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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胡塞尔的意义学说及其方法论含义

欧洲大陆哲学与分析哲学有过一个非常相近的起因,即发现了表达式与被表达对象之间的“意义”层。二十世纪的西方哲学可以被看作以各种方式对这个中间层的方法论和存在论含义的追究。按照莫汉蒂的考察,胡塞尔并非从弗雷格的“论意义与所指”(1892年)得到他关于意义的思想;相反,他在更早时已在自己的文章中表明他清楚地辨认了一个不同于被表达对象的意义层,比如,“被命名对象的表象”。 [1] 尽管胡塞尔的意义学说也与逻辑和数学基础研究有甚深的关系,并在一开始与“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不可分,但它从出现之日起就与意向行为(Akt)及意向性学说相辅相成,因而与弗雷格的意义理论有方向上的区别,并由此而影响了大陆哲学与分析哲学的治学风格和关注问题的不同。不过,如果我们对它们相近的起因,也就是意义问题有更贴切的了解的话,这种不同也许就不会阻碍它们之间的有效交流。

从理解胡塞尔思想的角度讲,考察他的意义学说亦是极重要的,因为现象学如果既不同于心理主义,又不同于柏拉图主义的话,就需要一种居中的、直接可理解的人类经验来揭示自己的特性。而胡塞尔当时所处的思想形势促使他去求助于人的语言经验。这样,他的意义学说中就包含了他开创现象学时的一些最原本的思路,是我们理解他后来发展出的知觉现象学、时间意识现象学等的依据。而且,胡塞尔学说的弱点或理论盲点也可以通过追究他的意义观而被揭示和明确化。

1.意义和赋意行为的居中(被)构成性

弗雷格通过分析这样的一种等式——它的两边表达式的所指相同但表达方式不同(比如 a=b,其中“a”与“b”的所指相同)——的认识价值,而显示出“意义”(Sinn)的独立身份;并就势而否定了将这样的意义等同于心中的观念或心像的经验主义立场。 [2] 胡塞尔则是从反对经验主义或心理主义的逻辑观入手而达到他的“意义”层次的。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胡塞尔尽其所能地批评了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即将逻辑真理归约为人类的心理构造产物的主张。换句话说,逻辑学在心理主义者看来,就是关于某种具有人类普遍性的实在的(real)内容的科学。与之相反,胡塞尔认为,逻辑学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实在科学,而只能是纯粹的观念的(ideal)科学;逻辑所处理的“观念之物”(Ideales)绝不可能还原为心理学意义上的“实在之物”(Reales)。 然而,应该如何确切地理解这种从本性上超出了实在内容的观念之物呢?难道这种观念(Idee)是柏拉图意义上的吗?有些人就是根据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中一些反心理主义的话而断定他是位柏拉图主义者的。但是,读过《逻辑研究》第二卷及《观念》的人就不应该得出这种结论。何况,现象学的创始人和柏拉图主义的理念论者是两个无论如何也无法调和的形象。“现象学的观念”的特色就在于它既非心理的观念,亦非抽象实体化(Hypostasierung)了的观念,而是代表了介于两者之间而又比这两者更本源、更具有直观明证性的一条思路。“意义”(Bedeutung 或 Sinn)是这种观念之物的更确切、更有现象学的构成特性的表述。这样,“逻辑就是诸意义本身的科学”。 [3]

