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一四年美国国会通过克雷敦法案(Clayton Act)。这个法案里有下面的这一句话:
“一个人的劳动不是商品。”
对于这句话,可有一个简短的答复,即虽粗率而却表示得活现的一句美国人常说的俗语:“真的吗?”因为在我们现今的经济制度之下,人类的劳动恰恰是商品。一件商品,简单说来,就是被买卖的东西。我们知道得非常清楚,你的劳动和我的劳动,都是在世界的市场上每星期被买卖着;要不然,除非我们寻不到一个买主,那就对于我们是更不幸的了。
说我们的工作,或更切实地说,我们的工作能力,就是我们的自我:这种说法是有着真实意义的。人类只有工作才能够生活(当然,此外还有人是靠别人替他们工作而生活着)。这样看来,就一种意义说,当人们所买卖的不仅是工作的产物,而且是实际的、固有的工作能力的时候,他们便在买卖他们的自我了。
我们对于这种买卖人类劳动的事实加以研究,能引导我们了解什么是工资。这是薪工袋的秘密的锁钥。由于这种研究,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在那个袋里从来没有过足够的钱,使工业的车轮能够继续不断地转动下去。
你们的工资,我希望,是每星期到手的。这就是说,有人每星期给你们十元,二十元,三十元,四十元,或任何其他数量。但是这钱是不是免费的赠品呢?你们一定说不是。既然不是赠品,它必然是对于某些东西的交易。这钱所以给你,须有你给雇主的某些东西作回报。自然这就说明了工资是什么。工资是我们给与雇主某些东西所得的酬报。而这里所谓某些东西,就是我们在每星期中工作若干小时的工作能力,我们的工资,就是我们每星期中的工作的酬报。至于什么种类的工作却无关重要,无论是用手或是用脑,无论是握笔或是推货车,无论是打字或用车床,无论是在工厂里或是在办事室里工作,是在矿里或是在田中工作。无论工作的种类是什么,这工作——若干小时的工作——就是我们为着薪工袋里的钱,给与雇主的回报。
最后我们讲到下面的这个主要的问题,即什么决定我们工资的数量?为着我们若干小时的工作,我们得到若干的报酬?换句话说,什么决定我们的工资率?这所以是主要的问题,因为像我们在上章已经说过,工资在实际上总是低得使人民大众不能购买足够的货物,由此使工业的车轮能够继续不断地转动下去。
辩论到这一点,雇主们将一致大声疾呼着说道:“我们给了你们关于你们工作的完全价值;我们依着你们的价值付给你们报酬,不多也不少。”
其实我们大家都明白此中的底蕴,用不着就驳复雇主们说的这些话。所以在此刻就让我们假定容纳他们这样说。假定我们同意他们说:雇主们对于我们所做的工作付给了完全的价值,不多也不少。
但是什么是我们的工作的价值呢?什么决定适当的工资来报酬每星期做四十八小时的纺织,或开煤矿,或做书记,或一般的劳工,或装子弹,或其他工作?四十八小时劳动的价值,它是被决定,和其他任何东西的价值之被决定,是用同样方法的。它的决定是要看须费多少成本来产生四十八小时的劳动。
你也许要说,这是一个奇异的说法。谈什么成本能产生四十八小时的劳动,这究竟是什么意义呢?我的意思是说,须有成本使一个男子或妇女能维持他的健全的状态,来做四十八小时的劳动。换句话说,倘若一个雇主要有人在他的办公室里,或在他的矿里,或在他的工厂里,替他做四十八小时的工作,他必须付出足够的钱来产生四十八小时的劳动,或者说得更切实些,要能维持能够做这工作的男子或妇女。
再讲得明显些,他必须付出足够的钱来使能做这个职务的男子或妇女藉以生活下去,而且产生别个男子或妇女,在下一代也能做这职务。这就是劳动的价值。要证明这件事,只须从雇主的观点看去,并提出这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要多付报酬呢?只须付得足以得到所需要的物品就可以了。为什么要多付呢?在这里所需要的物品是四十八小时的工作。每星期付出若干数量的钱,就能使一个男子或妇女供给那样多小时的工作。为什么要多付呢?
