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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物决定论

MAOA基因变异

2009年12月,意大利的一名男子因为被人嘲笑,将嘲笑者杀害。该男子因为罹患精神疾病被判九年有期徒刑。随后,他的律师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被告人有MAOA基因变异,无法控制自己的暴力行为。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这个辩解,对其减轻一年处罚。 [1]

无独有偶,美国也有一个类似的案件,被告人和妻子关系一直不睦,两人分居。一日妻子和朋友两人把孩子送到丈夫家中,与丈夫发生争吵。丈夫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妻子的好朋友杀害,然后极其残忍地把妻子砍死,手指都一根一根地剁掉。辩护律师给他做了基因测试,结果也是MAOA基因异常,律师认为此人是基因的奴隶,无法控制自己,法院遂对其从宽处罚,将一级谋杀降到二级谋杀。

MAOA基因的学名是单胺氧化酶A基因,有科学研究表明,如果这种基因异常,人的暴力倾向会明显增加。MAOA基因俗称为“家暴基因”,20世纪90年代,荷兰一群饱受家暴痛苦的女性组成了一个反家暴联盟。一位叫作玛格丽特的女人提出,家暴是否和基因有关?如果真的有关,那么切除家暴基因,就可以有效地减少家暴。人们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做基因检测,如果对方有家暴基因,在结婚前就要慎之又慎。有一个叫作汉斯·布鲁诺的遗传学家居然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1993年,他发表了研究成果,认为MAOA基因可能与暴力行为有关,并将之命名为“暴力基因”,他还认为这种基因是可以遗传的。 龙生龙、凤生凤,家暴的孩子会打人。

XYY染色体异常

以犯罪基因作为辩护理由并不罕见,最常见的辩解是超雄性也即“XYY染色体”。正常男性的染色体是XY,如果多出一个Y染色体,据说就容易发生暴力犯罪。对于这种辩解,有的人认为是无稽之谈,有的人则觉得很有道理。

1968年,澳大利亚的劳伦斯·汉尼尔杀害了女房东,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XYY染色体,具有天生的犯罪倾向,无法控制暴力冲动,请求从宽发落。法庭采纳了辩护理由,认为被告系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更为奇特的案件是美国2002年的哈克案,哈克是某学院的学生,因为品学兼优被选举为学生会主席,其父母都为人正派。但是某一日哈克突然性情大变,无法控制自己的性欲,居然意欲强暴亲妹妹和学校老师。为了降低自己的性欲,哈克开始服用雌性激素,但脾气越来越坏。一日在接受心理辅导时将老师刺伤。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以XYY染色体为由提出辩解。辩方的专家证人是美国著名的性学专家奥达,他认为哈克和其祖父都是基因的受害者,其祖父在儿时表现一直良好,品学兼优,却在16岁时因强奸罪入狱。祖孙两人都是在青春期犯罪,虽然现在已无法对哈克的祖父进行基因检测,但是有理由认为哈克的祖父也是XYY染色体。同时奥达指出研究表明,XYY染色体往往是隔代遗传,祖传孙的概率远高于父传子。

法庭为此案专门召开了听证会。法官认为自己虽然同情被告人,却无能为力。因为性染色体为XYY的人应当从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科技的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随后陪审团收到了被害人的一封信件,信中表达了对哈克的谅解,并希望科学能够解决XYY染色体的行为异常现象。陪审团最后决定对哈克从宽处罚,法官对其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

天生犯罪人理论

犯罪是基因的奴隶,这种观点最早由意大利刑法学家龙勃罗梭主张,他开辟了犯罪人类学派(Anthropolog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1876年他出版了《犯罪人论》,认为犯罪人就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原始人。 在他看来,有些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在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先天性特质。所以犯罪犹如人的出生、死亡、妊娠一样,是一种自然现象。

他还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特征作了具体描述,如天生杀人犯的特征是“冷酷的眼睛、鹰钩鼻子等;小偷的特征是东张西望、面无表情等;强奸犯的特征是头长、嘴唇厚、头发细等”。龙勃罗梭甚至认为犯罪与种族有关。他说:“劣等种族是天生为恶的野蛮人”。 这也为后来的种族灭绝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

1893年他和女婿又合写了《女性犯罪人》一书,重申了之前的观点,认为女性犯罪人也体现了隔代遗传的特征,是一种倒退回原始人类的返祖现象,他试图解释为什么女性的犯罪率相对较低,理由在于女性的返祖性没有男性高。

在中国古代其实也有类似龙勃罗梭的主张,相信大家非常熟悉《三国演义》的魏延,诸葛亮说他脑后有反骨,这种反骨是精神性的还是生物性的,不好猜测。但是西汉大儒董仲舒,他基于其“天人感应”的宇宙图式,提出了“性三品”说。 将人性分为三种类型: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圣人之性得天独厚,秉性纯良,不待教而成;中民之性气质驳杂,可以为善可以为恶,需要教化的引导;斗筲之性全是浊气所钟,属于冥顽不灵之徒,无法教化,只能运用刑罚来制裁。

这里的斗筲之徒不知是不是就是龙勃罗梭所指的天生犯罪人?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有一个巨大的风险。如果一个人被鉴定出有犯罪基因,那么在他犯罪之前,是否就可以为了保护社会而对他进行惩罚呢?按照龙勃罗梭的逻辑,结论是肯定的。

按照这种推论,任何人出生都应被检测基因,有犯罪基因的一律搞死。当然,也许没有必要那么残忍,比如可以关押起来,与社会隔绝,“废物”利用,让他们成为苦力为社会提供免费的劳动力,谁让你有犯罪基因呢?

但是,这种犯罪基因又由谁来判定呢?医生?犯罪学家?这种权力如果被滥用,怎么办?而且,凭什么认为这种基因就一定会导致犯罪呢?如果进行基因测序,发现某种基因存在犯罪冲动,这类孩子还能出生吗?这就造成每一次生儿育女似乎都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说不定就生出一个天生犯罪人,不得不忍受骨肉分离。甚至你成长的每一年都要进行一次体检,以筛查你是否存在犯罪基因。而你是没有辩解空间的,因为这一切都打着“科学”的名义。大家不要认为这只是科幻小说,历史上斯巴达的婴儿落地时,如果被认为不够健康就要被扔掉,因为他无法成长为城邦所需要的战士。 Wz5Z4F9W/z8GwNzMv7oPPwsDPlNNedn4UCRzcoMLsCu3+Vaw5oroIYphok16ti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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