在《逻辑研究》中,“意义”是指语言(包括数学与逻辑的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对于胡塞尔,表达式不限于交流中的语言符号,也包括人在内心独白时的语言表达。但一般说来,任何被激活了意义的(sinbelebten)表达式包括两个方面,即(1)表达式的物理方面;和(2)给予表达以意义以及可能的直观充实的行为(Akte)。 [4] 表达式的物理方面可以不同,比如以声音或墨迹的形式出现,或以不同的民族语言的形式出现;但与它们相伴而生的“授与(赋予)意义的”(sinnverleihende)或“给予意义的”(sinngebende)行为的结果可以相同。比如说出与听到、写出与看到“红”“red”“rot”这些表达式时,与之相伴的行为所给出的意义是一致的。所以,在胡塞尔的早期学说中,这种“行为”扮演一个极重要的角色,它不应被理解为或仅仅理解为语言交流中伴生的心理活动;要是那样的话,意义就是主观的、私有的和不确定的了。从另一方面看,表达式的意义又不能等同于被表达的对象;因为,在胡塞尔看来,有些词,比如“金山”是有意义的,却没有对象。 另外,“两个名字可以有不同的意义,却命名相同的对象,比如,‘在耶拿的胜利者[指拿破仑]’与‘滑铁卢的战败者’;‘等边三角形’与‘等角三角形’” 。此外,通名(比如“马”或“一”)可以在意义不变的情况下在不同语言中指称不同的对象。 这也就是说,表达式的意义既不能只来自心理的活动,又不能被归结为表达式的所指,而且不能被分析地说成是指称的“方式”(比如,“摹状方式”或“真值条件”);而只能来自人的表达活动本身的构意行为。它既与人的说话和理解有关,但又超出了个体的内在性和实在性。在这个关键之处,胡塞尔借用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ät)学说中的“意指对象”的机制,即每一种意识行为,包括语言行为都包含了对一内容的指称或对一对象(不一定指实在的对象)的指向,并同时尽可能地清除掉其中的心理主义倾向。所以,领会这种居于心理活动和概念抽象活动之间的意向行为的独特性是了解胡塞尔意义学说的关键,而对于赋意行为的了解又会极大促进我们对于意向性学说的真切把握。

胡塞尔如何具体论述这种赋予表达式以意义的行为的居间特点呢?首先,他指出这种行为的纯体验性以及当场的(被)构成性。他写道:

词的表象(Wortvorstellung)和给予意义的行为这两者都被体验(erlebt);但是,当我们体验词的表象时,我们根本不活在(leben in)这词的表象之中,而是完完全全地活在对于它的含义、它的意指的贯彻实行之中。……词的功能(或不如说是直观中的词的表象)只是在我们里边激起赋意行为,去意指那“在此行为中”被意指者及通过可能的充实性直观而被给予者,并迫使我们的兴趣完全朝向这个方向。 [5]

当我们进行语言活动或“体验词的表象”时,并非是词的表象在直接行使语言功能,唤起我们心中的“秘密的心理配合”或心像,以作为意义的承载者。这词的表象的功能只在于激发起纯粹的赋意行为,从而指向被表达者。这是一个完全朝向表达对象的、被“事情本身”主宰的一气呵成的意向构成过程,并不是经验论者所说的刺激和反应的映像过程。所以,“当我们体验词的表象时,我们根本不活在这词的表象之中,而是完完全全地活在对于它的含义、它的意指的贯彻实行之中”。知觉词的物理特性会在我们心中产生映像,但这与我们知觉任何非语言对象没有什么两样,它说明不了语言表达的赋意特性。然而,一旦这物理符号不再只作为一个反映论意义上的刺激对象,而是作为一个词或一个表达式起作用时,它的表象特点就被完全改变了。“它就不再真正是我们‘心理(或心灵)活动’的对象”,而成为引我们进入纯语言意向行为的契机。它的外在的物理特性和反映在我们内部的心理特性就都不在我们的意识视野之中了。胡塞尔写道:

纯现象学地说来,这就意味着:那词的物理显像赖以构成的直观表象会经历一种根本的现象变换,如果这表象的对象开始作为表达式而起作用的话。虽然组成这对象的显像保持不变,这体验的意向特性却改变了。由此,并不一定需要一个相应的充实的或示例说明的直观,就有一个意指的行为(ein Akt des Bedeutens)的自身构成(konstituiert),它在这词的表象的直观内容里边找到支持,但从根本上不同于朝向词本身的直观意向。 [6]