但是你们也许要提出反对,说我对于这件事不是用了单方面的看法吗?倘若缺少劳工,将怎样呢?倘若有很多的雇主,有很多的工作可给人做,而可用的工人都用完,因此缺少劳工,那又将怎样呢?在这种情形之下,即令每星期二十元(假定说)的款子已足够支持一个工人和他的家属,这个事实也不能阻止雇主付出较高的工资,因为各雇主为着有限的劳工,开始彼此竞争起来了。劳动的价值虽仍然是每星期二十元,但是这一点仍然是重要的,因为由于各雇主间竞争的结果,劳动的价格却被逼到超过它的价值。
你们也许还要说,这样的事情不是很有发生的可能吗?全国的资本数量是常在增长着。资本包括工厂、矿、办公室、店铺、铁路、电力厂、以及其他的一切生产工具。难道不久不会有很多的生产工具,以致工人不够来继续进行工作吗?难道不会因此而致矿工不够开矿,办公室里的工作者不够办公,工厂里的工人也不够使机器继续转动吗?这样说来,难道不会有一种快乐的时候到来,在那个时候,由于各雇主要竞争得到我们的服务,我们能够无限地提高我们的工资?
很显然地这里面一定出了毛病,不然的话,这种快乐的状态早就应该到来了。资本的堆积已久,但是不但没有缺乏劳工,而且失业只有比从前更厉害!就是在一九二九年及一九三二年间的经济萧条以后的最高度的恢复时期,失业也不曾消失。而且每次的萧条发生,失业的数字总高涨到一千万到二千万人之间。我们并看不见有什么可以强迫雇主增加工资的劳工缺少的征兆。
我们都知道为什么这件事没有发生。它所以没有发生,是由于机械化。和资本的堆积同样迅速,和新工厂、矿、及船坞的成立同样迅速,废弃劳工的新机械也迅速地被发明出来。现在有比以前多几百倍的生产工具;但是这些新的生产工具,每一种都少用了百倍的工人。所以对于劳工的要求,并不和资本的聚集成正比例的增高。
这是简单的秘密,说明为什么许久盼望着的时候很少或简直永远不会到来:在这种时候,对于工人的需要非常强烈,使工资能由此自动地增高起来。恰恰相反,几乎时常有数百万的失业者,在拚命寻求职业,这是我们大家所知道得最清楚的事实。工人对于职业竞争,使工资减到最低限度,远超过于强迫增高工资的雇主间的竞争。这最低限度的工资,就是我在上面所界说的意义:就是这工资只是要支持一个工人和他的家属,即以能够使他做他的工作为限度。
请注意上面末了一句话的说法。无论工人对于职业竞争怎样厉害,雇主必须付给工人的酬报,不只是仅仅足够来使他活得下去,而且要足够来使他能够做雇主要他做的特殊的职业。这在基本上说明为什么不同的职业有着不同水准的工资。一个熟练的工人所得的报酬比一个不熟练的工人所得的高得多,这是因为培成一个熟练的工人比一个不熟练的工人要多费些成本。只就一件事说,一个熟练的工人须先受过教育;他不但须能够读和写,而且在工程方面(举个例)还须能够看和了解一张复杂的蓝色工程图案。今日要做须有熟练的能力才能做的职业,工人不但须使他的手发展到较高的程度,而且也要使他的脑子发展到较高的程度。这就是说,熟练的工人是比不熟练的工人更费成本的产物。因此,雇主自然必须多付给他一些酬报。
还有另一个要点。在特殊的国家里和在特殊的时候,什么是一个家庭所靠着生活的最低的标准,关于这件事的明确的观念,在我们的心里渐渐地形成。有些人类是由于每日吃一把米的饭,睡在一间茅屋里,也可以生活下去,如同在东方的人被强迫着这样做。在这样的状况之下,他们是不会活得很久的:但是他们却可以勉强活到可以生育孩子来承继他们。
在美国,雇主所需要的是更繁重的和更需熟练的工作有人做,所以对于工人的报酬不能过低,但除了这种情形之外,美国的工人在事实上也不许被强迫到接受(苦力)标准的生活。美国人的工作应得到最低限度的工资是什么,关于这一点,在美国已有了确定的观念。美国人宁愿一次经很多星期之久,陷于饥饿的苦境(例如他们在很多大罢工和厂店关闭的时期中所曾做过的),不愿接受比最低限度更少的工资。所以在美国的工资是不能低于某种已成惯例的水准。即令要这样做的话,也必须经过较长的时期,先改变全国对于生活的观念。
