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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产制度和社会团体

(A) 分配形式

分配形式的种类正如农业耕种形式的种类一样千差万别。世界各地的所有权最初都植根于家庭共同体,但是这些家庭共同体有可能是个体的家庭,就像南斯拉夫的札德鲁加;也有可能是一个规模稍大的联合体,就像易洛魁人的长屋。分配有可能建立在两种不同的基础之上。一种是将劳动的物质条件——尤其是土地——视为工具。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将这些工具归给女人和她的亲族。另一种是将土地视为“矛地”,也就是那些已经被征服并且要由男人保卫的领土,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土地就属于男系亲属的氏族或某些其他的男性团体。不论采用哪种基础,单纯的经济情况并不是决定原始分配形式和劳动力分工的唯一因素;相反,军事、宗教、巫术等方面的条件都会对此结果产生影响。

在过去,个体必须调整自己去适应他所属的众多组织。以下是组织的不同类型:

1.家庭。它的结构多样但毫无例外地都是一个个消费团体。生产的物质条件,尤其是动产,也可能属于家庭团体。在这种情况下,分配可能在团体内部得到进一步细化,比如武器和男性衣着用品属于男人,并伴随着一种特殊的继承模式,装饰物品和女性衣着用品属于女人。

2.氏族。这一种类的组织同样能以不同程度的所有权持有财物。它可以拥有土地;作为原来被广泛扩大的财产权的残留,无论如何氏族成员都会对家庭共同体的财产保有一些权利,例如售卖时需要取得成员的同意、优先购买的权利等。另外,氏族对个人的安全负责。它负有复仇和实施复仇法的义务。同样,它还有权分有人头税;并且因为属于某个氏族的女性就是被此氏族共同所有,所以它还有权分有新娘出嫁所获的聘金。氏族在组织构成上可以是父系的,也可以是母系的。如果财产和其他权利归属于男性,我们就称之为父系或男系继承,否则就是母系或女系的。

3.巫术团体。这一种类中最重要的团体就是图腾氏族,它产生于万物有灵论和灵体信仰占据支配地位之时。

4.村落和马尔克协会。本质上就是经济在这一类组织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5.政治团体。这一组织保卫着由村落占领的领地,因此对与土地授予相关的事务拥有广泛的权威。另外它还要求个人履行军事和司法服役,并给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它同样也征发封建徭役、征收赋税。

个人还必须在不同条件下考虑到以下这些因素:

1.土地的领主权,当他耕种的土地不是他自己所有的时候;

2.人身的领主权,当他并非自由人而是被他人所奴役时。

在过去,每一个个体的日耳曼农民都处于与土地领主和人身领主,还有政治君主的关系之中,这些领主中的一个或几个有权要求个体农民服徭役。依据这些不同的领主是不同的人还是同一个人,农业发展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在前一种情况下,不同领主之间的竞争有利于农民获得自由,然而后一种情况却趋向于发展出奴役关系。

(B)家庭共同体和氏族

现在,家庭共同体或家庭通常是小家庭,也就是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共同体。它基于被预设为具有永久性的合法婚姻关系之上。这种小家庭的经济生活在消费方面是一个整体,并且至少在名义上与生产组织相区别。在家庭内部所有的财产权都属于个人家长,但是对于属于妻子和孩子的特殊所有物,财产权会以各种方式受到限制。父系和母系的亲族关系被认为是同等的,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实际上仅仅局限在与继承有关的事务上。原有意义上的氏族概念不复存在;只有在旁系亲族的继承权中还能认出它的遗迹,但是甚至在这里,对于这种关系的存续时间和相关历史也是存疑的。

社会主义理论从婚姻制度具有不同演化阶段的这种假设出发。根据这一观点,最初的阶段是部落内部自发的性滥交(族内婚),与私有制完全不存在的情况相对应。这一假设的证据被发现于各种据说是原始状况的遗迹之中:在各原始民族具有狂欢性质的宗教习俗中,在充斥着肉、酒精和催眠的狂欢宴会中,对性关系的约束消失了;在多个民族都能发现,不论女人还是男人,都拥有婚前性关系的自由;古代东方的庙妓把自己不加区别地献给任何男人而形成了性混乱;还有,在以色列人之中和很多地方都存在一种叔娶嫂式婚姻习俗,即同宗兄弟拥有一项特权和义务,他必须娶死去兄弟的遗孀,为他传宗接代。在这些情况中可以看到原始的族内婚的残余,而这种婚姻制度则被认为已经逐渐缩小成了特定人物的特权。