所以,这个在语言活动中被构成的意指行为在一方面不同于单纯的心理行为,因为它穿透了词的外在(物理)性和内在(心理)性而直接朝向被表达对象;在另一方面也不同于抽象的概念行为,因为它完完全全地“活在”(leben in)表达经验的构意活动中。这种行为所赋予表达式的意义也就绝不可能只是经验主义者讲的观念或心像,因为它作为一个超出内外区别的纯构成行为的产物,具有一致性(Einheit)和可分享性;另一方面,它又不可能是唯理主义者们讲的可脱离体验的当场构成的概念。总之,这种意义的超实在多样的观念一致性和不同于柏拉图理性观念的非抽象性都来自赋意行为的纯构成本性。

由此,意指与意义获得了一个非主非客而又贯通主客的居中身份,于是就有胡塞尔的这一段被广为引述的话:“每个表达式不只说些什么,而且还说到(sagt über)些什么;它不仅有它的意义,还涉及某个对象。” [7] 如果不结合上面讨论到的在语言行为中被构成的意指特性,尤其是不清楚地意识到这种赋意行为与经验主义者心目中的表象行为模式的不同,这段话中所包含的紧张饱满的现象学新意就无法被理解。它所说的就似乎只是一种咬文嚼字的老生常谈。其实,正是由于表达式在意义行为中总说到(朝向)些什么,它说到的什么才不只是心理的表象而是能在不同时间和场合的语言活动中保持一致的纯意义。后来胡塞尔讲的意向性,尤其是“意识总是对某些什么(von etwas)的意识”这句名言,也只有在这种“意义”上理解才是有现象学味道的,而不被简单地曲解为一种内在实在论。

2.意向意义与充实意义、意向作用(Noesis)与意向对象(Noema)

正因为胡塞尔的意义学说从一开始就带有一种“居间”的张力,尤其是居于表达式与所朝向的对象之间的构成张力,胡塞尔对意义和与之相关的意向性的分析从来就游移于各个层次上的两者之间。这种特点从一个角度看是含糊和不够彻底,无法直接地揭示这构成张力本身的存在特性;从另一个角度看又是他的思想敏锐的表现,不愿将这非现成性压挤到某一边。在《逻辑研究》中,这样一种双簧首先表现在对意义本身的区分上,这就是“意向意义”(intendierende Bedeutung)与“充实意义”(erfüllende Bedeutung) [8] 的区分。相应地,就有两种行为:“给予意义行为”和“充实意义行为”。

所谓“意向意义”,就是“绝对意义上的意义”(Bedeutung schlechthin) ,指由表达行为本身所构成的、纯表述的意义。它(可以)不涉及在直观中与对象的关系,而只是使我们理解表达式说了些什么。它基本上相当于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讲的“Sinn”。比如,当我们听到“一个三角形的三条垂线相交于一点”这句话,理解它说的是些什么但又还未在直观中证明它时,我们所获得的就是它的意向意义。 [9] 构成这种意义的行为就是我们上面已经讲到的“给予意义的、赋予意义的行为”,它是使一个符号成为语言表达式的最低要求。然而,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在直观中充实(erfüllen)很多表达式的意向意义,比如通过几何学活动直观地证明“一个三角形的三条垂线相交于一点”,或直观地看到“外面正在下雨”,这就构成了它的意向意义与它所意指的对象之间的同一关联,被意指的对象就在这行为中被同时构成或给予,成为以同一方式“被给予的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意向意义就得到了充实,而相应的行为就被称为“充实行为”。胡塞尔写道:

如果有一个可能的充实,也就是一个统一的直观(例证)阐明(Veranschaulichung)的可能性相应于一个表达式的意向,那么这个表达式就在这个[充实的]意义上有意义。这种可能性明显地是指一个观念。它并不涉及表达式或充实的偶然行为,而只涉及其观念内容,这也就是作为观念一致性的意义(这里被称为“意向意义”)和与这种意向意义处于充分相合关系中的充实意义。

