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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我决定论

传统刑法理论也就是古典主义推崇意志自由论,认为人们实施犯罪是基于自由意志,是自我选择的结果,犯罪人必须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善恶有报,对犯罪人的惩罚本身就是他该得的,无须考虑预防犯罪等其他目标。

在古典主义看来,人和机器人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有理性进行自治。用康德的话来说,道德法则对我们具有某种强制力,那是因为这些法则的创造者正是我们自己的理性意志。法律能够约束自治者是因为它获得了自治者的自我确认,没有人应受他人权威的指令,也没有人能够让一个自治的人违背他自己的意志。 人们所有的选择都是自我理性的一种体现,承受选择的后果本身就是人性尊严的体现。当小孩做了错事,有时大人不会惩罚他,理由是他还小,并非一个完全理性的人。但当孩子已经成年,不让他承担错误的后果则是对他人格的侮辱。

如果说康德强调理性人的道德自治,那么亚当·斯密则认为理性人的本质还有自私。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曾说:“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宰商、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请注意,斯密认为理性人的动机并不仅有自私,“人类除了经济动机外,还有道德、思想和审美动机”, 自私的利己和同情的利他始终是人性中两个互相冲突的动机。

受斯密的启发,古典主义最重要的刑法学家之一费尔巴哈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以此论证罪刑法定原则。费尔巴哈认为: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选择犯罪是人理性的抉择。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为了让人们能以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国家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既然人基于理性选择犯罪,自然也要根据他所了解的规则对他进行处罚。 U/HuHR6mOK42b6zorhmU+F5De0RxuhOsl5epG+R4EWuqVaMkrER8JXxeZSs5az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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