根据上述的社会主义理论,第二个演化阶段是群婚。特定的团体(氏族或部落)在与其他团体的关系中形成了一个婚姻单位,这个团体中的任一男性都被认为是另外一个团体中任一女性的丈夫。得出这一论断的理由是,在印第安人之中,除了父亲和母亲之外不存在任何表示亲属关系的词语;到了特定的年龄,这些词语就被不加区别地使用。另外的证据来自南太平洋岛屿上婚姻团体的个例,在那里,许多男人对一个特定的女人同时或相继地拥有性权利;或者相反,许多女性对一个特定的男性拥有这种性权利。

社会主义理论认为“母权”是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根据这一理论,当性行为和生育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未为人所知时,家庭共同体不是由家庭而是由母亲团体构成;只有母系亲族有礼仪上的或法律上的地位。这个阶段从广泛存在的“舅权”制度推断而来,在这种制度下,母亲的兄弟是女性的保护人,并且女性的孩子是他的继承人。母权制同样被认为是一个发展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众多共同体中首领都仅仅由女性担任,同时她也是经济事务,尤其是家庭共同体的经济事务的领导者。根据这一状况可以假设,经由抢婚制度社会才得以过渡到父权。过了一个特定的阶段,乱交的礼制基础被谴责,族外婚取代族内婚成了一般原则,也就是说,性关系的对象被局限为其他团体的成员,通常也包括利用暴力手段从这些团体中掠夺妇女。从这种做法中有可能还发展出了买卖婚姻。为这一发展过程提供论据的是以下事实:即使在很多早已经走向契约婚姻的文明民族中,结婚仪式仍然象征着暴力的绑架。还有,在社会主义思想中,向父权和合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转变,是与私有制的起源以及男性确保合法继承人的努力联系在一起的。从这里开始,人类堕入了罪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卖淫则共存。

以上就是母权论的内容,并且社会主义学说都以它为基础。虽然细节上它并不那么站得住脚,但是总体上来说,它对问题的解决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这里,一条古老的真理再一次被证明,即一个巧妙的错误对于科学来说比笨拙的精确更有价值。对这一理论的批评首先导向了对卖淫的演化历程的思考,不言而喻,其中并不涉及道德评价。

我们理解的卖淫是为了获得金钱收入,以一个价格屈从于一段性关系,并且把它作为一个常规职业。在这种意义上,卖淫不是一夫一妻制和私有财产制的产物,而是在远古时期就已经存在的。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每一个发展阶段,我们都能发现卖淫活动的身影。虽然它不常见于伊斯兰文明,并且在少数几个原始民族中不曾出现,但是这个制度本身、对同性和异性卖淫的惩罚,在被社会主义理论者指出的那些没有私有财产的民族中也能找到。无论何时、无论何地,这一职业总是作为一种社会阶层被隔离,并且通常都被社会所排斥,只有僧侣的卖淫是个例外。在职业卖淫和多种形式的婚姻之间,可能存在着永久性的或临时性的性关系的所有可能的中间形态,这些形态的性关系并不一定会受到伦理谴责或法律惩罚。虽然现今为婚姻之外的性愉悦提供的契约是无效的,正如法律原则所谓“无耻的行径不能成为一种‘行为’”,但是在埃及的托勒密王朝,性自由的婚约是存在的,处于此种婚约中的女性可以提供性满足以换取生计、财产权利或者是其他报酬。

然而,卖淫不仅仅具有不合规的性屈从的形式,同时也具有在圣典中举行的礼制性卖淫的合规形式。比如,印度和古代东方的庙妓。这些庙妓是必须在寺庙中服务于宗教仪式的女奴隶,仪式中的一部分就是性狂欢。庙妓还会向公众献身以获取报酬。庙妓的制度可回溯到祭司制,回溯到具有性特征的万物有灵论的巫术,也就是,由于自我逐渐兴奋到狂喜状态,从而陷入了性乱交。

性交作为一种促进土地肥力的巫术形式,广泛流行于农业民族中。性狂欢甚至直接在目标土地上进行,就是希望增加这块土地的生产力。在印度,由于参与这种圣礼,还产生了舞伎这一职业,她们作为自由的高级妓女在印度的文化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就像希腊被如此称呼的女性一样。但是,尽管她们拥有有利的生活条件,她们仍然被列为社会的排斥对象,并且正如印度的舞伎戏剧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她们最好的命运是借由奇迹跃升为生活水平大幅下降的已婚妇女阶层。

