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部金融活动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史,因而金融发展的主题贯穿离岸金融市场形成与发展过程的始终。
金融发展理论关注的重点是金融变量的变化如何影响经济增长,主要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来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微观层面研究强调金融机构与微观企业之间的关系;而宏观层面研究则着重从金融制度变迁和金融变量变化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探索各个国家出台的金融政策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本书的研究实际上与金融发展理论的宏观层面相契合,因此,首先要厘清金融发展理论中的宏观研究。
纵观金融发展理论的演进,其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尽管著名经济学家Schumpeter早在1912年就指出了功能良好的银行通过甄别企业并向其提供融资,推动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但是Robinson(1952)坚持是经济发展培育了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只是自动反映实体经济需求变化的观点,直到Patrick于1966年发表了《欠发达国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一文,提出了著名的“Patrick假说”,即金融发展的“需求遵从”和“供给引导”命题。Patrick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间的关系取决于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在经济增长出现之前,“供给主导”模式居于突出地位,此时金融发展表现在金融体系的扩张和金融服务供给的增加,在此过程中对资本的重新配置获得了较高的积累率从而带动经济增长。但是,一旦经济增长持续出现,“需求遵从型”金融逐渐居于主导地位,其深层次原因在于经济发展持续产生了对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的大量需求,刺激了金融的供给和扩张。
自Patrick之后,金融发展理论围绕着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供给主导”还是“需求遵从”展开了丰富的研究。一方面,支持“供给主导”论的Goldsmith(1969)引入经典的金融相关比率(FIR,“戈氏指标”)揭示了经济发展水平与金融发展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且金融发展的初始水平影响未来长期经济增长(King和Levine,1993)。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越完善,提供的金融服务越丰富,就越能够加速经济增长(McKinnon,1973);不充分的金融发展甚至会创造“贫困陷阱”(Levine,1997),总之,金融改革先于经济增长(Miwa和Ramseyer,2006)。另一方面,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Lucas(1988)赞同“需求遵从”说,认为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被过分强调了;甚至Stern(1989)在一篇发展经济学的综述文献中都没有提及金融的作用。更多地,学者们研究发现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间存在着双向因果关系,特别是Jung(1986),Demetriades和Hussein(1996)的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Patrick的阶段论假说。
总体上看,金融结构理论(Goldsmith,1969)、金融抑制理论(Makinnon,1973)和金融深化理论(Shaw,1973)的出现,成为金融发展理论形成的标志。Goldsmith(1969)将各类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解释为金融结构,金融发展意味着“金融结构的变化”,因此金融机构的规模成为衡量一国金融发展的重要指标。之后的近半个多世纪以来,西方金融发展理论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为逻辑起点,不断开启法律、文化、社会习俗和新制度金融学等第三代金融发展理论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并在传统经济理论的三大基石(禀赋要素、技术和偏好)的基础上,增加了“制度”作为经济理论的第四大基石,即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Coase(1960)、North(1990)等经济学家为主要代表,对现代经济学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作用在于确立一种秩序,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成本,从而降低交易费用,优化资源配置。所以,选择一项制度就是在比较交易费用的大小和衡量制度效率的高低,效率高的制度自然交易费用低。其基本理论包括:经济发展的绩效是由人们的经济活动、经济行为造成的,而人们活动、行为的方式和逻辑是由人们的动机决定的,人们的动机则是由他们生活于其中的制度所诱导、塑造和决定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创新贡献在于提出交易费用、重视产权制度等。该学派强调研究人、制度与经济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制度实施的效果决定了生产交易的总成本进而影响经济绩效,能够提高社会效益与效率的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Coase,1960)。
