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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绿色供应链的概念是由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的制造研究协会在1996年进行的一项“环境负责制造(ERM)”研究中首次提出的,又被称为环境意识供应链(Environmentally Conscious Supply Chain,ECSC)或环境供应链(Environmentally Supply Chain,ESC),是一种在整个供应链中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和资源效率的现代管理模式。它以绿色制造理论和供应链管理技术为基础,涉及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和用户,其目的是使产品从物料获取、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使用到报废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副作用)最小,资源利用率最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相关问题。本书主要依据当前中国的相关环保政策,比如低碳政策(汪明月等,2019;李晔,2018;王伟等,2021),EPR制度(马敬爱2021,王珊2021,刘诗玚2021),双积分制度(Huang和Zhu 2021,Li 2020,Zhou 2019,Ou 2018)等,研究相关的绿色供应链问题。通过整理归纳,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示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首先,介绍企业的行为研究,主要涉及定价、定量以及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研究。其次,闭环供应链是近年来绿色供应链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书将对闭环供应链中企业的行为方面的研究做一个梳理。不管是基于何种政策下的绿色供应链的研究,均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作用,本书整理了当前政府直接参与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方面的研究。在研究绿色供应链问题时,政府的政策、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自然是不得不考虑的。因此,在本节的最后,将给出绿色供应链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的研究现状。

1.2.1 绿色供应链中企业的定价或定量行为研究

朱庆华和窦一杰(2011)分析了如消费者环保意识的强弱,政府补贴下的企业利润等影响因子。Chen和Monahan(2010)分析了在强制性环境污染和自愿性环境污染两种政策下,企业如何决策最优的生产产量和库存水平。熊中楷等(2014)考虑了由一个制造商两个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和由两个制造商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分析了两种模型中零售商和制造商的定价行为以及单位的碳排放量。结果发现针对清洁型的制造商,政府碳税和消费者环保意识的增加会使制造商最优单位碳排放量减少。但是对于污染型制造商,提高政府碳税和消费者环保意识则会增加制造商最优单位碳排放量。