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定企业产量 q 1 和 q 2 的前提下,分析企业间的碳配额交易量。企业 i 的利润函数π i 可以表示为:
式(3-3)的右边,第一部分表示企业 i 从产品生产中得到的收益,第二部分是企业 i 的生产成本,第三部分是企业 i 通过售卖碳配额得到的收益,或者是从其竞争企业购买碳配额所付出的成本,具体是收入还是成本取决于 的正负。如果 ,第三部分表示成本;如果 ,第三部分表示收入。首先,通过分析企业 i 的利润函数的性质,可以得到引理3.1。
引理3.1 假设 x j >0并且- x j < x i <0。如果 p > q i /be j ,则π i 关于 x i 递减;如果 p < q i /be j ,则π i 关于 x i 递增。
引理3.1给出了碳配额交易价格的一个阈值。如果交易价格超过这个阈值,那么对于企业 i 来说,售卖没有用完的碳配额是最优的行为。如果交易价格小于或者等于这个阈值,企业 i 则不应该售卖多余的碳配额。另外,发现这个阈值关于企业 i 的产量递增,关于企业 j 的单位碳排放量递减。所以,如果购买碳配额的企业是一个高碳排企业,那么售卖碳配额的企业愿意以较低的价格售卖碳配额,但是如果购买碳配额的是一个低碳排企业,则只有较高的交易价格下,富余碳配额的企业才愿意售卖碳配额。
基于引理3.1,可以得到 q 1 和 q 2 在给定的情况下碳配额的均衡交易量。为了便于表述,定义符号 S 1 、 S 2 、 、 、 、 、 、 、 和 。
其中, φ 1 ={ p > F 1 }, φ 2 ={ p < F 2 }, 。
我们很容易得到集合( S 1 , S 2 , , , , , , , , )是完备且相互排斥的。通过分析与计算,可以得到引理3.2。
引理3.2 给定 q 1 和 q 2 ,碳配额的均衡交易量 和 为:
(1)当 ,两个企业间达不成交易,即
(2)当 ,企业 i 从企业 j 购买所有的剩余碳配额,即
(3)当 ,企业 i 从企业 j 购买部分的碳配额,即
引理3.2表示当两个企业均有多余的碳配额( S 1 ),或者两个企业均用完各自的碳配额( S 2 )时,两个企业间无法进行交易。当其中一个企业用完自己的碳配额,而另一个企业有多余的碳配额未使用,碳交易有可能会发生。然而,如果碳交易价格比较低( 和 ),即使企业有多余的碳配额未使用,也未必愿意卖给另一个企业。类似地,如果碳交易价格过高( 和 ),那么即使企业的碳配额不够用,也有可能不去购买额外需要的碳配额。只有当碳交易价格适中的时候( 和 )。两个企业才有动力去交易。尤其是,如果卖家自己的生产量很高的时候( ),其剩余的碳配额相对比较少,此时,买家将会购买全部的剩余碳配额。如果卖家自己的生产量比较低的时候( ),那么其剩余的碳配额是比较多的,此时,买家只会购买其剩余碳配额的一部分。
在已经知道碳配额的交易量后,求解两个企业的均衡产量。记 为企业 i 在分配机制 X ( X = G , B )下的均衡产量。为了便于表述,定义下列符号:
首先分析祖父分配法下的均衡产量。由引理3.2可知,企业可能是一个潜在的卖家或者买家。但是,在均衡状态下,仅仅企业2有可能将碳配额卖给企业1,反之不成立,即企业1卖给企业2碳配额的可能性不存在。这是因为企业1的生产成本比较低,其通过生产获得的边际收益较高。对于企业1来讲,只有当交易价格很高的时候,企业1才有可能出售手中的碳配额。然而,交易价格过高则会导致企业2不愿意去购买碳配额。因此,导致交易无法达成。此外,分析结果还表明了如果企业2有碳配额剩余,那么它一定会全部出售给企业1。否则,就会用光自己的碳配额来生产。换句话讲,引理3.2中的情况(3)是绝对不会发生的。从而,可以得到定理3.1。
定理3.1 在祖父分配法下,存在唯一的产量均衡和交易量均衡为:
(1)如果0< γ < γ 1 ,且 ,则
即企业1用完自己的碳配额,并且企业2将其全部的碳配额卖给企业1。
(2)如果0< γ < γ 2 ,且 ,则
即企业1用光自己的碳配额,企业2只用了部分的碳配额,并把剩余的碳配额都卖给企业1。
(3)否则, , , ,两个企业各自用光自己的碳配额,碳配额交易并未发生。
