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只要有市场和市场经济的运行存在,市场机制就必然发挥其重要的调节作用。市场机制既决定着市场运行的轨迹,也制约着市场功能的发挥及实现程度。
市场机制最集中和最基础的表现,一是通过交易行为完成货币的让渡与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二是通过市场价格的作用来实现市场平衡。从交易行为来看,明确的权属界定和产权、物权的保护是一切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从价格机制来看,市场价格直接影响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市场价格的变动必然引起市场主体之间的激烈竞争。市场竞争又会引起生产要素的流动,促使经济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市场竞争促使生产要素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流向经济效益好、能够维持价格优势的企业,使其生产规模得以扩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无法维持价格优势,其生产萎缩直至被淘汰。
生态环境市场,是市场机制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得以运用而形成的市场,其具有市场机制的一般性质,但同时具有其独特的个性。从共性方面看,与其他任何市场类似,生态环境市场上有交易的主体(买方和卖方)、交易标的(排污权、排放权)以及市场的仲裁者(政府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市场的价格同样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发育完全的生态环境市场同样会出现专门的中介机构以及繁荣的二级市场。
然而,从特性方面看,生态环境市场属于具有高度特殊性的市场,其原因在于其核心交易标的(排污权、排放权)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物权与使用权,而是纯粹通过立法与规章制度塑造出来的“观念交易物”。故此,排污权与排污权的交易以及交易市场的运行和规范,与别的交易物和市场相比,更加依赖于政府的规则设定和监管。在规则设置不妥当或监管不严的情况下,生态环境市场上的排污权、排放权交易将变得岌岌可危,且市场信心经过打击很难恢复。生态环境市场交易标的的脆弱性,对作为规则制定者和监管者的政府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政府必须在市场建立之初就设定尽可能科学合理的规则体系,并在执行中有效维护交易标的的公信力。
排污权市场是多个市场主体对排污权进行交易的场所。排污权指主体(一般为生产型企业)向环境中排出特定数量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的设立,乃是承认生产型企业为维持并扩大其生产,必须要向环境中排出一定量的具有负外部性的物质;但随着企业排出量的增大,其排污份额将被用尽,而需要更多排污份额的企业必须向其他企业购买排污份额,这就导致了市场交易行为的产生。在排污权交易中,买方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获得了更多地向环境中排出污染物的权利,从而能够维持或扩大产能;而卖方通过卖出富余的排污权,取得了额外的经济回报。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环保效率较低、污染排出量较大的生产型企业必须花费更多的资金购买排污权,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型企业改进自身环保技术水平,并对环保治理水平较高、排污份额大量结余的企业进行了有效的经济激励。
排污权市场的成功运营,有赖于政府对排污权的有效界定、管理以及对排污行为的严格监控。政府所确定的排污权监管标的(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必须是现有技术能够监测,便于定量、定责的污染物。政府为整个市场所确定的排污权总量上限必须既顾及环境目标的实现,又兼顾生产型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与此同时,政府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控必须行之有效,对违规排放行为的处罚必须有足够的震慑力,方能维护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公信力,使企业彻底摒弃违法违规的企图。
排放权市场是指各个市场主体对排放权进行交易的场所。排放权指向环境中排出二氧化碳以及其他可导致地球暖化加剧的温室气体的权利。排放权所排放的气体并非污染物,但不加节制地排放势必造成全球温室效应的加剧,与各国的碳中和愿景背道而驰。排放权及其交易机制的确立,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温室气体过度排放问题的一个重要尝试。与碳税的运作机制不同,排放权交易机制鼓励温室气体的排放主体对向大气中排出二氧化碳的权利进行交易,并在交易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般而言,碳交易体系的建立必须首先确定纳入管控的重点行业(一般集中在重工业行业和能源行业),并对纳入管控的行业内企业进行配额分配。政府根据其碳愿景目标对全社会的碳排放订立总量控制目标,并在总量基础上设立碳排量逐年递减的目标;配额的逐年递减以及被纳入管控行业的增多,从总体上推动碳市场上的碳价不断上行,交易主体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信心得到提升,从而促进二级市场以及碳中介机构的发展与繁荣。
排放权市场的成功运营,有赖于政府对碳达峰、碳中和愿景的坚定落实,对总量目标的合理设定以及对被纳入行业的批次、进度的有序安排。政府需维护好社会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之间的平衡,维护碳排放权作为交易标的的稀缺性,通过指标分配递减的方式推动碳价稳步上升。有鉴于碳排放权作为“观念交易品”高度依赖政府政策的特性,政府需处理好普通碳排放权与自愿减排、森林碳汇、碳普惠体系之间的关系,在维护碳价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全社会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程度。
