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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讨论记录:价值中立与客观性(1964)

马克斯·韦伯在价值判断的争论中占据这样的位置,他毫无误解地向社会科学指出其任务是生产在技术中可用的知识。同所有严格的经验—分析科学一样,社会科学也应该提供信息,这些信息要能够转化为在根据目的理性选择手段时能够推荐相应技术的信息。有条件的预测或者因果解释都预设了认识经验同型性作为前提。适合这个目的的社会科学,将要因此发展出理论,根据目标检验假设的有效性,并经过思索来可靠地找出社会行为的普遍规则。只要其对象需要达到这个地步,那么分析就必须把对动机的理解作为中介。但认识的目的不是理解社会的事实,而是通过合法则的语境作因果性的解释。在这种观点下,马克斯·韦伯只给了对意义的理解一个在方法论上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帕森斯(Parsons)完全有理由为了认识社会行动的普遍理论的兴趣而援引马克斯·韦伯。但是韦伯对意义有着更为广泛的认知旨趣。

对于李凯尔特(Rickert)的学生而言,文化科学在研究经验的合规则性方面是不能耗尽他们的兴趣的。他们的问题不仅建立在对文化现象的局限性进行分析上,还建立在解释其意义上。这样的观点就彻底贬低了引申和测试法则假设的价值,人们可以从法则假设那里获得技术的推荐;引申和测试可以看作某种前置作业,它们本身还不能导致“我们追求的认识”:“分析并有秩序地呈现每个由那些历史给定的、单独的‘元素’群体,以及它们有条件的、具体的、在其类型中 有意义的 共同作用,在此基础上,首要的是 使人们理解 这种有意义的根据和类型。这里的分析、呈现和使人们理解就是接下来要解决的任务,这个任务需要使用那些前置作业,但它跟前置作业相比又是完全崭新的和独立的任务。” 在这里,方法论上的从属地位不是派给了对意义的理解,而是派给了解释。因此,我对帕森斯先生的 第一个 问题就是:难道马克斯·韦伯的认知旨趣,不是超出了生产技术上可用的知识,也同样以解释社会进程的意义为目标?接下来三个问题是为了阐明这第一个问题。它们按照顺序跟三个帕森斯先生正确强调的范畴的方法论意义有关:理解、价值关系和价值中立。

理解 。马克斯·韦伯将理解主观臆测行动意义的动机与所谓的价值阐释区分开,价值阐释同客观化为文化价值的意义相关。无论是单独的文本还是整个时代,都在这种意涵上有“意义”。价值阐释当然不是把握真实的语境,而是把握理想的关系,这些关系附着在被评定过价值的文化对象上。价值阐释在理想关系那里揭开了客观上可能的价值评定的进攻点,并且发现了具体的价值关系,有了价值关系,历史的对象才获得了它个体的意义。马克斯·韦伯把这项任务交付给历史—语文学的学科(die historisch-philologischen Wissenschaften),因为社会学在另外的道路上找到通往社会事实的入口。社会学以主观理解意义的方式对准行动的动机。其中,它尤其关注假设性的、具有目的合理性的行动,这些行动是按照纯粹的行为准则做出的。严格的社会科学,要“有意义地理解社会行动,并由此在社会行动进展中解释原因” ,因此它的运行方式是 规范性 —分析性( normativ -analytisch)的,就好像数学经济理论作为例子展现的那样。

相反,当人们,比如帕森斯,把社会学作为一门严格 经验 —分析的学科来建立,社会角色就再也没法与以纯粹准则形式重建的主观臆测的意义结合到一起了。价值结构跟动机构造相互分离。理解动机并不能打开通往那些价值结构的入口。只有以价值阐释的方式进行阐释学理解,才能提供走进社会事实的道路。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社会科学就要肩负起历史主义遗留给我们的“理解”问题。帕森斯通过提倡价值普遍主义排挤这个问题:客观化为价值体系的意义内容是由基本的价值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而这些基本价值组成部分在所有文化和时代都发挥着同样的效力。因此我对帕森斯先生的 第二个 问题就是:帮助人理解的社会科学是否超过了对动机的理解,达到以阐释学的方式占有传承下来的意义内容的维度,而马克斯·韦伯正是为此才规划出诸如价值阐释这类的东西?