所以当我谈及勉维生计的工资的时候,并不是说仅仅能用以购买足够的面包来勉强糊口而已,却是说在美国今日的人民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的标准。我在第一章里所举的数字,显然表示这标准是怎样的低。但是在生育儿子承继自己以前,这标准还可以更低下去,在实际上还不致非死不可。
最低限度的或勉维生计的工资,它的差异固然是依据一国历史的沿革——关于生活的全部传统的方式——但同时也要看工人有无力量阻止工资低到仅能免于饥饿的苦境。在从前,美国工人所以能阻止工资低到这样低的限度,主要地还是因为一个人除了替雇主工作以外,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以谋生。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美国在百年前,为着工资替雇主工作,与其说是原则,不如说是例外。在那个时候,最大的一群或阶级,并不是工资劳动者,却是为着自己工作的人们。在那个时候,这个阶级是在美国最大的一个阶级,虽则在今日只有二千万余人。在那个时候的情形之下,那些为着工资工作的美国人也处于比较强硬的地位。倘若他们觉得工资太低,他们可以独立经营,做独立的工人。在当时,这种事情所以可能,是因为有着免费的、未被占有的土地,工资工作者可以利用来替自己创办独立的职业。而且约在上世纪的中段以前,在美国有大部分的工业和农业都还是小规模的,都还是以手艺为基础,所以个别的工人有独立经营的真正机会。
当时除了替雇主工作以外,还有这些可以替换的其他的谋生途径,所以使美国工人能够建立一种工资的水准,这水准在多数工人看来,是超出勉维生计的程度——由于这种情形,才建立了下面的观念,一个很可宝贵的观念:就是在美国有一种必须保持的“美国的生活标准”。
当时因有这个可能性的存在,所以美国工人无须结合起来组织大规模的永久性的工会,用来与雇主交涉,因为他们有着免费的土地可以利用,成为他们的基本的交涉力量。但是大家都知道,在美国最后的免费土地,于上世纪末以前已经分配完了。这并不是说,美国人民的独立经营的机会就立刻完全消失了。但是由于手工业的逐渐消灭,究竟使五分之四的美国人民都成了雇工,这是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了。这说明为什么今日有最大的一群美国公民要为着工资工作来谋生,而且不能有任何其他的途径来替换。一旦有了这样的情形存在,要使工资超出勉维生计的水准,其唯一的希望是要靠人们组织广大的、永久性的、和强有力的工会。而这件事,也就是美国的工资劳动者在今日所正在努力干着的。因为必须这样,他们才有可能保全“美国的生活标准”。
美国工人只要看看英国工人的地位,便可以相信这是对的。英国工人在很长的时期里,没有机会逃出为着工资替雇主工作藉口谋生的境况。但是他们却也想法建立了英国的生活标准观念,这标准虽低于美国的标准,但也略能超出仅仅勉维生计的程度。他们认为英国工人的工资有一个最低的限度,不许比这个限度再低下去。他们是由于一个世纪以上的长时期的、异常坚决、顽强、和英勇的工会及政治活动,才把这个观念建立起来。因为要使工资提高,超出最低限度(现制度的作用,如果没有工人的努力争取,是要保持这个限度,不许超出的)。所以在任何资本主义的社会里,工人方面的工会和政治斗争是这样的坚决、热烈、和必要。