绿色金融市场是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产生与交易的金融市场板块。绿色金融是指促进绿色发展的结构化的金融活动,核心是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包括减缓及适应气候变化、提高能效、节约能源。绿色金融是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绿色金融市场的出现和规模发展是市场化机制和生态化机制有机结合的体现。绿色金融覆盖面广泛,主要业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碳金融等。绿色金融为市场多方主体共赢提供了机会。对于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全国和地方的绿色金融政策和体制机制,以绿色金融市场为抓手,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以市场化机制为核心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对于金融部门,金融机构可以有效挖掘环境风险背后隐藏的获利机会,一方面将环境风险作为投资决策和日常业务的关键考量因素,降低自身环境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服务于绿色产业化、产业绿色化市场的广阔需求。从绿色融资需求方看,绿色金融市场增加了融资渠道,业务环境友好度较高的企业获得更高的融资便利,也促使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摒弃高度落后的生产经营模式。
绿色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营,有赖于政府对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设计、对绿色金融机制的完善,以及对绿色金融业态的布局。政府需搭建稳定的法律及政策体系,出台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为绿色金融市场繁荣发展塑造稳定的政策环境。政府也需完善绿色金融机制,制定符合实际条件的金融分类等标准,出台环境风险披露要求,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审慎监管机制,引入国际先进的绿色投资理念和标准。此外,政府也需立足长远,充分研究并绘制绿色金融业态布局的路线图,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配套,为绿色金融产品由单一向多元的过渡提供保障,确保绿色产业及转型中的传统产业可以充分获得绿色融资的机会。
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指政府在环境相关的施政中不试图垄断所有的权力,而是积极发动多个社会主体在环境事务中的能动性,充分利用各个主体在环境事务中可以发挥的强项,从而实现多主体在环境事务中的互相协助、各司其职、共同治理。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治理理论,亦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相关上位文件中得到肯定与确认。
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治理理论,是全球化与现代化进入高级阶段的思想产物。发达国家在多年的社会治理实践中逐步意识到,不同社会主体在社会事务中蕴藏的管理潜力非常大,政府若能很好地激发这种潜力,可在社会治理中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西方学者认为治理理论与传统管理观最为重要的区别在于多主体“共同进行决策”,在此基础上,治理可以理解为“多个个体、组织共同参与的决策过程,其间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受正式控制系统的约束”。换言之,在社会领域中实现治理的关键在于政府的“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在欲实现治理的领域为各个社会主体留出充分的空间,允许并鼓励不同主体发挥其能动性,借助市场力量,使政府之外的主体成为特定社会领域中合格且称职的共同管理者。正如治理理论学者格里·斯托克指出的,治理主要包括五方面含义:一是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二是治理意味着在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三是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四是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网络。五是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限于政府的权力,也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
依据治理理论,政府从传统的“管制”向“治理”的转变,关键是要改变自身定位和思维方式。政府应减少用直接行政命令和突击检查的干预方式,而应尽量通过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协商、沟通,向社会传递信号,以及合理运用领导权的方式来促进治理局面的形成。“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创始人奥斯本和盖布勒在其著作《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中指出,政府在建立治理体系时应扮演好十大角色:①“催化剂”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桨;②社区拥有的政府:授权、赋能社区成员,而非直接管制;③竞争性政府: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④使命驱动的政府:精简官僚结构,建设受使命而非规矩驱动的公务员队伍;⑤结果导向的政府:按效果而不是按投入进行拨款;⑥服务顾客的政府:满足顾客,而不是官僚的需要;⑦有事业心的政府:创造收益,拒绝浪费;⑧有预见的政府:事前预防重于事后处理;⑨分权的政府:由等级制度转向参与和协作;⑩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通过市场力量引发变革。