价值关系 。李凯尔特借用这个概念,试图把文化作为历史—阐释科学(die historisch-interpretierenden Wissenschaften)的对象从自然概念中提取出来。然而历史学家并不是单单用他的眼睛跟那个对象交流;他不可避免地要再一次把它放置到价值关系中,他自己的文化情境也被嵌入这些价值关系中。这种范畴的先验意义也直面着马克斯·韦伯;这种范畴首先不是与科学问题的 选择 有关,而是与 建构 文化科学认识可能的对象有关。此外,没有办法能因此坚实地确定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之间的区分。

帕森斯以社会学为参照拒绝接受这种区分,他只把社会研究者方法上的价值关系理解为面对科学价值体系时的责任。这迫使人们在研究者的角色与某个特定社会成员的角色之间作出严格的分割。文化上特殊的价值无论如何都要靠选择问题,而不是靠如何有方法地处理问题引导研究者。显然,按照韦伯的见解,价值体系要更深地嵌入文化科学的方法学中。在自然科学中,引导研究的视点要从属于研究本身的成果施加控制:这些理论视点要证明自己是具有启发意义且富有成果的,还是对于用有用的假设进行推导而言不能产生任何东西。相反,方法上具有引导作用的价值关系在文化科学中对于研究本身而言是超验的:价值关系不能靠研究的成果予以修正。如果从价值理念洒向大的文化问题的光继续向前,那么文化科学也准备好改变它们的位置和概念框架,并且追随“那些有能力给它们的工作指明意义和方向的星辰” 。社会学能把经验同型性的因果分析认识归入更为广泛的认知旨趣的工作范围,还要感谢这种建构性的价值关系:“我们被置入了包围着我们的生命现实之中,而我们想要按照它的特色来理解它——一方面是它单个现象的文化意义,另一方面是它如何历史地成为这个样子的存在而不是成为别的样子的存在的原因。”

马克斯·韦伯本人就是在这样一个理念引导下开展他的历史—社会学研究的,这个理念对于他的概念构建和理论建筑而言都是典范性的:即所有社会领域合理化的理念。人们常常注意到,支配形式的理想类型,经济交往和法律交往的秩序的理想类型,城市居住和教育形式的理想类型,都是跟 那种 秘密的历史哲学一道建立和排列在一起的,韦伯正是在从这种秘密的历史哲学视角出发阐释整个社会的发展的。这也就使帕森斯强调占据中心位置的法律社会学得到解释,法律社会学首先要展开形式法律的概念:一个普遍和抽象的规范系统要在私人商品占有者的目的合理性的交换关系与合理性的国家制度的官僚主义支配实践之间作中介。马克斯·韦伯首先出于逻辑的原因将方法上的优势赋予目的合理性的行动这一类型,当那种通往普遍合理化的趋势得到贯彻时,方法上的优势就只有在规范性—分析性的目的之外让经验上内容丰富的假设成为可能这种前景。

因此,我对帕森斯先生的 第三个 疑问是:在社会科学中无从避免的价值关系是只在方法上扩展至对问题的选择,还是对理论构建本身也有影响?

价值中立 。当我们想定,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依赖于普遍的阐释,而根据这些阐释又不与经验科学的评判标准发生内在的冲突——那么这类前提条件才能得到解释。与之相关的就是价值中立的设定。价值关系在方法上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无论如何是客观上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我们宣告:描述性的表达是依赖于规范性内容的前提条件的。韦伯尤其在联系对经验—分析知识进行社会技术评估的语境中探讨了价值中立在方法上的意义。对社会行动经验合规则性的认识与对于目的合理性手段选择的技术推荐是相适合的,这里目的本身只是被纯然假设性地树立的。价值中立这一设定在科学 理论 上是不证自明的。马克斯·韦伯把科学 政策 的意图跟这个设定联系在一起,显然,正是这一科学政策的意图推动了讨论。他利用了这个设定,为了把社会科学限定在认知旨趣上,认知旨趣则满足于生产技术上可用的知识。这种知识除了描述性内容以外别无所有,这种元理论的认定根本不值得引起人们的激动。但是,社会学的全部精力都要贡献于其中这一实证主义要求则引起了怀疑和抗议。我在这里只集中在这个问题上,尽管科学政策的要求是如此地与他自己研究的类型相矛盾,同样也与反复解释的阐释学意图相矛盾,马克斯·韦伯本人那里是如何解释这个科学政策的要求的。所谓阐释学意图即:解释历史语境的文化 意义 ,及从历史语境出发让当下的社会情境更易被人们 理解