可见,充实意义也是意义,并不等同于被意指的对象本身。它与这种对象处于被直观给予的同一关系中。不过,胡塞尔又将这种被直观构成的充实关系说成是一种“观念的相关物”(ideales Korrelat),以致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它“被直观构成的观念对象”的含义。此外,从以上分析还可看出,胡塞尔讲的“充实行为”与经验证实行为尽管有某种联系,比如都涉及“直观”,但并不相同。首先,充实行为涉及逻辑和数学命题;其次,充实行为有一个意向性构成的背景,与经验证实所预设的主客分离的思想背景很不一样。所以,两者所理解的直观行为也不尽相同。正因为如此,在充实行为中,并没有两个异质东西(一边是表达式的意向意义,一边是直观到的对象事实)的相比较,而是意向意义在直观中的实现。胡塞尔在先验现象学的阶段特别重视充实意义这一侧,称之为“Noema”或“意向对象”。

然而,在《逻辑研究》中,他做了许多努力去强调意向意义的独立身份,强调它与心理观念乃至充实意义的区别,这是因为在当时影响很大的经验主义的传统中,表达式的纯意义或符号意义被视为心理观念所承载者,只有当它与直观证实相关联时才获得客观性。胡塞尔的现象学则坚决反对这种理论,认为当我们与语言符号打交道时,比如读一本数学著作或文科著作时,根本不可能有这种心理观念的加工机制的地位和运作时间。在成功的阅读中,我们从来就能直接从对语言符号的体验中直接获得客观的、一致的意义理解,根本无须经验直观所提供的示例说明来产生相应的心像观念。 [10] 比如,经验直观永远无法提供一个“三角形”(而非具体的锐角、直角、钝角三角形)的纯象,而只有赋意行为本身能构成几何学思维所需要的意义。 [11] 何况,像“方圆”这类词的意义根本不能被直观。在这个意义上,赋意行为和相应的意义理解可以不要经验的直观和知觉。 另一方面,如以上所讲,这赋意行为本身涉及说话和理解的直接体验,因而必然出自纯构成的语言活动,与概念抽象也大不相同。

从《现象学的观念》开始,胡塞尔意义学说里融入了一个新的理论形态,即以直观中的意向活动和绝对被给予性为中心的理论形态,同时伴随着术语的转变和某种意义上的严格化。然而,意义现象学的基本特性即在体验中构成非实体的一般性和客观性的识度被保留了下来,只是“充实行为”和“充实意义”这一侧的思路被大大突出,而“赋意行为”和“意向意义”的思路则受到了冷遇。比如,在《现象学的观念》中,我们读到:

如果我看到二乘二等于四,并且我在模糊的符号判断中说出来,那我意指的是同一个东西,这并不是说:具有同一现象。从两方面看,内容是不同的,这一次我直观,并且事态本身在直观中被给予,另一次我具有符号性的意指。这一次我具有直观,而另一次我具有空洞的意向。

这里,他将赋意行为视为“空洞的意向”“仅仅符号性的意指”。与“直观”和“在直观中被给予”这样的充实行为相比,明显地处于较低层次。所有知识和明证真理的源泉就在于这种在直观中实现的绝对被给予性。现象学的还原排除了一切与它无关的存在假设,暴露出纯体验所构成的一般性本质和客观对象性。所谓“本质直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关于普遍者(比如超出了个别的红斑块的“红本身”)的直观充实行为的另一种说法。“本质”(Wesen)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对象。比如,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写道:“本质(艾多斯)是一种新颖的对象。正如个别的或经验的直观的所与物是一种个别的对象,本质直观的所与物是一种纯粹本质。” [12] 然而,胡塞尔在这里就不再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本质直观与纯意义构成中的“观念化作用”(Ideation)颇有相通之处,或起码要以后者为前提。 [13]