马秋卓等(2014)考虑了一个由多个供应商、多个制造商和多个市场组成的三级供应链系统,分析碳交易系统下制造商和供应商的定价与产量决策。任杰等(2016)考虑了在垄断市场下,单期模型中受碳排放约束的制造商的产量决策。Li等(2018)考虑了在碳税的背景下,零售商持对公平关切的态度,制造商持对公平中立的态度下,制造商和零售商应当如何决策价格和碳减排力度。最终发现当公平关切程度比较大的时候,政府应当征收比较低的碳税来促进制造商降低碳排放量。Wen等(2018)主要在双寡头垄断市场下,分析在两种不同的碳减排政策下企业应当如何定价,并分析其对利润的影响。Rosendahl(2008)则是在碳交易系统中,分别考虑了三种不同的模式下企业的产量和单位碳排放水平的决策,三种模式具体为:第一种是政府将碳排放量控制在一定的值以下,并且不允许交易碳配额以及当期的碳配额只能用于当期;第二种是在限定企业排放量的前提下,假定企业可以无限量地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碳配额;第三种是在碳排放总量控制在一定的值之下,但是规定碳配额在整个阶段内可以通用,即碳配额具有预借和储存的作用。马秋卓等(2014)则是在一个基于政府免费分配碳配额,并且碳交易价格外生的碳交易系统中,考虑单个企业的产品定价以及目标碳排放量额度决策行为。Zhang和Xu(2013)采用“报童模型”研究了碳交易系统下多产品的产量和碳排放交易量问题。此外,他们还探讨了碳交易价格和碳排放上限对企业生产、碳排放量以及总利润的影响。不少学者关注碳交易系统方面的研究。Subramanian等(2007)考虑了一个通过拍卖来获得碳配额的寡头垄断模型。Gong和Zhou(2013)则是在动态机制下,考虑一个制造商可以以一个外生的随机交易价格来购买或者出售碳配额,刻画制造商的最优生产策略和交易的碳配额量。与之类似,Du等(2013,2015)假设一个企业可以提供碳配额,另外一个企业只能与该碳配额提供商进行买或卖碳配额的交易,计算出了碳配额提供商的最优交易价格和企业的最优产品生产量。Benjaafar等(2013)研究了一个可以买卖碳配额的交易系统,通过比较该系统和其他碳减排制度,运用数值分析了不同的碳减排制度对碳排放量和成本的影响。Zhang等(2015)考虑了垄断市场上,两种免费的碳配额分配方法——“祖父分配法”和“标杆分配法”下企业的定价策略。叶飞和令狐大智(2015)则是将模型扩展到双寡头竞争,考虑一个碳排放比较高的企业和一个碳排放比较低的企业的碳配额分配策略,研究不同的碳配额分配策略对具有不同单位产品碳排放水平企业的利润、价格、产量和碳排放量的影响;但是他们研究中的碳配额的分配模式并没有体现出与企业前期生产量的关系。Zheng等(2021)主要比较两种免费的碳配额分配方法下企业的定价、产量、利润、消费者剩余以及环境效用。Zhao等(2010)则将企业的生产计划考虑在内,分析了基于潜在碳排放量、实际碳排放量以及产出的三种碳配额分配制度。但是,该模型没有考虑企业之间可以相互交易的情况,分析了一定的碳配额下企业的行为。当然,也有一些文献考虑了已有碳配额的情况下,企业间可以进行碳配额间的交易。Sartzetakis(1997)考虑了企业间可以自由交易碳配额的双寡头垄断模型,并且对比了允许交易和禁止交易两种情况。De Feo等(2013)也是考虑了两个竞争的企业之间可以交易碳配额,但是规定只有碳减排技术高的企业才有权利去卖碳配额。通过计算得出了碳交易总是高于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的结论。Grüll和Taschini(2011)分析了政府给定碳交易价格的取值范围下,五种不同的碳分配机制。然而,其并没有考虑初始碳配额分配方法不同所造成的影响。与其类似,本书也是考虑决策产品产量和碳配额交易量,但是与之不同的是,本书是考虑两种不同的碳配额分配方法对企业生产决策的影响。再者,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同行业的生产可替代性产品的竞争企业。

