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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罪责 与das Man[常人]

如我所言,要充分说明海德格尔关于本真性的讨论建基于对权衡一切的判断的解读之上,是本文无望做到的。但我会尝试将这种解读拓展到海德格尔讨论的另外两个关键概念上,以此来简短地证明这种解读的潜在成果。

海德格尔通过提及他所谓的两种“不之状态(nullities)”来说明他的“绝对罪责”概念。我自己在这里只关心其中一种 ,以之为根据,“向来处在这种或那种可能性之中”的此在,“始终不是”——而且已经“放弃了”——“其他可能性”:“自由”,海德格尔说,“只是在于选择一种可能性——这就是说,在于把我们不曾也不能选择其他可能性这回事承担起来”。 但承担起某个东西并不是忽略它,或者允许我们不去认出它的实存。在《威廉·狄尔泰的研究与关于历史世界观的争论》中,我们读到:

每个行动都同时是某种被罪责标记的东西。相较于良知的要求来看,行动的种种可能性都是有限制的,所以每个成功实行的行动都制造出冲突。选择对自己负责,就是在绝对意义上成为有罪责的。只要我毕竟存在着,那么每当我在任何意义上行动,我就是有罪责的。

这段话提出了权衡一切的判断的两个核心想法:[其一]多元主义的直觉,即我们的生活就规范而言是多维度的,以及[其二]决断的需要,即尽管如此,我们还是需要去做出决断,在行动的瞬间将多元性融入统一性之中。“每个行动都是……被罪责标记的东西”——“但这并不是指,[行动者]犯了这种或那种过失” [1] ——而是因为对我们这种有限的造物来说,“良知的要求”超出了“行动的种种可能性”:在任何的行动中,我们都遗漏了某些我们的处境向我们提出的要求。 [2] 诚然,在我们选择不行动的时候,我们也“做出了”类似的选择——“只要[我们]毕竟[存在着]”。但如果此在本真起来,它就应答了一种“趋往它最本己的罪责存在”的“召唤” :此在回应了那种需要,需要它评估在它遭遇的各个处境之中什么是总体而言最重要的东西,需要在每一Augenblick[瞬间]做出Entschluss[决断]——照我看,即是需要权衡一切的判断。

海德格尔不仅把对此召唤的应答等同于责任——Verant-worlichkeit——而且也等同于“选择对自己负责”——Selbstverant-wortung ;权衡一切的判断提出了一个并非不合情理的理由来解释对此类责任的逃避看起来会是什么样的,即不情愿去做决定。das Man[常人]在这种不情愿之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尽管我只能在此简要勾勒这种作用——其形式是一种关于某人通常做什么、想要什么和重视什么的潜伏在背景中的感觉(background sense)。

比方说,我与其去听我老婆忧心这忧心那,或者帮我儿子解决他和朋友的争吵,不如——如果有人质疑我的话——以“我不得不完成我的工作!”为理由坐下来批改文章。但在这里,我并没有把自己看作或呈现为一个决定的核心(locus)——“我不得不完成我的工作”,当然,我的确需要完成我的工作。从表面上看,我是无可指摘的:我正在遵循一条为我的社会、我的家庭和我自己普遍接受的规范而行动。但实际上我在这里是想要从“[我的]选择、[我]做的判断和[我]对价值的评估”中“解脱出来”——“移除自己的负担” ,我的做法可以说是,把我的行动表现出来的决定消解在我的仅仅是有条件的判断——“为了完成工作,我需要批改文章”——和潜伏在背景里“人人确实都应该完成他的工作”的普遍被接受的看法中。

但我的社会当然普遍接受许多规范,包括人应该关心他的家庭。das Man[常人]不是一个可以决定这诸多规范中何者在此最为重要的统一的行动者:与之相反,“das Man[常人]……乃是无此人[das Niemand]” 而且它的“声音”是“Lärm”——嘈杂——“各式各样模棱两可的” 喧嚣。所以在我不注意我的处境的多维度要求之时,以及在我注意所有人都普遍同意我们应该在多种义务中满足的唯一义务时,我就拒绝了这样一种需要,即需要把这些要求/义务都融入到一个权衡一切的判断之中。我拒绝了与这种判断相伴的“罪责”,反而去拥抱“形势和日常逼迫的奴隶”的身份,去拥抱“涌向”我的“切近的事故与事件”。如海德格尔在早期另一个关于亚里士多德的讲座课中观察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没有“直接而忧心地看着生活”,而是“轻易逃遁到这种那种迫切的世俗任务中去”,“逃避到据说不可避免的对此任务的解决之中”:我就这样极力“‘本真地’错失了……生活”。 [3]

[1] 《时间概念史导论》( History of the Concept of Time ),基希尔(T.Kisiel)译,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319页。

[2] 按照海德格尔对情绪的理解,这也蕴含着,在本真地行动之时,我们可能带着独特地混合在一起的感受而行动。这使我进一步想到,权衡一切的判断要比立足点模式更加忠实于我们就规范而言多维度的生活,因其将本真的行动限制在基于“全心全意关心”的行动之上(请参见瓦尔嘉:《本真性之为伦理理想》,第116页,前文引用段落);这也提供了一个看待下一节将提到的反对意见的角度:权衡一切的判断过于将本真性理智化了。海德格尔把情绪看作指示,指引着我们对“良知的要求”的认识,常常追踪着这种认识:它体现了“此在的一种本源的存在”,“标画出”作为在-世界-中-存在的此在如何已经“已经指向同世内存在者‘发生牵连’的状态”(《存在与时间》,第137页)。(类似的想法,请参见罗蒂[A.Rorty]:《解释情感》[ Explaining Emotions ],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80年,以及和德·索萨[R.D.Sousa]:《情感的理性》[ The Rationality of Emotion ],麻省剑桥: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87年)海德格尔关于“罪责”讨论的寓意似乎在于,世内存在者以多重维度的方式与我们发生牵连;权衡一切的判断将本真性理解为向这种多重性敞开的要求,而对本真性的挑战就在于,向着我的处境从我之中引出的各种各样的情绪敞开:要承认我的处境牵连着我的各种复杂的方式,这意味着要向着处境——无论我承认与否——触动和打动我的常常是相互冲突的多重方式敞开。我在《感受与本真性:三个海德格尔式的拥有情感的模式》(“Affect and Authenticity: Three Heideggerian Models of Owned Emotion”),载于哈吉奥努(C.Hadjioannou)编,《海德格尔论感受》( Heidegger on Affect ),伦敦:帕尔格雷夫-麦克米兰出版社,这篇文章中进一步讨论了这一点。

[3] 《对亚里士多德的现象学阐释》( Phenomenological Interpretations of Aristotle ),罗耶兹维克(R. Rojcewicz)译,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 2001年,第92页。 2H1DN2h+1Nvkh0OIuskAcsjp9Ndh9/cI6Okba4PZ8aptD3VEvHAtrQhhZHTUUc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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