从这样一个意义现象学的角度看来,现象学中关键的“意向性”学说可以被视为意义学说扩展到整个意识领域的结果。《纯粹现象学通论》这样讲:“我们把意向性理解作一个体验的特性,即‘作为对某物的意识’。……在每一活动的我思中,一种从纯粹自我放射出的目光指向该意识相关物的‘对象’,指向物体,指向事态等等,而且实行着极其不同的对它的意识。……虽然我们现在朝向‘我思’样式中的那个纯粹对象,但各种对象都在‘显现’,它们是直观地‘被意识的’,……它是一种潜在的知觉场,其意义是,一个特殊的知觉(一个知觉着的我思)可朝向如此显现的每一物;……这类意识方式已能被‘启动’,已能出现于‘背景’前而不这样‘被实行’。就它们固有的本质而言,这些非实显样式同样已经是‘对某物的意识’。” 如果我们了解了胡塞尔的意义学说,对于这些话就会有更深切的理解。意识的意向性就是一种广义的赋予意义、构成意义及其对象关系的活动(“行为”)。比如,是它使得质素(hyle)“活跃化”并因此“给予[它们以]意义”。 讲“意识总是对某物的意识”就是在强调这种意向意识的构意本性,它既非心理的亦非概念的。《纯粹现象学通论》的新意则在于进一步探讨了这种构意的动态的乃至更原本的机制,指明“潜在的知觉物”和“边缘域”的必要性和无可逃避性。它暗含的意思就是:由于这种对于当下知觉焦点的必然的“超出”,我们从来就“活在”一种广义的、非实显的、未被实行的赋意行为之中,也就是“已能被‘起动’,已能出现于‘背景’前而不这样‘被实行’”的境域意识。它以非实显的方式已经是“对某些什么的意识”,赋予了这些被意识者以“前充实”的意义。由于这种非心理学意义上的,可称之为“意义构成域”的存在,任何直观的、以某个对象为意向焦点的充实行为才可能。

因此,当《纯粹现象学通论》着手具体地分析意向性时,又出现了类似“意向意义”与“充实意义”的双侧结构——意向作用(Noesis)与意向对象(Noema)。关于意向作用,我们读到:“每一种意向性体验由于其意向作用的因素都正好是意向作用的,其本质正在于在自身内包含某种像‘意义’或多重意义的东西,并依据此意义给予作用并与此作用保持一致地去实行其他功能,这些功能正是由于此意义给予作用而成为‘充满意义的’。” 由此可见,意向作用的功能在于“意义给予”或意义构成。它与《逻辑研究》中讲的赋意行为属于同一侧。另一面,正如赋意行为给出或构造出意向意义,并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充实意义行为和对象的观念相关物,意向作用也在直观体验中构成意向对象。“在一切情况下,真实的意向作用内容的多样化的材料永远对应着这样的材料复合体,即它可以在现实的纯粹直观中,在相关的‘意向对象内容中’,或简单地说,在‘意向对象’(Noema)中被显示,这些术语我们从此以后将经常使用。” 将“Noema”译为“意向对象”(本文作者曾试着译为“识相”)可能并非一个最好的选择,因为这个词原本意味着与对象本身不同的作为观念统一性的“意义”,似乎更近于“被充实意义”。接着上一段引文,胡塞尔写道:“例如知觉有其意向对象,在最基层处即其知觉的意义,也就是被知觉者本身。” 胡塞尔在对这句话中的“意义”(Sinn)这个词的注释中,首先提及《逻辑研究》第二卷第1研究第14节中讲的“充实的意义”。 从《纯粹现象学通论》后面的讨论中可清楚地看出,意向对象可以被看作充实意义在先验意识现象学中的体现。这个译名中的“意向”两个字可以减少一些误解,但“对象”两个字还是有可能遮蔽胡塞尔意义学说中所包含的居间的纯构成这样的洞察识度。不过,我也必须承认,“Noema”乃至“充实意义”本身从一开始就与被构成的“观念对象”难解难分。胡塞尔本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就是含糊的。