治理理论试图重新界定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一,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几乎所有的公民都必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自治组织中,政府实现公共管理的主要对象不再是单个的公民,而是多样化的社会性团体,其中包括消费者协会、各类行业协会、各种学术组织、工会、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国家在设计和建构社会公共管理模式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市场和社会自身的自治性,发挥其自我调节与自我控制的功能,鼓励各类社会自治组织实现在社会公共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应该打破。社会的有效管理,应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两者的合作过程,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已经更多地从分离、对抗走向协调与合作;社会生活本身变得越来越自主化、自由化。在治理的格局下,国家要承认自身不能完美解决社会领域的所有问题,而是需要社会自治组织的协调与合作,要求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担更多的自我管理任务——政府与市民社会应从二元对立走向一元协调。
第三,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之间应形成相互协助、相互依赖的关系。通过信息的交流和利益的互动,政府和非政府主体应建构自主自治的网络。这种自主自治网络是一种为了共同的公共利益而自觉联合起来的联合体,其特征不再是单向监督或控制,而是自主合作;不再是高度集权,而是权力在纵向和横向上的同时分散;不再简单追求一致性和普遍性,而是在最大限度满足不同社会主体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治理理论兴起后,我国对西方理论的合理之处进行了吸收和借鉴,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治理思想及其在环境领域的应用。2013年,中共中央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20多次提到“治理”一词。《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强调“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在论述治理过程中各主体关系时,《决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决定》特别强调要“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并提出“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由此可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执政之初,就致力于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治理体制并将其应用在生态环境治理之中。
在2017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治理”一词出现了40余次,是为报告最着力阐述的概念之一。报告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报告提出要实现“共建共享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并确立了到2035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愿景目标。在论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时,报告指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与此同时,报告认为,政府应“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报告用专门的章节论述了如何“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及“建设美丽中国”,其中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2019年,中共中央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从多个方面阐述了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点。在多主体参与治理方面,文件提出“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政府职能转型方面,文件指出,“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文件同样用专门的章节论述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其中提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以及“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综上所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从核心文件中可以看出,加强治理能力的关键点包括“重心向基层下移”,政府多从制度建设、引导和监管方面进行职能转变,积极发挥民众和社会组织在治理中的能动性和积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所有的核心文件中都用专章论述了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要点,这显示出以多主体参与为标志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与加强是我国社会主义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环境治理机制的建构过程中,市场化与主体多元两大趋势相辅相成、交互强化:环境治理市场机制的逐步成熟,有利于培育市场上多个主体的形成,促使各个主体在环保议题上形成良性互动;而环境治理中多个主体的形成和壮大,将进一步促进环境市场交易与互动的繁荣,令市场发展更为健全完善。发达国家在环境治理模式上的改革与转型基本遵循这两大趋势,环境主管部门鼓励不同社会主体在环境治理中积极发挥自身能动性,在环境管理中转“命令—控制”机制为市场机制,最终达到高效率、低成本、多主体共同实现环境治理的理想局面。
