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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规制、FDI与绿色技术创新效率

一、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

关于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争论一直存在。一方面,由于环境污染具有较强的跨界流动性和负外部性,各地区在实施环境规制政策时面临着周边地区“搭便车”行为。地方政府间的“逐底竞争”导致地区之间通过降低环境规制强度来获取经济利益,从而降低环境的治理效率(吴伟平等,2017)。国家或地区的政策性行为使工业企业在面临环境规制时,会选择把污染转移到邻近管制较宽松区域,造成技术的外溢和污染的转移,尽管这种“零和游戏”在短期内可以减少污染,但长期来看有可能阻碍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提升(郭进,2019)。另一方面,随着经济新体制、新形势的来临,地方政府为了增强本地的竞争优势,通过实施环境规制倒逼企业在生产技术领域转型升级,合理的环境规制通过“创新补偿”抵消“遵循成本”达到“倒逼减排效应”,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提升(王国印等,2011)。已有关于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效率影响的分析,多侧重绿色技术创新本身,因此,本部分先分别论述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抑制和不确定性关系研究,随后进一步论述异质性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研究。

(一)环境规制促进绿色技术创新

关于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最为著名的理论为Porter(1991)所提出的“波特假说”。该假说认为,政府适当的环境政策设定,能够激励企业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创新。“波特假说”反对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主流学派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割裂开来考虑,认为两者不能兼容的观点。1995年,Porter进一步对其假说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补充说明,从技术创新角度论证了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波特看来,主流经济学派之所以反对他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把企业的竞争模式假设为静态的,但现实情况却与假设情况不符,企业时刻处于动态的竞争环境之中,伴随着生产技术、投入要素组合的变动而变动,导致环境保护的重点在于最终结果,因此,需要用动态的眼光来考虑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根据波特的观点,尽管短期来看,严格的环境政策将会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从而降低企业的竞争力,但长远来看,管理和技术的革新会通过“创新补偿”抵消治理污染的费用,最终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随着学者们对环境规制研究的深入,“波特假说”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其中,Jaffe等(1997)将其划分成狭义波特假说、弱波特假说和强波特假说三种类型:狭义波特假说认为,环境政策的制定只需考虑污染的最终结果,可以忽略过程的重要性;弱波特假说考虑环境相关政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认为只有满足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这一目的,环境规制的创新作用才能够被激发;强波特假说认为,实施环境政策能够刺激企业技术创新,最终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Xepapadeas等(1999)提出X-Z模型,使用污染税衡量环境规制水平,使用机器时间衡量技术水平,得出实施环境税收有利于企业更新设备和降低污染排放。随后,Montero(2002)在其模型设定的基础上,引入规模经济外部性这一假设,同样得出环境规制的实施能够在对污染排放产生抑制作用的同时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充分证实了“波特假说”的可靠性。Larnbertinia等(2012)在改进双寡头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能使波特假说成立的区域范围,并提出“囚徒困境”适用于该假说。张倩等(2013)基于规制经济学过程中的博弈研究基础构建博弈论模型,研究了政府在实施排污税情况下与企业间的博弈。Nakamura等(2001)运用效用最大化模型测度和分析了日本企业环境规制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实证研究方面,Lanoie(2007)对Jaffe等(1997)所提出的狭义波特假说、弱波特假说和强波特假说进行了实证检验,验证了弱波特假说所提出的满足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这一前提条件,环境规制的创新作用将被激发这一观点。Lanjouw等(1993)对德国、日本、美国和巴西进行了研究,认为增加环境规制相应支出将有利于专利申请率提升,这一观点也被Bhatanger等(1998)证实。黄德春等(2006)运用Robert模型,通过技术系数测算证实了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提出企业的竞争优势取决于其动态技术创新能力。随着对环境规制研究的逐渐深入,不少学者深入研究了不同环境规制强度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比如,Frondel等(2007)提出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更加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国内学者贾军等(2014)、王锋正等(2015)分别从区域视角和产业视角对这一观点进行了验证。

(二)环境规制抑制绿色技术创新

新古典经济学派的观点与“波特假说”相反,认为环境规制阻碍绿色技术创新。其中,Simpsonet等(1996)提出,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企业增加治污成本后可以依靠新技术提升效益,那么,想要获得更高利润的企业就会主动增加治污成本,并不需要实施环境规制这一过程。Goulder等(1999)将技术进步引入模型,分析了“诱导型”技术进步对二氧化碳相关排放政策的作用,并通过一般均衡模型进一步印证了不同行业对于二氧化碳相关排放政策的影响。随后,Acemoglu(2012)基于其研究内容,将“诱导型”技术进步引入其环境约束模型中,通过构造两部门经济增长模型,研究异质性环境规制、政府税收、政府补贴等因素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并证实了在清洁部门中临时环境政策的有用性和在非清洁部门中市场机制作用下绿色技术创新投入的转化。Fischer等(2013)以内生技术增长为研究前提,强调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路径依赖特征,并得出临时环境规制实施对清洁技术的创新作用。赵细康(2006)从两个方面论证了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①污染治理投资将会增加企业成本从而挤出企业其他生产性投资;②规制工具的使用将会加大企业生产难度,进而抑制绿色技术创新。

