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期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农药生产国和出口国,可生产农药原药500多种,常年生产300多种,正式登记的农药制剂产品达3万多个。农药工业是重要的VOCs排放行业,生产工序长,使用原料种类多,原料用量大,产品产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成分复杂且多为有毒有害物质。
农药制造工业包括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农药制造过程包括农药中间体制造、原药制造、制剂加工与复配。农药制造工业产生的废气主要有工艺废气、发酵尾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三种。
·工艺废气。农药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备料、反应、发酵、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等工艺排气,以及真空泵等辅助设备排气等。
·发酵尾气。具体包括:用发酵法生产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时,从微生物发酵罐中排出的含生物代谢物质的废气,以及发酵罐清洗、消毒过程中向外排放的含污染物的蒸气。
·无组织排放废气。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药制造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2020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和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农药制造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入大气中的20种污染物中,氯气、氯化氢、氰化氢、氟化氢、氨、硫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光气、丙烯腈、苯、甲醛、酚类、氯苯类、一般性粉尘(颗粒物)、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5。
表2-5 农药制造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或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1996、HJ/T 397—2007、HJ 732—2014、HJ 75—2017及《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于发酵尾气、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呈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987—2018等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测。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5。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涂料是一种多功能的有机化工高分子材料,主要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是以涂料产品的用途为主线,辅以主要成膜物质的分类方法。按照该方法,涂料产品分为建筑涂料、工业涂料和通用涂料及辅助材料。二是除了建筑涂料外,以涂料产品的主要成膜物质为主线,适当辅以产品主要用途的分类方法。按照该方法,涂料产品分为油脂漆类、天然树脂漆、酚醛树脂漆、沥青漆、氨基树脂漆、硝基漆、过氧化乙烯树脂漆、烯类树脂类、丙烯酸树脂漆、聚酯树脂漆、环氧树脂漆、聚氨酯树脂漆、元素有机漆、橡胶漆以及其他成膜物质漆。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是指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涂料制造工业(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C2642)以及胶粘剂制造工业。涂料制造是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制成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涂料及其稀释剂、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油墨及类似产品由颜料、连接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可用于印刷、计算机打印和复印机用墨等生产活动。胶粘剂制造是指以黏料为主剂,配合各种固化剂、增塑剂、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等助剂制备胶粘剂(也称黏合剂)的生产活动。虽然在绿色化工理念下,水性涂料、粉末涂料、水性油墨、水基型胶粘剂和热熔型胶粘剂等成为国际发展的重点,但溶剂型涂料、溶剂型油墨、溶剂型胶粘剂和反应性胶粘剂等仍然无法替代。溶剂型涂料和油墨由于使用了大量溶剂,是VOCs的重要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等单位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4月16日,生态环境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2019年5月24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中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执行GB 31572—2015的相关规定。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入大气中的15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其中一般性粉尘(颗粒物)、苯、甲醛、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6。
表2-6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或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方法按GB/T 16157—1996、HJ/T 397—2007和HJ 732—2014的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呈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2017等的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测。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6。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烧碱工业是指以氯化钠为原料,采用离子交换膜等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的工业。聚氯乙烯工业是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聚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
随着烧碱和聚氯乙烯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逐渐成为氯碱第一生产大国,生产能力居世界首位。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属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产业,其中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乙炔法聚氯乙烯工业属重点污染治理行业。该行业排放汞、氯乙烯、氯化氢、氯气、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这些废气如果得不到有效处理,将会导致严重的环境和生态问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青岛科技大学和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对1995年发布的《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5)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新标准名称为《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5月11日批准。2016年8月22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解氯化钾生产氢氧化钾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规定了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入大气中的11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其中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气、氯化氢、氯乙烯、汞及其化合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7。