环境市场化的发展及其机制的成熟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积极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环境市场机制的发展有利于多样化市场主体的形成以及分化。政府及立法机构对排污权、排放权的创设与规范,是排污权、排放权两大市场发展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原先不受管制且无人注意的企业排污、排放行为开始受到国家力量的规制,“向环境中排污/排放”成为一种具有稀缺性的“准商品”,重排污/排放企业在配额限制的驱动下,必须在排污/排放权市场上购买配额;而排污/排放较低甚至为零的企业,可以将其配额出售给有排出需求的企业——排污与排放权市场上的买卖双方就此产生。随着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二级市场交易开始繁荣,与排污权/排放权有关的中介机构、咨询机构兴起,其营业模式包括为高排放企业设计减排方案、为低排放企业优化可出售的排放权及其价格,以及为企业提供碳资产托管服务等。
环境市场机制的发展有利于政府主体身份逐步由“管制者”向“服务者”转变。政府推动环境治理领域市场机制的建立与成熟,其关键在于转变自身职能,在环境管理相关事务上“有所为有所不为”。环境市场机制的发展,能够促使政府在“有所为”的领域(如市场规则建设、对破坏市场行为的监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在“有所不为”的领域扮演支持性和服务性角色。比如,碳市场上交易的逐步活跃与市场信心的提振,一方面能够促使政府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根据市场反馈制定更为合理的总量调控目标);另一方面能够促使政府为碳市场上的交易方提供更好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优化交易平台的可用性和可靠性、为自愿参与减排的企业提供财税优惠、便利减排企业获取融资与信贷等。
环境市场机制的发展有利于企业及其经营者逐步由“成本规避者”转变为“利益寻求者”。在传统的“命令—控制”环保管理模式下,企业普遍视环保相关工作为企业不得不支出的成本。不少企业在环保事务中的应对消极,经营者常常抱着“不被罚就行”的心态,甚至试图通过各种违法手段逃避监管。随着环境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发展,企业将逐步认识到自身在环境市场及其各类交易体系中的相对地位,具有低排放、低污染优势的企业将开始探索将“绿色资本”转化为实际经济利益的方法。高污染企业则将其注意力集中到“如何降低高排放而导致的市场劣势”这一问题上来;部分环境技术升级难度过大的企业经营者将思考自行退出这一领域。具体而言,对于低排放/低污染企业而言,其可以将其排放权、排污权在交易市场上出售获得直接经济利益;随着市场上总量控制目标的分阶段推进,更加具有稀缺性的排放权将为低排放企业带来更大的盈利。企业通过其减排措施亦同时实践了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了企业的声誉,使自身能够在绿色金融体系中的融资、财税政策中处于优势。对于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而言,其领先企业将认真研究控制排放与污染的解决方案,并采用最新节能环保技术,而这一技术与管理模式的更新过程往往能够带来企业管理效率和生产技术的迭代,从而持续在市场上获得利益,进一步巩固龙头企业的行业领先地位。另外,因资金和能力所限,长期在环境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高排放生产型企业,将因此考虑退出这一领域,从而达到了淘汰落后产能的目的。
从另一方面看,各个市场主体的发育与多样化亦对环境市场机制本身的发展产生正面作用:
第一,多个主体在排污权、排放权市场上的交易,能够促进排污权、排放权市场的有序运营与机制成熟。如前所述,排污权与排放权属于高度依赖政府政策与调控的“观念商品”,其信用和价格具有不稳固性。政府对排污权与排放权交易的初始规则设定以及相应监管虽然对市场秩序的建立十分重要,但市场的持续运营不能仅依靠政府的强制力,而是需要市场主体在其中进行频繁和大量的交易。具体而言,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为作为市场建设方的政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因素和反馈机制,能够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市场规则、进行对流通配额的调控、修正阶段性总量控制目标、对强制减排纳入行业范围进行扩大等。政府基于来自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反馈而对机制的查漏补缺以及对流通配额的适度干预,可以弥补排污权、排放权市场在运营中所遭遇的各种问题,使得市场上的交易方建立对排污权与排放权“保值增值”的信心,碳价呈稳步上升趋势,排污权/排放权交易市场日趋成熟。
第二,多个主体对于碳信用的获取与交易,有助于促进环境领域自愿性市场的逐步形成。自愿性市场指在政府强制建立的排污权/排放权市场之外运作,由企业自主参与并进行交易的环境市场。自愿交易最为典型的标的当属碳信用。企业通过自愿订立并履行减排/碳补偿目标的方式,获得经政府或权威机构认证的碳信用。企业在自愿市场上对碳信用进行交易,卖出方获得资金利益,而买入方可获得企业社会责任声誉的提升,并可在申请政府绿色认证与财税补贴方面获得优惠待遇。而政府在碳信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包括为碳信用提供可靠的认证渠道、建立便利碳信用交易的市场平台、完善企业环保社会责任评价机制以及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等。通过不同主体对碳信用的交易,自愿碳市场逐步成长起来,成为全社会减排系统中的重要一环以及强制性碳市场的良好“搭档”。