对于上面所解释的决定工资率的“经济法则”,读者却不可误会,以为无论工人怎样干,工资必然要低降到勉维生计的程度,因此以为工会和政治活动是无用的。恰恰相反。上面的解释所提出的要点是:除非工人努力于工会和政治活动,工资要受到怎样的影响。上面的解释表明:在现今的经济制度的本质上,内在着一种永续的、很强烈的倾向,强迫工资低降到勉维生计的水准。正是因为有这个倾向的存在,所以在工人方面须有强烈的行动来和它搏斗。
这样看来,除非我们强烈地干涉现制度所进行着的途径,工资总是要被强迫降低到最低的水准。财富生产的增高,并没有提高工资的倾向。最重要的是我们先要把这个事实弄清楚,否则我们便不能了解其他的事情。
在那个薪工袋里的钱的数量,与工人所能生产的多少,并没有连带的关系 。这个数量是根据上面所解释的勉维生计的水准,同时也要看工人是否有能力利用工会和政治活动,强使工资稍高于这个水准。这两个因素都和工人所能生产的多少没有任何关系。
让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假使一个工人在四十八小时的工作里(这是他为着工资的报酬,卖给他的雇主的),能够增加五十元的货品的价值(他用近代的生产方法工作,这是容易做得到的)。这对于他的四十八小时劳动的成本,一点儿没有增加。这成本仍然和以前同样的便宜,只要能勉强维持工人阶级的一个家庭。同时,仍然有着以前同样的失业的工人。于是这个工人所得的报酬仍然是每星期十五元至二十元的勉维生计的工资 ,或由于他的交涉力量,可以提高一些。这里所应注意的要点是:他在一星期的劳动里生产了五十元的货品价值,这个事实和所得报酬的多少,是没有关系的。倘若每星期十五元的工资能使他做他的职务和养他的家属,雇主为什么要付他更多的报酬呢?
讲到这里,让我们停一停想想看。我们刚才看到,工资的水准是要根据几个因素,但是却与工人所生产的多少没有关系。倘若他加倍了他的生产,也不能因此就使他的工资增加一个便士。
这由多数工人听来,好像不免奇异,因为个别工人的工资在表面上看来,似乎是要以他的生产多少为根据。这在依件工计算工资的工人方面,当然是的。但是我们在这里所谈的不是个别工人的工资,而是一般的工资水准。工资的数量,终究说起来,和工人所生产的多少没有关系:这个事实不但在依照时间报酬的工人方面是真确的,就在依照件工报酬的工人方面,也是真确的。依照件工报酬的工人,他拿回家去的工资数量虽然是根据他所生产的数量,但是这个件工率本身 却是由于雇主和工人间的交涉所决定的。而一切件工工人的工资水准,却是根据这件工率。这样看来,我们如对于依照件工报酬的工资加以细察,它所倚靠的因素,和依照时间报酬的工资一样,也是要看“那时那地”的勉维生计的工资率,同时也还要看工人的交涉能力怎样。
讨论到这里,请注意所得的结果。假定这个工人每星期的报酬是二十元(我举这个数字,只是为着便于辩论),而他对于所造货品的价值却增加了五十元。在他所得的工资和他对于原料所增加的价值之间,却有了三十元的差异,这三十元的差异到那里去了呢?这三十元到雇主那里去了。
诚然,雇主不能把这全数都保持住,还有种种其他的人也分得一份。例如雇主常须付给地主以租金,因为这地主所有的土地被他租来建筑工厂,或是被他租来开矿。此外还有各种的商人和他们的附属者,他们买卖这些货品,用某种方式把这些货品分配于全国,这些人也分得这三十元中的一小部分。但是无论依何种方式,这三十元的差异,或称余额,或称余剩,也就是在工人所生产的和所得的之间的差异,被雇主、地主、及商人分去(其他附属于他们的人也都在内),这就是“非工人”所靠以生活的东西。
这就是我们所常称的利润;但在事实上却是租金、利息、和利润。这就是工人所得不到的一切,这就是剩余;是在倚靠薪工谋生的九千万美国人所得的以外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