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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国离岸金融发展的制度特征

4.4.1 产权制度

科斯第二定理认为资源产权应该配置给最具生产性的个人或者组织。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市场经济虽蓬勃兴起,但在政策方面尚未完全形成有益于现代产权制度发展的宏观环境,尤其是产权保护的制度还很不完善。尽管中央政府为中国经济长远发展,有极大动机改善国有银行治理,推动金融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但是近年来改革的“体制成本重新举头向上”“金融改革实际进展有限,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倒退”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而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尚不健全,金融发展依然面临一系列问题,如不良贷款比例高、融资结构不平衡、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

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监管部门对金融业的严格准入管制,造就了金融业主体权利的高度稀缺,行业进入壁垒影响了金融可竞争市场和领域。另外,占比较大的国有股权是另一主因。当政府和企业权责不清时,政府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过度干预国有银行的内部经营,致其难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大量的实证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如果国有商业银行在一个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不仅对国有企业的市场约束无益,同时还会阻碍资本的合理流动及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尽管外资对金融控股能够显著提升行业效率,但是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在市场参与权、地域范围和参与程度等方面施与的政策束缚仍然维系了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产权改革不彻底所产生的外部性与软预算约束问题以及所有者缺位问题没有得到根治,长期抑制了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

4.4.2 政治制度

从我国的发展情况来说,政治局势稳定、社会秩序良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正有条不紊地开展推进。从国际形势看,旧的世界格局已不复存在,新的世界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逐步提高,国际地位明显上升。从金融对外开放情况看,我国坚持引导鼓励外资金融在我国境内成立分支机构,拓宽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保证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努力推进人民币实现自由兑换。政治秩序稳定、开放程度提高都有利于维护离岸资金的安全,为外资流入以及离岸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

但应该清醒的是,我国现有离岸业务的试点银行只有四家中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体规模偏小,外资银行虽可以战略投资参股,但是所占股份不多,无法有效体现出与国有银行竞争的实力。因此,未来离岸金融体系仍应坚持打破垄断、立足多元化发展的格局。集团利益不利于离岸金融的发展并且增加企业的融资障碍,良好的政治体系有助于缓解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以及企业融资的消极影响。

4.4.3 信用制度

文化因“千年不变的时效性”在非正式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Stulz和Williamson(2003)认为信用文化对人们的预期和偏好具有最强的社会约束力,深刻地影响正式制度的建构过程和理性选择,普遍影响着人们的投资行为。自1989年6月招商银行获准在深圳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创了中国离岸金融服务的先河,到1999年初,由于国内离岸银行对信用风险重视不足,对企业的信用资质和还债能力审核不严谨,出现了诸多呆账坏账,导致离岸金融业务资金链出现问题,致使业务发展缓慢,在1997—1999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资产业务,进入清理整顿状态。此时随着国际上加强了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一系列国际动议的出台,国际上的离岸金融中心处于动荡阶段,国内离岸金融区域停滞,限制了为国民经济提供全方位国际化服务的能力,制约了金融竞争力的提高和金融业的成长。由于信用风险在建设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至关重要,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信用风险不可忽视的原因,因此总的来看,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发达,不仅显著加大了金融交易风险,而且明显增加了金融交易成本,加之离岸金融市场交易业务的复杂性和交易对象的非居民性,无形中增加了我国离岸银行在开展客户信用监测过程中的难度。 2xeq5Rf1X3znCfldC+BjWU6HufUJ0tJWPt099e43+44BTlnfkjWW6dJrXZmoPD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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