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给孩子报了一个益智类培训班,共144节课,总计2万元。课才上了1/3,培训班就突然关门了,培训公司随即宣布倒闭。眼看1万多元就要打水漂了,张女士就想,自己买的人寿保险,要到几十年后才赔付,万一那时候保险公司倒闭了,保费岂不是白交了?于是她打电话给自己的保险顾问小王。小王在电话里说:“张姐,您放心,保险公司和培训公司不一样,是不会倒闭的。”
那么,张女士的担心有必要吗?小王的说法是对的吗?
很多保险的保障时间很长,动辄十几年、几十年,乃至与被保险人的寿命等长。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破产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因此,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很多人会像张女士一样心有疑虑: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我现在买的保险,不就成了一堆废纸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保险公司很难破产。
与市场经济的其他主体不同,保险公司虽然也要参与市场竞争、赚取利润,但它对保障国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国家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和保护都异常严格。
首先,国家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要把收到的保费,按一定比例存到特定账户,以应对万一出现的大规模理赔。除了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还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证金、保险公积金等。这些资金的存在,保障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健运行。
其次,保险资金的运用受到严格限制。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要进行投资理财以保值增值。但是,国家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只能投资到几个风险较低的领域,所以出现较大亏损的可能性自然就很小了。
再次,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保险公司的运营出现风险,就会及时提醒或干预。比如,保险公司每个季度都要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这就是银保监会严格监控的一个指标。
最后,在我国,设立一家保险公司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并且即使符合这些条件,也不一定就能得到批准,因此,保险公司的牌照(经营许可证)十分稀缺、珍贵。如此一来,拥有这个牌照的保险公司会倍加珍惜;相应地,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风险,想要引入外部资金化解风险,也相对容易。同时,很多保险公司还会通过向再保险公司投保,为自己分摊风险。
第二,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怎么办?
很难破产,不意味着肯定不会破产,也不意味着不能破产。案例中的保险顾问小王,就误听误信了坊间“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说法,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那么,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客户的利益还能得到保护吗?这里也要分两类情形。
对其中一些保险产品,比如人寿保险,国家规定了“强制接盘制度”。举个例子来说,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假设李四在A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而这家公司破产了,李四的保险就会被转让给B保险公司,由B保险公司继续履行这份人寿保险的义务。有人可能会说,万一A保险公司的状况很不好,没有公司愿意接手,怎么办呢?没关系,如果实在没有公司愿意接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银保监会)会强制指定一家C保险公司接手。
总体来说,如果你买的是这类保险,就算保险公司破产了也没关系,你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所以,案例中的张女士大可不必有对保险公司可能破产的担忧。
这类得到“强制接盘制度”保护的保险产品有哪些呢?2008年公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只说是“人寿保险合同”,但2022年公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范围扩大至“人寿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合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年金保险合同”。
对除此之外的人身保险,2022年《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救济制度”:“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本办法所称保单利益是指解除保险合同时,保单持有人有权请求保险人退还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
《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