛书》)、万历《建阳县志·艺文志》“梓书门”著录明代建阳书坊《洗冤集录》刻本、附刊于《御制新颂大明律例注释招拟折狱指南》(其内容以宋慈《洗冤集录》为主,结合王与《无冤录》内容而成)、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大清律例馆组织修订的《洗冤集录》(定本为朝廷正式颁发的官书《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于琨辑注《祥刑要览》四卷(其中卷二、卷三为《洗冤集录》上下二册,以元刊《洗冤集录》为主)、清《四库全书》二卷本《洗冤集录》(从明《永乐大典》辑出)、咸丰四年(1854)许梿编刻《洗冤录详义》四卷(以《洗冤集录》为蓝本)等诸多版本。
在众多版本中,清代孙星衍依元刻本校刊的《宋提刑洗冤集录》、许梿的《洗冤录详义》等影响很大。本书采用的底本,即清嘉庆十二年(1807)孙星衍依元刻本校刊的《宋提刑洗冤集录》,其被认为是宋本《洗冤集录》的重刊。
作为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在世界范围内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元代的王与曾以《洗冤集录》为蓝本,增补编撰而成《无冤录》,1438年,高丽使臣李朝成将《无冤录》带回朝鲜,加注刊行,取名《新注无冤录》。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此书一直是朝鲜法医检验领域的标准著作。1736年,日本日源尚久将《新注无冤录》翻译成日文,其在短短的10年间6次再版,影响极大。
经由朝鲜、日本或越南,欧洲的一些国家也先后接触到《洗冤集录》,并将其翻译出版。如1779年,法国人将《洗冤集录》节译于巴黎的《中国历史、科学、艺术》论丛。1863年,荷兰译本刊出。1882年,法国医生马丁在《远东评论》发表了《洗冤集录》提要论文。1908年法文本正式出版。同年,德国人霍夫曼又将法文本翻译成德文出版。《洗冤集录》在欧洲的传播不只经由上述途径,还有来华学者直接传到欧洲的。如1873年英国剑桥大学东方文化教授嘉尔斯来到宁波,并拜见宁波官员。当他来到官府后,看见官员升堂时案桌上摆着一本书,被派到现场验尸时也带着这本书,随时翻阅参考,就问这是什么书。官员告诉他,这本书叫《洗冤集录》,于是,他以极大的兴趣着手翻译,并将译名定为《洗冤录—验尸官教程》。完成后分期刊于英国《皇家医学杂志》,并有单行本。据不完全统计,《洗冤集录》传至邻邦及欧、美,各种译本达21种之多。其中,朝鲜3种、日本8种、越南1种、荷兰1种、德国2种、法国3种、英国1种、美国1种、俄罗斯(评介)1种。
鉴于《洗冤集录》对法医学的贡献,宋慈被公认为世界法医学奠基人。《洗冤集录》问世后,“官司检验奉为金科玉律”,“入官佐幕无不肄习”,凡“士君子学古入官,听讼决狱,皆奉《洗冤集录》为圭臬”。《洗冤集录》成为法医检验的指南,是司法官员手中必备的检验书籍。清代许梿在《洗冤录详义序》中这样表述:“检验之有《洗冤集录》,犹谳狱之有律例也。”西方医学史家对《洗冤集录》也有很高的评价。1956年,苏联教授契利法珂夫《法医学史及法医检验》一书,把宋慈的画像印在了卷首,称他为“法医学奠基人”。1981年美国密歇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麦克奈特翻译出版了《洗除错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该书序言中明确指出:“《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完成于南宋时期的1247年。这部作品,领先于在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欧洲法医学著作,如意大利人福尔图纳托·费代莱和保罗·扎基亚的著作。前者于1602年编著的《医生的报告》,被称为是欧洲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而后者在1635年发表的《法医学问题》中第一次提出了‘法医学’这一术语。”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李约瑟(1900—1995)在他的《中国科学技术史》(第6卷第6分册医学)中把宋慈的《洗冤集录》称为“科学革命之前最伟大的法医学著作”,并专门介绍了中国的法医学:①宋慈和他的时代;②《洗冤集录》;③宋慈之前的中国法医学;④秦简;⑤早期的证据;⑥元明时期的法医学发展;⑦清代的法医学发展;⑧与医学有关的有趣问题;⑨与欧洲的一些比较;附录,《洗冤集录》的版本及译本。该书把“宋慈之前的中国法医学”和宋慈《洗冤集录》出现以后的中国法医学与欧洲法医学进行比较,认为宋慈及其《洗冤集录》对中国乃至世界法医学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2017年笔者参与伯克哈德·马代亚编著的《世界法医学史》一书第四章《中国法医学史》的撰写,其中专门介绍了世界法医学奠基人宋慈及其《洗冤集录》。
由于《洗冤集录》成书于十三世纪,加之涉及许多生僻的古代医学、法律术语,相当艰涩难懂,因此在本次整理过程中,我们尽量在题解、注释中加入了一些宋朝司法检验制度、检验方法的科学解释等内容,以提高本书的可读性。
本书的题解部分由陈新山完成,注释和译文部分由黄瑞亭完成。感谢中华书局领导的信任与支持,感谢李丽雅、周梓翔二位编辑对本书倾注的心血,使得本书更具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读性。
切望广大读者及专家学者不吝金玉,惠予指正。
黄瑞亭 陈新山
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