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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冶金行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一、轧钢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轧钢工业是指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在《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轧钢工业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一)轧钢工业废气

随着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及对能源消耗问题认识的增强,以及轧钢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转速度的提高,如何解决轧钢环境污染问题日益被更多人所关注。轧钢产品多种多样,伴随不同处理工艺会产生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害废气,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苯等。这些废气既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又会对设备和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影响。这些废气如得不到有效处理,将产生严重的环境和生态问题。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轧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共同制定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6月15日批准,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6月27日正式发布,企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1.适用范围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规定了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轧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2.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规定了轧钢工业企业排入大气中的14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其中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氟化物、苯、甲苯、二甲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16。

表2-16 轧钢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续表

对于热处理炉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2)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3

C ——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O ——玻璃熔炉干烟气中含氧量百分率实测值。

纯氧燃烧电子玻璃熔炉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出料量,按式(2-3)计算基准排气量(3000m 3 /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3

C ——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O ——实测电子玻璃熔炉小时排气量,m 3 /h;

M ——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小时玻璃出料量,t/h。

3.污染物采集与监测要求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1996、HJ/T 397—2007的规定执行。

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核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16。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炼钢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炼钢工业是指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一)炼钢工业废气

我国是钢材生产大国,钢铁行业也一直是我国的污染大户,钢厂所用原材料成分复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在全部工业行业中分别排名第三、第三、第一,钢铁行业的烟气治理现状十分严峻。

钢铁行业一直是我国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钢铁冶炼工艺涉及废气、废水和废渣三类污染物,其中炼焦和烧结产生的硫化物、氮氧化物和烟粉尘等废气最为严重,这些废气如果得不到有效处理,将产生严重的环境和生态问题。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共同制定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6月15日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三)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1.适用范围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规定了炼钢工业企业排入大气中的3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其中一般性粉尘(颗粒物)和氟化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17。

表2-17 炼钢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对于石灰窑、白云石窑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的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2)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国家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3.污染物采集与监测要求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1996、HJ/T 397—2007的规定执行。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进行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二噁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四)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核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17。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炼铁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一)炼铁工业废气

炼铁工业是指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通入空气,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大量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共同制定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6月15日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铁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三)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1.适用范围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规定了炼铁企业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的3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即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18。

表2-18 炼铁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3.污染物采集与监测要求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1996、HJ/T 397—2007的规定执行。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进行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核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18。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四、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烧结指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黏结成块状的过程。球团指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的过程。

(一)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废气

烧结和球团工序的主要污染物为一般性粉尘(颗粒物);焙烧过程产生的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为一般性粉尘(颗粒物)、SO 2 、NO x 、氟化物、重金属和二噁英。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共同制定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6月15日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三)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1.适用范围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规定了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规定了钢铁烧结、球团企业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的5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其中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19。

表2-19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3.污染物采集与监测要求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1996、HJ/T 397—2007的规定执行。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进行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二噁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四)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核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19。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是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工业。废杂有色金属指金属状态的废料,不含“含铜污泥”“含氧化铝烟尘”“含铅浸出渣”“含锌炼钢烟尘”等其他有色金属二次资源。

(一)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废气

再生铜企业产生的废气的主要成分有SO 2 、颗粒物、硫酸雾、铬、镉、锡、锑和二噁英类,其中大多数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再生铝企业排放的大气特征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SO 2 、HCl、氟及氟化物、铬、镉和二噁英类,其中大多数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再生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特征污染物为酸雾、二氧化硫、铅蒸汽和颗粒污染物。再生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特征污染物为颗粒污染物、锌蒸气、SO 2 、氮氧化物,熔炼过程中产生的锌蒸气主要采用负压操作,使烟气不外溢。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4月3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三)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1.适用范围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排入大气中的13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其中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20。

表2-20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续表

3.污染物采集与监测要求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1996、HJ/T 373—2007、HJ/T 397—2007或HJ 75—2017、HJ 76—2017的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控。

(四)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核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20。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铁合金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铁合金是指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以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一)铁合金工业废气