对制造商限定碳排放量,就限制了产品的产量。在这个层面上讲,碳减排其实是对企业的一种产能限制。关于企业能力受限的文献不在少数,Chaturvedi(2015)、Yang等(2014)、Jemai和Karaesmen(2007)等均是考虑上游供应商的能力受到约束的供应链模型。Cachon和Lariviere(1999)则是在供应商能力受限的情况下,研究供应商如何合理地分配库存给下游的零售商。Furuhata和Zhang(2006)、Liu等(2012)则是考虑供应商生产能力受约束的条件下,如何决策最优的能力水平和生产产量。不同于其他研究生产能力或者库存能力受限下的企业的行为,Jing等(2012)则是考虑在零售商资金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零售商是选择向制造商贷款还是选择向银行贷款的问题。不同于以上文献,本书则是假设无营利的政府组织来分配碳配额给竞争的企业,考虑不同的分配方式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1.2.2 绿色供应链中企业的产品设计研究

政府政策的推行有助于企业生产技术的创新、设计更加绿色的产品。关于此方面的研究并不在少数。Krass等(2013)研究了对碳排放量征税的条件下,为了保证利润最大化,制造商如何选择绿色节能技术。同样在对碳排放量征税的条件下,Lombardini-Riipinen(2005)考虑在企业生产消费者偏好环境指数高的产品的情况下,企业如何决策产品的环境指数。Drake等(2010)则是分别分析了碳税和碳交易两种减排措施对企业绿色节能技术选择的影响。郑艳芳等(2016)分析了节能补贴政策下耐用产品应该如何设计以及不同的目标下政府的决策行为。Zhou和Huang(2016)在政府给购买节能产品的消费者提供补贴的条件下,分析垄断的企业在两种补贴模式(按单件产品固定的金额补贴和按购买价格的一定比例补贴)下的定价和产品设计,结果发现产品的最优设计在两种补贴模式下是相同的。Raz等(2013)采用一个“报童模型”研究企业的产品设计和产量决策,并分析了产品的设计产生的环境效益。凌六一等(2012)考虑在一个垄断的市场中,政府不同的补贴模式对制造商选择产品环保属性的影响。Xi和Lee(2015)通过构建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构成的博弈模型,在构造需求函数与产品价格和产品的绿色投资技术水平均相关的情况下,分析制造商的定价和绿色技术的决策。Tang和Zhou(2012)认为消费者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行为,从而刺激企业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社会责任方面。绿色产品的设计就是一个体现。Zhang等(2015)在假定消费者对传统产品和环保产品感知价值有差异的条件下,分析企业的两种产品的定量行为。Conrad(2005)同样是考虑消费者对传统产品和环保产品感知价值不同的情形下,通过构造一个两阶段的模型,来分析企业的产品设计和价格决策。Kim和Chhajed(2002)同样是考虑面向传统消费者和环保消费者两个市场的垄断企业的产品设计,但是将具有两种特性的产品扩展到具有多种特性的产品,分析企业的产品设计和定价问题。Su等(2012)则是考虑了零和技术向协同技术转变的过程对企业市场结构的影响。零和技术是致力于改善产品的环境属性,同时需要投入更大的成本去提高产品的传统属性的一种技术;协同技术则是致力于改善产品的传统属性,那么环境属性自然得到提高。Su等(2012)主要分析两种不同的技术条件下企业对环保属性和传统属性的决策以及定价问题。

还有一些学者关注回收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设计的影响。Calcott和Walls(2000)针对废旧品的回收是否刺激制造商去生产更加环保的产品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Atasu和Souza(2013)研究了废旧品回收对其在生产阶段质量决策的影响。Pangburn和Stavrulaki(2014)则是分析了回收成本对产品耐久性的影响。Plambeck和Wang(2009)是从回收法规对市场内新产品引入的影响分析,发现在垄断的情况下,对制造商征收处置费并不能刺激制造商去设计出更易回收的产品,这将降低市场上新产品推出的频率。但是在竞争的情况下,结果则刚好相反。Wu(2012)通过构建一个由生产新产品的原始制造商和生产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商组成的两阶段博弈模型,分析原始制造商应当如何设计最优的产品可拆除性,其中可拆除性指的是产品的易拆解程度,可拆除性越高,再制造商的成本越低,对原始制造商越不利。

1.2.3 闭环供应链中小企业的行为研究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闭环供应链,闭环供应链中的竞争研究吸引了更多的注意力。Beamon(1999)定义闭环供应链包括产品生命末期的回收、翻新以及再制造。Fleischmann(2003)从回收的动机和回收的主体两个角度将回收的定义进一步深化。其中,回收的动机主要有经济激励和法规约束,回收的主体主要有原始制造商和第三方企业。因此,有不少学者的研究侧重于对回收主体的研究。

陈菊红等(2010)以博弈论为基本研究方法,通过构建一个由制造商、销售商和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构成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模型,分析产品的最优批发价、零售价以及废旧产品的回收价等。晏妮娜和黄小原(2008)考虑了一个第三方承担回收责任的模型,设计了制造商和第三方之间的奖惩合同。孙浩和达庆利(2009)也是考虑第三方回收企业来回收废旧品,并将其以一定的价格卖给制造商进行再制造。易余胤和阳小栋(2014)考虑了不同专利许可模式下再制造商负责废旧产品回收再制造的闭环供应链模型。当然,有不少文献的研究是在考虑零售商或者制造商回收废旧产品的前提下进行的,如颜荣芳等(2013)、Heese等(2005)。但是,以上文献并没有给出对供应链的各个利益相关体来讲,到底由“谁”来回收是最好的。

