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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本主义前夕西方各国农民的地位

法国。最初,农奴和半自由民同时存在。奴隶可能是人身农奴,他们必须提供无止境的劳役,领主对他们握有除了生死之外绝对的权威;或者他们可能是永业农奴,他们只需提供有限的劳役,并且还拥有撤佃的权利;但是领主有权在佃户去世或迁走后重新处置这块土地。半自由农或隶农有转让他们土地的权利,并且要提供固定的劳役或赋税——这是最初自由身份的标志。这些关系经历了大规模的变化,因为两类条件。首先,奴隶人口的数量因为早至十二、十三世纪的大规模解放运动而显著减少。这与货币经济的出现有关,也与它同时发生。它与领主的自身利益相符,因为它可以让自由民承担起重得多的捐税责任。

其次,是农民联合体的初现。村庄公社自己成为一个为领主的地租承担着连带责任的团体,以换取行政管理上的完全自治权,这个自治权同样也受到国王的保护。双方都从这一协定中获得了好处:对于领主来说他可以只和一个债务人打交道,对于农民来说他们的权利大大增加了。这个联合体甚至一度被召集去参加了三级会议。

贵族发现,这个改变越便捷,他们越成了——与当时的普鲁士容克地主相对——宫廷贵族,一个住得远离土地的食利阶层,并且不再代表任何工作组织;于是,在一个革命的夜晚,他们从国家的经济组织中被轻易地除名了。

意大利。通过镇民买下了全部的土地,或者在政治动乱中没收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最初的农业组织早就在这种情形下改变了。意大利城镇很早就已与人身奴役分道扬镳,它限制了农民的劳役和赋税,开始了分益耕作。它不是最初就带着资本主义的意图而是为了满足所有者的需求。分益佃农必须为统治阶级成员提供食物,其中每一个人都承担着提供不同种类产品的义务。流动资本通常都是由拥有所有权的镇民提供,这些人也不愿意把财富运用在资本主义农业上。这种分益佃农制把意大利和南部法国同其他欧洲国家区分开来。

德国。德国西北部和德国西南部,还有与北部法国相接壤的部分是前一章末尾提到的庄司制组织尤为典型的地区,也拥有分散的保有地。以此作为开端,西南部和西北部以迥异的过程开始了各自的农业组织的发展。在德国西南部,庄司制瓦解了。领主对土地、对私人忠诚和司法的权力,变成了收取地租的简单权力,同时只有极个别的一些与遗产转移相关的强制服役和捐税作为遗存保留了下来。这样,莱茵区或西南部的德国农民实际上就成了自己的主人,能够售卖他的保有地或者将它留给继承人。这种情况之所以能出现,主要是因为庄园法在这里施展了它全部的威力,也是因为保有地太分散了;几个土地保有者经常住在一个村庄里。土地保有权、司法权和君臣关系掌握在不同人手中,所以农民可以利用一个去反对另一个。在德国西部和西南部,土地保有者能够获取的主要收益是公共马尔克分配中的大份土地,还有公共牧场中相对小得多的部分。

在德国西北部,庄司制被土地保有者取消了。只要他们看见了将他们的产品市场化的可能性,他们就会想要增加他们的土地收入,也想获得适合生产市场化产品的土地。因此,在“萨克森镜鉴”时期,甚至更早一点儿,就发生了大规模的农奴解放。于是,如此被释放出来的土地以一定的时间租给了被称为“迈尔”(Meier)的自由租佃人,他们的财产在国家施加的强压之下拥有了世袭的权力,国家也保护他们免遭租金的意外上涨。如果土地保有者想要驱逐佃农,国家便会强迫他找到另一个农民租下这块地,这样税收才不会减少。领主对面积较大的保有地的兴趣导致了单一遗产法的产生,领主强制规定保有地只能由一名继承者继承。地租必须用实物支付,然而货币支付取代了强制性的封建服役。在威斯特伐利亚的某些部分,农奴制被保留下来,但是领主也只是可以在佃农去世后回收他的部分土地。在东南部——巴伐利亚州、上巴拉丁和南符腾堡——农民的财产权通常是没有保障的。世袭的租佃和非世袭的租佃之间、受保护的租约和不受限的租约之间存在着区别。后者仅仅是终身有效并且允许领主在保有者去世之后提高贡赋或者把土地租佃给其他人。领主自己通常都坚持实行强制继承法。贡赋由什一税和佃户变更时所需的费用组成。他们的总和取决于财产是否具有世袭性。徭役并不繁重。人身奴役的模式一直统治到十八世纪,但是除了一份要缴给人身领主的非常小额的、适量的、被多方限制的义务贡赋,这种依附并没有任何意义。这些人身领主常常与土地领主不是同一人。

德国东部的农民直到十六世纪都拥有着最为理想的法律地位。就免役税来说,耕种者根据免役税的规定可以保有土地而不需要提供劳役,并且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相对大面积的土地掌握在一开始就拥有了大面积的海德份地的贵族手中,一个村子里这样的土地通常有三四个,或者更多。司法权和土地保有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这一特征使得日后让佃农承担起义务服役、让贵族直接管理的保有地转变为大型农场都变得更容易了。

在英格兰,存在着本质上就是农奴的体仆和严格上来说地位稍高的庄园仆役。他们严重依附于土地,但同时是普通法院的成员。庄园法十分有威严,这让领主很难压迫农民或增加他们的义务贡赋。土地保有权和司法权是一致的,并且在诺曼征服时期,统一的地区被分封给了各封臣。但是在土地保有者之上还有强大的国家,英国国王在他们的皇家法庭和训练有素的法理学家面前掌握着权威,这一权威保护着农民免遭封建地主的压迫。 QnA+rZBm5YKXaebFL96l0X8gXD6JKoXGJ6A/TRSTMoFCxkXQvaFCnv+LV4M+fb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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