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五十年前,我偶获一本奥斯丁vii的《法理学的范围》(Prv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此书当时在英格兰也没有太多读者,在我国更是无人问津。后来,虽然我的工作转向其他方向,该书的主题却从未从我心中完全消退。十二年前,我的看法已与如今无异; 但在超过九年的时间里,我又将这些看法搁置;假如哥伦比亚大学没有借卡彭提尔基金会(Carpentier Foundation)的好意,邀请我去做讲座课程,我的这些看法恐怕仍然难以问世。
这一讲座课程于1908年春在哥伦比亚大学进行。本书将之分为十三章,仍然保留了讲座的常见风格。日常的表达和举例能够帮助人们掌握日常生活中的事实,没有这种方法,将会在道德科学中造成巨大风险。
对于讲座中不断重复的内容来说,或许并无太好的辩护;读者们或许被在他们看来的陈词滥调所冒犯。然而,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展示有关法律的同一基本真理如何可能生发出来,似乎依旧是值得的。
我希望让讲座保持在温和的限度内,此一愿望导致很多原本可以在讲座中拥有一席之地的内容被舍弃。为了能够让若干需讨论的主题获得更完整和或许更丰满的处理,我向读者推荐两本书,这两本书来自我的两位学识渊博的友人。一本是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的《历史与法理学研究》(Studies in History and Jursiprudence),他目前是英国驻美大使;另一本是弗里德里克·波洛克爵士(Sir Frederick Pollock)的《法理学入门》(First Book of Jurisprudence),他是牛津大学基督圣体学院的法理学教授。
法理学的研习者时常被此种说法所困扰:他处理的对象不是事物,而是语词;他其实是在忙于为文字游戏中的筹码确定尺寸。但是,一旦当他充分认识到,那些语词不仅像货币那样从古至今持续不断地从庸人传给庸人,而且从某些最敏锐的头脑传递给另一些最敏锐的头脑,他就会发现,只要这项工作被有价值地实施,这就是一项有价值的工作。
我已经力图表明,我有意借鉴了其他学者的思想。然而,只要有人阅读和思考过半个世纪以来的相关主题,就难以甚至无法区分他自己的想法与从他人那里获得的恩惠。最好不要声称原创性,我就没有。
我很高兴在此表达我对学校当局发自ix内心的感谢,特别是柯奇韦(Kirchwey)院长和法学院同仁们热忱的欢迎和鼓励。
约翰·奇普曼·格雷
190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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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的七十岁生日。关于其生平,可参见《哈佛法律评论》(28 Harvard Law Rev . 539)、《马萨诸塞州法律季刊》(1 Mass. Law Quart . [No. 2])、《马萨诸塞州历史协会公报》( Proceeding of Mass. Hist Soc ,March,1915, and May,1916),以及1917年于波士顿不公开印制的回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