在我看来,我们不能把马克斯·韦伯的方法论同他对规定当下的发展趋势的普遍解释分割开。带着这种看法,我们就可以向早期的韦伯研究,向洛维特(Löwith)、兰茨胡特(Landshut)和弗莱耶尔(Freyer)的劳动成果学习。 韦伯拿对生活条件无所不包的合理性的彻底组织当作他分析的引导线索: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形式化的法律交往和官僚主义的支配秩序构成了一个社会的结构,而社会机制上自我独立的领域也用同一形式把握社会的行动。你们知道,韦伯是如何评价这个合理化了的生活世界的铁屋子的。组织形式是为了确保行动的目的合理性,亦即允许为自主设定的目的使用最理想的手段,正是这样的组织形式仍然占有个人设定目的本身的自主性。对马克斯·韦伯而言,合理化的非合理性概括在官僚化的模型中。官僚主义的生活理想单独支配导致灵魂的碎片化 ,导致专业人士丧失精神而享乐人士丧失心灵。 韦伯唤起奴役的铁屋子的画面,“在这幅画面中,也许有一天人们要像古埃及国家中的农民阶层一样,被迫承认自己的无能” ,这是为了表达出当前的文化问题:“面对着导致官僚化趋势的强大力量,抢救在任何意义上个人主义运动自由的任何一点遗存,到底是如何可能的?” 韦伯的哲学答复是:在合理化的世界中采取决策主义的自我设想;他的政治答复是:为意志集中和有权力本能的领导者提供回旋空间——这些领导者是强大的政治家、私人企业主,前者能既权威又合理地利用技术官僚,后者能既权威又合理地利用他的企业。

“有计谋的领导者”是这样的社会角色,它在部分合理化的社会中看起来像是允许主观的目的合理性的存在,又没有设定目的导致他律的代价。在这个框架下,价值中立的科学政策要求也就有它的位置价值。经验科学以双重意义的方式是普遍合理化进程的一部分。经验科学为世界祛魅,从瞄准行动的价值和规范那里取得了对于客观效力的要求。就这个限度而言,它们首先在主观化的信仰力量之间为个人的决定创造了位置。但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就跟官僚主义一样,也顺从了这样的趋势,即去侵占由它们自己开辟出来的决定的活动空间。因此它们也必须被限制在技术的帮助功能上。只要价值中立这一设定的目标是把社会科学严格地确定在生产技术上可用的知识,那么就跟政治的要求类似,根据政治要求,作出决定的实践者的权威应当得到保护不受有经验的老手的职权傲慢所干扰。

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推荐一个严格限制的科学概念,讽刺地要以对整个社会发展的阐释为基础,如果想要阐释有效力,那就要预设更高档次的社会学的概念。马克斯·韦伯在他自己的工作中没有局限在实证主义划定的界限之内。当然,为了跟新康德主义保持一致,他也算得上够实证主义的了,以至于他不敢把他方法论的观点和规则所组成的语境跟他社会分析得出的结论放在一起反思一下。

因此我对于帕森斯先生的 第四个 问题就是:方法论的决定对于社会科学中经验—分析的操作方式而言是有约束力的,那么方法论的决定在与社会进程相联系的语境中能够被讨论到什么程度呢?

在这个语境中,我想要向在我之前讲演的阿尔伯特先生提出进一步的问题。他强调说,价值中立地进行操作的社会科学不仅教授了关于经验合规则性的认识,还可以被用于批判的目的。毫无疑问,它可以在逻辑上检验,还可以在给定的情况下技术地检验目前发挥作用的价值体系。但是一种科学的规范性规定,这里包括其在社会批判意图下的使用,到底是来源于某个研究者个人的任意,还是如波普尔所想,来源于可靠运行的批判传统——甚而来源于朴素的旨趣?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都必须要对这类方法论的原则和决定给出解释。作为社会学家,我们不应当退缩,而要把这些确定了分析规则的方法论原则和决定,放在与被分析的社会进程相联系的语境中予以评判。当然,我们不能再在严格经验科学的界限之内去获得这种类型的表达。一项反过来与社会学相联系的以意识形态评判方式检验社会学方法论的视野不能再推卸给知识社会学。

如果你们允许,我在最后还要提起一个值得注意的思想史的点。帕森斯先生利用了马克斯·韦伯关于发展的教义,这一教义导致了意识形态的终结。据说韦伯已经打破历史主义、功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三重困境,在欧洲内战前线之外开辟了争执的空地。我羡慕我们的美国同事,他们身处于如此的政治传统中,允许他们可以如此慷慨地、在“自由”这个词的最好意义上如此自由地接受马克斯·韦伯。 在我们德国这里,我们总是要寻找托词,而且不要太高兴地追随这些托词。但韦伯的政治社会学在我们的土地上有着不同的历史:韦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曾经在同时代的民族国家帝国主义基础上构想出一种恺撒主义的领导者民主制度的图景。 这种军事的晚期自由主义在魏玛共和国时期造成了后果,如果我们要在此时此地接受韦伯,那么就不要把这后果归到韦伯头上,而要把它归到我们自己头上:我们不能忽略,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正是马克斯·韦伯合法的学生。 从影响历史方面来看,韦伯社会学中的决策主义元素不但没有打破意识形态的禁忌,反而还加强了。 DCdIoOEMWB3m2YwSuAS+/vDJJRgsrmAdl7zZuzuSfg7ejs2JBh9l0O7B8c0swd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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