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自《1844年股份公司法》引入公司审计的规定以来,时而严格时而宽松的法律规定的确使得审计成为公司治理的常识,但是,审计师(无论是由股东担任还是由股东聘请的公共会计师担任)究竟应该按照什么样的会计规则来评判公司的账目,却是长期任由公司自主决定的事情。例如,公司及其会计师长期支持建立秘密准备的做法,以便利于维持利润的长期稳定。经典的做法是隐藏债权,高估负债,或者通过多计提折旧来做低固定资产,减记存货等。 [1]
从1844年到1942年将近100年的时间里,法律没有作出细节规定,公共会计师行业也没有提炼出公认的会计规则。20世纪初,大多数负有有限责任的公司的账目几乎完全没有受到监管。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在英国公司法的放任自由政策下,慵懒度日已久,过度关注客户利益而缺乏对公共利益的必要关注。这是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招致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对比,美国公共会计师行业在法学家、经济学家乃至全国舆论的抨击下,迅速做出反应,率先提炼会计原则的概念、归纳会计原则并推出了公认会计原则的概念,这些都是令人称道的努力。会计规则的规范化、法制化,是文明进步的大势所趋。要确保会计信息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就必须在公司法或者税法中统一对会计规则作出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本质,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实施细则,它对于法律的实施、对于国家治理是不可或缺的。
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又称海洋法系(英美法系)国家。除成文法外,法官造法是其司法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正是这种判例法传统下的一个混乱判决,为会计领域的秘密准备提供了司法审判上的强力支持。该判例就是1906年的牛顿诉伯明翰轻型武器公司案(Newton v.Birmingham Small Arms Co.Ltd.)。
伯明翰轻型武器公司的董事们在1906年初的股东特别会议上通过了一项特别决议,授权董事在公司支付优先股股利并至少支付10%的普通股股利之后,从利润中提取内部储备基金,该基金由公司董事决定如何使用;董事告知审计师该基金的变动情况,但该基金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审计师也不应告诉股东。这其实就是内部人试图进行利润平滑、避免股东过多干预业绩的典型案例。
6月,公司股东阿尔弗雷德·牛顿爵士(Sir Alfred Newton)愤而向法院申请该决议无效,得到了法庭的支持。该案的判决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法庭正确地指出,审计师依然有义务遵照《1900年公司法》,向股东报告真实的情况。另一方面,主审法官亨利·B.巴克利(Henry B.Buckley)却同时支持公司设置秘密准备的做法。他认为,只要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比资产负债表更差,那么,设置秘密准备的做法就不违反《1900年公司法》。反正资产负债表只要不让股东惊讶就行。 [2] 也就是说,公司董事计提秘密准备是合法的,但审计师有责任告诉股东有关的事实。
牛顿诉伯明翰轻型武器公司案体现出英国公司法缺乏会计基本原则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巴克利是英国最博学、最有才华的著名法官之一,即便如此,他对资产负债表功能的认识仍然过于偏颇。该案的判决与英国公司会计报表接下来20多年普遍存在的机密化、晦涩化和扭曲化倾向大有关系。刻意大幅度调低资产和利润,成为20世纪前20年英国会计的流行思潮。
该案表明,在判例法下,英国司法审判实践在会计规则领域缺乏基本原则,基本处于毫无章法的自由放任状态。会计制度本身不应是一维的价值维度,而应当是多维的价值维度,会计制度应当注重平衡公益与私利之得失,而不是从单一的价值维度去考虑问题。作为对比,该案的法官巴克利显然过于偏袒董事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为缺席股东提供必要的保护。
当时的主流观点是,保密是商业成功的必要辅助,秘密准备能够赋予公司以力量,它是公司管理层平滑业绩的利器。例如,前文所述的那位反对合并报表的著名特许会计师、利华兄弟有限公司董事长库珀认为,从经验上来讲,秘密准备是很有价值的;如果没有秘密准备,恐怕很多公司都要倒闭了。 [3]
总体来看,英国公司法关于会计规则的理论和实践存在显著的缺陷。有鉴于此,我国会计立法应当在《会计法》总则中确立会计基本原则,避免受英国公司法闪烁不定的“真实公允”理念的误导。我国学术界引用该案的论点主要是用来阐释审计师的职业责任,结论大多是主张审计师要对股东负责,赞扬英国公司法下的审计制度的合理性,这种倾向不大可取。
《1929年公司法》看起来很美。然而,此后不久(1931年)爆发的皇家邮政案(Rex v.Kylsant)却平地起惊雷,剥去了公司法光鲜的外衣。该案件对会计和法律的影响是巨大的。
1931年,皇家邮政蒸汽包裹公司(Royal Mail Steam Packet Company)出现巨额亏损,该公司董事长欧文·C.菲利普斯(Owen C.Philipps, 1923年被授予基尔桑特勋爵(Lord Kylsant)头衔)及其审计师、特许会计师H.J.莫兰(H.J.Morland)被指控长期隐瞒秘密准备,用于操纵利润。莫兰是当时号称“世界上最大、最受尊敬的会计公司”——英国普华会计公司的高级合伙人。
皇家邮政蒸汽包裹公司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赚得的200万英镑作为税收储备基金,20世纪20年代通过将储备基金转入利润的手法,长期掩盖经营亏损。该公司在年报中仅仅披露了一句“包括税收储备调整”(including adjustment of taxation reserves)。审计师被控协助并教唆犯罪。最终,董事长被判故意公布欺诈性的文件而入狱一年,审计师被判欺诈罪不成立,但法院明确宣布,不支持秘密准备的做法。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在1932年年会上,热烈地探讨了皇家邮政案对该行业的后续影响。该协会反对法律对会计行业实施管制,主张应当由公共会计师行业掌握主动性。一旦会计由法律来规范,那么审计师将陷入被动执行的境地。该协会也认识到利润表的业绩评价功能,其关注重点开始从资产负债表转向利润表。 [4]