第三,环境市场中多个主体相对身份与利益的成熟,有助于绿色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政府、金融机构、绿色融资需求方三大主体的分工与配合对金融市场绿色转型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政府在绿色金融市场中的角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绿色金融市场的“总舵手”,从宏观层面回答绿色金融市场“做什么”,确立绿色金融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研判发展过程中重要节点,制定绿色金融法律及政策体系,做出长期绿色金融战略安排,明晰绿色金融发展的路径。二是绿色金融市场的“保障者”,建立健全和灵活更新绿色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牵头制定绿色金融标准。三是“融资支持者”,设立政府绿色基金,向符合一定绿色发展标准的企业提供特定融资支持,以政府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绿色投资。
金融机构是绿色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和推进引擎,其主要角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将环境气候因素全面融入自身发展战略和日常决策,研发符合生态环境市场治理需求的多样化绿色金融产品,丰富绿色金融中介咨询服务。二是绿色金融标准参与者,为标准文件起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绿色融资需求方在绿色金融市场中的角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绿色资金使用者,吸纳绿色资金用于自身可持续发展。二是绿色技术升级者,随着融资方式从传统融资向绿色融资过渡,业务环境风险大的企业融资难度逐渐提高,技术升级的动力增强。三是绿色资产交易者,通过参与绿色金融市场交易配置绿色资产,在提升自身盈利水平的同时提升绿色金融市场规模和活跃度。上述三个主体对于绿色金融市场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明确的分工定位支撑绿色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政府在整个环境治理的体系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政府本身所拥有的先天性权利和资源优势,使政府成为天然的环境建设者、引航者和发起者。在成熟的环境治理机制中,政府充分应用其行政与立法权,制定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在环境治理的全过程中行使监督权,用多样化社会和市场手段代替传统的环境监管手段,在政府日常工作考核中,把环境绩效纳入考核体系中,规范政府日常工作。
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主要承担倡导、规制、协调、监管和服务等职能:①倡导职能。国家确定生态环境治理的施政方向与指导思想;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相关指导性文件,落实国家方针,引导市场与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环境治理。②规制职能。政府通过控制型和激励型政策,刚性约束生态环境治理过程,柔性引导绿色产业发展。③协调职能。中央政府纵向协调不同行政区域的府际合作,各级政府横向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并与之共同协调辖区内的多元主体,均衡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④监管职能。中央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所设环保部门对所辖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政府通过考核、监督、报告等手段保障其各项职能的有效性。⑤服务职能。政府积极保障基础要素投入,服务于既有环境问题治理和潜在环境风险防控,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财政等多种手段,服务于提升市场调节能力和拓展绿色发展空间;构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信息公开、顺畅公众参与渠道等,服务于回应社会诉求和保障社会效益。
企业是市场组成中最大的有机体。在成熟的环境治理体系中,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放弃了只追求经济效益的心态,树立了牢固的环保意识,企业内部形成了环保文化,并不断通过高层学习和员工培训等方式学习最新的环保治理理念。企业由传统型、粗放型的“三高”(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模式改为向低碳、清洁、创新、环保的方向发展,环保成为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核心环节。
企业主体承担守法、参与、自制、创新和协助职能。①守法职能。企业建立完善环保制度,严格内部约束,如一般型企业保障生产资料和资源消耗等符合规定;污染型企业依规防治环境污染、缴纳排污费等;治理型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责任,提供污染治理服务。同时,企业与政府应建有通畅的对话渠道,积极配合政府的检查与监管,向政府提供监管和监督所需的必要环境信息。②参与职能。企业将生态环境治理理念纳入其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制定营利性与公益性并存的战略愿景。③自我规制。企业在减排、低碳等议题上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进行主动的减排与低碳产品/原料应用。生产型企业建立并运行主动监控与主动报告机制。④创新职能。企业在与环保有关的先进材料、设备、工艺和技术等方面进行创新与实践,探索减少污染和资源损耗的新方法,改善能源回用与污染处理的效率。⑤协助职能。企业积极发展产业集聚区和环保产业链,整合力量,为全社会改善生态环境治理寻找突破口。环境服务业企业扮演好“有偿服务提供方”的角色,向生产型企业提供实现环境治理所必需的信息、技术与综合服务。
