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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犯与法定犯

因为古老的自体恶和禁止恶的分类,有人就将刑法中的犯罪区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前者是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在伦理上本来就是邪恶的行为,任何文明国家都会视之为犯罪,自然而然就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法定犯的反伦理性不强,行为本身并不邪恶,只是因为法律的禁止而成了犯罪,贴上了恶的标签,比如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走私罪、偷越(国)边境罪等。

然而,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合理,“是”(to be)并非当然等同于“应该”(should be)。自然犯这个概念的提出者就认为只有自然犯才是真正的犯罪,法定犯则属于假的犯罪。

“自然犯罪”这个概念由加罗法洛首创。加罗法洛认为“怜悯”和“正直”是两种基本的利他情感,伤害这两种情感的行为就是自然犯罪。 在加罗法洛看来,只有自然犯才是真正的犯罪,自然犯这一概念从提出来就是对当时法律中现实存在的犯罪概念进行限缩。

加罗法洛反复提醒的是“在没有对普遍道德感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既不可能存在犯罪,也不可能存在罪犯。” 加罗法洛没有提过法定犯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后人的附会。在加罗法洛看来,法定犯根本就不是真正的犯罪。

自然犯这个概念一经提出,就遭到强烈的反对。最普遍的反对意见是:如果按照加罗法洛设定的犯罪界限,大量的犯罪都将被排除在外。对此加罗法洛平静地指出:这正是自己研究的目的,他的研究只限于应罚之事实。在他看来,只有这才是科学研究的对象。 对于实证法学派提出的犯罪是被刑法禁止的行为这一理念,即“唯一存在的自然犯罪就是法律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加罗法洛进行了严肃的批评,认为他们不过是玩弄文字游戏。

那么,犯罪应该是自然的还是法定的呢?犯罪是立法者的发现还是发明呢?从表面看,当前刑法似乎是法定犯与自然犯双足鼎立,看似各自开枝散叶,但其实更像两棵纠缠的大树,剪不断理还乱。

刑法中有许多自然犯,诸如杀人放火,也有不少法定犯,如非法经营、倒卖文物。但是还有一些犯罪,看着既像是法定犯,又像自然犯。比如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一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的起因是贺某奎基因编辑案,2018年某大学副教授贺某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当年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由于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CCR5)经过修改,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病毒HIV。该消息震惊世界,该案后经当地人民法院判决,贺某奎等3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基因编辑是否属于行医,存有一定争议,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这项新罪。然而,无论是非法行医罪,还是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到底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其实也不太好区分。 bE8OVuO/q6SVgWPAhmLDbFNUQTwMyJxROMfLoj3SeCrH8IeSX/Ip/pn9/h76Wp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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