胡塞尔一方面认为这意向对象是被意向作用所构成的意义,“我们把‘意义’(Sinn)理解作内容,关于意义我们说,意识在意义内或通过意义相关于某种作为‘意识的’对象的对象物” 。另一方面,当他谈及这意向对象里边的一个“中心核”“对象意义”, 以及这对象意义所规定和构成的不变载体“X”时, 这意向对象的含义明显地滑向“对象、客体、同一物” 的一端,从而在理解方式上失去了意义的居间性。这种游移其实就直接地表现在他对意向对象的说法之中。“每一个意向对象都有一个‘内容’,即它的‘意义’,并通过意义相关于‘它的’对象。” 本身就是充实意义的意向对象还要再有一个“它的”意义,并因此而相关于“它的”对象,而且这意向对象本身中亦含有一个作为绝对同一体的对象;这种说法既表现出胡塞尔思想中的旋涡和张力所在,又显示出他靠不断地分层、划界而捕捉居间的客观性和被构成性的治学特点。

3.意义学说的方法论含义

现象学的思想活力就在于它开启了不同于传统西方哲学的某种新方法。从总体上讲,这种方法可被理解为一种由直观经验本身构成一般本质或观念对象的方法。胡塞尔往往称之为“本质直观”(Wesenserschauung),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哲学方法”。 然而,应该怎样更具体地理解“直观”和“本质”呢?如何将这种直观与经验主义,包括康德的“先验感性论”讲的直观区别开来呢?又如何将这种本质与柏拉图首创的实体化的本质区别开来呢?当然,胡塞尔本人的基本立场是清楚的,“本质(范畴、观念对象)”与“直观”的结合乃至相互注释已表明了它们的独特性。(康德就明确否认有这种不拘于个别性的直观。)但其基本的原则取向还需要确切明白的展示才有思想活力。所以,论证和揭示直观体验如何达到一般本质成了胡塞尔持续不断而又形式多变的努力之所在。

从《现象学的观念》开始,胡塞尔明确提出了“现象学还原”。但这基本上是一个准备性的、防御性的方法,即排除掉一切与直观体验本身的构成活动无关的存在预设的方法。与胡塞尔的许多思路一样,它的基本意图是清楚的和启发人的,但如何具体地实施这个与笛卡尔怀疑法不同的微妙方法却一直是个问题。更重要的是,即便还原被从形式上正确地执行了,它揭示出的纯体验的现象界也还不就是本质对象的世界。它暴露出意向性的活动,但意向活动如何构成被意向者也还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因此,我们在《纯粹现象学通论》,特别是《经验与批判》中看到对另一种更积极的直观方法的阐述,即“自由变更”的或“自由想象”的直观法。胡塞尔这样讲:

这样,我们自由地、任意地创造变项,这些变项中的每一个以及整个变化过程本身就都是以“随意”的主观体验的方式出现。然后会表明,在这种连续形象的多样性中贯穿着一个统一,即在对一个原初图像,例如一个事物的这种自由变更中,必然有一个常项作为必然的一般形式保留下来,……这种形式在随意的变更活动中呈现出自身是一个绝对同一的内涵,一个不变的、使所有变项得以一致的某物,一个一般本质。

