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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相关概念

2.1.1 离岸金融

从“离岸”(Offshore)的字面含义来看,任何一片被水面分开的地方都是离岸,而经济学家们用这一词表示遵循与主体经济不同规则并与主体经济分离的金融结构(鲁国强,2007)。从欧洲货币市场发展到离岸金融市场,学术界对如何认定离岸金融市场存在争议,综合来看目前离岸金融市场主要的界定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

(1)交易货币的离岸性和交易主体的非居民

一直以来,国外文献一般将离岸金融市场理解为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境外所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以离岸货币进行各种金融交易或融通资金的场所。国际清算银行(BIS)根据离岸金融中心主要提供金融服务的特点,提出“离岸金融是某种金融体制,在该类体制之下各家银行的外部资产和负债与其国内经济的经常账户交易不成比例”,由这个定义可以依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的外部资产和负债数额,从定量的角度界定离岸金融市场。2000年IMF将离岸金融市场定义为那些离岸金融活动(一种由银行或其他机构主要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发生的金融市场,2003年又重新定义为一种特定金融交易的集中执行地,这种特定的金融交易由某一司法管辖区域内的金融机构代表居住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客户来执行,这个定义为后来IMF通过统计各司法管辖区金融机构代持的协调证券投资(Coordinated Portfolio Investment Survey,CPIS)调查头寸确立提供金融服务数量奠定了基础。Mccann(2006)则根据离岸金融的经营范围认定其是银行和其他代理对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对非居民的存贷款业务、中介业务以及资金管理、保险、信托经营、资产保护、公司企划及税收筹划等其他服务。离岸金融市场是指以非市场所在国货币为交易工具,经营非居民之间的投融资业务的金融市场。

离岸业务具有特殊的法律和货币经营特征:①离岸业务往往独立于东道国在岸金融体系之外,账户分离,适用不同法律;②离岸机构吸收和运用注册地国家货币之外的其他国际货币(赵延河,2006)。传统概念强调离岸金融市场的离岸性,即离岸金融必须是有关货币游离在货币发行国之外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如欧洲美元市场、亚洲美元市场都是在美元发行国——美国之外形成的以美元进行交易的场所。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核心部分是从事境外金融业务的离岸市场(Offshore Market),离岸市场不是指某一市场的地理位置,而是相对于在岸(Onshore)市场(传统的国内市场)而言,以区别市场中交易货币的性质。将特定货币的存放业务转移到货币发行国境外进行,以摆脱发行机构管制和影响的这类市场被称作离岸市场。

国内学者陈彪如(1996)、刘振芳(1997)、韩龙(2001)、左连村(2002)、连平(2002)、巴曙松(2008)、孙刚(2011)和陈雨露(2011)研究离岸金融市场时尽管表述不同,但他们在不同阶段从不同侧面给出的离岸金融市场的定义较为一致,普遍认为离岸金融市场是相对在岸金融市场而言的,系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交易,在非居民之间进行,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自由交易市场。

离岸金融的非居民特征也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发生变迁。欧洲美元市场于伦敦和其他欧洲金融市场出现之初,由于伦敦的欧洲货币市场采取内外一体型模式,即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大都在同一账户内进行,人们并没有刻意强调其非居民性,因而在管理上亦未区分居民与非居民,只是当时国际市场上能够持有较多外国货币的主要是非居民。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陆续崛起的亚洲、加勒比海、北美等地的离岸金融市场由于推出的各种金融服务大多面向非居民,客户基本不在本地,才日益强化了离岸金融市场的非居民性质:1968年新加坡设立亚洲货币单位(Asian Currency Unit,ACU)时采取的经营模式是分离型,银行为离岸交易提供专门的非居民离岸账户,并严格限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以此将居民与非居民的账户分开;加勒比海地区的簿记型离岸金融中心缺乏本地金融资源,其中参与交易的主体主要也都是非居民。由此离岸金融逐渐形成了以吸引非居民为主的金融服务模式。

(2)金融运行体系是否内外分离

离岸金融市场的第二种界定标准伴随着国际银行设施的建立而出现。1981年美国在纽约设立国际银行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IBFs),这是经美联储批准,由美国境内银行、在美国注册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艾奇法公司 (Edge Act Corporation)向美国非居民提供存贷款等金融服务的账户系统。国际银行设施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独立于银行之外的组织机构,只是上述金融机构为记载其在美国开展的国际银行业务以及与此有关的收支状况而专门设立的一套资产负债账户。美联储要求非居民交易与国内账户必须严格分离,并禁止非居民经营在岸业务。这些针对非居民的货币业务不受美联储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贷款利率上限的限制,而且国际银行设施吸收的存款也不必加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国际银行设施除了以美国本土为其所在地之外,其职能和业务性质与美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十分相似。因此,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简称美联储委员会)的角度看,建立国际银行设施可以使美国国内银行通过经营国际银行业务实现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的目的。同时,在美联储委员会对《D条例》( Regulation D )和《Q条例》( Regulation Q )做出若干重要修正后,国际银行设施在法定储备金方面享有与欧洲美元相同的待遇(1990年12月起后者的储备金比率已由原来的3%降为零),美国境内银行可以为外国存款户提供与欧洲美元存款类似的优惠利率。这样,美国银行可以在美国境内通过建立国际银行设施的形式,享受到许多原来只能通过建立离岸银行单位才可以获得的好处。也就是说,国际银行设施可以将美国银行以逃避美国税收和法律为目的而设在加勒比海地区、远东、欧洲等地的分行经营的境外离岸金融业务吸引回美国(杨咸月,2003)。这样纽约就成为全球第一个境内离岸金融市场,美元成为美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主要交易币种,因此国际银行设施实际上是世界第一个内外分离型的国际离岸金融市场,亦称在岸离岸(Onshore Offshore)金融市场(冯润祥,2011)。

