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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领主所有权的起源

小型家庭可能是共产主义家庭发展的起点,但是它也有可能发展成一个大规模的庄园式家庭。以它的经济关系来看,后者主要是农业所有权发展的中级阶段,因此也是封建领主所有制的,是庄园式的且是封建主义的。

以这种发展模式为基础的财富的分化有着不同的原因。其中原因之一是首领地位,不论此首领是氏族的还是军事团体的。在氏族成员之间的土地的划分由氏族首领掌控。这一传统的权力通常发展为世袭的领主权力。氏族对这种世袭荣誉的敬意,表现在贡品的进献、耕种和房屋修建的协助中,并且这种服务最开始是一种要求,慢慢发展成了一种义务。战争中的领导者通过内部分化或向氏族外征服来赢得土地所有权。每一个地方,他都在瓜分战利品和划分侵略土地中拥有特权。他的追随者同样也要求在划分土地时有特权待遇。这种领主的土地一般都不用分担普通份地的责任——比方说,就像在古代的日耳曼经济制度中一样——但是相反,普通份地的占有者还要协助耕种这些土地。

内部分化因为专业的军人阶层的出现而发展,这来源于军事技术的进步和军事装备质量的改进。对于处于依附性经济地位中的人来说,训练和装备都是不可得的。因此在两种阶级中产生了区分,其中一种阶层的人,他们借由他们的财产,既可以提供军事服务也能装备他们自己;另一种则是不能做到这些因此不能维持完全自由民身份。农业技术的发展向着与军事进步同样的方向发挥作用。结果是,普通的农民越来越被他的经济职责所束缚。进一步的分化产生于以下事实:上层阶级,精于战争、给自己提供装备,通过军事活动在不同程度上积累战利品;然而那些不能做到这些的非军人,只能越来越受制于各种服役和课税。这些服役和课税,要么由直接的武力强加于他们,要么就是用来购买豁免权所产生的费用。

内在分化的另一路径是对一些敌人进行征服和镇压。最初,被征服的敌人被屠杀,在某些情况下还伴有食人肉的狂欢。剥削他们的劳动力并把他们转化为负担重物的奴隶阶层的行为,也只是作为次要问题发展起来的。由此产生了领主阶层,他们通过拥有人力而能够清理和耕种土地,这对于普遍的自由民来说则是不可能的事情。奴隶或仆人可以被公共地使用、被整个团体所有、被用于土地的集体耕种,有点儿像斯巴达农奴的情况;或者,他们可能被个人使用,被分配给单独的领主用来耕种他们个人的保有地。后一种发展模式建立起了征战的贵族阶层。

除了征服和内部分化,还需要看到无防御能力的人对军事首领领主地位的自愿臣服。因为无防御能力的人需要保护,所以他认定一个领主为保护人(在罗马)或者为主人(在墨洛温王朝的法兰克人中间)。这样他开始有权要求在法庭上被代表,就像在法兰克王国一样,有权要求在审判中通过战斗获胜,或者有权要求领主的证词而非族人的无罪担保。作为回报他提供服役或者缴纳费用,然而,这些回报方式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对依附者进行经济剥削。他只是在需要提供相当于一个自由民的服役,尤其是在需要军事服役时才能被征召。比如,在罗马共和国行将覆灭之际,各种各样的元老院议员家庭就通过这种方式召集了成百上千的委托人和隶农去反抗恺撒。

领主的所有权起源的方式还有通过封建条约下的土地转让。拥有大量人力和耕畜的首领可以开垦的土地范围与普通农民可开垦土地的范围有极大区别。但是垦地原则上应该属于最开始开垦这块土地的人,只要他有能力进行耕种。因此,对人类劳动力掌控程度的分化,在它出现的地方,间接或直接地为领主阶层最终赢取土地发挥了作用。这种利用更优越的经济地位的例子,就是罗马统治阶层对公田占有权的实践。

领主的土地,在它被开垦之后,通常都以租赁的方式加以利用。租约都是面向外乡人——比如当时在国王或首领保护之下的手工业者——或者穷人。在与后者有关的地方,尤其是在游牧民族之中,牲口也一并被租出;除此以外,一般来说定居在领主土地上的人,负担的是缴纳费用和提供服役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隶农制,在所有的东方土地上都是如此,不论是意大利、高卢还是日耳曼人之中。货币封土和粮食封土,本质上就是借款,通常也是积累奴隶和土地的手段。与隶农和奴隶一起,雇农或雇工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在古代的经济生活中。