除开庙妓,在巴比伦和耶路撒冷也可以看到合乎体统的庙妓,她们的主要客户是旅行中的商人。在丧失了圣礼性和狂欢性之后她们维持了这份职业,处在寺庙的物质利益的保护之下。伟大的救赎宗教的先知、牧师、琐罗亚斯德教、婆罗门教和旧约先知,都坚持反对合法的卖淫还有卖淫产生的根源即狂欢。他们的反对部分地是基于伦理和理性的原因;这个战斗,属于那些希望深化人的内心生活、认为屈服于性欲是宗教目的获胜的最大阻碍的那些人。另外,狂热信徒之间的竞争也起了一定作用。古代以色列的神是一个山神,不是像太阳神巴尔(Baal)那样的堕落神,并且在这场争斗中治安权也站在牧师这边,因为国家害怕与狂欢现象相关的激动情绪会引发下层阶级的革命性举动。然而,处于国家怀疑之下的卖淫本身在狂欢集会被中止之后仍然存续了下来,但是不具有合法地位。在中世纪,尽管有教堂律令,它仍被官方承认并且组成了行会。同样,在日本,让茶室女偶尔充当妓女的做法留存到现在,并且不仅仅没有让她们丧失社会地位,反而让她们在婚姻中尤其抢手。

卖淫地位的改变直到十五世纪末才开始,在查理八世入侵那不勒斯的行动中,性病大爆发,改变也随之而来。从这时起,开始了对卖淫的严格隔离;而在这之前,它是被允许存在于一般的集中区的。在新教,尤其是在加尔文教中,禁欲主义趋势的爆发起到了抵制卖淫的作用,就像后来天主教会的更温和、更谨慎的规则所起到的作用一样。这里的结果与穆罕默德和《塔木德》的制定者所取得的结果相似,他们同样与狂欢行为进行了斗争。

要分析婚外性关系,则必须区分卖淫和女性的性自由。男性的性自由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首先被三大一神论宗教所谴责,并且实际上在《塔木德》出现之前并不被犹太教所反对。女性平等的性自由最初表现为以下事实:在穆罕默德时期的阿拉伯人中,虽然永久性的婚姻早已经得到认可,但是以换取生活所需为目的的临时婚、试婚也同时存在。试婚同样也存在于埃及和其他地方。上层阶级家庭中的女孩尤其不愿妥协于家长制婚姻中严格的家庭限制,而是紧紧抓住她们的性自由,留在父母家中、与男性缔结符合其喜好的婚约。

除开上述这种个人的性自由的例子,在这里还必须提出氏族利用女性获取利益、出租女性以换取粮食的可能性。所谓的性招待,也必须被看到,就是让妻子和女儿去招待客人的义务。还有,纳妾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它与婚姻的区别是基于以下事实:它不能赋予孩子完全的合法性。在阶级内部的内婚制建立起来之后,它总是受到社会阶级差异的限制,又包含着跨越阶级差异障碍的同居。在罗马帝国时期,纳妾完全获得了法律上的承认,尤其是对于被禁止结婚的士兵、对于婚姻机会受到社会阶层因素限制的官员来说。中世纪保留了这一制度,然而1515年的第五次拉特朗大公会议(The Fifth General Lateran Council of 1515)第一次将它完全禁止了。本来从一开始它就被宗教改革中的改革派谴责,但是从这时起,为法律所承认的纳妾制度便从西方世界消失了。

进一步研究社会主义母权理论可以发现,它并不能证明在一般演化序列中存在过它提到的任何一个性生活阶段。如果有能够符合的地方,那也总是伴随着特别特殊的条件。乱交,就算在它存在的地方,也要么就是一种带有狂欢性质的特殊现象,要么就是早期严厉管束性生活之后倒退的产物。在母权理论看来,有一点必须要承认,那就是,万物有灵论的宗教信仰的历史表明了,最初人们并不了解生殖行为和生育行为之间的联系。因此,父亲和孩子之间的血缘联系也并未被承认,就像今天私生子生活在母亲的权利之下一样。然而,孩子仅仅只和母亲生活、父亲缺席的这种纯粹的母系组织根本就不普遍,相反仅仅出现在极特殊的条件之下。

家族内部的族内婚或者是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是一种贵族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皇室血统的纯正性,就像托勒密皇室那样。

