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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障

明确落实举措和任务分工,市、区知识产权部门投入相应资源,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同

加强与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协同,共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发展。通过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等平台,加强政策宣讲,扩大受益企业范围。各区知识产权局主动与经信、科技等部门对接,协同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竞争力。

(三)突出重点

对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进行分析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按照产业领域和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分类,形成重点企业服务清单。建立特派员制度,对重点企业定期走访,进行个性化辅导。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推广优秀案例。

2022年广东省将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办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专场培训活动逐渐开展,举办宗旨就是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提升专精特新企业质量,助力企业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应用,加快培养企业知识产权领域的管理人才、服务人才和技术人才。

案例参考1-5:杭州“3·18”特大假冒西湖龙井证明商标茶叶专案

2021年,杭州市公安局有针对性地加强西湖龙井茶品牌保护,组建工作专班,对线上、线下销售假冒西湖龙井茶叶的行为主动开展线索排摸和专案办理。4月7日,杭州市公安局出动警力400余人,会同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在浙江、北京、上海、河北、福建、江苏、江西、安徽等9省(市)12地开展统一收网抓捕行动,先后侦破销售假冒西湖龙井茶叶案件14起,抓获涉案人员83名,其中62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次行动共捣毁制假窝点18处、售假门店32家、假冒包材印刷厂8处、仓库18处,缴获假冒西湖龙井茶5000余斤,印有“西湖龙井”等证明商标标识的牛皮纸、铁罐、礼盒等假冒包材及各类标识60余种30余万件,查扣大量塑封机、印刷模具、制版电脑等作案工具,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

案例来源:《浙江日报》2021年4月26日。

案例参考1-6:宁波鄞州“12·2”假冒品牌涡轮增压器案

2020年12月2日,宁波鄞州一家生产汽车零部件的国际知名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其司生产的涡轮增压器在国内市场被大量仿冒并通过网络在全国销售。经查,当地警方成功锁定位于辽宁某市假冒涡轮增压器生产源头的多个团伙。12月15日,在辽宁警方的配合下,宁波警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先后抓获涉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涡轮增压器、包材及铭牌的犯罪嫌疑人12名,现场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半成品、成品涡轮增压器1400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包材、铭牌等配件8980件。经查,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于某伙同多人在辽宁某市成立涡轮增压器的制假工厂,通过以次充好、旧件翻新、刻模仿造等方式大肆仿冒品牌汽车涡轮增压器,并销往浙江、广东、云南等国内18个省份,累计销售假冒涡轮增压器3万余台,销售金额达1964万余元。

案例来源:《浙江日报》2021年4月26日。

案例参考1-7: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2018年1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未侵害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德国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该判决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该判决认定,康文森公司向华为公司提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要约未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康文森公司的前述要约中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约为本三案一审判决所确定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18.3倍。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即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按日累计。该裁定于当日送达。康文森公司在复议期内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康文森公司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明确了采取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行为保全措施时应考虑的必要性、损害程度、适应性、公共利益以及国际礼让因素等,并首次探索日罚金制度,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路径。本案裁定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nnujGx12Vy0MwpIrzsTzyHD6VGMNM5g+1CsM6chf3lrNSFN/mUigLuYk01W+G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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