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制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即通过政府对市场实施适度的干预。从理论上说,政府干预的范畴包括所有影响经济主体行为的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干预,其目的是改善、补充或者纠正市场缺陷,干预手段包括法律、规制和规则制度等。
由于收入不同,不同的消费者在市场中很难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为改善这一状况,政府需要采取税收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等,担负起收入平等化的职责。
当出现垄断或不完全竞争时市场就会失灵,就会出现产品价格过低或者过高的情况,社会产出将从生产可能性边界转移到边界内部,损害经济的有效性。想要解决垄断或不完全竞争所产生的低效率问题,就需要政府干预。
经济外部性是市场非效率的主要原因,是指个体或企业生产和消费给其他主体造成收益或损失的现象。尽管当事人的行动有损于或有利于他人的利益,但由于外部性没有纳入当事人的决策中,从社会整体角度看,只能由政府通过制定法律规则等对外部性进行干预。
市场失灵使得市场难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使社会的经济活动受到影响,因此,只能由政府承担起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这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因。在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下,政府行政手段能够满足主要产业的能源需求、消除能源贫困,但在经济机制、能源价格以及目标协调等方面,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能源分配容易造成能源浪费、能源工程造价过高等问题。
政府干预不当或干预过多会造成资源配置失效,即我们常说的政策性失效。
尽管理论上已有社会福利函数的概念和公式,但实践中难以操作。市场具有合成个人效用和偏好的能力,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将无数社会成员的个人偏好合成社会偏好,而政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受信息不完备的制约,往往很难通过政治程序将个人偏好合成为明确、单一的社会偏好。
如果法律规章不严厉、政策措施不严格,加之政府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那么政府实施的管制以及颁布的命令等就会成为少数人牟取私利的手段,无法达到干预政策的预期效果,从而导致政府干预失效。
在实施政府干预时,政府必须遵循收益大于成本的原则,将干预的范围限定在修补市场缺陷范围内。从本质上看,政府干预是一种经济活动,有成本也有收益,只有在收益高于成本时,政府干预才有意义。政府干预的收益往往难以精确测量,只能通过使用效率和资源总体配置效率体现。政府干预收益往往会被夸大,导致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成本。
市场机制是实现能源优化配置的基础,通过内在化外部性问题、产权安排有偿使用能源,达到能源配置公平、高效,实现可持续利用能源的目的。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只要政府清晰界定能源产权、解决公共物品和外部性问题、按照市场规则交易能源,能源配置就能接近帕累托最优。如果只有市场机制起作用,就会导致能源配置的代际不公,必须依靠政府规制建立和完善能源的产权制度,发挥“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指令式配置能源,严重扭曲了能源价格,造成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完善,我国形成了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的能源分配方式,但化石能源作为“准公共物品”,不能完全采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只有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机制才能实现其有效配置和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