在氏族优先权的影响下,女孩必须在嫁出去之前先被供给本氏族成员,否则就必须花钱买断氏族成员的权利。此项权利可以用财富的分化加以解释,同时它也是对财产消散的防护。弟娶寡嫂的习俗也与原始情况不相符,而是产生于男性血脉有可能由于军事或宗教原因断绝这一事实;绝不能让没有战士的家庭失去后代并且任其家族消亡。

当社会阶层出现以后,阶层内部的内婚制出现了。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讲,那就是女儿必须被保留给特定的政治或经济团体的成员。希腊民主政治时代大范围地推行了这一制度,就是为了在城市的市民阶层中保有财产,也是想要通过限制生育来为市民阶层获得政治垄断的机会。

族内婚还以与上级阶层的人联姻的形式存在,它发生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等级森严的地方,比如实行种姓制度的印度。较高种姓的男性能够按照意愿与低于他种姓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或结婚,但是对于女性来说这是被禁止的。作为结果,较低种姓的女性有可能会因为金钱被卖掉,而高种姓的女孩则可以用金钱换回一个男性。协议在孩童时期就被定下,男方可以和很多女人结婚并且得到女方父母的赡养,从一家流转到另一家。在印度,英国政府结束了这种情况,强制名义上的丈夫去供养女方。在任何实行族内婚的地方,都可以将之视为一种退步的表现,而非一个进步的阶段。

家族之间的族外婚随处、随时可见,几乎没什么例外。因为想要尽力防止家庭中男性之间的妒忌,也因为认识到一起长大的异性之间很难发展出强烈的性冲动,这一制度得以产生。氏族间的族外婚基本上都与属于图腾制度的万物有灵论的理念相关。虽然在如美国和印度群岛上那些分隔区域里都能发现它的身影,但是要说它遍布于全世界,这仍是未经证实的。抢婚制度通常被受害者亲族认定为不合法,他们认为这会为血亲复仇或勒索人头税提供正当理由,但是同时它也被认为是一场英勇的冒险。

根据宗法制的规则,合法婚姻显著的标志在于:从一个特定的社会团体的观点来看,一个男性只有其特定妻子的子女才拥有完全的合法身份。这一社会团体可能有几个种类:1.家庭共同体。只有婚生子女才拥有继承权,而旁妻和妾的子女则没有。2.氏族。只有婚生子女才能在血亲复仇、人头税和继承这些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3.军事团体。只有婚生子女才有权武装、瓜分战利品或攻陷的领土及在一般情况下分得土地。4.阶层团体。只有婚生子女才是完全属于这一阶层的成员。5.宗教团体。只有合法的后代才被认为是有资格举行祭祖仪式的,神灵也只会接受他们供奉的祭品。

除了符合宗法制规定的合法婚姻之外,还可能存在着以下关系:(1)纯粹的母系制社会:被承认为合法的团体首领的父亲并不存在;亲属关系仅仅存在于孩子和母亲,或者是母亲的亲族之间。纯粹的母系制团体尤其与男性社会相关联(见下)。(2)纯粹的父系(男系亲属)团体:父亲的所有子女有着平等的身份,不论孩子是旁妻的、妾的还是女性奴隶的,甚至还包括收养的。孩子和女性都屈服于男性不被限制的权威。符合宗法制规则的合法婚姻也产生于这一情况。(3)以母系血缘确定继承权,尽管这个家庭共同体里父母俱在。孩子属于母亲的氏族,而非父亲的。这种情况与图腾信仰有关,并且是男馆组织的遗留(见下)。

(C)在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影响下的家庭演变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原始经济生活做一个一般性研究。把经济生活一律划分成狩猎经济、畜牧经济和农业经济这三个不同阶段的方式,虽然在科学讨论中很流行,但是是站不住脚的。纯粹的狩猎民族和纯粹的畜牧民族都不是原始的,就算有的话,他们也要依赖于他们彼此之间和他们与农业部落之间的交换。相反,原始的经济生活是建立在耨耕水平上的游牧农业的一种,并且通常与狩猎相结合。耨耕是没有家兽,尤其是没有驮兽的一种农业方式;耕犁代表着向传统农业的过渡。驯化牲口需要很长的时间。它有可能以役畜为开端,之后才有了奶畜,直到今天,在东方仍有一些区域不知道挤奶为何物。吃动物的肉则在上述两者之后出现。作为一个偶然现象,屠宰肯定发生得更早;它发生在以肉食狂欢节为目的的礼制中。在最后,我们才找到为了军事目的的动物驯化。从公元前十六世纪开始,马就被用来在平原上骑乘,而在任何其他地方马都是一种役用动物;从中国、印度到爱尔兰的所有民族也都就此开始了英勇的战车战争时代。

