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二、研究意义与主要观点

(一)研究意义

中国具有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史,如何评价中国古代文明的主流、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是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因为近代以来,中国古代法始终是被反省和批判的对象,即使在如今传统回归的大潮中,古代法文明模式也被许多人斥为简陋、野蛮而置于“复兴”之外。有人甚至认为,如果说中国古代文明中有精华和糟粕之分,那么古代法就是糟粕的部分,是中国古代文明中的“黑洞”。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具有以下意义。

1.学术意义——争夺国际学界的话语权

近代以来,学界许多人以西方法律模式为标准对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进行片面的价值判断,在学术上形成了许多误区,比如:认为中国古代法文明不发达,规范条文杂乱堆砌,缺乏理念与学理的支撑,帝王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等同于刑罚,等等。这些观点不仅在学界影响广泛,而且造成了人们对中国古代法文明普遍误解的后果。因此,客观地描述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的真实状况,尽可能全面地展现中国古代法文明在中华文明中的作用与地位,对于纠正近代以来形成的对中国古代法文明的误解,争夺中国在国际法学界的学术话语权有重要的意义。

2.理论意义——探索不同法文明发展的共同规律和特殊性

正如前文所述:人类社会的发展证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文明的发展既有相同的规律,也有其特殊性,法文明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中国古代法文明在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与自身社会环境匹配的模式,比如以和谐为核心的主流理念、礼法合一的结构、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原则等等。整体再现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可以突破以西方法律模式为唯一标准臧否其他地区和国家法律的理论禁锢,也可以证明法在未来的发展,既应该是不同文明中优秀文化因素的融合,也应该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多元化的法律模式的保留与完善。对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的研究还可以从理论上为世界法律的发展与实践提供多元的选择。

3.启迪意义——增强法文化自信

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博大精深,在数千年的沿革过程中,古人对之精雕细琢,不断改造、完善。古人对法理念的深思熟虑、对制度规范逐条逐款的精心设计、对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把握,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启迪作用。对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的研究,可以在理论层次上引导社会正确对待传统法文化遗产,增强国人对传统法文化的自信心,并为现实法律的发展寻找到传统的动力。

以上的意义是建立在对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全面、历史地评价的基础之上的。而全面、历史地评价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自身便有学术与理论的导向意义。唯有全面、历史地评价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才能恰当地解析资料,纠正近代以来对中国古代法的种种误解,以接续传统并激活古人留给我们的法文化遗产。

(二)全面地评价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

所谓全面,就是整体分析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自形成到近代转变的全过程。这实际上涉及对资料的取舍问题。中国古代史学发达,资料的浩瀚堪称世界之最,如果人们“预设”了某种观点,在这浩瀚的资料中都不难寻找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论据。比如,我们要论证中国古代帝王视法律为儿戏,资料可以信手拈来,但是,在丰富的史料中也不乏帝王守法的事例。我们可以用许多的资料证明中国古代法的残酷,但也很容易找到更多的资料来证实中国古代法的文明和进步。在这样的情况下,恰当的资料取舍和对事物本质与主流发展方向的把握就至关重要。在资料的取舍上,笔者注意到经学中的许多著作实际上就是历史的记载,故有“六经皆史”之说。这些经书经过前人的反复研磨、探讨而成为中国文化的“经典”,其中所宣扬的一些思想和观念,随着“经”的地位的确立和巩固而日益深入整个社会,成为社会的精神寄托与核心价值。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中的“制度设计”与主流“价值理念”在经学中有充分的体现。史学著作则以正史、政书与官修史书为主,因为这些史料的撰写者是当时的“精英”,得“官修”之便,所见资料全面而能做到高屋建瓴。在正史、政书、官修史书中,一个时代的法观念和制度往往可以得到比较全面的反映,而且信息量大,分类清晰,容易查找,如历代《礼乐志》《刑法志》《食货志》及一些有关人物的传记。一些野史、笔记等,固然生动地反映了一些社会的实际状况和法律“故事”,但限于作者阅历和身份,毕竟有极大的局限,其往往只是作者一地一时之见。将其作为正史与官修史书的补充或个案研究尚可,若将其作为主要史料使用则难免片面,也难以系统地反映历史的真实状况。《四库全书总目》言:

