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儒法之争,主要涉及的也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儒家认为道德是可以影响法律的,但是法家认为道德绝对不能干涉法律,法不容情。商鞅认为:“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法度已经确定,就不应该用所谓仁义道德的空谈来破坏法度。商鞅就认为儒家所说的仁义道德非常的虚伪,本来都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偏偏要披上仁义的幌子。在他看来,真小人远比伪君子要好。
商鞅主张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仁义、贞廉、非兵和羞战这些所谓的美德都属于要彻底清除的六害(“六虱”)。所以商鞅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半毛钱关系,法律本来就是立法者的命令,民众只能无条件地服从。法律不能被议论,既不能批评,也不能表扬,只能服从。商鞅变法时,当时有很多人反对,甚至太子也带头犯法,商鞅直接重拳出击,对太子老师处重刑。秦人听说此事后,只能遵守新法。新法施行十年,效果出来了,秦国秩序大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当初那些批评新法的人又来说新法的好处,“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商鞅认为这些人都是乱法的刁民,“此皆乱化之民也。”将他们全部流放到边疆,“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所以老百姓也就不敢再议论法律了。
但孔子却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政令治理百姓,用刑法整顿民众,人们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无廉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民众,人们不仅会有羞耻之心,且有归服之心。
法家的强调“刑名”,律法与名实相符,大致相当于后世的演绎逻辑,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比如西汉的法律规定,殴伤父亲者枭首。结果张三的父亲与他人斗殴,张三用木棍去打他人,不料却误伤其父。按照法家的观点,那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处张三死刑。
但是按照儒家的观念,法律不应该那么机械,要考虑背后的情理。西汉大儒董仲舒就提倡“《春秋》决狱”,也就是用儒家的道理来软化机械的法律。如果犯罪者的动机是好的,就可以从宽甚至免罪,所谓“君子原心”,论心不论迹。
刚才说的“张三伤父案”是西汉武帝时的一个真实案件,廷尉张汤请教董仲舒应该如何处理。董仲舒举了《春秋》中的一个典故来说明张三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春秋时期的许悼公生病,太子许止给父亲送药,结果父亲一命呜呼。太子很伤心,觉得自己有错,把国君之位让给弟弟,自己郁郁寡欢而死。《春秋》经文说“许世子弑其君”,但《春秋公羊传》(亦称《公羊传》),也就是对《春秋》进行注释的一部典籍却认为,许止的动机是好的,不算为罪。董仲舒以此典故认为张三不构成犯罪,张汤听取了董仲舒的意见。
还有一个案件和本文开头讲的重婚案比较类似。一位女子的丈夫出海打鱼不幸罹难,女子痛不欲生,但三个月后,婆婆做主把儿媳嫁给他人。按照当时的法律,丈夫死后女子未经官府允许私自嫁人,是要被判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的。但董仲舒认为,“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衍之心,非私为人妻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女子再嫁是由她婆婆一手操办,女子无罪,应免除对当事人的处罚。
大家更欣赏儒家的立场,还是法家的观点呢?不讲道德的法律,只把民众当作威吓的对象,这样法律将沦为纯粹的工具,民众丧失人格和尊严,法律人迟早也会成为刀笔吏,甚至成为酷吏。但只讲道德的法律,也很虚弱无力,太过理想而不现实。所以,后世的封建统治者采取儒法合流,内法外儒,用儒家的理想主义来掩盖法家残酷的现实主义。
汉宣帝刘询的太子刘奭就好儒术,有时会劝谏父亲不要偏重法家,刻薄寡恩、执法严峻的文法吏会乱用刑法、错杀大臣。但宣帝却严厉地批评了太子,差点废太子。汉书记载: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
汉宣帝是苦孩子出身,他的爷爷刘据是汉武帝的太子,但被武帝逼死。刘据妻儿、孙子全都被杀,只有一个还在襁褓之中的婴儿,侥幸存活被关在监狱,也就是刘据的孙子刘病已。汉武帝病重时,术士说长安监狱有天子气,武帝便下令宦官郭穣把长安二十六官狱中的犯人不分罪重罪轻一律杀掉。
郭穣到了监狱,管监狱的廷尉监丙吉紧闭大门,说道:“皇曾孙在此,不能无辜被杀。”郭穣无奈只好回去向武帝告状。武帝这才意识到还有一个五岁的曾孙被关在监狱,他认为这是天意,决定大赦天下,长安监狱的犯人在武帝的一念之间保全了性命。
几天之后,武帝驾崩。刘病已被丙吉送到自己的祖母史良娣家。后来汉昭帝驾崩没有子嗣,刘病已因机缘巧合被大将军霍光找来,改名为刘询,继承皇位。
宣帝在民间长大成人,深知人世艰难,人心叵测。所以在治国理政方面将法家的霸道和儒家的王道结合起来。在他看来,无论儒家还是法家,都只是一种工具,儒家的理想主义必须考虑人性幽暗的现实。而从小在舒适环境中长大的太子刘奭则比较理想化,对于人性之恶没有充分的认识。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人很难自愿选择高尚,所以法律必须维护底线的道德,才不会让高尚道德没有根基。但法家只看到群众的人性之恶,没有注意到执法者也不过芸芸众生之一员,他们内心也有幽暗的成分。这就是法治和法家的一个重要区别,法治认为一方面刑法要惩罚犯罪,维护底线道德;另一方面,刑法又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防止它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