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现代产权理论大厦的基础。“交易费用”的概念最早起源于Coase 1937年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他创造性地指出企业是代替市场的另一种制度选择,企业之所以存在就是它通过内在市场交易节省了交易成本。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推动经济增长。尽管有时制度创新会增加交易成本,但从整个社会层面来看却提高了效率。
产权制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制度。作为所有制的集体表现,产权制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他制度的性质和特征。①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可细分为多项权利,包括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及使用权等,它必须能自由地交易;②产权是一种社会关系,规定人们行为间的关系,因此必须有明确的产权主体;③产权作为一个社会具有强制性的根本权利,必须得到安全有效的保护。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制度基础,资源配置效率受产权制度的直接影响,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究竟是否有效率,最终由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决定。
新制度金融学即第三代金融发展理论认为发展金融市场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作为基础,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探寻影响金融发展的制度因素。而且新制度金融学重视政府在金融制度运行中的作用,认为政府主导下金融制度的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金融制度是指有关金融交易的全部制度安排或规则的集合。通过这些规则和制度安排,制约支配和影响金融交易这一特定的经济模式与经济关系,并构成了金融发展与演进的轨迹和方式。具体而言,金融制度概念的基本轮廓由以下若干规定构成:①金融制度是金融交易赖以进行的一种社会形式,它表现为人们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则、秩序和规范;②金融制度本身不是独立存在的,必须有实际的承载体,比如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中央银行和金融法规等;③金融制度通过某些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等为金融交易过程提供激励和约束机制,界定选择空间,降低交易费用,并为人们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提供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使个人对他人的金融行为进行确定的预测成为可能。
国内新制度金融学奠基人江春(2006)在《金融创新的新制度金融学探索》一文中认为制度因素包括产权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监管制度等正式制度,还包括非正式制度。其中,产权与金融发展理论认为产权制度是最基础的制度,对金融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政府对银行的控制能够促进金融发展的观点逐渐受到质疑,当前主流观点认为一国政府在银行中拥有的产权比重越大,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越受影响,金融效率也就越差,只有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对私人产权的保护才是金融发展的内在基础。
LLSV(Laporta,Lopez-de-Silianes,Shleifer & Vishny,1997)最先从法律角度的基础上探索金融发展,将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二者之间的关系研究从“结构—绩效”向“制度—绩效”转变,使得经济学重心开始逐渐偏向关注法律、政治、文化等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韩国文和江春,2008),经济学家较早开始从宏观制度来考察金融发展,与社会学视角不谋而合。LLSV(1997)、LLS(1999)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进行研究,指出与大陆法系的国家相比,普通法系的国家往往更有助于促进金融发展,因为普通法系的国家对投资者保护程度和法律实施效率明显比大陆法系的国家胜出一筹,而对投资者保护程度和执行效率高的法律制度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随后的观点大多支持加强法治对金融发展有正向的作用,但也有个别学者(卢峰,2004)的观点与法和金融学主流观点相背离,这主要与选取的指标有关。
政治与金融发展理论强调政治制度对市场资源配置和金融发展的重要影响。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不仅为金融发展提供制度支持,也决定金融体制的性质。它们主要通过政治环境、政府政策、政治干预以及利益集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诸多因素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政治与金融发展理论认为政府干预和金融利益集团的壮大将阻碍金融发展,而稳定开放的政治环境和高效政府则有助于金融发展。