魏洁和李军(2005)比较了生产商负责个人回收、生产商集体回收和第三方企业回收三种不同的回收模式下,企业的最优定价及利润。余福茂等(2014)通过构建一个多级供应链模型,分析比较了制造商回收、经销商回收、第三方回收、回收企业回收四种不同的模式下回收率的大小。王凯等(2012)考虑了将一阶段模型扩展到两阶段:第一阶段,制造商生产新产品;第二阶段,再制造商以一定的比例回收再处理废旧产品。聂佳佳和邓东方(2014)在考虑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建立了制造商负责回收的闭环供应链模型和零售商负责回收的闭环供应链模型,研究了再制造产品质量对闭环供应链回收渠道选择的影响。在白少布和刘洪(2012)的模型中,则是考虑制造商委托零售商进行回收工作,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形成产品供销和回收委托代理关系。然而,以上研究均考虑的是单条供应链模型。付小勇等(2014)则是考虑了一个两条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模型,每条供应链上的回收商可以选择直接回收或者间接回收。文中主要分析了三种回收模式下回收价格、回收数量以及回收商的利润情况。Atasu等(2013)考虑了一个既可以向零售商销售新产品,也可以向零售商提供再制造品的制造商,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以制造商为领导者的序贯博弈模型,考虑了回收成本对不同的回收模式(零售商回收、制造商回收、第三方回收)的影响,并给出每一种回收模式最优的条件。卞文良等(2021)研究了回收商单回收渠道模式、回收商与第三方维修中心双回收渠道模式下闭环供应链的定价决策及回收模式选择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讲,回收可以分为集体回收和单独回收两种回收模式。集体回收是由非营利性组织或者政府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给各个回收商分配回收处理量。而单独回收则是通过价格竞争或者合作来争取回收份额。Atasu和Subramanian(2012)主要分析了集中回收模式和单独回收模式对制造商产品设计的影响。在此之外,也分析了不同的回收模式对消费者剩余的影响。计国君和黄位旺(2010)则分析了个人回收与集体回收两种回收模式对制造商再制造策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计国君和黄位旺(2012)将模型进一步扩展,考虑了三种回收模式(集体回收委托处理、个人委托处理和制造商自行处理)对供应链相关主体的经济行为的影响。同样是比较集体回收和个人回收两种模式,Esenduran和Kemahlog ˇ lu-Ziya(2015)从企业的回收成本和环境效益角度考虑,发现当回收目标较高时,企业反而会选择个人回收模式。而当产品更易回收时,企业却选择集体回收模式。但是,以往的文献很少涉及两种不同的回收渠道之间的竞争情形。