耨耕可以由小型家庭单独开展,也可以由聚集起众多家庭,甚至达到上百人规模的劳动力团体开展。后一种农业模式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最初的狩猎必须是共同行动,虽然它的社会化是由环境造成的。牲畜饲养可以并且必须被独立地执行;无论如何,饲养大量牲畜的社会团体的规模不可能很大,因为这项活动需要的土地面积其实很辽阔。最后,粗放农业能够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但是开垦土地的活动仍需要公社共同行动。

在这些农业模式的区别之中还有劳动力的性别区分。最开始,耕地和收割的任务主要落在女性肩上。只有那些需要耕犁而非耕锄的重活儿才需要男性的参与。而以纺织为主的家庭劳动,则由女性单独负责。男性的工作包括狩猎、饲养牛一类的家畜——然而小型动物的饲养还是女性的工作范畴——伐木和金属加工,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战争。女性是持续的工作者,而男性是间歇的工作者。只是随着工作难度逐渐增加、工作强度不断加大,才使得男性成了连续工作的劳动力。

从这些条件的相互作用中,产生了两种公社化的类型,一种是家庭和田间劳动的,另一种是狩猎和战争的。第一种围绕着女性,以此为基础,女性通常占据着主要的社会职位;还经常握有完全的掌控权。女性的房屋最开始是工房,然而狩猎和战争的社会化使得男性社会得以产生。但是不论家长是男性或像印第安人一样是女性,在家庭中总会有一个传统的束缚和一个相对应的宗法性封建制的地位。相反,狩猎和战争的社会化是基于首领的功劳或魅力的领导下实现的,而首领也正是出于此目的被选出。起决定作用的不是他的亲属关系而是他的骁勇善战或其他的个人品质,他是被自由地选出的首领,拥有自由选出的跟随者。

与进行女性经济活动的家庭共同体相对应的是男馆。在25岁到30岁这一有限的生命阶段内,男性们住在一个会所里,远离他们的家庭。以此为中心,进行着狩猎、战争、巫术活动,制作武器和其他重要的铁器。年轻的男性通常成群结队地掠夺女性获取妻子,因此这种婚姻有着一妻多夫的特征,或者购买妻子。女性不允许进入男馆,为的是保证房屋隐蔽性。房屋周围全是能激起害怕情绪的东西,以此来保持房屋的神圣性,就像南太平洋岛上居民的杜克-杜克(duc-duc)。当氏族通常都实行族外婚的时候,舅权通常与男馆制度相关,通常但不总是与母系的亲属关系相连。作为规则,男性的团体依其成员的年龄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到了一个特定的年纪,他们从男馆中退出、重新回到村庄和他们的妻子那儿。通常,男馆也需要见习期。在特定年龄,男孩儿被带出家庭、参与巫术程序(割礼通常也被包括在内)、接受成人礼,便开始了他们在男馆的生活。这个地方是一种营房,一种军事机构,在瓦解时产生了多条发展路线,比如,巫术团体或意大利卡莫拉模式的政治秘密会社。斯巴达的会团、希腊的胞族、罗马元老院,都是这种组织的例子。

这种原始的军事组织不是在每个地方都存在,并且在它存在的地方也都很快地消失了。要么是通过非军事化的过程,要么是通过对必须携带重武器、必须对战士进行特殊训练的单独战争有利的军事技术的发展。战车战和骑兵战尤其推动了这个方向的发展。通常导致的后果是,男性回到他们的家庭,和他们的妻子生活在一起,军事保护不是通过男馆的共产主义而是通过一种协定被保证,这种协定赋予个体战士以特殊的土地权利,让他们能够武装自己。同时,血缘联系变得尤其重要,与之相伴的是万物有灵论或精灵信仰这种最原始的神学,它在世界各地通过某些形式出现。

