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要想确认一个孩子是否患有多动症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症状学在发展之初就通过外显性症状的表现程度来定义疾病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虽然前沿研究表明,多动症儿童的大脑神经组织结构和发展可能偏离正常的方向,但是想在临床评估中得到明确的证明并不容易。当评估和诊断再一次依赖于行为表象本身时,就难免带着时代的精神和文化的主观性。
早在1775年,多动症便作为一种特别的、可识别的行为现象被发现,这种注意力缺乏症被归因于糟糕的育儿实践;到了1798年依旧如此,而且这种观点更被科学家所认同;到了1902年,这一问题被附带上了社会准则的框架,这些孩子被认为具有无法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且考虑不到行为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何种后果的能力障碍;随着科学的发展,在随后的几十年中,临床科学家逐渐把目光集中在成因上,认为多动症是一种大脑功能障碍。由于大部分儿童并没有被查出具有明显的脑损伤,科学家最终只能将其定义为“轻微脑功能失调”。而后研究视角又一次转变,科学家开始推测这个问题是否跟神经起源有关?因此把它叫作“运动机能亢进”。
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临床科学家的目光开始从关注多动症儿童具体的社会交往问题的微观视角移开,再次投向了关注多动症儿童的长期社会性发展问题的宏观视角。研究发现,多动症患者不仅仅表现为在某个时间段多动或者注意力涣散,也不是缺失把今天的工作做完的能力,多动症是指一个人组织自己行为及规划未来生活的能力的相对损伤。这是一种多重执行功能障碍,涉及冲动抑制和自我约束、自我指导的自我意识、跨越时间的自我意识、内部言语指导和自我对话、情绪管理和自我驱动,以及自我指导和创造性解决等六大方面。
当然,对于这些概念的界定与评价工作依然属于专业领域的少部分人。但是通过对多动症诊断学的研究和探索历史的了解,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它存在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简单来说,它存在的客观性表现在:它由来已久,并且确确实实表现出对个体成长的真实且可预期的影响;它存在的主观性表现在:我们对它的看法极具时代性和科学历史局限性。
幸运的是,当今我们对多动症的态度宽容了很多,淡化了对人格异常的定性,而且把问题集中反映在具体行为方面,这给予我们的干预和治疗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向,同时体现了对这类人群的宽容和尊重。
我们现在常说的“多动症”其实只关注了“多动”的外显症状表现,其标准的学术名称为“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涉及“注意障碍”和“多动和冲动”两个方面,满足其一即可确诊。这就意味着,大量“多动”的孩子,不一定伴随注意缺陷层面的问题。而当下对“多动和冲动”的临床评估,依然更多依赖于父母描述的“量”的程度,而非“质”的层面。因此,清楚地了解医学层面对“量”的尺度和标准,有助于我们对自己的孩子当下面临的问题及其严重程度做出判断。
《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对ADHD的诊断标准如下。
(1)一个持续的注意缺陷和/或多动–冲动的模式,干扰了功能或发育,以Ⅰ型(注意障碍)或Ⅱ型(多动–冲动)为特征。
(2)若干注意障碍或多动–冲动的症状在12岁之前就已存在。
(3)若干注意障碍或多动–冲动的症状存在于2个或更多的场合(例如,在家里、学校或工作中;与朋友或亲属互动中;在其他活动中)。
(4)有明确的证据显示这些症状干扰或降低了社交、学业或职业功能的质量。
(5)这些症状不能仅仅出现在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病程中,也不能用其他精神障碍来更好地解释(例如,心境障碍、焦虑障碍、分离障碍、人格障碍、物质中毒或戒断)。
为了更好地强化重点,以及与其他原因导致的“多动”进行区分,我会对上述个别条目进行简单的补充。
第一条中涉及的两个亚型(注意障碍和多动–冲动),我会在之后的篇幅中着重说明;
第二条对年龄的说明简单明了,我们对此不进行过多解释;
第三条的场合说明尤为重要,将场合定义为2个及以上可以有效地避免家长将特定不良关系模式导致的“多动”行为误解为是多动症的表现,并强调了多动症的功能性特点,也就是无法控制的特质;
第四条是对程度定性的重要标准,很多孩子只是表现出“淘气”和“顽皮”,但是在学业和人际关系方面表现良好,这些孩子不应被盲目定义为多动症儿童;
第五条是专业的鉴别诊断,作为非专业人士,我们有一定的认知储备即可,也就是意识到儿童“多动”的时候,要考虑到是否与上述条目中涉及的因素有关,若涉及,需要优先解决致病因素。
问题之所以是问题,大部分原因在于评价它的人不喜欢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