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治理中,市场调控模式相对于传统的政府管制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环境管理的政府管制模式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环保职能部门使用强制力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环境政策,对社会主体的环境行为进行管理,以维持区域内的正常环境秩序。政府管制模式被广泛运用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西方发达国家和改革开放前以及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环境管理中。
政府管制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公共物品供给市场失灵理论。环境资源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物品易引起过度需求和消费,导致“公地悲剧”,例如环境资源的过度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环境资源枯竭、环境破坏。通过环境管理供给环境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性,易产生“搭便车”行为,因此在市场机制下环境公共物品的供给往往不足,形成“市场失灵”,政府管制则来源于对“市场失灵”的修正。逐利的企业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当企业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使用行政手段进行协调,组织环境保护行动、减少环境破坏,以维持环境公共利益。典型的措施有环境税及排污费征收,来源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的理论,他提倡政府征收庇古税使得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保持一致,从而控制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行为。
虽然政府管制模式的目的是修正“市场失灵”,但其自身却存在着失灵的可能。政府失灵的出现有以下几点原因:政府并非完全代表公共利益,而存在寻租及内部利益博弈的可能;政府并不掌握完全的信息及所有的环境知识,环境问题必须通过分工解决,而政府决策失误也有可能导致环境问题,例如重复的基础设施建设;权力集中并不一定更有效,恰恰是多中心的秩序安排更有效率。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管理思路逐步由传统的政府管制模式向市场调控模式转变。在新兴的市场调控模式下,政府以市场手段为工具,激励市场主体在环境治理中发挥其积极作用。有鉴于市场调控模式下市场的中心地位,政府必须在环境领域推行市场化改革,并制定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保障。市场调控模式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同一个时期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有密切联系,其核心举措在于政府在公共行政体系内引入市场机制及竞争因素。
市场调控模式的理论基础是产权与交易成本理论。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科斯认为,政府依赖行政手段解决经济外部性问题会衍生寻租现象。为遏制寻租现象的产生,政府应尝试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经济外部性问题。公有产权的边界模糊是产生外部性的原因。在产权得到清晰界定的前提下,当交易成本很小时会形成“有效市场”,无论产权赋予谁,都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市场机制可以自动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不同的产权的界定则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科斯理论应用在环境管理领域,促成了环境管理市场模式的诞生。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对环境公共资源的产权进行分割和私有化,同时对产生污染和受到污染的两方进行产权界定,使环境外部性获得价格,并得以在市场上交换。通过市场交易,环境外部性的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并最终减少环境污染行为,从而解决环境领域的集体行动和社会管理的困境。排污权与排放权交易,正是市场模式运用于环境管理的典型。
与传统的政府管制模式相比,环境治理中的市场调控模式的优势在于有效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挂钩,避免环境领域的“公地悲剧”,改变非政府主体在环境治理中的被动心态。市场调控模式与传统政府管制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环境领域的公共资源(或对公共资源进行污染的权利)的权属得到确定,具备了稀缺性并可在相应的市场上进行交易。只要确权得当、市场规则制定合理、法律法规执行得力,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从前视环保为负担的心态将会得以改变。在市场机制下,企业将逐渐将产权化的公共环境利益“内化”,进而通过市场交易、改善环境技术与合规水平的方式为企业争取更大经济利益,将自身转变为环境治理体系积极的参与者。事实上,环境领域市场机制的充分发展,必然带来环境治理领域多主体身份的成熟,从而使环境治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环境管理的多元主体治理,是指针对共同的环境目标,政府、市场与社会多元主体进行权责分配,通过合作、协商、分工等方式持续互动对环境进行治理。环境治理与环境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主体的多元化(见表1-1),其管理机制强调上下互动与合作网络的权威。根据环境治理客体的不同,各主体会在环境治理中起不同的主导作用。有学者将社会参与环境治理的具体模型划分为自治型、学者参与型、其他各种专门化治理模型(包括如协同治理、整体治理、跨界治理等新型治理模型)。
表1-1 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具体涵括对象
多元主体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多中心治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等公共治理理论的综合(见表1-2)。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社会的演进与复杂化,旧的政府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应对政治与经济方面的新情况,公共治理理论由此应运而生,其强调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多元化,试图弥补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不足。一方面,如前所述,为弥补“市场失灵”而产生的政府管制模式仍然存在“政府失灵”的风险;另一方面,单纯依靠市场调控模式的环境治理体系同样存在“市场失灵”的风险,其中原因主要包括:市场激励手段的可操作性不强;市场调控在没有社会监督的情况下仍无法摆脱“政府—企业”封闭监管链条,从而滋生了寻租空间等。然而,市场化环境治理机制并不代表着政府应该放任不管、无所作为。政府应该积极做好环境领域市场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和保障者,方能充分调动多主体的活力,保证市场有效运行。
表1-2 多元治理模式理论基础汇总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来,与多元治理模式有关的环境治理理论大致包含三类:一是多中心治理理论,其强调环境治理体系中“多个且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以及“非层级化的结构”,以及依赖协商而非命令的治理手段。二是社会资本理论,其强调社会资本的“嵌入式”架构,提出“信任、规范与网络”三个实现社会化治理的核心因素。三是协商民主理论,其突出公众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能动性,提倡信息公开与透明化,强调公众意见和社会共识对环境治理的反馈作用和监督作用。
学界认为,环境治理的目的在于实现环境“善治”(good-governance),政府在治理过程中要实现从“管制者”到“共治者”角色转变,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从管理性行政转为服务性行政,培育良好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以及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意义包含:一是推动我国政府的“放管服”改革,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成。二是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企业推进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和环境信息公开,形成企业推进环境治理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三是发挥行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利用行业组织平台提出并推广企业自律减排倡议,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环保组织在政府环境政策制定中的反馈与咨询作用,引导公众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