表2-7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非焚烧类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燃烧和焚烧类废气排放口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按式(2-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固体燃料燃烧的基准氧含量为6%,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的基准氧含量为3%。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方法按GB/T 16157—1996、HJ/T 397—2007、HJ/T 373—2007、HJ 732—2014或HJ 75—2017、HJ 76—2017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7。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无机化学工业是指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工产品的工业。无机化学工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料、材料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可缺失的部分。我国是无机化学工业生产、消费和进出口大国,产能、产量居世界首位,但该行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无机化工行业跨度大,产品种类多,一些大宗产品多以矿物为原料,产排污量大、污染物种类多。考虑到无机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特征、污染物特性以及污染物治理技术等,可将无机化学工业分为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无机氰化合物工业、硫化合物和硫酸盐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硼化合物及硼酸盐工业、硅化合物及硅酸盐工业、钙化合物和钙盐工业、镁化合物及镁盐工业、过氧化物工业及金属钾(钠)工业等。无机化学工业废气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四个:①在原料处理、混配、研磨、进出炉窑、焙烧和输送等过程中产生的含工业粉尘的废气;②在焙烧和干燥工段,炉窑产生的含二氧化硫、颗粒物等的废气;③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粉碎、包装工段产生的含颗粒物的工艺废气;④浸取或萃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酸雾(如硫酸雾、盐酸雾等)、氨气和有机气体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无机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昆明理工大学、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多家单位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无机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4月3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规定了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等。该标准适用于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的25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其中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气、氨、氯化氢、氟化物、氰化氢、硫化氢、硫酸雾、铬酸雾、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8。
表2-8 无机化学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续表
对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按式(2-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浓度按实测浓度计算。
固定污染源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等按GB/T 16157—1996、HJ/T 397—2007、HJ/T 373—2007或HJ 75—2017、HJ 76—2017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8。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石油化学工业是指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加工工业。石油包括各种燃料油(汽油、煤油、柴油等)、润滑油以及液化石油气、石油焦碳、石蜡、沥青等。有机废气主要包括烷烃、烯烃、环烷烃、醇、芳香烃、醚酮、醛、酚、酯、卤代烃、卤化物、硫醇等,是环境大气的主要污染源,但是石油化工在能源、材料、农业以及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有贡献,因此人类的生活离不开石化产品。
石油化学工业是工业废气生产排放量最大的行业,且成分复杂、种类繁多,也是废气污染治理最为困难的。石油化学工业废气主要包括有机化合物、含硫化合物、含氮化合物等。含硫的组分主要包括SO 2 和H 2 S;含氮的主要包括NO和NO x 。这些废气会对我们的生态环境以及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4月3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的72种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其中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气、氯化氢、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氯苯类、苯乙烯、硝基苯、甲醇、甲醛、乙醛、丙烯醛、丙烯腈、酚类、苯胺类、光气、氰化氢、苯并(a)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9。
表2-9 石油化学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按式(2-1)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1996、HJ/T 397—2007、HJ 732—2014、HJ/T 373—2007或HJ 75—2017、HJ 76—2017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9。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石油炼制工业是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石油炼制工业排放废气种类很多,主要有燃料燃烧废气、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废气、硫黄回收废气、工艺废气、污水集输及处理系统废气、原油及油品传输、接驳废气等。这些废气按其排放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组织排放源,另一类是无组织排放源。有组织排放源主要是指经常性、固定排放源,如加热炉、锅炉燃烧废气、催化再生烟气、焦化放空气、氧化沥青尾气、硫黄回收尾气和焚烧炉烟气等;无组织排放源主要指间断较难控制的排放源,如装卸油操作、油品储存过程中的挥发、设备管道阀门泄漏、敞口储存的物料、废渣、废液的挥发和装卸催化剂粉尘污染等。大气污染物主要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CO 2 和VOCs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炼制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石油炼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4月3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的12种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其中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镍及其化合物、沥青烟、苯并(a)芘、苯、甲苯、二甲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10。
表2-10 石油炼制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续表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工艺加热炉、催化剂再生烟气和酸性气回收装置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按式(2-1)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1996、HJ/T 397—2007、HJ 732—2014、HJ/T 373—2007或HJ 75—2017、HJ 76—2017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10。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合成树脂工业是指以单体(低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以及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合成树脂工业属化工范畴,其废气的主要污染物是挥发性有机物,多种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如光气、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氯苯、甲醛等),以及苯乙烯、丙烯酸酯类等有异味的物质。合成树脂生产废气的排放环节主要有:原料投加及投料孔密闭性不好会导致原料投加过程中发生逸漏;聚合反应过程中未参与反应的原料和有机溶剂以废气形式排出;产品及中间产品卸放时,因密闭性不好或卸放过程自动化水平不高导致产品及中间产品发生逸漏;原料和有机溶剂储存过程中发生泄漏,以及原料和溶剂储罐发生大、小呼吸排气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树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环境保护设计专业委员会、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和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合成树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4月3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大气污染物的30种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其中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苯乙烯、丙烯腈、酚类、甲醛、乙醛、氨、氯化氢、光气、硫化氢、苯、甲苯、氯苯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11。
