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新人问我:“投保人为什么要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我:“保险公司担心投保人给被保险人买了保险之后,会通过伤害被保险人的方式骗保,进而威胁到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新人:“可是,即使骗保成功,也是受益人拿钱啊,只要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不就行了吗?”
我:“……”
这位新人对保险利益原则有疑问。其实,这一点在实务中的确是存在争议的。
我还记得大学课堂上老师讲保险利益原则的时候,给我们举了个例子:“你不能给咱们经济学院的大楼买保险,因为这栋楼不是你的,你没有保险利益,你不会因为保险事故受损。”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保险利益原则产生于财产保险,扩展到人身保险,其适用性上确实有值得推敲的地方。在重疾险中,重疾保险金默认给被保险人本人,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什么问题;如果重疾险还带有身故责任,身故保险金会付给身故受益人,而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都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什么问题。
这可能就是案例中那位新人的疑惑所在吧。但既然《保险法》做了这样的规定,我们在实务中肯定要这样执行。
《保险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你是投保人,谁可以做被保险人呢?也就是你可以给谁买重疾险呢?这在《保险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允许投保人给自己、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买重疾险,其他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少见。
那么,买了重疾险之后,谁可以做受益人呢?重疾险的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如果你买的重疾险带有身故责任,还需要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法》中对身故受益人的范围并没有限制,但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只接受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做身故受益人。
如果你买的是不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就不需要指定身故受益人,也就是没有身故受益人。但是在实务中有一部分保险公司会要求客户写上身故受益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要么是保险公司的个别经办人员不懂业务,要么是保险公司开发的系统是通用系统,没有把这个字段变为可选字段,导致客户如果不写身故受益人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投保操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疾保险金的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本人,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被保险人达到了重疾保险金的理赔条件,但还没来得及理赔,就已经身故,这笔重疾保险金应当给谁呢?
答案是,这笔重疾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交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客户Z女士于2016年11月10日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丈夫购买了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且附加了30万元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身故受益人为Z女士。
2020年,被保险人(Z女士的丈夫)的双下肢出现散在紫癜,当时没有重视,直到2021年年初又出现了咳嗽、咽痛等症状,才赶往当地医院就诊。由于治疗一段时间后仍不见好转,二人前往上海就医。最终,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髓细胞性白血病。
2021年2月至5月,被保险人在家属的陪同下多次前往上海住院治疗。随着住院次数的增加,家中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
2021年5月底,被保险人开始申请理赔。5月27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重度疾病保险金30万元。此次理赔不仅减轻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压力,使其豁免了后期保费;而且,在被保险人身故以后,身故受益人(Z女士)依然可以得到20万元的赔款。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好处就是,若得了重疾,作为生存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拿钱;若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不会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