如前所述,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随着工业革命的进程而兴起。1831年首次获得法律认可,得以依照英国《破产法院法》,像律师那样担任官方清算人。自《1844年股份公司法》出台,又得以承揽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业务。1854年,英国成立世界上第一个官方认可的公共会计师行业协会——爱丁堡会计师协会。《1948年公司法》更是将公司审计业务交给公共会计师行业独家垄断。破产清算服务和审计服务是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的主要业务。
但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并未积极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特别是会计规则的完善。直到1942年,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 (ICAEW)才着手研究改进会计规则,开始公布 会计原则建议书 (Recommendations on Accounting Principles),推荐给会员作参考。这些文件体现了公司客户的诉求,但内容笼统而宽泛,饱受争议。1970年,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设立 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 (Accounting Standards Steering Committee, ASSC),得到英国其他会计师协会的积极响应。1974年,五个会计师协会联合成立了 会计团体顾问委员会 (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f Accounting Bodies, CCAB)。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1975年公布《公司报告:讨论稿》,决定比照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来设计会计准则,并在1976年改称 会计准则委员会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 ASC)。自1971年至1990年,这两个机构共公布了25份 标准会计惯例公告 (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s, SSAP),如果加上修订版,共有34份标准会计惯例公告。
会计团体顾问委员会1988年9月公布迪林委员会(Dearing Committee)提交的研究报告《会计准则的制定》,继续比照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做法进行改组。于1990年设立了名义上独立于会计职业群体的 财务报告理事会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FRC),下设 会计准则理事会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ASB),负责制定 财务报告准则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FRS)。未被废止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SSAP)继续有效。自1990年至2012年,会计准则理事会共公布了19份财务报告准则,1份小型企业财务报告准则,1份原则公告和一系列准则草案及讨论文章。
2002年,欧盟委员会通过第1606/2002号条例,要求欧盟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2005年,该条例生效,这标志着“英国会计”在欧盟境内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影响的终结。
2012年,英国政府决定采取措施强化监管体系。财务报告理事会的职能得到大幅拓展,成为单一的会计审计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公布和实施会计准则。其经费来自会计行业、财经界的赞助以及政府拨款。其下设的 公司报告理事会 (Corporate Reporting Council)接管了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准则制定职能。财务报告理事会一举修改了英国公认会计惯例(UK GAAP)的框架,将散乱的会计规则进行了制度化的重新编排。先后推出了六份准则,包括《财务报告准则第100号:财务报告要求的应用》《财务报告准则第101号:简化的披露框架》《财务报告准则第102号:英国和爱尔兰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准则第103号:保险合同》《财务报告准则第104号:中期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准则第105号:微型企业财务报告准则》。所有公司的个别报表以及非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要分别依照上述六份准则来编制。
但英国会计审计问题仍然层出不穷。2018年,英国政府酝酿对会计审计机制的进一步变革,并于2019年开始逐步落实,至今仍在摸索中。
表3-1展示了英国会计规则制定机构的演变。
表3-1 英国会计规则制定机构的演变
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长期抵制法律干预,其基本理念是,不要对会计施加限制,应当给企业管理及其财务顾问最大限度的自由选择空间,让他们去探索可行的会计方法。该行业的领先群体——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主要专注于行政事务,长期未能着手完善会计规则。 [5]
1942年,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终于迈出第一步,开始着手规范会计规则。该协会设立了税收和财务关系委员会 [6] (Taxation and Financial Relations Committee),委托其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关于公司账目的建议,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作为会计原则建议书发给会员作参考。如前所述,会计原则建议书是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首次着手对会计规则进行规范。“会计原则”这个词是从美国证券市场借鉴过来的。
