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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资应该什么时候发

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经常会问各种工资应该什么时候发的问题:法律规定最迟几号发?发晚了有什么风险?两个月发一次行不行……

本部分探讨企业薪酬支付周期与时间的合规要求。

(一)关于年薪制

1. 假设企业与员工约定的薪酬是年薪制,那么企业按半年度或者按季度支付薪酬给该员工,是否合规?

答案:不合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按季度支付、按双月支付,均属违法。

2. 如果约定年薪制,按月支付金额的多少有强制规定吗?

这个是双方约定的范畴,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月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参考案例: 张某、廊坊HR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

案号: (2019)冀民申6740号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要点:

申请人认可其入职后一直实行年薪制,且从被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来看,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申请人每月都为申请人发放数额不等的工资收入,且在已经发放的薪水中注明包括加班费等加班工资。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约定按照年薪发放工资并无不当。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但双方实行的是年薪制,且申请人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故申请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的主张,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案例可以得知,年薪制在双方并没有约定月薪的情况下,只要按月支付且月薪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就不构成违规。

(二)用工形式与薪酬支付周期

企业只要按月支付薪酬就一定没问题吗?

答案:不一定。

要看签的是什么合同。如果双方签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那么按月支付薪酬是违规的,应该至少每15日支付一次薪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参考案例: 深圳市QF公司与廖某劳动争议再审案

案号: (2019)粤民申4860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要点:

QF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采用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双方的工资发放规律亦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的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不予采信QF公司有关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主张,认定QF公司向廖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根据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按周期支付薪酬,那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不成立。

(三)支付工资的时间

除了用工形式,还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薪酬支付的时间。

1. 根据当前国内大多数地方的规定和判例,企业必须在月底前支付员工上个月的工资,延迟发放即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延迟7日导致被认定拖延劳动报酬从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如下。

参考案例: 李某与中山XL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 (2016)粤20民终2980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要点:

工资发放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属于强制性规定。李某与XL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底前发放上个月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XL公司应当遵照执行。XL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发布的通知将工资发放周期延期至下下个月7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李某虽在各月对应的下下个月7日前签收了工资,并不当然表明其认可了该工资发放周期的变更。因此,XL公司迟至2015年11月发放同年9月工资,已经属于拖延发放工资报酬,李某有权要求XL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延迟9日导致被认定拖延劳动报酬从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如下。

参考案例: 承德市JL矿业有限公司、朱某劳动争议二审案

案号: (2019)冀08民终2752号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要点:

在工作中,承德市JL矿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发放朱某2019年3月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无论如何,企业都应该在月底前足额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2. 比较特殊的地方是深圳,按照深圳市的法律法规,最迟不可迟于22号发放上个月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按照以上规定,深圳企业在22号以后支付员工上个月工资即为违法。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参考案例: 深圳市PL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 (2020)粤民申5786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要点:

PL公司至迟应于每月22日前向王某发放上个月工资,否则即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在本案中,PL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和28日支付了王某2019年1月的工资,已经超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王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因此,二审判决判令PL公司从王某入职之日起即2003年9月(15.5个月)开始计算经济补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恰当。

综上所述,关于工资支付,企业不仅要关注支付金额,也要关注支付的周期和时间,避免违法。 D5xdzKgSblSWxrkAnkNDwjNPJr1t6e6dIi6BBGve1cuysMYh54RM4NwfyDYK80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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