在实证研究方面,Brunnerrneieret等(2003)研究了1983—1992年美国制造业创新环境对减少污染的影响,并得出创新环境在促进污染支出增加的同时,并没有对环境监管提供额外激励。Gray(1987)选取1958—1978年数据,研究环境政策对美国制造业企业生产效率的影响,结果证实实施环境规制政策抑制了生产效率的提升。Jaffe等(1995)研究结果表明,实施环境规制将会导致企业投入更多的成本用于减少污染排放,而“挤出效应”的存在将导致企业生产投资的减少,最终将不利于生产技术的提升。Marcus等(2007)运用二元离散模型,实证分析了德国制造业环境政策对绿色创新的影响,结果表明环境政策抑制了绿色创新。郭进(2019)构建中介效应模型证实通过收缴排污费和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可以倒逼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但过于严格的处罚手段将阻碍绿色技术创新。

(三)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具有非线性关系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其中,吴清(2011)基于2001—2009年中国30个省份面板数据,实证得出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不显著。李玲等(2012)按照污染排放强度将28个制造业产业分为三个等级,利用面板数据分析了中国1999—2009年环境规制强度和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并通过“U”形关系判断和拐点分析重度、中度和轻度制造业产业所面临的问题。杨秋月等(2017)运用2006—2016年中国30个省份面板数据,在对工业企业绿色创新效率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把中国划分为东、中、西三个区域,考察不同区域环境规制与工业企业绿色创新效率的关系,结果表明,全国和东部地区为显著的“U”形关系,东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对工业企业绿色创新效率影响不显著。Guo等(2017)运用SEM-DEA模型,探究了环境规制、技术进步和绿色经济效率三者间的关系,认为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效率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许慧等(2018)以二氧化碳排放数值为门槛变量,检验了中国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效率之间的关系和异质性,研究结果表明,低碳行业的环境规制促进绿色创新效率提升,高碳行业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效率之间呈倒“U”形关系。张娟等(2019)分别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研究了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并从宏观角度证实了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产出之间的“U”形关系。

二、异质性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

随着学者们对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效率之间关系研究的深入,加之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实施环境规制过程中所形成的侧重点差异,越来越多的文献对环境规制的类型进行了进一步详细划分。其中,Kemp(1997)将环境规制政策大致分为命令控制手段(比如市场准入、技术规范)、市场手段(比如排污权交易、污染收税)和协商手段(比如信息披露)三种类型。哈密尔顿(1998)将环境规制政策大致分为利用市场手段的环境规制政策工具(比如庇古税、专项补贴等),建立市场手段的环境规制政策工具(比如资源产权界定、可交易排污权等),利用环境法规的环境规制政策工具(比如环境法规、标准等),动员公众的环境规制政策工具(比如广告、宣传等)。在具体的分析中,多数学者将环境规制工具分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和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三种类型,并对其影响效果进行对比研究。例如,Downing等(1986)指出,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政策工具比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果更佳;国内学者贾瑞跃等(2013)通过对企业绩效的研究也提出了相应观点。Jaffe等(1995)认为具有命令控制性质的环境规制政策工具,比如,控制、禁止等政策的重点仅仅偏向于生产环节的末端,而缺乏对新技术和新应用的推广。姚林如等(2017)从福利最大化角度构建了不同类型环境规制的分析框架,比较分析了命令型环境规制、市场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在具体的实证分析中,成德宁等(2019)分析了三种类型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对地区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并研究了其空间溢出效应,结果表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抑制区域产业竞争力,隐性环境规制政策工具促进地区产业竞争力,市场激励型环境政策工具对产业竞争力影响不显著。

还有一些学者基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对环境规制进行了其他类别的划分,比如一些研究将其分为费用型环境规制和投资型环境规制两种类型。例如,原毅军等(2013)将环境规制划分为费用型和投资型两种类型,分析两种类型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张平等(2016)同样将环境规制划分为费用型和投资型两种类型,并检验两种类型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进一步对“波特假说”进行了验证。

基于环境规制工具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Jung等(1996)分析了在提升污染治理技术过程中企业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并证实了对污染征收税费更加利于促进创新。许庆瑞(1995)在对浙江50多家企业进行分析后发现,由于政府相关部门所收取的排污费用较低,远不及企业技术创新所花费的成本,企业为了自身利润最大化会选择缴纳较低的排污费用而不愿创新,因此只有国家强制实施的政策法令才能使企业进行外部环境创新。许士春等(2012)运用企业最优规划模型,分别研究了污染税、可交易污染许可、污染排放标准和减排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果,结果显示完全遵守的污染排放标准的效果最优。Acemoglu等(2012)认为单一污染排放费用的实施不能同时促进科技研发和污染减排,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同时采取科技研发补贴等相关手段激励创新和鼓励减排。马富萍等(2011)认为,环境规制政策的合理设置和正确使用,能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并提出市场激励型和自主型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李斌等(2016)将非期望产出纳入全要素能源效率测度框架,基于动态面板系统GMM实证了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中国工业能源效率的影响。宋爽(2017)认为造成差异的原因在于区域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差异,进而造成了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同,提出需选择合适的规制工具和规制强度来提升绩效。

