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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之起源及其沿革

第一节 上古至周秦间之法律

上古律无专书。《风俗通》云:“皋陶谟,虞造律。”《易》云:“师出以律。”《左传》云:“百官戒惧,不敢易纪律。”可知上古军政官制,皆有法律。特是三代以前,法律与道德,合为一体。试观六经为载道之书,而法律即寓乎其中。如《易》之《讼》与《噬嗑》,《书》之《皋谟》《吕刑》,《诗》之“鼠牙雀角” ,《周礼》之《秋官·司寇》,《春秋》之晋鼎、郑书,皆后世言法律者之鼻祖也。

迨及战国,道德衰微,而法律乃为专门之学。当时法家之书,李悝三十二篇、商君二十九篇、申不害六篇、处子九篇、慎到四十二篇、韩非五十五篇、游棣子一篇,各立门户,专务深文(以上篇名据《汉书·艺文志》)。自此,法律与道德分为两途。言道德者,以法律为苛刻;言法律者,亦以道德为迂阔。后世儒者,薄刑名而不为,皆自战国诸子始。

第二节 汉晋至隋唐之法律

汉兴,除秦苛政,约法三章。萧何取李悝《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增益三篇(《事律》《擅兴》《厩户》),名曰“九章律”。叔孙通益《旁律》 十八篇。文帝除收奴、诽谤律及肉刑,故史迁有断雕为朴、网漏吞舟之喻。武帝诏定律令,张汤益《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益《朝律》六篇,合旧律为六十篇、三百五十九章,渐涉繁密。宣帝时,路温舒请删除不果。成帝诏删律为二百章。和帝命陈宠钩校律令,从事删减,其后又除蚕室之刑。而马融、郑玄诸儒,为之章句,从此律学昌明,士遂不敢鄙刑名为小道矣。

魏太和时,命陈群、刘邵等修新律十八篇。晋武帝时,复命贾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就汉《九章》增十一篇,遂定新律二十篇。齐武命王植集合《晋律》为一书,复定律二十卷。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约、范云等损益旧律为三十卷,又修令三十卷、科三十卷。陈时复命范泉、徐陵等定律为二十卷、令三十卷、科三十卷,法纲复繁密矣。北齐删除重刑,造《齐律》十二卷、新令四十卷。北周定律二十五卷。隋文帝命高颍、杨素定律十二卷,嗣复除死罪八十一条,约为十二篇,炀帝又更为十八篇。故律书至隋已可谓简要得中矣。

唐高祖命裴寂等定律五十七卷,太宗命房玄龄等益为九十一卷,大致一依隋律,而改绞罪为断趾,后更除断趾为流刑,又改大辟为流者九十余条。高宗又命长孙无忌等定律为三十卷,共五百条,并撰制为疏,即今流传之《唐律疏议》是也。其后迭有增删,要以永徽之疏议三十卷最善。论者谓《唐律疏议》,集汉魏六朝之大成,而为宋金元明之矩矱,诚确论也。

第三节 宋元明清之法律

五代承用唐律,周世宗改名《刑统》。宋显德时,定《刑统》二十卷,开宝时益为三十卷,此外又有编敕十五卷,其后迭加删修。元初循用《金律》;世祖简除烦苛,始定新律,名曰《至元新格》;仁宗又集格例成书,名曰《风宪宏纲》;英宗复大加损益,名曰《大元通制》,其刑较唐宋尤为轻恕,然其失在于缓弛。明太祖矫元之弊,初作《大诰》,颇流严苛。后命李善长等总修律令为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洪武六年,又审定明律续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旧律共为六百六条,分三十卷。九年又厘正十三条。然当时止有律令,尚无条例。十六年取历年所增条例,以类附入。三十年又取《大诰》条目撮要附于律后,从此律令以外又有条例之名矣。弘治十年,增历年条例经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条。嘉靖三十年,复加修续。万历十三年,重定为三百八十二条。此有明一代律例之大凡也。清初详释明律,参以清制,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卷,其后将所有条例,应去应存,详加酌定。乾隆元年逐条考证,分律为四百三十六门,四十七卷,定例一千四百零九条。此后定为十年大修,五年小修。嘉庆、道光、咸丰年间,迭次增修,至同治九年纂修以后,例文增至一千九百九十二条,其后律外又增章程百余条,不免渐涉纷繁矣。清季大加修订,删繁就简,较前切当,光绪三十一年已经删除三百四十四条。至清末,遂改定名曰《现行刑律》,删去二十余门,共存律文四百十四条。复经参照中外法律,锐意司法改良,制定新《刑律》《民律》《民事诉讼律》《刑事诉讼律》各种草案,实为民国法律之所本。

总之,法律与时为变通。开创之初法网疏阔,叔季之朝科条繁重,其大较也。若专论一代之法,汉律始宽终严,明律始严终宽,秦法始终严酷,元法始终宽纵,得宽严之中者,其在唐、宋二代乎。清代虽沿用明律而修订之本,仍根源于唐律也。 XnjMLan1G2hzkR8JSHgn8dF/Vcd8VIfJVUnvWNQAQNy0eWocrUumkYr1b4NLEz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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