当年12月,该协会公布第一批会计原则建议书,主题涉及储税券(第1号,后来编号为N1)与战争损害赔偿金、额外补偿和索偿(第2号,后来编号为N2)。会计原则建议书是英国最早关于会计问题的权威指南,仅供会员参考,不强制要求使用。自1958年起,会计原则建议书在该协会会员手册中以N打头予以收录,遂得名“N系列”。
自1942年至1969年,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一共公布了29份会计原则建议书(见表3-2),其中最富争议的是涉及通货膨胀问题的N12《与账目相关的价格上涨》和N15《货币购买力变化的会计问题》。 [7] 有些会计原则建议书的内容还被英国《1947年公司法》吸纳,特别是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N7《控股公司账目中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披露》。N6《资本公积和准备金》建议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披露准备金的变动和余额。N10《存货的估价》要求公司原则上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该文件所给出的成本的计算基础无比宽泛,包括单位成本、先进先出、平均成本、标准成本、经调整的销售价格,公司选定以后,应当长期一致地采用选定的计算基础。
表3-2 会计原则建议书一览表
会计原则建议书的推出,是英国会计审计发展乃至公司制度变革进程中的重要成就。一些会计原则建议书中所探讨的不少问题至今仍有借鉴价值。著名会计史学家泽夫对部分理论问题进行了概括。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不受业界、学术界抨击的影响,坚持不改变传统的会计方法,拒绝考虑对物价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N9《固定资产的折旧》审视了各种折旧方法,其结论是推崇直线法,因为实践中这种方法的应用最普遍。至于要不要多计算一些折旧,从而满足重置成本的要求,则是财务稳健性(financial prudence)的考虑,但这不应影响利润的计算。N10《存货的估价》简单探讨了成本(cost)与市价(market value)的含义,然后直接得出结论,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没有给出理由。1949年1月的N12《与账目相关的价格上涨》在一通长篇大论之后提出,固定资产不应调增至重置成本,特别是在物价水平计量缺乏稳定性的情况下。该会计原则建议书提出,那种为了重置存货或者固定资产而计提的拨备应当记入准备金账户,而不应当影响利润的计算。然而,会计实践中围绕物价变动产生的激烈的争议,却迫使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在三年后重新审议这一问题。1952年5月的N15《货币购买力变化的会计问题》重申,任何试图用于取代历史成本的计量方法目前看来都具有严重的缺陷,其推行会相应地带来一系列远远超出会计范畴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该协会理事会重申了此前的立场。
当时的会计规则的显著特点就是针对同一种交易行为,往往并存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这情有可原,因为公共会计师作为乙方,是难以限制客户(甲方)的会计选择行为的。
20世纪60年代,耸人听闻的会计争议案件接连出现,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1964年,罗尔斯剃刀有限公司(Rolls Razor Ltd.)在公布“干净的”账目后突然倒闭。金融媒体和社会舆论纷纷对会计报表的功能表示质疑。7月,贸易委员会任命了检查员,其中的会计师就是后来牵头组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亨利·本森。检查结论是,该公司账目遵循了会计惯例,比大多数公司提供的信息更多。最轰动的案件发生于1967年10月,英国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GEC,不同于美国的GE)向联合电气工业公司(Associated Electrical Industries,AEI)发出收购要约。AEI的管理层心有不甘,其防御策略之一是向股东公布了当年的盈利预测,预计盈利将高达1000万英镑。GEC不得不两次提高报价,共提高40%以上,并购终于取得成功。但并购之后,AEI于1968年4月披露的财务业绩是亏损450万英镑。GEC董事长委托德勤会计公司和普华会计公司联合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对存货或合同结果的评估存在主观判断,很难精确。AEI的财务业绩之所以从预计的盈利1000万英镑变成亏损450万英镑,是因为新的管理团队在评估AEI的资产时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假设更为保守,差额1450万英镑(约为2020年的2亿英镑)中,有950万英镑可归因于判断的因素,另外500万英镑可归因于事实的因素。在新闻媒体的渲染下,社会公众惊讶地得知会计并非精密科学,利润数字居然取决于企业管理层对资产和负债的估值倾向。 [8]
1969年春季,时任爱丁堡大学教授的爱德华·斯坦普(Edward Stamp)频频批评英国的会计审计规则,对沉闷的英国会计界起到了刺激作用。斯坦普之所以能够扮演牛虻和鲶鱼的角色,与他的丰富阅历有关。 [9]
爱德华·斯坦普(Edward Stamp,1928—1986)1928年生于英国利物浦,1945年进入剑桥大学学习,1950年入选富布赖特学者,获得赴美交流的机会。1951年到达加拿大,加入了加拿大最大的会计公司——克拉克森·戈登会计公司(Clarkson Gordon&Co.),获得特许会计师资格,1961年成为合伙人。1962年,斯坦普辞职加入新西兰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全职担任会计学教授。1968年,他就任爱丁堡大学全职教授兼会计和商业方法系主任。他深知英国会计界有多么安于现状,为改变英国会计准则重新由大会计公司和大客户寡头垄断的局面,他力图唤醒英国会计界,使其超越既得利益,提升领导力。1971年5月,斯坦普跳槽到兰卡斯特大学,就任该校国际会计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Research in Accounting)主任。
斯坦普对英国会计审计规则以及学术风气提出了批评意见。部分观点可概括如下。