EPR的实施促进了循环经济,其中最主要的一个体现就是将废旧产品再制造。Geyer等(2007)认为产品的回收再制造是可以减轻企业的成本的。Atasu等(2008)将再制造作为一种竞争手段,研究在考虑消费者细分、产品生命周期的情况下,企业的再制造策略。Zhou和Yu(2011)则在动态定价的模型中,研究再制造品的库存管理。再制造商生产的再制造品与制造商生产的新产品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如Wu 2012、Guide和Li 2010),因此,新产品的潜在消费者有可能被再制造品抢走。在新产品和再制造品竞争的市场下,Ferguson和Toktay(2006)考虑了一个既生产新产品,又可以回收再制造的制造商在垄断的情形下,决策是否生产再制造品。Ovchinnikov等(2014)通过数值实验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市场上再制造品的进入并不会影响到新产品的价格。Mukhopadhyay和Ma(2009)在需求和质量不确定的情况下,分析新产品和再制造品各自的生产产量。Ferrer和Swaminathan(2006)分别分析两期模型和多期模型下制造商关于再制造商品的定价和生产策略。以上研究均是基于制造商自身就有再制造的能力,在其既可以生产新产品,也可以生产再制造品的前提下,分析制造商如何决策新产品和再制造品的产量。但是,目前市场存在不少独立的制造商企业,该类企业只生产再制造品,如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大众一汽发动机(大连)有限公司等。那么,一个独立的再制造商会对制造商的行为造成何种影响?Örsdemir等(2014)考虑了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影响再制造商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构建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再制造商构成的一阶段模型,研究制造商的质量决策以及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的生产产量决策。此外,文献将独立的再制造商进入市场和制造商竞争的模型与制造商自己回收再制造的模型进行比较,发现相较于市场上存在一个独立的再制造商,制造商自己回收再制造的环境效益更好。同样是基于这两种模型的比较,Agrawal等(2015)发现如果制造商自己生产再制造品,则会降低消费者对其新产品的感知价值,降幅最高为8%。如果是由独立的制造商生产再制造品,则会增加消费者对制造商新产品的感知价值,增幅最高为7%。Majumder和Groenevelt(2001)则是发现再制造商的生产会刺激制造商去降低自己的再制造成本。姚锋敏等(2021)研究了在外包及授权再制造模式下考虑政府补贴及制造商环境设计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生产决策问题。

Zhang和Chen(2015)则是将碳减排政策引入闭环供应链中。朱慧赟等(2015)、申成然和熊中楷(2014)、常香云等(2014)、李德波(2015)等主要研究强制减排的政策下,受碳排放约束的制造商的再制造决策的问题。Chang等(2015)则是考虑由制造商构成的一个两阶段模型。在第一阶段,制造商仅生产新产品,第二阶段制造商生产新产品和再制造品。在碳交易的体系下,研究制造商如何决策自己的新产品和再制造品的产量。结果发现,如果新产品和再制造品是两种不同的产品,碳交易机制并不会刺激制造商去选择碳排放较少的再制造策略。但是在新产品和再制造品具有可替代性的条件下,制造商是有可能选择碳排放更低的再制造策略的。Dou等(2019)考虑一个两周期博弈模型,第一周期仅生产新产品,第二周期同时生产新产品和再制造品。结果发现提高第一周期的碳税价格,总碳排放量会降低;而提高第二周期的碳税价格会导致总碳排放量增加。聂佳佳等(2015)则是比较了有无碳约束的两种情况下,零售商废旧品回收率、供应链参与方利润、产品碳排放总量及其单位排放量的变化。王文宾等(2016)在碳排放约束下,制造商竞争的逆向供应链奖惩机制中,比较了逆向供应链集中系统、带碳排放约束的逆向供应链集中系统、制造商竞争逆向供应链分散系统、碳排放奖惩机制下制造商竞争逆向供应链分散系统以及带有政府对制造商实施碳排放和回收率奖惩机制的逆向供应链系统五种系统。Liu等(2015)则是考虑一个可以再制造的制造商,从制造商的利润最大化角度分析了三种减排措施(强制性的减排目标、碳税、碳交易)下制造商对于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产量的决策。张令荣等(2021)通过构建单一制造商、单一零售商和消费者组成的闭环供应链,考虑新产品和再制造品的价格差异及消费者低碳偏好,分析了减排成本系数、再制造减排系数、低碳价值系数等对供应链节点企业利润和碳排放总量的影响。

以上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有的研究都是关注政策下企业的最优行为,并没有研究政府应当如何制定政策。在政府的最优政策下,企业是否能有和以上文献相同的决策行为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2.4 政府干预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研究

环境保护是一个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推动的工作,政府在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一般地,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手段来引导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