社会组织(包括商会与行业协会)作为关键的第三方力量,在成熟的环境治理体系中发挥着越发重要的作用,政府在环境治理中也越来越依赖社会组织的协助。社会组织是区域环境治理问题中联系和协调各方的纽带,社会组织能够发挥自身善于联系与民众的草根性优势,利用公信力和亲和力获得其他主体的信任,起到协调和监督的作用,同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搭建各主体信息交流的桥梁。
社会组织肩负自身建设、组织号召、跟进监督、宣传教育、政策建议、行业服务、公益诉讼等职能。①自身建设职能。商会与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而公益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建设信息平台和发展志愿者的方式使自身在环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②组织号召职能。社会组织中的商会与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企业进行有关环保的号召,提出全行业、跨行业绿色倡议并发动会员企业加入,以此方式有效组织全行业企业自愿参与环境治理。③跟进监督职能。商会与行业协会可对会员企业落实绿色倡议的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确保绿色倡议的公信力。环境公益组织在其日常运营中即可实现对生产型企业的环保监督功能。④宣传教育功能。商会与行业协会向会员企业提供环境相关合规与技术培训,引导会员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治理技术。环境公益组织向社会大众开展环境相关宣传,组织环保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⑤政策建议职能。商会与行业协会在政府进行政策制定时可以根据会员企业和本行业的状况提供具有极高价值的政策建议,帮助政府制定能够切实推行的环保战略。环境公益组织的相关专家也可向政府提供相关领域的专业意见。⑥行业服务职能。商会与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企业提供各类环境相关的服务,比如合规培训、“团购”环保服务和技术以及帮助会员企业申领环保补贴。⑦公益诉讼。环境公益组织可对排污扰民的企业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有效行使其监督职能。
构建多元金融机构是“生态+金融”治理模式的核心要求,包括银行以及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推动多元共治模式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代表性。
(1)银行担负支持绿色领域、提供绿色金融产品、开展研究、创新组织等职能。
一是重点支持绿色领域。通过设计银行类金融机构自身的绿色金融中长期战略,将环境风险纳入日常业务风险评价,优化授信管理,提高环境成本项目的融资难度,不断扩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的融资支持。二是提供绿色金融产品。除提供绿色信贷,发行和承销绿色债券之外,拓展绿色资产证券化、碳金融、绿色基金、绿色融资租赁、环境权益质押融资等业务,研发面向环境友好度较高的中小企业的绿色金融产品,为融资需求方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三是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前沿性研究。研究包括压力测试、绿色金融产品标准、风险监测等。四是采取创新组织形式,银行适应生态多元共治局面的新型组织形式包括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和成立绿色银行等。银行可自发组建银行业自律组织,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绿色程度评估,监测监督银行绿色转型动态,评价银行绿色业务业绩,确保银行业的绿色金融业务风险可控。绿色银行是专门针对绿色产业投资而设立银行类金融机构,多属于政策性银行(如美国纽约州绿色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相比一般商业银行,绿色银行更加关注投资标的环境效益而非回报率,可以更好地满足绿色转型部门的资金需求。
(2)保险公司承担发展多样化产品与服务、进行ESG投资、组建行业共同体的职能。
一是发展多样化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其包括环境责任保险、气候保险、巨灾保险、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农牧业灾害保险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环境责任保险,在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下,为污染受害者提供赔偿资金,是对生态环境治理中环境侵权救济的有力手段。通过绿色保险的创新,保险机构不断丰富赔偿标的,可极大地减少或抵消多方共治体系中潜在的环境风险。
二是保险资产端开展ESG投资。作为长期资金,保险资金投资具有价值投资、审慎投资等特征,可以通过向绿色低碳环保领域投资,可较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绿色转型较长周期的融资需求,特别是养老保险资金,避险属性相比一般保险更强,也是全球ESG投资的主力军之一,可以在生态治理模式转变中发挥较大作用。
三是组建行业共同体,提升保险机构风险承担能力。保险共同体由若干家保险公司组成,遵循风险分摊原则,可以提升保险业对高环境风险项目的承保能力,符合生态环境市场化机制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