盖正史体尊,义与经配,非悬诸令典,莫敢私增。所由与稗官野记异也。

对于子、集类的书应本着以“常见资料”为主的原则,因为这些资料虽然在流传中不免有讹误之处,但经过几百年,甚至两千余年的流传,并几经前人的辨伪和解释,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以常见资料为研究的基础,也是许多著名学者读书研究经验的总结。李学勤言:

我是最主张读常见书的。常见书还没有读,却一味去猎奇求异,绝非善读书者。

(三)历史地评价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

再说历史地评价。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的发展有不同的阶段,而不同的阶段相互之间又有延续的发展,同时也有变化,有不同的特征。目前学界的研究比较关注清代,尤其是清末的状况。我们在网上及纸质媒体中常见到的一些西方传教士、使节、商人对中国的描述,以及拍摄的照片,也基本是清中期后的状况。中国古代自宋明之际就进入了由盛到衰的转折时代 ,清朝是中国古代的最后一个王朝,就法律而言,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立法技巧发达,法律体系完备,条文严密,但是由于官场的积弊日深,舞文弄法成为社会的痼疾。如果我们仅以晚清为对象阐述中国古代法,就难免以偏概全。如果带有预判,想证明中国古代法的不合时宜,寻找一些不具典型性的资料和事例的话,便难免形成对中国古代法的误解与偏见。伏尔泰曾经指出西方一些人根据一时一事而评价中国的不公正做法:

跟其他地方一样,中国也存在各种不良行为,但这些行为肯定会因法律的约束而更有所抑制,因为他们的法律始终如一。《海军上将安森回忆录》的博学的作者因广州小民曾经想方设法欺骗英国人,便鄙视和讽刺中国人。但是,难道可以根据边境群氓的行为来评价一个伟大民族的政府吗?假如中国人在我们沿海遇到船难,根据当时欧洲国家的法律可以没收沉船的财货,而按照习惯又允许杀死货主,那么中国人又将怎样评论我们呢?

历史地评价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应该通观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全局。

从价值理念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法思想的黄金时代是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道家的“道法自然”、儒家的“礼治”、墨家的“尚同”、阴阳家的“时令说”、法家的“一断于法”、名家的“循名责实”等等,都蕴含着丰富的法思想。在秦统一后,统治者不断利用权力“统一思想”,排斥异端,但是,春秋战国各家的思想还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渗透并融合到“大一统”的思想体系中。比如西汉中期形成的主流法思想,其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以阴阳学说为解释,并因时因势而融合了法家、道家的有关主张。主流法思想作为主导思想自汉武帝时期起便不因改朝换代而变化,其自汉至清一直是不同王朝立法、司法的主导思想,直到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出现后,其主导地位才受到微弱的挑战。所以,自汉以后,法思想理念的发展进入了所谓“大一统”时代,杨鸿烈称之为“儒家独霸”时代。 当然,由于强调独尊儒学,精通儒家经典成为入仕的必备条件,许多士子学者“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缺乏争鸣的学术环境也使主流法思想在发展中日见僵化。

从制度设计、体系结构的角度来说,汉唐的法也是令世人崇尚的。众所周知,自诩“千古一帝”的秦始皇,按照法家的设计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王朝。为维护政权的统一,秦朝法制发达,史称诸事“皆有法式” 。但是,统一的秦王朝只存在了不到16年,便被推翻。秦亡的原因不在制度,而在统治者对“政治时机”认识和把握的失误。经过几百年的战争,人心思安,秦王朝不乏强大的国力、完善的制度,统一王朝建立后,若能顺应民心,安定天下本是唾手可得之事。但是秦始皇信奉法家,主张“霸道”,并以民为敌,认为只有使用法家主张的严厉的“铁血”手段才能使天下信服。于是,大兴土木,赋税徭役畸重,刑罚严酷,以致人们对统一的政权失去信心并心生怨恨,最终揭竿而起以“伐无道,诛暴秦”。代秦而起的汉王朝,统治者的明智表现在,他们只是对秦始皇的为政手段和理念进行了拨乱反正,而并不否认秦王朝的制度,相反,“汉承秦制”,秦王朝的制度在汉得到充分的实践并在实践中被修正补充。就法制而言,秦的酷刑在汉得到有效的控制,汉文帝废除肉刑被后世称为“千古仁政”,中国的刑罚制度由于废除了肉刑也确实向文明迈进了一大步。由于儒家思想的复兴,汉代的“经义折狱”为礼法“共同体”的形成开辟了道路。 汉代以后,中经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出现了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黄金时代,并形成了与世界其他法文明比肩的辉煌的“中华法系”。