表2-11 合成树脂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按式(2-1)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1996、HJ/T 397—2007、HJ 732—2014、HJ/T 373—2007或HJ 75—2017、HJ 76—2017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11。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炼焦化学工业是指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
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焦炉烟囱废气、干熄焦废气、装煤废气、推焦废气,以及物料储存、输送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管道阀门跑冒滴漏挥发气体、废水处理设施恶臭气体等。这些废气的排放带来了一些生态环境问题:一是挥发性有机物产污量较大,如处理不当,会对区域大气环境造成显著影响;二是部分污染物为有毒有害物质,如苯、苯并(a)芘、多环芳烃等,会对人体产生较大危害;三是部分污染物具有恶臭气味,如硫化氢、氨等,会影响企业周围人们的生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对《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6月15日正式批准,并于2012年6月27日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新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新建企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中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入大气中的10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其中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氮氧化物、氨、硫化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12。
表2-12 炼焦化学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GB/T 16157—1996的规定执行。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具体按HJ/T55—2000的规定进行监测。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12。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硫酸工业是指以硫磺、硫铁矿和石膏为原料制取二氧化硫炉气,经二氧化硫转化和三氧化硫吸收制得硫酸产品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硫酸工业废气主要来源于吸收塔顶部或经过进一步脱硫后由排气筒连续排放的尾气,主要为二氧化硫和硫酸雾。它们排放到空气中,不仅会危害环境空气质量,而且会对人体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硫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硫酸工业协会、南化集团研究院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年9月10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2010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规定了硫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硫酸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硫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规定了硫酸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入大气中的3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即一般性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这三种污染物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13。
表2-13 硫酸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1996、HJ 76—2017、HJ/T 397—2007、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13。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硝酸工业是指由氨和空气(或纯氧)在催化剂作用下制备成氧化氮气体,经水吸收制成硝酸或经碱液吸收生成硝酸盐产品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硝酸包括稀硝酸和浓硝酸。硝酸盐指硝酸钠、亚硝酸钠以及其他以氨和空气(或纯氧)为原料采用氨氧化法生产的盐类。
硝酸工业废气主要来源于吸收塔顶部或经进一步脱硝后由排气筒连续排放的尾气,其主要污染物为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它们排放到空气中,不仅会危害环境空气质量,而且会对人体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硝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化工规划设计院、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年9月10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2010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硝酸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对硝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以氨和空气(或纯氧)为原料采用氨氧化法生产硝酸和硝酸盐的企业。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规定的硝酸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监测项目氮氧化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14。
表2-14 硝酸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GB/T 16157—1996、HJ 76—2017、HJ/T 397—2007、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企业应按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14。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橡胶制品工业是指以生胶(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等)为主要原料、各种配合剂为辅料,经炼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类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制品以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企业,但不包含轮胎翻新及再生胶生产企业。
在橡胶工业生产中,生胶等原材料在炼胶、压延、硫化等工序的高温塑炼和加工过程中,容易产生有害物质。同时,原材料中沸点较低的有机物质也能被释放出来,从而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烟气。橡胶工业废气的主要成分是硫化物和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其成分的具体组成和含量多变复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橡胶制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天津市橡胶工业研究所共同制定了我国首个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9月21日,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标准名称为《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2011年10月27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新建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该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入大气中的4种污染物监测项目,即一般性粉尘(颗粒物)、氨、甲苯及二甲苯,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其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见表2-15。
表2-15 橡胶制品工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当量值
排气筒颗粒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1996的规定执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2000的规定执行。
相关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表2-15。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