铁合金厂废气主要来源于矿热电炉、精炼电炉、焙烧回转窑、多层机械焙烧炉和铝金属法熔炼炉。废气可分为含颗粒物废气和含气态污染物废气两大类。铁合金厂废气的排放量大,含尘浓度高,废气中90%是二氧化硅,还含有氯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铁合金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6月15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2012年6月27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1.适用范围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电炉法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炉法铁合金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规定了铁合金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入大气中的2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其中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21。

表2-21 铁合金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3.污染物采集与监测要求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1996、HJ/T 397—2007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四)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核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21。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七、钒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钒工业是指以钒渣、石煤、含钒固废或其他含钒二次资源为原料生产V 2 O 3 、V 2 O 5 等氧化钒的企业。

(一)钒工业废气

钒工业企业在炼钒过程中会排放大量有毒有害废气,其主要成分为氯化氢、二氧化硫和硫酸等,会对植被和农作物产生毁灭性的影响。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东北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2月25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2011年4月2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1.适用范围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钒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钒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规定了钒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入大气中的6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即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硫酸雾、氯气、铅及其化合物,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22。

表2-22 钒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3.污染物采集与监测要求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GB/T 16157—1996 的规定执行。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按 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四)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核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22。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八、镁、钛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镁工业企业是指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的硅热法镁冶炼企业及其白云石矿山。钛工业企业是指以钛精矿、高钛渣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的企业及其矿山,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的生产企业。

(一)镁、钛工业废气

镁工业废气主要是指在采矿、冶炼生产过程中,在凿岩爆破、破碎、筛分、运输以及冶炼原料设备、煅烧、还原、精炼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大气污染物的气体。按所含污染物的种类,镁工业废气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在采矿和冶炼原料设备等过程中产生的含工业粉尘为主的废气;二是在冶炼煅烧、还原、精炼等过程中产生的含二氧化硫、粉尘等污染物的烟气;三是在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含少量氯化氢的废气。

钛工业废气主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在破碎、筛分、运输、原料制备、氯化、电解和精制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大气污染物的气体。按含污染物的种类,钛工业废气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在原料制备等过程中产生的以工业粉尘为主的废气;二是在氯化、电解、精制等过程中产生的含氯气、氯化氢的废气;三是高钛渣电炉熔炉产生的含少量二氧化硫和含尘的气体。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镁、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年9月10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2010年9月27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1.适用范围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镁、钛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钛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入大气中的4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即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氯气、氯化氢,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23。

表2-23 镁、钛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3.污染物采集与监测要求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1996的规定执行。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具体按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四)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核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23。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九、铅、锌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铅、锌工业指生产铅、锌金属矿产品和生产铅、锌金属产品(不包括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的工业。

(一)铅、锌工业废气

铅、锌工业废气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工业粉尘为主的采、选废气;另一类是含有害气体、尘的冶炼废气。我国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主要是各类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一般性粉尘(颗粒物)、SO 2 和硫酸雾等。在铅、锌工业的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中,铅、锌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占了很大比重。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年9月10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2010年9月27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1.适用范围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入大气中的5 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即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24。

表2-24 铅、锌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3.污染物采集与监测要求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1996的规定执行。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按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四)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核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24。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铝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铝工业是指铝土矿山、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和铝用炭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一)铝工业废气

铝矿开采分为露天开采和井下开采,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颗粒物。选矿生产过程中的主要产污环节为矿石堆场、废石场和排土场扬尘,矿仓、破碎机、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等。氧化铝生产过程中的产污环节主要为原辅料堆存、运输、转运、备料、熟料中碎、氧化铝贮运、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熔盐加热、石灰炉(窑)等工序。电解铝生产过程中的产污环节主要为备料、电解质破碎、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混合炉、电解槽等工序,主要污染物为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等。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铝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年9月10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2010年9月27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废气排放标准及应税污染物

1.适用范围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规定了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规定了铝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入大气中的4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即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以 F 计)、沥青烟,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25。

表2-25 铝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续表

3.污染物采集与监测要求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1996的规定执行。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按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四)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核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25。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QEdFaOxY7bovBh8Ac2njG0uhK9PachcTS0KZAgg6+bXelWfH2hO18ZsvPorHWL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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