定理3.1表明由于参数取值不确定,三种情况均有可能发生,如图3-2所示。定理3.1表明当 γ 足够小并且 p 是适中的时候,交易才可能发生。这是因为当 γ 比较小的时候,碳减排政策比较严格,碳配额是比较稀缺的。当 p 比较适中的时候,双方通过交易均可以得到收益,所以,不管是卖家还是买家都有动力去交易。否则,即使碳配额稀缺,但是交易价格过高或过低,交易也无法达成。当 γ 比较大的时候,相对而言,碳配额不是非常短缺的。此时,企业双方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碳配额的交易将会导致市场格局的变化。因此,双方均满意的市场价格很难达到,交易无法达成。另外,交易量的多少取决于参数的取值。注意,由于企业2的生产成本较高,其边际生产收益相对较低。因此,当 p 是适中的,对于企业2来说,售卖碳配额比生产产品的收益更高。然而,如果参数满足 γ 比较小并且 p 相对比较低时,此时企业1用购买的碳配额生产的边际收益是比较高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1将会购买企业2所有的碳配额,企业2也愿意卖所有的碳配额给企业1,自己不生产。当 γ 变大并且 p 相对较高时,此时企业1和企业2之间也愿意达成交易。但是,由于此时碳配额增加,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激烈,此时企业2将碳配额中的一部分用来生产,余下的部分卖给企业1。接下来,分析标杆分配法下企业的产量均衡。
图3-2 两种分配方法下的均衡产量
定理3.2 在标杆分配法下,两个企业交易量和产量的均衡为:
(1)当0< γ < γ 3 ,且 ,则
即企业1用光自己的碳配额,并且从企业2购买其全部的碳配额,此时,企业2自己并不生产。
(2)当0< γ < γ 4 ,且 ,则
即企业1用光自己的碳配额,企业2售卖部分的碳配额给企业1,剩余的碳配额自己用来生产产品。
(3)当 γ 0 < γ ≤1,则
即企业2用光自己的配额,但是企业1仅用部分配额去生产,剩余的配额并不和企业2交易。
(4)否则, , , ,即两个企业均用光自己的碳配额,没有交易发生。
图3-2展示了定理3.2中提及的四种情况。结果发现标杆分配法下的均衡结构与祖父分配法下的均衡结构类似。定理3.2中的情况(1)、(2)和(4)与定理3.1中的情况(1)、(2)、(3)一一对应。唯一不同之处在于使用标杆分配法时,当 γ 比较大的时候,企业之间不会交易碳配额。具体情况是:企业2用光了自己的碳配额,企业1只用了部分的碳配额,有碳配额剩余,但却没有达成交易。然而,这种情况不可能在祖父分配法下发生。这是因为与祖父分配法相比,标杆分配法分给企业1的碳配额比较多。当 γ 比较大的时候,企业1得到了超过自身需求的碳配额量。然而,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个彼此都满意的交易价格,所以企业1并不会售卖多余的碳配额给企业2。再者,企业1为了保证市场价格不至于过低将会保留部分碳配额不用。对比来看,祖父分配法是依照历史排放数据来分配碳配额的。因此,当实施碳减排政策后( γ <1),企业均不会得到超过其需求的碳配额量。从这个角度来讲,祖父分配法鼓励企业去用光碳配额。因此,祖父分配法下的总体碳排放量只是减少到了政府强制规定的限额。然而,在标杆分配法下,可以通过市场作用机制使得碳减排量达到一个更低的标准,并且有可能低于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最后,从定理3.1和定理3.2可知,一方面,如果碳交易发生,那么交易量必是企业2生产计划外的全部排放量。这是因为买家(企业1)将会购买对自己生产必需的碳配额。另一方面,对于企业2,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企业2的边际生产收益高于其边际售卖收益。那么,企业2将用完所有的碳配额用来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不会发生。第二种情况,对于企业2来说,售卖碳配额比自己用来生产利润更大。企业1所需的额外的碳配额超过企业2能负担的量,因此,企业2会把所有的碳配额都卖给企业 1 ,自己并不生产。第三种情况,企业1愿意购买企业2所有的碳配额,但是企业2为了牵制企业1产量不至于过大,用部分的碳配额用来生产产品,其余的卖给企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