在男馆的组织形式中,很明显能找到图腾崇拜的起源。图腾崇拜建立在万物有灵论的基础之上,虽然之后它又与后者独立了开来。图腾是一个动物、一块石头、一个人工制品或不论一个什么物件,其被认为拥有精神。图腾集体的成员与这个精神拥有万物有灵论上的亲属关系。当图腾是一个动物,它被禁止捕杀,因为它与这一团体有着同样的血脉;从这个禁忌中还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禁食习俗。都属于一个图腾的这些人组成了一个文化统一体、一个和平的团体,团体的成员之中绝不能发生打斗。他们实行族外婚,同图腾成员之间的婚姻被认为是乱伦,并且需要通过严厉的惩罚来赎罪。因此,一个图腾对于其他图腾来说就是一个婚姻团体。在这方面,图腾团体作为一个礼制性的概念贯穿于家庭和政治团体之中。虽然存在个别的父亲和他的孩子、妻子生活在家庭团体之中,但是母系的继承其实才是普遍的规则,孩子属于母亲的氏族,并且在礼制上与父亲相异。这就是所谓母权制的事实基础,因此,它与图腾信仰一样是男馆时期的残留。在图腾信仰缺席的地方,我们发现了族长政治,或者是与父系继承相伴的父系统治。

有着越来越强大趋势的族长政治与更古老的母权体系之间的斗争,可能是由已有的土地占有制决定的。要么,就是土地遵照经济原则被分配,也就是,它被看作是女性的工作场所;要么就是按照军事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它被看作是征战的成果和对军事保护的顺从。如果耕种的主要责任落在了女性肩上,那么土地会被作为孩子监护人的舅舅继承。如果土地被视为矛地,那么这一权利就归给军事组织;孩子被算作是属于父亲的,还有另一个结果则是,女性被排除在土地权利之外。军事团体想要通过将土地分配持续保有为父系氏族的职能来维持成员提供军事服务的经济基础。从这种努力之中迅速发展出了叔娶嫂式婚姻和与女性继承人相关的法律,也就是,血缘最近的亲属具有与这支血脉最后一位女性后裔结婚的权利和义务。希腊的情况尤其符合这一制度。

另一种可能性是,个人财产关系决定了父系组织和母系组织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平等的人之间,更古老的婚姻形式显然是换妻,尤其是在家庭与家庭之间,年轻人会交换他们的姐妹。随着经济身份的分化,女性被视为劳动力,作为有价值的物品、工作动物被买卖。那些买不了妻子的人,就要为妻子服役或者永远住在她的家里。买卖式婚姻和服役式婚姻,一个遵循的是父权制律法,另一个遵循的是母权制律法,可能同时存在,甚至在同一个家庭中存在。因此,哪个都不是普遍的制度。女性总是生活在男性权威之下,或是在她自己的家庭共同体里,或是在购买了她的男性的家庭共同体里。买卖式婚姻,就像服役式婚姻,可能是一妻多夫的,也可能是一夫多妻的。当有钱人随意买妻时,无产阶级,尤其是兄弟,通常会合伙购买一个共同的妻子。

在这些关系的背后,是“群婚制”,它可能从具有巫术重要性的婚姻阻碍中发展而来,比如存在于图腾团体或家庭共同体中的婚姻阻碍。男性一个接着一个或同时接收一个姐妹团,当女性也成了团体的财产从而与他们“结婚”,男性也必须接收大量的此类女性。群婚只是偶然出现的,并且明显不是在婚姻演变过程中的一个普遍阶段。

购买得到的妻子通常屈从于男性完全的父权制权威。这一至上的权力是原始时期的事实。它一直作为原始民族的一种特征表现于原则之中。

(D)氏族的演进

现在要讲的是氏族的演进。盖尔语的氏族指的是血缘亲属关系,与对应的日耳曼语Sippe、拉丁语proles的意义一致。首先需要区分不同的氏族类型:

(1)氏族成员相互之间在巫术意义上具有亲属关系,有着食物禁忌,相互之间有着特殊礼制行为的规则,等等,这些是图腾氏族。

(2)军事氏族是一类联合体,就像最初设立在男馆里的那样。他们对后代们施加的控制有着极为广泛的重要性。一个没有通过男馆见习期的、向严苛的练习和与之相关的力量测试投降的个人,或者一个没有被接收进祭祀礼仪的个人,在原始民族的术语中就是一个“女人”,并且不享有男性本应该有的政治权利或经济特权。军事氏族在男馆消失很长时间后还维持着它早先的重要性。比如在雅典,就是通过团体,个人才能保有它的市民身份。

(3)氏族作为一个特定范围内的血缘亲属团体。在此,男系氏族是最重要的,下面的讨论也仅仅与之相关。它的功能在于,首先它要履行血亲复仇、对抗外者的义务;其次它要在团体内分配罚金;第三,它是矛地的分配单位,在中国人、以色列人、古日耳曼人的法律中,直至有史时期,男系亲属都拥有在土地能被卖给外族之前必须先获得土地满足的权利。就这一点而言,男系氏族就是一个精选的团体,只有身体和经济的能力都足以武装自己进行战争的男性,才会被承认是氏族人。不能达到这一要求的人,必须将自己“委托”给一个封建领主或保护者,委身于他们的力量之中。因此男系氏族实际上成了财产拥有者的特权集团。