通常,出自氏族关系的依附形式与源于领主权力的依附形式是混合在一起的。对处于领主保护之下且没有土地的人或外乡人而言,氏族的成员身份不再是问题,而且氏族成员、马尔克成员、部落成员之间的区别消失,都处于封建附庸这一个名目之下。领主权力发展的原因还有巫术这一职业。在许多情况下,首领并非来自军事首领,而是出自唤雨巫师。巫师可以对某些物体下咒,这些物体随后就被“禁忌”保护起来,不得对其有任何干扰。巫术贵族因此获得了僧侣的财产,当王族与僧侣联合,僧侣也会利用禁忌来保护他的个人财产,这在南太平洋诸岛中尤其常见。

领主财产发展的原因还可能由贸易提供。对与其他公社进行贸易的限制,一开始完全掌握在首领手中。人们要求首领为了部落的利益而使用这一权力。然而通过征税,首领把这一权力用作一种收入来源。起先,这种税只是外族商人因为被保护而上缴的费用,因为首领给予了他们市场特许权并且保护了市场交易——不用说,这税就相当于是报酬。之后首领经常自己进行交易,通过排除公社——村庄、部落或者氏族——的其他成员建立起垄断。于是他获得了放贷的手段,这也是让他自己部落的成员降级为役农的手段,同样还是积累土地的手段。

首领可以经由两种方式进行贸易:第一种方式,就是对贸易进行管制,因此垄断权就仍然掌握在首领个人手中;要么就是一群首领联合起来组建一个贸易区。这种方式就产生了城镇,还有贸易者贵族阶层,也就是依靠贸易利润进行财富积累来维持社会地位的一个特权阶层。第一种贸易方式正是许多黑人部落的规则,比如喀麦隆海岸地区的那些部落。在古埃及,贸易垄断权典型地掌握在个人手中,法老的帝国权力大部分都建立在他们个人垄断贸易的基础上。在昔兰尼加(Cyrenaica)国王之间,在之后中世纪的部分封建制中,我们都发现了相同的情况。

首领贸易的第二种方式,也就是城镇贵族的发展,在古代和中世纪早期尤为典型。在热那亚、威尼斯的市场交易所,住在一起的贵族家庭才是唯一的完全市民。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借贷在财力上支持商人,而他们自己并不参与贸易。结果就是,其他人群,尤其是农民,向市政的贵族阶层背负了债务。通过这种方式,产生了古代的贵族土地所有权,同时还有军事王族的土地所有权。因此古代国家的特征是,沿海城镇聚集、作为大量土地所有者的贵族又对贸易充满兴趣。古代文明一直到希腊时期都保持着沿海的特征。在这一古老的时期,没有一个内陆城镇距离海岸超过一天的路程。相反,乡村则是贵族首领和他们的佃户的所在地。

领主的财产可能还在税收组织和国家官制中有其财政根源。在这一方面又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出现了一个集权化的王族个人的项目,并且将行政官员与让他们得以行使权力的来源分离开来,这样,除了王族,不再有任何人拥有政治权力;另一种可能是,存在一类行政组织,还有诸侯、税农和官员的事业,其作为附属的、次要的角色,与王族的事业一起起作用。针对后一种情况,王族把土地租给花他们自己的钱支付所有行政费用的下属。根据这两个体系中的哪一个占据支配地位,国家的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样貌。经济的考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哪一种形式会胜出,东方和西方在这方面又表现出与以往一样的差异。东方经济——中国、小亚细亚、埃及——以灌溉农业占主导;然而在先开垦土地才能定居的西方,林业成了典型形式。

东方的灌溉文明直接从原始的耨耕文明发展而来,并且也不使用动物。同时,它还用大河——美索不达米亚的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埃及的尼罗河——的灌溉发展出了花园文明。灌溉和它的限制意味着一个成体系的、有组织的农业方式,由此又发展出了近东大规模的皇室经济,这尤以底比斯的新王国为典型。亚述和巴比伦国王的由退回至男馆制度的大量家臣执行的军事活动,主要就是为了确保修建灌溉水渠和把大片荒漠变成耕地所需的人力资源而捕获男性的活动。

国王保留着对水资源的控制权,但为了实现这一点又需要一个有组织的官僚机构。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农业和灌溉机构,它们的基础必然是经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官方机构。它在它的整个历史中都维持了对国王个人经济事业的附属地位。个人官员是奴隶,或国王的依附者,甚至是战士,并且经常被打上烙印以防逃跑。国王的税收部门以实物缴纳(征实)作为基础,在埃及这些实物被储存在仓库,国王就是用这个仓库来供给他的官员和劳动者。这种供给也就是最古老形式的公职俸禄。

