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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实证学派的方法论反思

无论是龙勃罗梭,还是加罗法洛、菲利都被称为“刑事实证学派”(Positivist School of Criminology),他们排斥先验或形而上学的思辨,强调对统计数据进行经验分析。实证学派对古典学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提出了彻底否定,他们认为人之所以犯罪,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自然、社会、个人等因素作用的产物。刑罚的对象应该从传统的对行为的重视转向对行为人的关注,“行为刑法”应当转变为“行为人刑法”,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如果行为人存在人身危险性,可以先下手为强,即便没有实际的行为,为了保护社会,也可以发动刑罚。

实证主义的非实证推导

刑事实证学派的主张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它是实证主义在刑法领域中的体现。实证主义的鼻祖孔德在其代表作《论实证精神》中,提出了著名的认识三阶段论,他指出:我们所有的思辨,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都不可避免地经历三个阶段,即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他认为,第一阶段虽然从各个方面来看都是不可缺少的,但它却是临时和预备的阶段。第二阶段是解体性的变化阶段,仅仅包含单纯的过渡目标。第三阶段才是唯一正常的阶段,人类理性的定型体制的各个方面均属于该阶段。

图3:孔德的认识三阶段论

孔德对于形而上学嗤之以鼻,认为这些声称能够找到终极答案的哲学不过只是蛊惑人心,毫无意义。他认为哲学应当避免研究不可见的终极真理,只应该研究感官可见的经验材料。 但是正如有人所言,孔德关于这三个阶段的论述本身却并非是实证的,它无法为人类的经验所验证,说到底还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推导。

孔德是社会学的奠基人,他曾是法国思想家圣西门的秘书,后因不甘居人下与圣西门分道扬镳。孔德娶了一个职业妓女为妻,如果他知道龙勃罗梭关于卖淫与天生犯罪人的研究,不知道会不会清理门户,将龙勃罗梭逐出实证学派。

孔德一生的绝大多数时光,都在提倡一种清洁大脑的方法,拒绝阅读其他哲学家的著作,也拒绝阅读新闻杂志,以便让自己的思想没有污点。所以有人批评孔德说:孔德宣称自己的方法必不可少,并规定由自己的方法检验自己的真理。这是完全循环的论证,而且是完全不受批评的教条。 非常类似时下流行的一种思维——我认为我正确且不接受任何反驳。

孔德的实证学说是在19世纪末西方自然科学技术取得巨大成就的背景下产生的,自然科学的成就使人产生了一种幻觉:和自然一样,社会也存在一种可被发现的客观规律,而实证方法就是发掘这个规律的最佳手段。“因此,真正的实证精神主要在于为了预测而观察,根据自然规律不变的普遍信条,研究现状以便推测未来。”

孔德拒绝形而上学的终极真理,但却创立了自己的终极真理——认为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证学说使得掌握客观规律的人自然也有了一种通神的感觉,可以指点江山,预测未来。实证主义者如同上帝一般成了未来的预言者,并通过对规律的了解,终结了社会的发展。但是人类的理性不可能完全掌握认识规律所需的全部事实,因此他们最多只能窥见未来规律之一斑,而不可能认清全部。另外,这种理论的另一个致命弊病在于:我们既然已经掌握了人类发展的终极规律,就可以用各种手段要求人们为这种美好目的去奋斗,而这种用目的证明手段正确性的后果是极为可怕的。

社会优先理论与替罪羊

刑事实证学派主张社会优先理论。在实证学派看来,社会具有优越于个人的利益,人们要服膺于社会的意志。如迪尔凯姆所言:人与人之间有两种关系,一是机械的连带关系,像分子构成结晶体一样,个人被纳入整体之中;二是有机的连带关系,个人是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员,应该为社会有机体的发展作出贡献。