第一,关于会计原则。斯坦普提出,英国会计界所谓的“会计原则”(accounting principles)是一个具有欺骗性的提法。“会计原则”这个词给原本混乱的局面笼罩上了权威和准确的氤氲之气。那些所谓的“会计原则”其实根本称不上是原则,只不过就是当前或者更糟糕的过去的做法,缺乏逻辑和一致性。面对彼此冲突的所谓原则和惯例(practices),会计师们提出用其“判断”来做出选择。但无论什么“判断”都无济于事,要知道,即便是那些领先的会计公司之间的判断也存在明显的冲突。这些会计原则其实并不是缜密的理论研究的结果,而是特许会计师从企业的现有会计做法中遴选出来的,类似于“样板间”。这种遴选样板间的做法适用于木工、水暖工和壁纸装修工,而不适用于更具知识性的会计行业。基于这种所谓的会计原则,可以说,任何事情对会计师来说都是真实和公允的。只要公共会计师行业笃定会计原则就是最大企业的最佳实践,就别指望会计乱象有任何好转的可能。 [10] 总之,英国会计界在理论、原则、培训和实践标准诸方面都不甚严格,有待改进,尤其应当围绕会计基本理论展开全面的研究。
第二,斯坦普提出,审计师收取劳务报酬的方式损害了其客观性。审计师收取了客户给付的报酬,再加上法律没有禁止审计师持有被审计单位的股份,因此,从表面看,审计师并不具备独立性。这本是常识。但公共会计师行业对此表示愤慨。斯坦普只好说,从表面上看审计师不具备独立性,但不否认审计师可能在心态(state of mind)上保持独立性。由此可见,在整个学术界和实务界都被行业协会垄断的情况下,做个讲真话的学者有多么难。 [11]
第三,鉴于英国会计学术界在理论上原本就无甚积累,却又在20世纪70年代像墙头草一样跟随北美流行的以“使用统计软件编文章”为特征的实证会计之风,斯坦普遂对英国会计学术之不良风气展开了批评。他主张,无论是统计方法还是其他方法,都必须用于解决有意义的问题;数学、统计只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斯坦普特别擅长借助大众传媒和财经媒体发声,其观点很快传遍英伦三岛,这对公共会计师行业形成了很大的压力。
1969年12月,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公布《20世纪七十年代会计准则意向声明》(Statement of Intent on Accounting Standards in 1970s),提出了统一会计规则、制定会计准则的口号。该声明提出的改进要点有五个:一是缩减多样化的会计规则;二是加强对会计方法的披露;三是强化对偏离既定的最佳会计方法的披露;四是更广泛地吸收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准则的建议;五是通过积极参与立法来推动完善会计规则。
1970年1月,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成立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Steering Committee,ASSC),该机构的目标是为财务报告制定最具权威性的准则。同年,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Scotland,ICAS)、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Chartered Accountants Ireland,CAI)加入。
1970年6月,一个旨在合并六个会计师协会的方案在五个协会的理事会中均得到批准,但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的理事会却否决了合并方案。10月,各会计师协会酝酿建立常设的交流机制,最终于1974年成立了会计团体顾问委员会。
1971年,注册会计师协会(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Accountants,现为ACCA)及成本和管理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ost and Management Accountants,现为CIMA)加入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
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是,先列出拟议的问题,然后分包给规模较大的会计公司去分头起草公告。
自1971年至1990年,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1976年改称会计准则委员会)共公布了25份标准会计惯例公告(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s,SSAP)(见表3-3),如果包含修订版,则共公布34份标准会计惯例公告。
其中,《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1号:对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率先规定以20%的股权比例作为权益法的参考性的起始适用标准,这一规定被引入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进而写入国际会计准则,最后通过欧共体公司法指令进入英国公司法。这个出口转内销的过程堪称“国际会计惯例”以讹传讹的典型。1970年6月26日,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麾下的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公布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1号的征求意见稿——《对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率先提出以20%的股权比例作为权益法的起始适用标准,要求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持股比例达到20%的股权投资。7月,这一规则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旗下的会计原则委员会获悉。该委员会遂沿用这一标准来拟定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从而平息了美国证监会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紧张争执——这两个机构曾围绕33%、25%、20%等持股比例争吵不休,谁也没有说服对方。1971年3月,《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18号:普通股投资的权益法》公布。随后,英美公共会计师行业所认可的20%的起始适用标准被原样写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76年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1978年7月,欧共体理事会发布的第4号公司法指令(即78/660/EEC指令)照搬了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抛出的20%的起始适用标准,使这一标准得以进入成员国的公司法。
