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World Bank)将金融发展定义为金融业通过提供信贷而促成金融交易的诸多金融机构、工具、市场以及法律和监管框架的总称,各国金融发展主要表现为政府供给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非正式制度是在社会经济实践中经过多次博弈形成的,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如共有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等(North,1990),因而政府的作用自始至终也受到了文化以及地缘优势等非正式制度因素的影响(孙国茂和范跃进,2013)。
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变迁的研究以微观经济学中的供求理论为出发点。从需求方面来说,当现有的制度不能满足增加潜在收入可能的需求,而新的制度变得更加有利可图时,只要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其成本,就会推动旧制度向新制度不断转变。离岸金融市场的最初形式——欧洲美元市场产生的原因正是美国与欧洲等国家的政府管制内容存在差异,原有的制度凸显出不平衡。因此离岸金融市场本质上包含着制度变迁的因素,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制度概念,而制度变迁理论从宏观制度层面为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合理解释,同时肯定了制度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中的重要性。
产权制度是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对一国的金融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金融体系中产权制度对个人产权的保护(LLSV,2002)以及明晰的产权制度是最优配置金融资源和实现经济增长的根本。
早期对于产权制度和金融发展的研究认为,政府干预不仅不会阻碍金融业发展,反而有助于促进金融和经济发展(Gerschenkron,1962),随着Shleifer(1994)对这一观点进行的深入研究,其认为政府干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带动经济而是具有政治目的。此后,诸多经济学家在对经济转轨的国家进行分析后,发现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这一过程中,金融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于建立明晰、安全的产权制度,即产权制度是决定这些国家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一国的金融发展水平与私人产权的保护程度成正比,而与政府在银行中占有的产权比重成反比。私人产权保护程度越弱,政府在银行中的产权占比越大,金融效率就越低,经济发展也越迟缓(LLSV,2006)。Allen等(2005)认为同样处于法律和金融机制不完善的形势下,私营企业要比国有企业和上市企业的发展速度更快,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大。还有学者认为产权制度的改善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会完善我国企业治理机制,能够有效促进金融深化程度和银行私人信贷水平,从而提高银行的治理效率(江春和许立成,2006;江春和王銮凤,2009),只有彻底地进行银行产权改革,促使商业银行建立真正的公司治理结构,金融业才能健康长久发展(洪修文,2010;滑冬玲和肖强,2012)。
法律是最早引入新制度金融学的一种制度因素,法与金融理论认为法律制度对金融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学者们主要从法律执行、法律完备性以及法律监管制度等方面对法律制度进行研究。
LLSV(1997)指出健康司法体系的优越之处体现在对于契约精神的保护,并提出执法力度的差异会对人们购买证券和进入金融市场的信心产生影响(LLSV,2000;Brown et al.,2014)。法律制度对于契约精神的保护程度越高,金融发展水平就越高(金学群,2004)。法律渊源与投资者保护(Beck et al.,2003;陈运森等,2020)、法律制度效率(江春和许立成,2007)以及法律环境改善(郑志刚和邓贺斐,2010)对于金融发展差异都具有较强的解释力。Pistor等(2000)发现相比于法律的完善程度,法律的执行效率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更具有保障,而很多国家都存在法律执行效率低的情况,这也是其经济转型较为困难的重要原因。江春和许立成(2007)通过计量分析后得出,高效率的法律制度有助于促进金融的发展,李力等(2017)认为法律制度健全、法治水平高易于形成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的“好国偏好” (Good Country Bias,Giannetti & Koskinen,2005)。因此,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法律执行效率。
然而卢峰和姚洋(2004)却在研究中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法制建设对金融发展并不具有绝对的促进作用,当经济市场存在金融抑制时,过重的金融管制压力反而会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消极作用。随后,谈儒勇(2005)以该观点为研究基础,利用面板数据模型做了验证,研究结果表明,法律质量与各地区金融发展的差异存在相关性。他认为卢峰和姚洋的研究结论与主流观点相悖的原因主要跟选取的指标有关。此外,郑志刚和邓贺斐(2010)认为法律环境改善对于金融发展差异具有较强解释力。蒋水冰(2010)对我国金融发展影响因素的未来趋势的研究表明:从长期来看,如果影响我国金融发展的决定性要素仍是经济因素,法律因素则可以忽略;但当社会经济继续演变到一定阶段时,法律因素将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业发展不容忽视的要素。
