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收入的方法论论文有一个核心,即关于社会科学的逻辑的文献综述。 此份文献综述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当时,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和一种统一的科学规划这样的背景理念依然主导着社会学的自我理解。这份文献综述作出了这样的贡献,它在接下来的十年里,根本性地改变了上述状况。它不再局限于推进阿多诺(Adorno)对实证主义的批判,而是将注意力放在一些非传统取向的广阔光谱上,如放在后期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语言哲学上,放在伽达默尔(Gadamer)的阐释学上,以及与阿尔弗雷德·许茨(Alfred Schütz)相关的现象学常人方法学上。从这些取向出发,理查德·伯恩斯坦(Richard F.Bernstein)才能在1976年确切地指出 [1] ,“社会理论的重新建构”开始了。对于阐释学和语言分析的吸收,在当时让我确信,批判的社会理论必须要摆脱可以回溯到康德(Kant)和黑格尔(Hegel)传统的意识哲学基本概念。 从狭义上讲,这一举动的方法论好处就在于,我能够开启一个新的维度,人们在其中靠意义理解的方式,通向了社会科学以象征为预设结构的对象领域。 阐释学的维度本来已经快要湮没无闻,但在库恩(Kuhn)和波普尔(Popper)论战之后又在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范围内被重新唤醒了。 重建阐释学的维度,当然要跟界定阐释学的普世性要求同时进行。
这本书中汇集的论文分为四个主要部分,而这些部分使用的标题就是批判的社会理论过去二十年来必须要与之争论的立场——假如批判的社会理论想要阐明自己的立场的话。依次出现的标题不仅描述出交锋的前线,而且首要地描述出学习过程的步骤。只有当我确信我的争论对手也有相对正确的时候,我才能看到必须要划定界限的地方 :界定探讨事物法则的经验科学 的规范性表征,界定理解社会学的阐释学观念论,界定独立的系统功能主义的客观主义趋势,并且为从认识论的元批判中推导出来的相对主义结论划定界限。这种认识理论,如今在变化了的背景下,又重新变得时兴起来。 就是因为新保守主义一方又竖起稻草人当作假想的敌人形象,所以我才重提与历史哲学思维方式的教条主义之间的界限。
我越是一如既往地认为我论证的基本特点是正确的,我就越不能隐藏我的犹疑。这犹疑是我在近二十年之后,重读那些讨论所谓的实证主义争论的论文时产生的。在这三篇论文中,我围绕着一些问题兜圈子,这些问题我直到后来才得以足够明晰地加以阐述。也许正是因为如下动机才使得这次再版早期作品变得合理,我在之后的岁月中深化和发展了这些动机——我指的是在如下五者之间作出区分,即各种引导认知的旨趣,阐释学的理解所扮演的角色,自我反思所具有的解放意蕴,研究的逻辑与建立意志的话语逻辑之间的联系,最后还有这样的直观表象,对于在“缺乏领导的讨论” 中不折不扣发挥着作用的合理性(Rationalität)的直观表象。直到1972年,我才利用这种区分,联系上皮尔士(Peirce),并且借助图尔敏(Toulmin)的论证理论,发展出真理的话语理论。当然,还有两个并不稳固的动机 尚未 得到处理——在社会科学的理论大厦中,给整体性(Totalität)的辩证概念找个位置的尝试;以及在社会科学研究的其他形式中,证实存在着不受约束的经验类型的努力。 我之所以能把这两个动机放在一边,是因为对我而言,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重建黑格尔逻辑学基本概念的必要性。
还有一个需要保留之处,是在普遍意义上讨论元理论的重要性。我致力于处理方法论问题的那些作品,仅仅是一些用于争论的文章,在论战中作出的回应,汇集在一起的评论,等等;我还没有就相关主题写成过一本专著。既然我不是这些领域的专家,或许可以解释这些文章的粗略特征。此外,对于研究逻辑的问题,只有当它们跟社会理论的实质问题相联系时,我才会感到兴趣。
诚然,我在很长一段时间都相信,批判的社会理论的事业首先必须要在方法论上和认识论上证明自己。我当时在《社会科学的逻辑》序言中所展望的“社会科学的语言理论基础”同样反映了这一信念。但自从我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引入交往行为理论陷入困境之后,我就不再这样坚持了。因而附录中再次出现的个别笔记就依然是零碎的片段——交往行动和生活世界这两个相互补充的基本概念,并不能够因为方法论的视线关注到意义理解的问题,就被引入。
我在近些年推出的交往行为理论 ,并不是用别的手段继续发展方法论。这门理论打破了认识论的优先地位,它在 不依赖 认识活动先验前提的情况下,处理了那些以达成理解为导向的行为所需要的预设条件。从认识理论到交往理论的转向,使得人们有可能实质性地回答这样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从元理论的立场出发,只能被解释为问题,且只能以其先决条件来解释。这些问题包括:关于批判社会理论的规范性基础的问题,关于多元主义的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中理解的客观性和统一性的问题,关于“以历史学为导向的功能主义”可能性的问题,以及如何超越系统理论和行为理论之间范式竞争的问题。
当然,社会科学的逻辑也有它自己的权利。我关于方法论的论文都是以认知旨趣理论为方向的。这些年来,认知旨趣理论也被阿佩尔(K.O.Apel)继续深化了。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认知旨趣理论和交往行为理论都同样具有形式语用学的倾向,那么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 我只是还怀疑着那些被人们默认了的预设,即默认在分析社会理论的基础时,只有方法论和认识理论才是必须采纳的正途(via regia)。
有一个问题,我在附录的笔记中处理得还不够充分,我将把它跟关于“道德意识与交往行动”的研究联系起来,继续加以深化——即阐明以重构的方式进行操作的社会科学所占据的特殊地位。
慕尼黑,1982年8月,尤尔根·哈贝马斯
[1]
伯恩斯坦:《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的重构》,纽约,1976年,德语版,1979年。
(原书脚注中哈贝马斯把作者名字拼写为R.F.Bernstein,这大概是笔误,正确应写为R.J.Bernstein。——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