三、FDI与绿色技术创新效率

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污染避难所”和“污染光环”两个假说上。“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发展中国家为了快速发展本国经济,通过降低环境标准以及提供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流入,将“肮脏”(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引入国内,从而加剧了本国环境污染,形成了污染的空间转移。“污染光环”假说则认为FDI能够带来先进生产和环境技术,减少企业自身污染排放,同时,通过示范效应、学习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降低本地甚至区域整体环境污染水平(Letchumanan et al.,2000)。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也在众多文献之中得到佐证(Jefferson et al.,2002)。由于FDI对中国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受技术、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相互作用过程的复杂性使其对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具有非线性特征。因此,本部分将分别论述FDI对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提升、抑制和不确定性关系。

(一)FDI提升绿色技术创新效率

在证实“污染光环”这一假说的论述中,一些学者认为,FDI的技术溢出效应提升了东道国的创新能力和效率。如Girma等(2004)证明了FDI的引入有助于东道国创新能力的提升。李晓钟等(2007)利用1995—2006年江浙地区实际利用FDI数据,证实了FDI对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邓路(2009)通过对中国1999—2007年高技术产业的实证研究,证实FDI的正向溢出促进了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符淼(2009)运用空间模型分析得出,FDI具有显著的溢出效应且超出东道国引进FDI对国内企业所产生的挤出效应,最终能够促进东道国创新能力的提升,并指出是FDI的有无而不是FDI的数量决定了这种正向溢出效应。李金凯等(2017)构建了FDI对环境污染的面板平滑转移(PSTR)模型,证实了FDI通过示范、溢出和竞争效应提升了中国环保技术水平,支持了“污染光环”假说。李政等(2017)重点考察了FDI对中国区域创新效率的影响,并分析了东、中、西部地区创新效率的区域差异性。罗良文等(2017)运用省级面板数据,通过空间面板模型研究发现国际研发资本比国内研发资本更好地提升了中国绿色创新效率。

(二)FDI抑制绿色技术创新效率

在证实“污染避难所”这一假说的论述中,一些学者认为,FDI的技术溢出效应会抑制东道国的创新能力和效率。其中,Lee(2006)对16个OECD国家进行研究,根据实证分析得出外向的FDI对国际知识溢出的作用效果为负。Ruane等(2005)研究指出,没有显著的证据表明企业层面的FDI能够促进技术创新效率的提升。蒋殿春等(2005)运用中国1998—2002年面板数据实证得出,引入FDI造成的东道国企业竞争加剧吞噬了国内企业的市场,打击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最终导致国内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处于劣势。平新乔等(2007)从三个层次分析了FDI对中国企业溢出效应的影响,证实外资企业并没有对中国本土企业产生积极的技术净溢出,反而抑制了中国本土企业科技创新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增大了其与世界先进国家企业的差距。范承泽等(2008)从理论分析入手论述了FDI对中国自主研发投入的补充和替代作用,并实证了FDI对中国科技研发投入的负向净作用。成力为等(2010)在基于DEA的Malmquist指数法生产率模型测算中国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基础上,运用动态面板模型验证了引进不同质量FDI的影响,结果显示,低技术特征FDI抑制创新效率的提升,高技术特征FDI对创新效率的提升无影响。

(三)FDI对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异质性影响

一些学者认为,FDI对东道国创新能力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包括FDI类型、东道国本身发展特征、人力资本水平等(Kavita,2003)。例如,余泳泽(2011)分别研究了FDI对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具有创新能力机构的影响,发现FDI仅影响了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而对高校的创新无显著影响。潘申彪等(2009)运用修正的A-J模型分析了FDI对内资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认为FDI的技术溢出对内资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门槛效应”,只有越过门槛才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刘叶等(2016)采用元分析方法研究了FDI的环境效应,提出FDI环境效应在实际分析中被显著高估,而在忽略要素禀赋和环境规制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后,FDI环境效应被低估。屈海涛(2018)将FDI的技术溢出分解为示范、竞争、流动和关联四种效应,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研究了四种不同效应下FDI技术溢出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结果显示,示范和关联效应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显著,竞争和流动效应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不显著。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有文献通常以环境规制为视角,将FDI与绿色技术创新置于同一分析框架研究三者之间的问题。比如,刘斌斌等(2017)以2008—2014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研究了FDI通常习惯于选择何种形式进入环境规制强度不同的地区。结果表明,在环境规制较强地区,FDI更倾向于以合资方式进入并促进地区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提升;在环境规制较弱地区,FDI更倾向于以独资方式进入并促进地区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提升。徐健中等(2018)将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引入FDI对绿色技术创新的非线性面板门槛模型,研究了我国不同区域绿色技术创新的复杂非线性关系,结果显示中国东部地区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 l+1jA8pKAJZ7X60M5zZD1cE2Q/hy1UiY81L4E8YMGhCGgYa3lfvrKk6TWd6T/f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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