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我正在餐厅吃饭,碰巧听到隔壁桌的两位年轻人在聊保险。看得出来,其中一位是我的同行,另一位是个小伙子,估计是准备买保险的客户。
谈话间,小伙子说他想给自己买份保险,但是不知道什么样的保险适合自己。那位同行极力给他推荐重疾险,所以小伙子询问了许多关于重疾险都保障哪些疾病的问题。那位同行一直试图把这些问题糊弄过去,奈何小伙子有一股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劲头。最终,那位同行回答不上来,场面有些尴尬……
每个人都会成为某件商品的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一件商品时,如果不清楚这件商品的主要功能,会下单吗?显然不会。消费者对待一般商品尚且如此,更别说对待保险这种可能会跟随自己终身的商品了。保险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功能,但在保险行业,确实存在生产者或销售者说不清楚保险产品功能的情况。
本节案例中的尴尬场面其实经常发生。在我看来,这是保险行业产生理赔纠纷的根本原因之一。这个问题需要引起整个行业的重视。
重疾险所保障的疾病类型可以分为五种,分别是:①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如肺癌;②与心脑血管相关的疾病,如较重急性心肌梗死;③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如严重慢性肾衰竭;④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如严重阿尔茨海默病;⑤其他重大疾病,如深度昏迷。
目前保险行业使用的重大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新规范中共规定了28种重度疾病以及3种轻度疾病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31种重大疾病的疾病名称具体见下表。
31种重大疾病的疾病名称
①脑中风的规范术语应为“脑卒中”。本书中“脑中风后遗症”的说法来自《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特此说明。
续表
本表最后3种疾病为新增的3种轻度疾病。
新规范中还规定,保险公司若想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至少要保障前6种疾病——这也是在实务中理赔率最高的6种疾病。但事实上,保险市场竞争这么激烈,只保障这6种疾病的重疾险产品几乎没有。各家保险公司发行的重疾险都在努力地扩大保障范围,除了新规范中规定的31种疾病,保险公司还会自行添加很多种疾病。因此,市场上主流的重疾险产品都会保障一二百种疾病,不仅有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基本上也是标配,个别保险公司还保障比轻度疾病更轻的前症。下面是某款重疾险产品中对于“昏迷”的三种不同情况的疾病定义:
第一种:重度疾病。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二种:中度疾病。
严重昏迷 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内在需要毫无反应。昏迷必须持续至少72个小时,并需要使用插管和机械性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但未达到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神经专科医生确定。
因酗酒或滥用药物直接引起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三种:轻度疾病。
中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48小时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由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知道,重度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患者的症状越来越轻,对患者的影响越来越小,因此重疾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也越来越少。
需要注意的是,重疾险合同中的每种疾病都有明确的理赔条件,如果不能达到这些理赔条件,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疾病定义对于许多人来讲,可能是“字都认识,放在一起就不知道是什么意思”的“天书”。但对于业内人士来讲,要认真对待对保险合同的学习,不可有畏难情绪。要知道,消费者投保重疾险,往往是终身的托付,销售人员要对得起这份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