1986年,日本如法炮制,建立日本离岸金融市场,日元成为日本离岸金融市场的主要交易币种。国际银行设施和日本离岸金融市场都是典型的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此后西欧各离岸金融中心纷纷效仿,本币也开始变相地在其发行国离岸市场上进行交易。至此,仍然认为单一持有的离岸货币是货币发行国境外经营货币、离岸金融市场是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金融市场的观点显然已经过时。“境外货币”已然难以作为区别离岸与在岸的标准,离岸中的“岸”是虚拟的“岸”,应该更精确地被描述为货币发行国一定范围内的金融监管体系或金融运行体系。于是,区分在岸金融与离岸金融的依据从最初的货币发行国边境或国界,发展为关于特定交易货币的不同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运行体系。金融监管体系或金融运行体系的内外分离成为定义离岸金融的标准。因此,离岸金融是一个制度性概念而不是地域性概念,欧洲货币只不过成为离岸货币的典型代称。离岸金融市场是指非居民之间以离岸货币进行各种金融交易的国际金融市场(杨咸月,2003;鲁国强,2007)。

一般来说,在金融管制、税收、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相同时,运作某种货币的银行应该在该货币发行国内最具竞争优势,因为货币发行国拥有现成的货币清算系统、最广泛的货币资金供给和需求基础,银行业务易实现规模经济。但国家权力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限制资金运作,如对敌对国家和个人资金的没收和充公及对本国居民投资外国证券的限制,使得某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业务具备某些竞争优势,导致一些货币银行业务转移到这些境外的国家和地区,当其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形成这些货币的离岸市场。这里的境外是相对的,即相对一国的货币金融系统而言。实际上,只要那些货币市场具有“境外”特性就可以称为欧洲货币市场。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与金融创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欧洲货币市场金融活动开始要求摆脱“海岸”与“国境”的简单界定,突现“欧洲性”的真正本质。特别是1981年美国国际银行设施的创立,使得在货币发行国境内开辟离岸金融交易成为可能。

因此,离岸金融自初期在欧洲诞生后,经过后期的不断发展,其内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货币发行国境外”已被扩展到“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体系之外”;而“高度自由化和优惠的税收制度”的优势也在在岸金融日趋自由化、松管制和低税率的趋势下有所弱化。由于实践所限,最初各类文献将欧洲货币理解为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经营的货币,将欧洲货币市场理解为只有这类交易的市场,是可以理解的。至此,笔者结合当前离岸金融市场的现状,对离岸货币和离岸金融市场给予了重新定义,即离岸货币是指在高度自由化、国际化的金融管理体制和税收优惠制度下,主要用于非居民之间交易的自由兑换货币;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高度自由化、国际化的金融管理体制和税收优惠制度下,非居民之间以自由兑换货币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

2.1.2 制度的内涵

制度,原本是社会科学里面的概念。制度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定义是用于规范个体行为的社会结构,即规则或运作模式。制度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是社会价值的直接体现。制度这一概念在诸多领域中都有所涉及,包括经济学、现代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等。在经济学领域中,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Coase(1960)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认为,制度是“非正式约束”——风俗、文化、禁忌等和“正式约束”——法律、产权等的总和。从广义角度定义制度,它是指社会的游戏规则,社会上的人在交往中要遵循这种规则,同时受到这种规则的限制。North(1990)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开宗明义地道出了他对制度概念的基本理解:“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一点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North接着指出:“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Change)决定了人类历史中的社会演化方式,因而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其基本上由三个基本部分构成——正式的规则、非正式的约束(行为规范、惯例和自我限定的行事准则)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

即使在当代西方国家这样法治比较健全的发达经济体中,正式规则尽管非常重要,也只是形塑人们社会选择之约束的很小一部分,而人们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换中的非正式约束则普遍存在。在人类社会诸多文化传统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非正式约束,包括人们的行事准则(Codes of Conduct)、行为规范(Norms of Behavior)以及惯例(Conventions)等,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都会在社会演化中对行为人的选择集合产生重要影响。加之,由于从文化中衍生出来的非正式约束往往并不会对正式规则的变化做出即时反应,这些非正式约束嵌套在(Nested in)文化之中,则会在“制度的渐进演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从而成为路径依赖的根源”(North,1990)。

由上可知,制度应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总和,概念较为宽泛,种种有形、无形的制度都在其范畴之内。制度的组成部分不仅包括宪法和国家的一些根本法则,还有诸多其他有形的、无形的制度,它们共同构筑成了体现一定社会秩序的制度环境。制度还可以通过具体的各种制度安排对社会秩序进行调控,所以制度的优劣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的性质、社会结构是否均衡、社会生活是否和谐以及社会竞争是否有序等问题,从而体现社会秩序的好坏。因此我们可以把制度视为社会秩序的一种特定构成,社会稳定、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等有关社会秩序的规范问题都离不开制度的制约。

总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从狭义上看就是规则,而这种规则体现在正式和非正式形式上,正式制度主要以法律规章的形式体现,占比相对不大但作用明显;非正式制度是在社会的变迁中逐步演化而来的约定俗成的习俗、传统意识形态等,具有很强的时代烙印,影响潜移默化且比较深远。 afDA2/njqRcDqU8LpaTgORF8glzIzuaxqE+EYEI9KN3k4kyCHqvymUg9WCSXM4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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