表3-3 标准会计惯例公告一览表
1.对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SSAP 1)
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决定先啃硬骨头,第一份标准会计惯例公告就锁定了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此前,1958年11月公布的《会计原则建议书第20号:贸易性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投资的处理》针对联营公司的会计处理建议是,如果在联营企业中的投资总额较大,则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1969年,一些英国公司开始采用从美国金融市场学过来的权益会计(equity accounting)。投资方按持股比例将被投资方的净利润直接记到自己账上,而无论被投资方是否分红。这种从美国学过来的方法具有一定的魔术色彩,引起了很大争议。
在美国证券市场上,1959年8月会计程序委员会(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CAP)公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51号:合并财务报表》支持采用权益法核算未列入合并报表的对子公司投资,或者以成本法列示并辅以附注披露。1966年12月,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APB)公布的《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10号:汇总意见——1966》要求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未列入合并报表的对子公司投资(指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投资),不再允许采用成本法核算未列入合并报表的对子公司投资。但美国证监会认为权益法缺乏合理性,其与会计原则委员会对于“满足什么条件才算具有重大影响”这一问题产生了分歧。两者分别主张以25%、10%的持股比例作为起始适用标准,谁也无法说服对方。会计原则委员会原本在1970年3月已经决定放弃己见,转为接受美国证监会官员们的意见,但当它在7月得知英国同行——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在6月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20%标准之后,却于10月做出决定,改为向英国同行“看齐”。 [12] 英美公共会计师行业就这样“达成共识”,随后陆续公布了各自的规则文本。
1971年1月,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公布《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1号:对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同年3月,《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18号:普通股投资的权益法》公布,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未列入合并报表的对子公司投资,并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拓展到对合资企业(corporate joint venture)的普通股投资。
英美公共会计师行业所认可的20%起始适用标准被原样写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76年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1978年7月,欧共体第4号公司法指令(即78/660/EEC指令)做出了关于使用权益法的授权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见该指令第59条),其中照搬了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抛出的20%的起始适用标准,使这一标准得以进入成员国的公司法。1983年6月的欧共体第7号公司法指令(即83/349/EEC指令)延续了第4号公司法指令的立场。
实践证明,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这个头炮打得很响:权益法不但威震英美两国证券市场,还被写入欧共体公司法指令,在欧洲得到推广。欧共体公司法指令的制定和英国公司法的修订如同儿戏。
但这个头炮之所以响,是因为它实在缺乏逻辑,这面超大号的“哈哈镜”令市场猝不及防。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与它的前任一样,继续陷入猛烈的攻击之中。
2.通货膨胀问题(SSAP 7和SSAP 16)
1974年5月,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针对通货膨胀问题推出了《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7号:货币购买力变化的会计处理(暂行)》,要求企业按照现行购买力会计(current purchasing power accounting,CPP accounting)补充披露按照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的会计报表。
1975年英国贸易委员会委托弗朗西斯·桑迪兰兹爵士(Sir Francis Sandilands)牵头研究如何在英国公司的账目中反映通货膨胀的影响。桑迪兰兹委员会(Sandilands Committee)11月提交题为《通货膨胀会计》(Inflation Accounting)的报告(Sandilands Report),提议采用现行成本会计(current cost accounting),反对会计行业团体偏爱的现行购买力会计。桑迪兰兹得到了贸易委员会的支持。于是,会计职业界只好同意另行起草会计规则。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7号被冷落,1978年被撤销。