非正式制度与金融发展理论涉猎广泛,包括信用、文化、宗教、自然禀赋、社会规范和社会关系等方方面面。一般认为,文化因素通过制度影响金融发展,信用水平和教育水平高的国家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也越高;社会越道德以及宗教信仰较强的国家,其金融市场也越发达;规范社会行为,重视社会关系等均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非正式制度与金融发展的关系体现了非正式约束对金融体系中经济主体进行交易活动的影响,而且通常这种非正式约束往往不依赖正式规则,具有历史悠久且不易发生改变的特性。
作为新经济社会学研究中的核心理论,嵌入性理论的概念最早由Polanyi(1944)于其所著《大变革》一书中第一次提出。“嵌入”起初仅用于表明物体间的位置关系,Polanyi(1944)将“嵌入”发展成为一种思想,用以表示经济和非经济的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了嵌入性理论。Polanyi(1944)指出“在工业革命尚未开始的传统社会之中,经济体系嵌入各种非经济因素之中受其他社会建制的制约,然而到工业革命后的现代市场经济时期,市场经济开始出现脱嵌,社会文化、制度和风俗习惯嵌入市场力量而非原来的经济行为嵌入非市场因素”。在Polanyi提出嵌入性观点40年后,Granovetter(1985)进一步发展了嵌入性理论,其观点为“在任何时期嵌入都是普遍存在的,只是表现形式和嵌入方式不同,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经济行为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中”。
关于对嵌入性分析框架的理解,可以从横向与纵向两个层面入手。纵向即嵌入的次序;也可根据嵌入的宏观性、中观性与微观性将其分为环境嵌入性、组织嵌入性和双边嵌入性(Hagedoorn,2006)。Granovetter(1985)指出“经济行为是理性选择嵌入社会关系网络的产物”,嵌入性的横向分析最先是由其提出结构嵌入性和关系嵌入性分析框架,即从同一层面上对经济行为进行多角度研究,这种分析范式成为嵌入性理论的经典框架。在Granovetter(1985)的经典研究之后,Zukin和Dimaggio(1990)对该框架进行了细化与拓展,在结构嵌入的基础之上将“嵌入”拓展为四类,即政治嵌入性、结构嵌入性、文化嵌入性以及认知嵌入性。第一类和经济分析中所引入的网络化观点更加相似,就是结构嵌入性强调经济主体在地理位置及关系网络中所拥有的地理禀赋与市场优势;其余几种类型是从内部个体认知、外部文化和政治环境等不同层面来探析影响经济行为的嵌入性。认知嵌入性是指经济活动主体在通过理性计算与行为选择时容易被周边环境和之前思维意识所引诱或局限;文化嵌入性是行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受到来自外部共有的传统价值观、宗教、信仰、信念、区域传统的限制;政治嵌入性是行为主体所在的外部制度框架,如政治环境、制度、权利框架对其造成的影响。Granovetter(2005)对于文化嵌入和政治嵌入给予了高度认同和评价。
制度嵌入性理论发源于嵌入性理论,并且“制度”本身丰富的内涵、释义和本土性,使得嵌入性理论的分析框架更为丰富,应用领域也更为广泛。
随着嵌入性理论的发展,学者们逐渐将制度因素纳入嵌入性的分析范畴,其被认为是制度嵌入性理论的来源。制度嵌入性理论作为嵌入性理论的核心理论,是揭示社会人经济行为与行为制度相互关系的理论,其核心观点是“人的经济行为嵌入各种制度之中”,这是指人的经济行为不是基于理性思考而单独发生的,而是受到其所处的制度的制约与影响,简单来说,即人的经济行为是理性选择嵌入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产物。在Granovetter(1985)提出的“关系—结构”嵌入性框架基础上,制度嵌入性便是在对关系嵌入性深入探讨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个新的研究范式,表明经济生活既可以嵌入网络中,也可以嵌入制度里,由此成为制度嵌入性理论的来源。可以说,经济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嵌入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Granovetter,1985;Barber,1995;Uzzi,1997)。Ingram(2000)指出,制度嵌入性就是行动者的经济选择行为受到所嵌入的制度的约束,制度支配着人们的经济行为,将制度纳入经济生活的运行中可以更全面地分析行动者的经济行为。
制度嵌入还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这意味着制度嵌入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度环境会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当这种变化从量变积累到质变时就会导致行为改变和制度变迁。制度嵌入理论在应用时需要对嵌入的主客体进行阐述,嵌入的主体是指制度所嵌入的各种社会制度和经济行为,正是这两种不同的主体将我国制度嵌入性研究分为研究制度的制度嵌入性和研究行为的制度嵌入性两大类。嵌入的客体即各种制度,包括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正式制度和虽未形成文字规定却约束着个人或组织行为的道德、民俗等非正式制度。主体与客体的作用机制正是制度嵌入性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
制度嵌入性理论相比于传统社会学和主流经济学理论,突破了主客观二元方法论的对立,能够真实地反映行为与制度的关系,且不论是对行为还是对制度的制度嵌入性研究都呈蓬勃发展的态势。在制度方面,制度嵌入性的效用体现在使社会规范成为彼此紧密联系的整体,从而促进社会良性发展。在行为方面,行为主体的制度嵌入性使人们能够对其行为产生预期,最终起到降低交易成本、促成交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