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发工资,是最为常见的经营事项之一。很多人会把企业给员工发放款项与发放工资等同,但作为企业薪税相关从业人员,一定要明白,发放款项与发工资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以下内容的款项,都属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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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为什么要区分工资与非工资呢?因为工资作为企业的直接成本,关系到一系列的法定薪酬、福利、社保、经济补偿等间接人力成本的支出,所以工资总额的控制是人力成本规划和管控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我们来看一下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不属于工资的项目有哪些。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也就是说,企业发放了以上项目的款项之后,并不会带来企业其他人力成本的上升。
比如,企业发放当年利润的分红,属于以上第(九)项,虽然金额高于工资,但并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也不会增加企业的间接人力成本。
以下新闻可能会给大家带来不一样的理解。
2015年8月7日消息,京东在第二季度财务报告中宣布,首席执行官刘强东未来10年每年只拿1元基本工资,并且没有任何现金形式的奖金。
京东在声明中称,董事会批准了刘强东一项长达10年的薪酬方案,根据该方案,刘强东每年只拿1元现金形式底薪和零元现金形式奖金。
我们可能以为刘强东免费为京东打工,现在才发现其中也有出于人力成本与税务筹划的考虑。
明白了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与非工资项目,接下来探讨下一个问题:工资与工资薪金是一回事吗?
答案:不是一回事。工资是法律、统计、会计或者劳动用工中的概念,而工资薪金是税务上的概念,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口径也有差异。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企业日常给员工发工资,并按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两者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某些非工资项目,也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比如,员工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离职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78号文虽然已全文废止,但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性质并未改变,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即在当前计税方式下特殊的工资薪金所得。(离职补偿金的薪税处理参见后续章节。)
那是不是说明工资薪金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包含其他领域的工资呢?
答案:并非如此。工资薪金确实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并不能完全包含工资,我们以一个例子来说明——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薪酬支出,按照会计准则,该项支出计入工资总额。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虽然明确了“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但以下文件明确了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
接下来比较一下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企业聘用、留用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应按照“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以看出,员工在企业取得的收入,不一定都是工资。企业的薪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跨领域的工作,每个领域对工资的定义均有所不同,实操中应仔细分辨并明确应用场景与相应规则,而这才是正确的合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