1980年3月,会计准则委员会推出《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16号:现行成本会计》。现行成本会计的基础理念是“对于企业的价值”(value to the business),主张按照剥夺价值(deprival value)把资产和负债列报于资产负债表,根据扣除各期所消耗的资产的剥夺价值后的金额计算利润。剥夺价值,是指重置成本与可收回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该准则起初还有一些企业遵照办理,但后来逐渐失去支持,1985年不再具有约束力,1988年被废止。原因主要在于:通货膨胀率持续下降,问题不太突出;现行成本会计对企业缺乏吸引力,不被税法认可,即使不采用也不会导致严厉的处罚;企业界对准则制定机构缺乏信任;现行成本会计难以实施、难以理解。此番通货膨胀会计的反复表明,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的作者的理论储备远远低于会计原则建议书,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专业可信度存疑。 [13] 随着通货膨胀率的下降,现行成本会计成为明日黄花。
3.递延税的会计处理(SSAP 11和SSAP 15)
英国关于递延税的会计规则基本上是原样“借鉴”了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原本没有探讨的价值。但鉴于其出台过程中有更挑战人们思维底线的情节,所以还是简要介绍为宜。
递延所得税的本质就是对预期利润计算预期所得税,对预期亏损计算负的预期所得税。这套算法与实际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半点关系,纯属数字游戏。递延税会计规则的说法也完全不成立,因为递延税本身就是子虚乌有的东西,何来“递延税会计”之说?但这丝毫不影响英国会计界给这套思路起了一个清新脱俗的名字,叫做“税收均衡”(tax equalization)。
1968年7月,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旗下的税收和财务关系委员会公布《会计原则建议书第27号:公司账目中税收的处理》,该文件首次使用了递延税收(deferred taxation)的概念。之后,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于1975年8月和1978年10月公布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11号和第15号,文件名同为“递延税的会计处理”。这些文件悉数引进了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主要适用于美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公众公司,它可不是各州的法律。而在英国,标准会计惯例公告是在公司法架构内实施的,普遍适用于英国的公司。英国实业界称递延税为魔术咒语(hocus-pocus)。如果英国的公司普遍采用这种算法来进行会计处理,英国的财政管理能承受这样的冲击吗?耐人寻味的是,英国财政部秘书长乔尔·巴尼特(Joel Barnett)支持推广递延税会计规则。递延税会计规则居然就是在英国财政部门代表的参与下推出的,这恐怕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4.研究和开发的会计处理(SSAP 13)
20世纪70年代初,业界围绕劳斯莱斯(Rolls-Royce)的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问题存在激烈争议。该公司通过资本化处理,保持了更漂亮的财务形象。
1975年和1976年,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先后公布了两份征求意见稿,试图要求企业将所有的研究开发支出做费用化处理,并披露费用化的金额。但以航空工业界为首的实业部门表示反对。1977年12月,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13号:研究和开发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符合条件(即企业能够合理确信该支出能收回)的开发阶段支出做递延处理。该公告只要求披露做递延处理的金额。
《1985年公司法》第4节第3小节规定,基础研究(pure research;basic research)和应用研究(applied research)所发生的支出不应当列作资产。这种立法导向的后果是出现了企业研发支出过少的问题。英国贸易与工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的调研报告认为,研发支出过少是投资者过度关注短期业绩的结果。有鉴于此,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1989年1月修订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13号:研究和开发的会计处理》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采用了“附条件的资本化”。该公告把研发活动区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development)三个阶段。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支出一律做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若满足规定的条件 [14] 可做资本化处理(见该公告第25段)。此举实际上是对公司法的规定的变通处理。
5.商誉的会计处理(SSAP 22)
1984年12月,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22号:商誉的会计处理》。该公告指出,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超出其单个资产公允价值之和的部分。该公告针对商誉规定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任由企业选择使用。一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资本公积金,这是首选的方法。二是在资产的预计经济使用寿命内逐期摊销,冲减日常经营活动的利润。
该公告何其大胆,居然在缺乏任何合理论证的情况下,抛出了商誉的概念,并丢下两套迥异的规则任人选用。无怪乎该公告的做派被斥为“神经失调所导致的臭名昭著的自由选择准则”。这种毫无章法的会计规则制定方式,必然导致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覆灭。 [15]
6.兼并收购的会计处理(SSAP 23)