如果将现象学的还原和这里讲的自由变更都视为某种“过滤法”的话,那么现象学还原过滤掉的主要是自然立场的存在设定,而自由变更滤除的则是意识现象流中的变化不定者,而留下常驻不变的一般本质。自由变更与概念抽象的不同只能被理解为:由于现象学还原去掉了一切预先的存在设定,自由变项中的个别之物与一般之物的区别已不是存在论意义上的,而只能是构成功能意义上的了。然而,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自由变更有方法论上的缺陷。它捕捉的主要是已被构成了的一般之物,而并非构成活动本身。而如果漏过了原发的构成过程,这种方法与概念抽象就很难有实质上的或方法论意义上的区分。如胡塞尔所言,自由想象主要是一种“再现作用”。 这就带有太多的心理色彩。它预设了、接触到了经验的原发构成,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构成,而是主观的、非发生的“搜寻”和“梳理”而已。用我们讨论胡塞尔意义学说的术语来讲,这种自由变更所滤出的一般之物相当于“已被充实的意义之物”,既非充实过程亦非更原本的纯意义的构成。

在《纯粹现象学通论》中,我们看到一种更本源的构成学说,即体验中必然带有的边缘域(Horizont)意识(包括时间的边缘域意识)对于直观意识的构成作用。 然而,这个极重要的思想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展并贯彻到其他学说中去,以至如本文上一节所讲的,整个先验现象学偏重于被充实的意义对象的一侧,或意向对象一侧,而有遮蔽意义本身的构成问题的危险。“意向对象”(Noema)本身既是意义又是某种观念对象的双重身份表明了这种遮蔽所带来的困境。

正是在这里,胡塞尔的意义学说显示出它的方法论含义。作为胡塞尔现象学的起源,它清楚地区别了意义本身和通过意义所指向的对象,从而开辟了一个居中的和全新的意义构成的研究领域。海德格尔对“存在本身”而非“存在者”(可相比于“对象”)的探讨就与这样一个纯构成的中间本源有莫大的干系。 它提示:赋予意义的行为及其前提有着更重大的含义,因为现象学所关注的那个由经验本身构成的一般性在“绝对意义”或“意向意义”那里已经出现了;从方法论上追究这种在直观充实和对象给予之先的、使得我们原初理解和表达可能的纯意义的可能性应该是更关键的。而这种追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最原本的边缘域,特别是胡塞尔所认为的“极其困难的” 时间边缘域的构成问题。当然,这种“构成境域”的思路已经很难再说是具有主体可操作性的方法(比如“自由变更”法)了。如果取“方法”这个词的最广的意思,以至包括了看待根本问题的“角度”“方式”等含义的话,那么现象学就可被视为一种“朝向事情本身”的方法,或像海德格尔所理解的,“让那自身显现者以自己显现自身的方式被从它自己那里看到” [14] 的方法。

本章讨论了胡塞尔陈述于《逻辑研究》和《纯粹现象学通论》中的意义学说的起因、特点、内在张力、所包含问题及它的方法论含义,着重于意义与对象的关系。这个学说中还有另外一些重要的问题未及涉足。比如,他的意义学说是以名词的意义,而非句子的意义为基点展开的。这一点与维特根斯坦早期的意义理论就很不同。这个特点实际上削弱了他对于意义本身的纯构成本性的敏感,也促使他在先验现象学阶段偏重于充实意义或观念对象这一侧,现象学的还原和自由想象的方法都是这一倾向的伴生者。我认为,意义本身的构成与意向边缘域的非实显构成功能大有关系;后者更纯粹地体现于内在时间意识的构成中。胡塞尔在其晚期似乎越来越重视这种意向边缘域构成的存在论意义,发展出了“生活世界”的学说。但是,就是在那里,他的意义学说中所包含的“意义—对象”的双侧结构还是潜在地发挥着影响,只是体现为对于生活世界的构成域式的理解与先验主体式的理解这样的二元分叉罢了。 尽管“对象”转化为了“主体”,但它们在现象学方法论中所处的地位和功能是类似的,两者都不再涉及意义本身的纯构成问题。 UWQd/MoMlLegJEHOIuVCrP3P/fdzfGv1BlkdQ6J3VeW4bXTFx7Fjyl8R9mFpwE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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