一个氏族可能是有组织的也可能是没有组织的,原始的状况反而是一种中间状态。氏族中通常存在一位族长,虽然在有史时期通常不再如此。原则上他才是唯一的领头羊。他在氏族成员之间争吵时进行仲裁,为他们划分土地,诚然,是依据传统而非肆意,因为氏族成员们要么就拥有平等的权利,要么至少服从于一个确定的有限制的不平等。氏族族长的典型是阿拉伯酋长,他仅仅通过劝诫和良好的示范来控制他的子民,正如在塔西佗时代,日耳曼人更多是通过以身作则而非命令来统治。

氏族的命运多种多样。在西方,它已经完全消失了;在东方,它又被完整保留了下来。在古代,家族和氏族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每一个古代城市在最初都是由氏族而非个人构成。个人只是作为氏族、军事组织和分担课税徭役的组织的成员时才属于城市。同样,在印度,氏族的成员身份对上层种姓,尤其是骑士种姓来说是必需的,然而低等的和后建立的种姓的成员则属于迪维克(Devak),也就是一个图腾信仰团体。在这里,氏族的重要性建立在这一事实上:土地制度基于氏族首领赐予的封地。因此我们在这里同样找到了作为土地划分原则的世袭荣誉或个体能力。一个人拥有土地,但不能因此而变得高贵;但是相反,一个人享有土地份额的继承权因为他属于一个高贵的氏族。此外,在西方的封建制度下,土地被封建领主划分,与氏族和亲属关系无关,而封臣的忠诚则是一种个人的约定。在今天的中国,经济制度仍然是半共产主义的、基于氏族的。氏族在他们各自的村庄拥有学校和仓库、维持着田地的耕种、参与有关继承的事务,并对成员的不法行为负责。个人的全部经济生活都依赖于他在氏族中的成员身份,个人的账目通常也是他氏族的账目。

氏族的瓦解是两种作用力的共同结果。第一种是预言的宗教力;先知想要建立起与氏族成员身份无关的他的公社,耶稣所言,“叫我来,并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动刀兵。因为叫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叫女儿与母亲生疏”(《马太福音》,第10章,第34—35节)和“到我这里来的任何人,若不恨他自己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女、兄弟和姐妹,就不能作为我的门徒”(《路加福音》,第14章,第26节)表达了每一个先知关于将氏族作为一种建制的计划。在中世纪,教会设法取消氏族在继承方面的权利,从而它才有可能保留被遗赠的土地。但是在这方面教会并不是孤军奋战。在犹太人之中,一些力量做了几乎同样的事情。氏族直至流亡仍保留了它的生命力。在流亡之后,的确有很多平民被登记进了之前只有上层阶级家庭才拥有的宗谱之中。但是这种氏族的划分之后又消失了,可能是因为这些最初具有军事特征的氏族在非军事化的犹太国中没有根基,因此保存下来的只是基于血统或者个人忠诚的忏悔集团的成员身份。

第二种推动了氏族解体的力量是官僚阶级。在古代,我们在埃及的新王国时期找到了官僚机构的最大发展。这里没有氏族组织的痕迹残留,因为国家不允许。结果,出现了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平等和性契约的自由;子女一般来说继承他们母亲的名字。皇室的力量害怕氏族并鼓励了官僚阶级的发展。这一进程的结果与中国的相反,在中国,国家并不足够强大到可以破坏氏族的势力。

(E)家庭共同体的演变

原始的家庭共同体不一定是纯粹的共产主义的。在这里,通常所有权有相当大的发展,这种所有权甚至包含了子女,并且尤其针对铁器和纺织产品。同样还有女性从女性处继承、男性从男性处继承的特殊的权利。我们可以发现,绝对的家长权就是一种普遍情况,或者它可能被其他组织比如图腾集体或母系氏族削弱。家庭共同体几乎总是纯粹的共产主义的,至少在消费方面,即使不是在财产方面。以此作为一个基础,开始了各种各样的发展进程,也达到了各不相同的结果。

小型家庭可能发展成为一个扩大的家庭,这一扩大的家庭的形式,要么是自由公社,要么就是庄宅式家庭,就像拥有大量土地的男爵或亲王他们的奥伊斯科(Oikos)一样。前者通常导致了以经济为发展基础的劳动的集中,然而庄宅式的发展则源于政治因素。

