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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法律不是什么对和错

法律只是一些罪恶

受到时间和地点的惩处,

法律是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人们所穿的衣服,

法律是早安和晚安。 注225

——W.H.奥登

不论法律人曾多少次声称事实胜于雄辩(res ipsa loquitur),但事实并不能为其自身辩护,未解释的事实仍是一种法律和社会的拟制。 注226 但着实常见的是,西方观察者不自知地声称对于中国法的最终解释权。对于为何应当如此的一个解释,可以考虑黄哲伦(David Henry Hwang)的话剧《蝴蝶君》。在这幕剧中,他对包括性别观念在内的东方化观念进行了分析。黄哲伦刻画的一个人物对于为何一个男人能完美扮演一个女人提供了一种简单的解释:“因为只有男人才懂得女人应被期望如何表演。” 注227 也就是说,一个“真正的女人”最终只是一个男人想象的产物,在这种程度上,只有男人持有了解“女人”的“真实”的钥匙。我们拜物主义化的法律观念并无不同。只要我们坚持“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西方观念,则西方将一直持有理解法律真实的钥匙。

呜呼,并不存在跨文化的标准将帮助我们获得有关“法律”的终极定义。虽然(大多数)自然法理论遭受了理所应当的破灭命运,但在我们不那么自知之时,我们这样操作着,好像这些不足信的观念仍旧是好的法律,而忘记了甚至这种看似最自然的法律范畴最终也是文化的创制品。然而,唯一(剩余)的自然法却是:与别的地方一样,在中国,人们也出生和死亡。在生死之间,他们努力向这个世界以及他们自己慢慢灌输着意义。在这一方面,法律就是意义的一个源泉。 6Nzh6j2Cx2tZ519DRCELci7Z/lGo+OjHSrAL2zRhsdbRp6pIcwH8/06bGU+aEW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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