在政治经济学家看来,对于历史上不同国家金融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差异,政治制度比法律制度有着更为显著的解释力。分权、竞争、开放式的政治体制(Beck et al.,2001)、政府的高效率(冯果和袁康,2012)和实际政治权力均有助于解释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
学者们主要从金融利益集团考察了政治制度的影响。Rajan和Zingales(2003)研究表明各国金融发展呈现显著差异的内在原因是既得利益集团,它们为了维护既得利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阻挠了金融发展。国际贸易往来和资本自由流动对既得利益集团的实力有着显著的削弱作用,从而对金融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所以民主开放式政治体制要比集权封闭式政治体制更能推动该国金融的发展(Beck et al.,2001)。王鸾凤(2006)以Beck等(2001)的研究结果为出发点,通过研究发现既得利益集团的力量越强,金融发展就越落后;政府效率越高,金融发展就越快。江春和许立成(2007)在控制了一国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以及文化传统等因素后,得出金融利益集团力量对金融发展有显著负面作用。此外,陆磊(2010)提出我国现在具备形成独立金融利益集团的基础环境,即由少数机构垄断金融市场是中国金融体系当下的特点。
非正式制度是人类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长期实践中,经历了无数次博弈、取舍而逐步形成的对其行为活动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饶旭鹏和刘海霞,2012),它不仅是正式制度赖以形成的基础,还是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辛杰,2014)。第三代金融发展理论从文化、宗教、征信水平等非正式制度角度来研究金融发展的决定因素,成为其理论突破的主要方向(郑志刚,2007)。
North(1990)早期指出文化因素可以通过制度环境影响经济绩效,但宗教对诸如信贷权利等金融变量的解释力直到Stulz和Williamson(2003)才以实证方法得到检验。之后学者发现,文化既是经济繁荣和经济增长的引擎,又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饶旭鹏和刘海霞,2012),社会越道德(腐败越少)以及宗教信仰较强的国家,其金融市场越发达,经济增长率越高。但在非正式制度诸如文化、风俗、宗教、种族多样性等因素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方面也产生了较大争议:Rajan和Zingales(2003)尖锐地指出影响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政治,而文化只是借口而已。汤凌霄和张春芳(2009)则认为文化通过制度影响金融发展及其机制值得商榷。总的来看,文化与金融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证研究,尚不能恰当地嵌入传统金融理论框架之中。
除此之外,信用水平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备受关注。信用被公认为是社会资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其作为一种社会资本资源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金融就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江春和王銮凤,2009),社会关系网络、信任和规范能够提高金融效率,因此,征信水平也被认为是影响金融发展的重要决定要素。Allen等(2002)提出中国的社会关系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容忽视。因为中国提倡儒学,格外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促进企业的融资成功,从而带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张俊生和曾亚敏(2005)以及张维迎和柯荣住(2002)都从实证角度研究了信用和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前者的信用指标为无偿献血比例,后者则是利用中国企业家行为的信任度来刻画信用程度,研究结果均表明不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信用和金融发展之间都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Guiso等(2004)考察了不同地区信任程度的差异,采用来自不同家庭和企业的微观数据分析了社会信用状况与离岸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信任程度高则离岸金融发展水平也高。同时指出,良好的社会关系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减少交易成本,有利于金融的发展。
综上所述,第三代金融发展理论向相关学科不断扩展,强调“制度因素、金融社会属性”等更高层次、更深含义的研究对象。学者们从宏观制度层面探求金融发展的内在机理,诸多因素相互关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现有研究对产权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正式制度因素和信用文化、宗教信仰、社会关系等非正式制度因素都有所涉及,但大多数学者只从单一制度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存在单一的具体制度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而并未将法律制度、政治制度、产权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整合在同一个框架,从整个制度层面进行全面分析,所以对这些制度如何进行主次分类没有统一的标准。此外,从既有研究结果来看,关于各种制度对金融发展作用的观点并未统一,甚至存在截然相反的结论,因而仍有继续深入探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