历史地评价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可以使我们认识到中国古代法的主流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是应该肯定的。与同时期其他文明中的法模式相比,中国古代法的文明程度毫不逊色,甚至走在世界的前列。正因如此,中国文化在17、18世纪才能风靡欧洲,儒家的学说才能在西方的启蒙运动中发挥“旗帜”的作用。法国重农学派的创始者魁奈言:

在那个帝国(指中国。——引者注)的统治中,一切都像它赖以建立的普遍和基本的法则之不可改变一样,是永远稳定和永远开明的。

(四)本书的主要观点

在全面地、历史地考察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的基础上,笔者不仅对近代已经终止或中断了的中国古代法抱有同情的理解,而且对这一法文明模式进程中遭遇到的巨大波折感到惋惜,因为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所体现的理念、智慧、制度等,不仅可以救治一些“现代病”,如道德滑坡、人文情怀淡漠,而且可以为世界法治的发展提供多元的模式。鉴于此,本书的基本观点如下:

第一,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是辉煌的中国古代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所谓的“黑洞”。近代以来,在以西方法律模式为唯一标准的判断中,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简陋而野蛮的。这种印象显然是一种远离事实真相的误解。这种误解最初产生于西方一些学者对中国古代法真实状况的陌生、偏见,或产生于殖民者的政治经济需求。在西方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到对当时的中国法有两种不同的评价:一是以孟德斯鸠为代表,对中国法作批判性解读;二是以魁奈为代表,对中国法持赞赏的态度。其后,随着19世纪中叶以后西方的殖民野心日益膨胀,孟德斯鸠的主张占据了主导地位。当时的中国正在探索寻求救国之路,西方学者对中国法批判性的解读契合了学界反思传统的潮流。孟德斯鸠等对中国法的批判常为学界所引用,成为不刊之论。这种反思对百余年前处在“救亡图存”中的中国学界而言虽然是必然与必需的,但这种反思和批判也造成了近代法学界对自身传统的过度否定,以致失去法文化自信。当下学界的使命则应该是对近代的反思进行再反思,澄清误解,发掘中国古代法中的精华,因此对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的探究对于纠正近代对古代法的过度反思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来自其包容性和与时俱进的能力。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中的思想理念、制度设计、体系结构在五千年的发展中,既一脉相承,又不断改进完善。就思想理念而言,汉以后虽然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但法家、道家、阴阳家等也都占有一席之地,有着各自的用武之地。各项制度,不因王朝的更迭而废除,“汉承秦制”——后建的王朝对前朝制度的合理继承成为传统。法的体系结构也在“沿波讨源” 中日益完善。这种以传统为基石或动力的社会发展,体现了中国古人的法文化自信,而这种自信正是当下中国法文明发展所急需的。

第三,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可以为当下法文明的全面发展提供有益的文化营养。其实,法文明无论中西,其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往往是人类社会的共同问题。不同的法文明中,有着相同的理念,只是理念的表达方式、支撑与实践的方法和途径各不相同。以“和谐”理念为例,对和谐的追求和向往,不独是中国古代法文明中所蕴含的理想,其实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愿望。但是,在追求和谐时,中国与西方设计的制度不尽相同,恰恰是这些不尽相同之处的互补,可以使法文明不断丰富与完善。

第四,综合以上各点,从礼俗到法律,从制度体系到思想理念,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与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社会形态、文化的发展是匹配的,其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堪称完善并值得称赞的。 bKGJf3nk70TLm30a1Am75W29/F39UYiFvWFfjT/Oz7HSCJRxLd9A0Hwu0IMa1Oy5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