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刚刚投保了一份终身重疾险,分20年交费,年交7834元。保险顾问小齐给陈女士送保单时,陈女士拿着保单感叹了一句:“本来就有两套房子的房贷,现在又多了每年的保费,往后20年,我得时时背着这‘三座大山’喽!”
小齐与陈女士是多年的朋友,就开玩笑地对陈女士说:“陈姐,保费和房贷不一样,也许不用交20年,合同就已经终止了。”陈女士好奇地问道:“哦,合同没到期也能终止?你跟我说说,保险合同的终止,都有什么情况?”
一份保险合同,有生效之日,自然也有终止之时。保险合同终止,指的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有三类情形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合同正常终止
保险合同正常终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终止。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保险公司已经赔付过,保险合同也不一定就此终止,保险公司有可能还需要履行其他保障责任。
第二种情况,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间届满,即合同约定的保障时间到了,保险合同终止。这个时候,保险公司需不需要赔付呢?具体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保险是返还型的,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满期保险金;如果保险是消费型的,保险公司无须进行任何赔付(如短期医疗险、意外险)。
终身寿险比较特殊,因为在终身寿险中,保险期限届满日就是事故发生日,此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保险合同非正常终止
保险合同非正常终止,指的是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期间也没到,保险合同就终止了。有三种情况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非正常终止。
第一种情况,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首先,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无须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同意。其次,以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撤销之前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一般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给投保人。最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我们在本书第8节已有介绍。
第二种情况,被保险人死亡。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合同终止。此时,如果保险合同含有身故责任,则保险公司需要赔付身故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没有身故责任,比如常见的不含身故责任的健康险,则保险合同终止——有的保险合同直接终止,有的保险公司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给投保人。
第三种情况,保单被强制执行、因离婚或继承被分割。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属于投保人的资产。如果投保人负债,法院有可能对保单进行强制执行,即强制退保并提取其现金价值。
类似的情况还有因投保人离婚、死亡,导致保单被分割。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导致保单退保,其现金价值被分割。
3.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
有一种情形比较特殊,严格地说不是“合同终止”,而是“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过在实践中的结果是一样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存在了。
保险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受到《民法典》的约束,比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实中,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保费来源有问题,比如以非法所得购买保险;第二种是投保目的为非法,比如在负债的情况下,为规避债务购买保险;第三种是代签字,比如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字,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签字,且没有得到追认。
如果保险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一般会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费,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