英国公司关于公司合并的会计规则长期流行使用美国资本市场上所称的购买法(purchase method),也就是英国所称的收购会计(acquisition accounting),而鲜见采用美国资本市场自20世纪50年代起比较流行的权益结合法(pooling of interests method;uniting of interests method),英国称之为兼并会计(merger accounting)。
《1981年公司法》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使用兼并会计规则,并对已经采用兼并会计规则的企业进行了追溯认可。这些规定的条件试图确保参与兼并的企业地位大体对等,的确是进行了权益的结合,例如,进行了交叉持股,很少有资源离开企业集团,等等。
1985年4月,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23号:兼并收购的会计处理》。这份公告在出台前经历了长达15年的争论。
其实,在美国,围绕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也存在极为激烈的争论。亚伯拉罕·布里洛夫(Abraham Briloff)的文章《卑鄙的权益法》(Dirty Pooling)早就传遍大西洋两岸。对于同一种交易行为,并存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的这种状况并不具备合理性。因此,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为收购会计和兼并会计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适用条件。
《1989年公司法》进一步收紧了兼并会计的适用条件。1994年9月公布的《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兼并与收购》规定了五个条件(即:参与者的角色;管理的主导权;参与者的相对规模;非权益对价;少数股东权益),试图确保兼并会计仅仅适用于真正的权益结合,例如,不存在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兼并的当事人地位平等,等等。这些都是从美国证券市场移植过来的。不难想象,一旦美国证券市场强制要求一律采用购买法,英国会计规则必然只落得步其后尘的下场。美国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规则事实上已经执英国公司法之牛耳,这堪称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大奇观。
1974年,五大会计师协会联合成立了会计团体顾问委员会(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f Accounting Bodies,CCAB),旨在由该委员会代表所有公共会计师发声。
会计团体顾问委员会现有五个团体,包括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S)、特许公共财政和会计协会(CIPFA)和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CAI)。
据CCAB统计,2017年12月,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协会共有会员326200人,爱尔兰有38000人。英国和爱尔兰的公共会计师行业协会在全球共有会员536400人。
如图3-1所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在英国有126100名会员,是英国最大的会计师协会。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在全球共有204300名会员,是英国全球会员最多的会计师协会。
图3-1 英国和爱尔兰公共会计师行业协会的国际会员概况
资料来源:CCAB, The Accountancy Profession in the UK and Ireland: A Report for 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f Accountancy Bodies,Oxford Economics, 2018.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无论在英国还是在美国,会计规则的弹性化持续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谴责。政府部门除了频频公开批评之外,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改进方案。在此背景下,美国公共会计师行业应对舆论压力的办法,是推出声势浩大的形式变革,而问题的实质丝毫没有改变。
1974年10月,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成立工作组,委托斯坦普和他的国际会计研究中心针对公司报告的改进问题展开研究,要求其为财务报告开发一套可行的概念基础,最迟于次年6月底提交研究结论。斯坦普等人虽然擅长批判,却未提出原创的理论主张。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他们没有着力进行原创性研究,进而提出建设性的方案,而是把有限的时间用于搜集美国公共会计师行业的材料,然后去征求英国学者、公共会计师行业协会和企业家的看法。
1975年7月,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公布《公司报告:讨论稿》(The Corporate Report: A Discussion Paper Published for Comment)。该报告共售出十万五千份。这份报告的内容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特鲁布拉德报告观点相近,在其所主张的公司报告的理想格式中,关于估计和预测的比重偏大。
该报告第一部分讨论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共有七组用户:(1)股东(权益投资者,the equity investor group),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股东,以及可转债、期权、权证持有人;(2)现有的和潜在的债权人(the loan creditor group);(3)员工(the employee group);(4)分析师(the analyst-adviser group),包括金融分析师、记者、统计师、研究人员、商会、股票经纪人、信用评级机构等;(5)商业往来组(the business contact group),包括消费者、贸易债权人(trade creditors)、供应商、竞争对手、潜在竞购对象等;(6)政府部门(the government),如税务局、工商局等;(7)社会公众(the public),如消费者、纳税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环保组织等。显然,斯坦普比特鲁布拉德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个研究思路也实在过于开阔。其实,会计立法应当首先区分会计管理的合同责任和社会责任,其他似是而非、牵强附会的朦胧关系都宜略去不表。