大体上,上述制度的结果是让人民与王族之间建立起了主仆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所有依附者的义务服役和村庄对强加负担的连带责任之中,也表现在托勒密王朝被称为户籍的基本原则之中。在此原则下,个体农民不仅仅束缚于土地之上,同样也与他的村庄捆绑,实际上,如果他不能证明他的户籍,那么他就不具有合法身份。这一制度不仅流行于埃及,同样还流行于美索不达米亚和日本,我们在七到十世纪的日本发现了一种ku-bun-den制度(班田制)。在所有这些情形之下,农民的处境都与沙俄米尔成员的处境相似。

从属民的义务服役之中,逐渐产生了以王族为中心的货币经济。这一发展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路径。一种是生产和贸易都由王族执行的个体经济;或者是,王族利用政治上屈从于他的劳动力去生产不仅为个人所用同时也进入市场的产品,就像埃及和巴比伦的情况那样。贸易和面向市场的生产是大型家庭的辅助生产手段,并不存在家庭机构或工业机构的区分。这就是被洛贝尔图斯(Rodbertus)称为“庄宅经济”的经济组织类型。

庄宅经济再次成为众多发展路径中的起点。其中之一就是埃及的谷物银行制度。法老拥有散布于土地上的谷物仓库,农民向这些仓库上缴的不仅仅是他义务缴纳的实物,还有他的全部产品;对于这些上缴的物品,国王则会开出能够作为货币使用的支票。另一种可能的路径是皇家货币税收的发展,然而,这需要的先决条件是货币的使用已经大量渗透在私人经济关系中以及生产和国内一般市场的大幅发展。所有这些条件在埃及托勒密王朝都得到了满足。鉴于当时国家的行政技术的发展水平,这一制度在制定预算方面遭遇了困难。结果,统治者通常会把计算上的风险转移到他人头上,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的一种:要么,他将征税这一环节分包给冒险者或者官员;或者,他将之直接指派给战士,战士就从这些收上来的税款中获取自己的俸禄;又或者,他把这一任务交给土地所有者。将征税环节交付到私人手中,是缺乏可靠行政机器的结果,这又可以再一次溯源到政府官员道德的不可靠性。

把征税工作分包给冒险者的举措在印度也同样得到了最大规模的发展。每一个柴明达(Zamindar)都有发展成为土地所有者的趋势。征兵工作也被分派给了被称为贾吉达(Jagirdar)的承包人,他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人,不论这些人的具体素质如何;这些承包人也想要尽力成为大地主。这样的土地所有者与对上对下都完全独立的封建贵族类似,与必须完成招募任务的瓦伦斯坦(Wallenstein)所处的地位类似。当统治者将征税工作转交给官员,他通过协议固定一个明确的总额,多出来的部分就归官员所有,而他们也必须向行政员工支付一定数额。这就是中国大陆早期的行政制度,也是古代东方的州长组织制度。随着向现代税收政策的过渡,中国的统计数据显示出人口的突然激增,这是因为大陆官员之前都会有目的地少报。第三个在以王族为中心的货币经济的名目下可能的情况,是将征税工作指派给士兵。这是国家行将破产时的救生手段,并且当王族无力支付给士兵军饷时就会这样做。对这一策略的采用,解释了从十世纪开始土耳其军人统治了哈里发事务的这一转变。士兵发展成了军事贵族,因为中央政府不再对税收有实际上的控制权,并且通过将这一职能转移给军队而使自己脱身。

最初确保货币和募兵安全这一政治功能的个人化的三种形式——将其集中给个人承包人、官员或士兵——成了东方封建制度的基础,这种制度发展的基础是货币经济的瓦解,而这种瓦解又缘于国家对利用自己的官员管理征税这一技术的缺失。这导致了次一级的、被合理化的农业共产主义,还有农民公社对包税人、官员或军队负有的连带责任、共同耕种和对土地的依附。西方制度明显与东方不同的事实在于,在东方并未产生领主保有地经济,具有支配地位的是强制摊派。另一个特征是,当农民从实物支付向货币支付转变的过程中,即便出现最小的困难,东方的经济制度都很容易退回到物物交换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东方的政治制度便会极度容易从表面上高度发展的文明状况回到原始的物物交换经济的状况。

至于第四种也是最后一种实现皇家收入的方式,我们发现的是王族把职能指派给首领或土地所有者。王族因此避开了行政组织的问题。他将增税,有时还有增兵的任务转移到了已经存在的个人代理的肩上。这就是罗马在帝国时期,文明从海岸扩张到内陆、国家从基本就是一个海洋城镇联合体转变为一个领土帝国时所发生的。内陆仅仅是知道庄园经济,但并不使用货币。增税和增兵的职能现在被强加于它,于是大地主——有产者——成了统治阶级,并一直延续到查士丁尼时期。而他们统治的依附者群体让他们能够纳税,然而帝国的行政制度没有完善到足以匹配帝国自身的成长速度。在行政技术方面,以下事实正是这一情况的特征:与自治城市一同出现的还有封建割据地区,其中的首领是拥有大量土地的贵族,他们负责国家的征税和募兵。西方从这一状况中发展出了隶农,然而在东方,隶农制就像户籍制一样古老。在戴克里先(Diocletian)的统治之下,这一基本原则的施行扩展到了整个帝国。每一个人都被包含进地方纳税单位中并且绝不能离开。当经济和政治生活的重心已经从海岸转移到内地时,这种地区的首领通常就是这一地方的领主。