在南斯拉夫,从家庭共同体发展出了札德鲁加,在阿尔卑斯山地区则发展出了公社。这两种情况下,家长通常都是选举产生,并且一般都可以被罢免。最开始的情况是生产中的纯粹共产主义。从团体中退出的人要被没收一切分享公共财产的权利。偶尔在别的地方,比如在西西里和东方,出现了不同的发展进程,公社不是以共产主义的方式组织起来而是建立在份额的基础上,因此个人总是可以要求分配并且拿走他的份额去到任何他想去的地方。

庄园发展的典型形式是家长制。它显著的特征是财产权专属于个人,没有人有权要求检查家长的账目,并且这一专断的位置是继承的、为家长一生所有。这种专制统治的对象涵盖了妻子、子女、奴隶、货物和供给品,罗马法中的家产就表现出了这一种类古代的完备形态。这种所有权是绝对的,它不同于女人面对的夫权或者孩子面对的父权的原则。家庭中父亲的权利可以拓展到处决或售卖妻子、售卖子女或把他们租出去当劳动力,这种时候他们也只受到一些礼制性的限制。根据巴比伦、罗马和古日耳曼的法律,父亲能够收养其他孩子并将之视为己出、让他和自己的孩子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在女奴隶和妻子、妻子和妾、认领的孩子和奴隶之间没有区别。认领的孩子之所以被称为自由人,只是因为他们和奴隶之间存在的唯一区别,即他们有时有机会成为自己家庭的家长。简而言之,这个制度是一个纯粹的男系亲属氏族的制度。它与畜牧经济有关,也与个人作战的骑士构成军事阶层这些情况有关,还与祖先崇拜有关。然而,一定不能把祖先崇拜与对死者的崇拜混淆。后者可以脱离前者存在,就像埃及的情形一样。然而祖先崇拜包含了对所有逝去的氏族成员的崇拜的集合,比如在中国和罗马,建立在这一集合之上的,是父权的不可撼动的地位。

家长制的家庭共同体不再以与它原初一模一样的状况存在。它的崩溃缘于阶层内部婚姻的引入,据此上层阶级的氏族仅仅将自己的女儿嫁给同阶层的人,并且还要求她们的地位要高于女性奴隶。另外,一旦妻子不再拥有基本的劳动力——这也是最开始在上层阶级中出现的——男人便停止将她作为劳动力进行购买。这样,那些希望把女儿嫁出去的氏族,就需要提供嫁妆,让她足以维持她的阶层。阶层原则的实施产生了合法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家长制权威之间的区别。有嫁妆的婚姻成了普遍的婚姻,女性的氏族约定,她应该要成为正室,并且只有她的孩子可以成为继承人。男性对拥有合法财产继承人的兴趣促进了婚姻制度发展这一社会主义理论并不正确。男性对继承人的渴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被保障。起决定作用的,实则是女性确保她的孩子获得男性财产的兴趣。然而这一发展绝不可能一定与一夫一妻制婚姻有关。一般来说,父系的一夫多妻制留存了下来;除了正室,偏房也被保存,她的孩子拥有继承权很有限或一点儿也没有。

就目前所知,作为婚姻唯一形式的一夫一妻制最初兴起于罗马,以罗马祖先崇拜的形式成为礼制上的规定。与希腊一夫一妻制虽然已出现但极具弹性相反,罗马人严格地执行它。之后基督教戒律的宗教力量给予了它支持,犹太人同样按照基督教的示例,建立起了一夫一妻制,但这是加洛林时期才发生的。合法的婚姻包含妾和正式妻子的区分,但是女性氏族为了保护女性的利益也更进了一步。在罗马首次实行了女性经济和人身方面脱离男性的全面解放,建立了所谓的自由婚姻,它可以被任意一方自由解除,并且给予了女性对自己财产完全的控制权,虽然如果婚姻取消,她也将失去对子女的所有权利。即便是查士丁尼也不能取缔这一制度。带嫁妆婚姻与不带嫁妆婚姻中很多法律制度的区别,很长一段时间都能够说明合法婚姻就是从带嫁妆婚姻发展而来的这种演化过程。这一例证就是埃及人和中世纪的犹太人。 VCouLPfjnon8HHLzoUjjO77kBtNoUakbBAeZc0DmL+5/zsNCYS1EJRTovN0SSl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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