在迪尔凯姆的《自杀论》中,他提出了著名的失范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犯罪是由失范所造成的,在正常的社会中,社会能约束人的欲望,并规定了人欲望的界限,让人不会有过分的想法,但是在社会处于激烈变动即失范状态中时,社会就不再能够限制人们的欲望,从而那些无法认识到自己欲望界限的人们在急剧膨胀的欲望驱使下,就可能采取某些包括犯罪在内的极端方法去满足自己的欲望。 因此迪尔凯姆认为,社会较之个人具有优先性。

根据这种社会优先思想,刑事实证学派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强调社会利益的重要性。他们反对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提倡“社会责任论”,也就是说惩罚犯罪不是根据行为人在道义上的可谴责性,而是从保护社会的角度进行评价。把这种观点推到逻辑的极端,即便一个人完全无辜,但是为了社会的需要也是可以作为替罪羊被牺牲和放弃。

迪尔凯姆就认为犯罪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加强社会团结。他认为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是社会团结的重要来源,这种集体意识可以通过牺牲个人利益来实现。 对于犯罪人的仇恨就可使大部分人获得集体意识的满足感和优越感。迪尔凯姆把这种优越感、良好感、正确感看成是社会团结的主要来源。

因此,犯罪人的存在具有维持和加强社会团结的作用,因为违法犯罪人被社会认为是低劣的,这就能使社会的其他部分人产生优越感,并促使他们加强团结,以便对付违法犯罪者这种共同的敌人。

很多人对犯罪人及其家属不加区分地表示仇恨与歧视,这在很大程度可以佐证迪尔凯姆的观点,民众这种感性上的偏见会对可能出现的替罪羊现象视而不见。

人身危险有标准吗?

刑事实证学派既然源于孔德的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就不可避免地打下了这种理性狂妄的烙印。比如,关于犯罪人的分类,无论是龙勃罗梭、菲利还是加罗法洛,都无一例外认为能够通过实证方法,获得对人身危险性的准确认识,并且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不定期刑实现刑罚个别化以防卫社会。

惩罚就像治病一样,病(人身危险)什么时候治好,什么时候出院(狱),治疗期限(刑罚期间)不固定,没有必要事先确定(不定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人要进行个性化的治疗(惩罚)。

但是对于犯罪人的分类以及对于主观人身危险性的认识,并不像古典学派所主张的客观危害那样有一定的客观标准,那么,这种认识又有多大的科学性可言呢?他们所谓的实证标准本身又能不能接受实证的检验呢?

更为可怕的是,这种也许只有上帝才能准确认知的人身危险性居然成了他们为防卫社会而用来诊断、治疗甚或打击、镇压犯罪人的标准。这么一来,他们的主张在理论上和事实上,就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如墨索里尼政权在1930年制定的《意大利刑法典》,在刑法史上第一次系统性地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认为不论是否实施了犯罪,只要是法官推定为“对于社会有危险性的人”,就可以适用保安处分。这个规定为刑罚擅断大开方便之门。

希特勒上台之后,也将原刑法(1871年《德国刑法典》)中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条款悉数废止。将原刑法第2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修改为:“任何人,如其行为依法律应处罚者,或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的健全正义感应受处罚者,应判处刑罚。如其行为无特定的刑事法律可以直接适用者,应依基本原则最适合于该行为的法律处罚之。”所谓依据“人民的健全正义感”处罚,其实质也就是根据法西斯政权的好恶来定罪量刑,这与取消刑法无甚区别。同时,德国还颁布了大量的特别法,法外制裁更是难以计数。

德国诗人荷尔德林说,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人带向了人间地狱。是的,人类的终极发展规律不可能被尘世中有限的人类全然知晓,我们不能宣称自己掌握了某种绝对真理而不择手段地要求人们为了这种貌似崇高而且善良的目的去行动。 BaQWHaGvN7W6TRBs0B5WO2Dt7NkbeFZ5rGvxNE5j5cb7ip39QOy5K5CgTIARAZ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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