这一发展阶段的特殊情况是殖民地所有权的出现。最开始对赢取殖民地的兴趣单纯是出于财政原因——殖民地资本主义。实现这一目标——也就是金钱上的剥削——的方式是征服者让臣服的本地人以货币的形式或以上交产品,尤其是食物和香料的形式来纳税。国家大都把对殖民地的剥削行为转交给商业公司完成——比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自从本地的首领成了连带责任的居间人,他们也就变身成了地区的领主,而最初自由的农民则成了他们的农奴或是被土地束缚的依附者。对土地的依附,连带着封建的义务、公共耕种、对土地重新分配的权利和义务,全都出现了。殖民地所有权发展的另一种形式是由领主执行的对土地的个人分配。西班牙的南美托管地就是这一类型。托管地是一种封建赐地,并伴有可以强制印第安人义务服役、纳赋或劳动的权力。托管地以这种形式一直延续到了十九世纪初期。

东方制度是出于财政因素、与货币经济相关而形成的政治特权的个人化,与之相反的则是西方和日本封建制度下的产品经济,还有通过封地授予制达成的封建所有权的发展。封建制度一般的目的是通过将土地和领主权利赐给那些能够承担封臣服役的人,以此来供养骑兵。依据所有权的权力是作为封地被赐予还是作为俸禄被赐予,它具有两种形式。

对于以俸禄为形式的封地授予制来说,具有典型性的是土耳其的封建组织。这里并不承认具有永久性的个人所有权,封地只具有终生有效性并且是战时服役的酬报。封地会根据它的收成进行评估,并且与受地人的门第和军事服役内容相称。因为它不是世袭的,所以受地人的后代仅仅在能够提供特殊的军事服役时才能继承它。土耳其政府作为一个最高封建部门,遵循法兰克王室事务管理官的方式规定了所有的细节。

这一制度和最初流行于日本的制度类似。十世纪之后,日本从班田制转向了一个以俸禄原则为基础的制度。幕府将军,也就是天皇的封臣和帝国的总司令,在他的部门的协助下,依据稻米的收成评价土地,并把土地以俸禄的形式赐给他的封臣——大名,大名又把被赐予的土地赐给他们的大臣——武士。之后,封地的继承制被固定下来。然而,原初对幕府将军的依赖仍然以幕府将军控制大名的管理行为的形式保存了下来,大名也相应地监管着他们封臣的行为。

俄国的封建制度与欧洲的更类似。在俄国,在对沙皇履行某些义务服役和承担纳税义务之后,会被赐予封地。受地者必须承担起文武官职,这一规则要到叶卡捷琳娜二世才首次被取消。在彼得大帝治下,税务管理从土地税到人头税的转变导致的结果是,土地所有者要负责缴纳与他持有土地上的人数相符的税款,而人数则是由周期性的调查决定。这一制度对农业组织的影响大体上已经被论述过了(见上文)。

继日本之后,中世纪的西方是具有最高纯度封建制度的地区。罗马帝国后期的条件为此做出了准备,尤其是在土地租佃方面早已具有了一半的封建特征。日耳曼首领的土地权利融合进了罗马的封建制度。经过土地开垦和征服行动——胜利的军队必须要用土地装备自己——还有大规模的“托庇”行动,土地持有物的面积和重要性都大幅增加了。而那些没有财产,或者不再能武装自己从而提供军事服役的农民,迫于军事技术的进步,只能让自己依附于经济上更具有权势的人。另一个影响是大面积的土地被转移给了教会。然而,决定性的条件是阿拉伯人的入侵和组织起法兰克骑兵去对抗伊斯兰部队的必要性。查理·马特(Charles Martel)大范围地推行了教会财产的世俗化运动,以期从被没收的土地中获取军饷,来建立起一个庞大的、必须把自己武装成重装骑兵的封臣骑士军队。最后,赐予除了土地之外的政治官职和特权也成了封地的一项传统。 e1t5ccTnG1/iU73SjxJR5ZX9xz+4HRUD4wSCCWUQTFUFK36agcEzC51bPfYp8I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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