一种是惩罚机制,例如对企业征收碳税、对制造企业征收废旧品的处置费等。曹柬等(2013)通过建立一个对原制造品收税,对再制造品免税并给予补贴的模型,研究了政府激励回收商积极再制造的契约设计。王文宾和达庆利(2013)通过对回收再制造企业的回收目标进行奖励或者惩罚的比较,发现当回收的数量超过政府强制的回收量时,则给予奖励,否则将受到处罚。将有奖惩机制的模型与无奖惩机制的模型进行对比,发现奖惩机制下回收再制造废旧产品的制造商的回收率提高,表明制造商竞争奖惩机制可以引导制造商提高废旧产品的回收率。

另一种是奖励机制,通过对回收企业提供补贴来提高废旧电器的回收量。Sheu和Chen(2012)分析比较了政府不引导和政府引导两种模式下企业的最优行为。其中,政府引导又包含三种模式:政府仅对制造商征税,政府仅对回收企业补贴,以及政府不仅对制造商征收税收,而且补贴回收企业。Xu等(2020)分析对生产高碳排放产品的制造商征收碳税,然后对购买低碳产品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发现制造商和零售商横向一体化会减少竞争,降低社会福利。Li等(2014)将碳减排补贴引入闭环供应链中,通过对比仅生产新产品、仅生产再制造品和政府补贴的前提下生产再制造品三种情况,结果却发现只有当回收价格较低时,对于闭环供应链的各个主体来讲,引入碳减排补贴的闭环供应链模式才是最优的,反之则不同。Shin和Kim(2010)则是在垄断模型中,以政府提供的最低质量水平为标准,政府提供三种不同的补贴模式:固定补贴,对质量超过政府提供的质量水平限制值的企业产品总量给予一次性补贴;按照质量合格水平补贴,即根据企业产品质量达到政府给定的质量水平的限定值所提高的程度给予补贴;按照时间限制给予补贴,政府给定一个时间限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企业补贴,一旦超过限定时间,政府将不再提供补贴。通过比较三种不同补贴模式,发现相较于其他两种补贴方式,按照时间限制给予补贴的方式可以激励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从而降低补贴成本。同样是在政府依照产品的质量给予补贴的政策下,Liu和Li(2014)考虑了承担一定比例的企业生产成本和按照产量给予企业补贴的两种方式。通过分析,发现按照产量补贴的方式在提高企业产量、质量、利润以及社会福利的方面均是高于分担企业成本的方式。朱庆华等(2014)则是考虑了政府直接补贴低碳企业和政府补贴给购买低碳产品的消费者两种方式,建立一个低碳产品制造商、一个普通产品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系统。基于消费者对低碳产品和普通产品的购买意愿不同,分析比较了两种不同补贴模式下产品的产量以及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利润。结果发现,相比于直接补贴给消费者的模式,补贴低碳产品的生产商更有利于低碳生产企业的发展。不同于以上考虑政府的补贴形式下企业的行为,彭鸿广(2012)通过建立环保产品和传统产品的制造企业之间的古诺博弈模型,研究了在环保产品和传统产品的市场竞争中,政府如何对购买创新产品的消费者给予价格补贴,才能刺激企业去生产环保产品。Ma等(2013)则是考虑政府对购买新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补贴,发现在竞争的闭环供应链模型中,制造商和零售商均会受益。

当然,也有极少一部分的学者将惩罚机制和奖励机制混合在一起。Hong和Ke(2011)考虑一个由单个制造商和单个回收商构成的闭环供应链。在此模型中,政府对制造商征收处置费,并将处置费全部用于对回收商的补贴。李新然和吴义彪(2015)构建了由单个制造商和单个零售商组成的闭环供应链。分别构建了在有、无政府补贴下新产品和再制造品具有不同销售渠道的闭环供应链模型,分析政府“以旧换再”补贴对闭环供应链的决策、系统各成员的利润以及总利润的影响问题。郑艳芳等(2016,2017)则是考虑了一个制造商和两个回收商构成的闭环供应链,研究了中国EPR制度下正规回收商和非正规回收商之间的竞争。王文宾等(2019)研究了由制造商、零售商、回收商构成的闭环供应链奖惩机制问题。通过构建对制造商、对回收商、同时对制造商和零售商及同时对制造商和回收商实施奖惩机制这四个博弈模型,分析了废旧产品的回收率、批发价、总利润等。Sheu(2011)同样认为政府不应该有盈利,假设政府对制造商征收的税收全部补贴给回收商,但是,该文将垄断模型扩展成一个制造商与回收商可以讨价还价的竞争模型。通过分析发现政府的干预可能会给社会福利和供应链中企业的利润带来负面的影响,本书也将论证这一结论。但是与以往文献不同的是,本书将制造商缴纳的处置费等于回收商得到的补贴这一条件放宽为回收商得到的补贴不大于制造商缴纳的处置费,更符合当前我国废旧电子电器回收的相关法规规定。

1.2.5 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经济和环境效益研究

Klassen和McLaughlin(1996)认为环境管理在某些情况下是会提高企业的绩效的。关于此方面的研究不在少数。Atasu等(2009)对产品再利用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Atasu等(2009)研究了与回收相关的政策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结果发现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指令可以刺激企业去生产环境效益更好的产品。此外,还发现回收法规的效率受到产品结构、消费者环保意识等的影响。Burtraw等(2001)研究了碳交易系统下,电力行业的三种不同碳配额机制下的成本效益。马卫民和赵璋(2012)研究不同模式下的“以旧换新”补贴对供应链的影响,并指出制造商、第三方回收商以及零售商都从中受益。Park等(2015)则是分析了增加碳减排成本是否会改变供应链结构以及社会福利。以上研究侧重于研究环保政策对企业和消费者造成的影响,也有一些文献侧重于环保政策的实施对环境的影响。

Gu等(2015)考虑企业可以选择生产两种产品:一种是不可被再制造的,其生产成本较高;另一种是可以被再制造的,其生产成本较高,再制造成本较低。假定消费者对不可再制造的产品、可以再制造的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感知价值不同。基于此模型的基本假设,分析企业的生产行为带来的环境效益。Kerr和Ryan(2001)以澳大利亚的施乐复印机的再制造为例,将投入再制造的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产生的环境效益量化,结果发现从复印机的整个周期来看,再制造可以减少原材料的使用并大幅度降低环境污染。Walls(2006)认为在一个对制造商征收处置费,对回收企业进行补贴的模型中,大多数的EPR政策都可以降低原材料的使用,减少环境污染。郭成恒和丁雪峰(2014)在碳排放差异的情况下,构建一个由政府—制造商—第三方回收企业组成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发现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制定合适的补贴与碳税机制,达到既提高回收率、推进再制造,又能够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促进节能减排的综合效果。Bansal和Gangopadhyay(2003)分析了对环保表现好的企业奖励和对环保表现差的企业惩罚两种引导政策对环境和社会福利的影响。

近年来,环境问题引起了政府和企业的重视,但是在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情况下,很难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达成一个平衡关系。Chaabane等(2012)通过企业成本和操作策略评估铝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平衡。结果发现当前阶段的环保政策必须要加大力度,才能得到更好的环境效益。此外,还验证了有效的碳管理策略是可以帮助企业以低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张汉江等(2016)通过构建一个由政府、制造商、再制造商和回收商构成的序贯博弈模型,研究在政府提供补贴给再制造商的情况下,政府、制造商、再制造商和回收商的决策。结果发现,政府的补贴政策能有效提高再制造品的竞争优势,同时有效降低废旧产品的处理成本,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Zhang等(2012)和张雪梅等(2014)则是通过研究一个既可以生产传统产品也可以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的最优产品设计,发现了在政府宏观政策引导下,企业选择有利于环境的产品设计策略,在增加企业利润的同时也可以提高环境效益。 CuHkM3qZcs4HHtAKCbNTbzKaNd0kSqiFYr7xDKcQawU372NEpjlLDYZzPu/l3q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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