该报告第二部分讨论了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第三部分讨论了公司报告的目标。第四部分评估了公司报告的现状,该部分提出,可供分配的利润(distributable profit)不再适合作为单一的或者主导性的业绩指标,有必要提出新的业绩指标。第五部分强烈建议推出能够满足特定需求的简报。第六部分探讨了公司报告的范围和内容,建议增加一些报告(如增值表、就业状况报告、未来展望报告、公司目标报告等),以满足第二部分所讨论的需求。第七部分讨论了财务报表中的概念及其计量,该部分提出,没有哪一种计量基础能够满足所有的信息需求,所以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采用多栏列报的方法。当前的财务报表大多仍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应逐步引入现行价值会计(current value accounting)。在可行的现行价值会计制度确立之前,应当按照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7号(暂行)的要求,采用现行购买力会计对历史成本会计信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报表与历史成本报表应当同时列报,没有主次之分,都是主要报表。
《公司报告:讨论稿》提出的多栏列报的思路是正确的,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会计信息的公益性和公信力要求记账必须具备法律证据,因此,会计信息不可能同时满足各种各样不同的价值导向。对于那些不要求法律证明力的信息诉求,可以通过补充披露的方式来予以满足,而没有必要把缺乏法律证据的信息塞到会计报表里。
《公司报告:讨论稿》的公布,标志着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已经彻底放弃在会计领域有所建树的努力。从此以后,无论是会计规则还是会计理论,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开始全面步美国同行之后尘。
1976年4月,世界上最大的推土机制造商布莱克伍德·霍奇公司(Blackwood Hodge),成为英国第一家依照《公司报告:讨论稿》披露全套公司报告的企业。但该公司董事长表示,这么做的成本很可观,益处却并不明朗。同月,会计准则委员会开始讨论《公司报告:讨论稿》。7月,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表公告,宣布支持该文件所提的建议。
1979年春,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anadian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CICA)邀请斯坦普为其撰写《公司报告:未来的演变》(Corporate Reporting: Its Future Evolution)。斯坦普1980年在加拿大待了几个月,全身心地投入写作,但当他将打印稿交给该协会之后,却发现作者的姓名被删除了。这份文件与1975年的《公司报告:讨论稿》相比,基本内容相同,但公司报告的用户群体被进一步扩大到15个群体,包括:股东,长期债权人,短期债权人,金融分析师和财务顾问,员工,非执行董事,客户,供应商,行业团体,工会,政府部门,公众,监管机构,其他公司以及标准制定者和学术研究人员等。这是一个大号的俄罗斯套娃。但遗憾的是,斯坦普未能抓住公益性和公信力这两个关键概念,这就限制了他提出满足诸多用户需求的一揽子方案的可能性。其实,只有瞄准公益性和公信力,才能抓住所有用户的痛点。斯坦普在这份新文件中还探讨了效率市场假说等新名词对会计的潜在含义。他本想做出一台激光发射机,但还是做成了一把手电筒,甚至是一把连聚光功能都没有的手电筒。
1976年2月,特许公共财政和会计协会(CIPFA)也加入了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的名称简化为“会计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ASC)。该委员会成为六个会计行业协会的联合委员会,其修订后的章程规定,准则须经23位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其所提交的准则草案须经会计团体顾问委员会(CCAB)批准才能正式实施。 [16]
诸如现行成本会计等具有争议性的准则的公布、修订乃至最终取消,严重削弱了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权威性及公众对它的信任。舆论批评该委员会清一色的会计师协会成员未必能照顾到公共利益。于是,1982年会计准则委员会增加了5位代表报表使用者利益的成员。但仍有批评指责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准则权威性不高,准则之间彼此不协调、不一致。
1987年11月,会计团体顾问委员会委托罗恩·迪林爵士(Sir Ron Dearing)展开研究。1988年9月,迪林委员会提交研究报告《会计准则的制定》(The Making of Accounting Standards)。该报告通常被简称为迪林报告(Dearing Report)。
迪林报告基本上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维特委员会(Wheat Committee)所起草的报告的翻版。迪林委员会的建议得到全面采纳:为增强人们对财务报告的信心,应建立独立于会计职业群体的财务报告理事会(Financial ReportingCouncil,FRC),由其为新设立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理事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ASB)提供资金。
1990年,财务报告理事会成立,注册类型是担保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旗下设立会计准则理事会和财务报告审查组(Financial Reporting Review Panel,FRRP)。财务报告理事会的主席、副主席由英国国务大臣任命,其余成员来自会计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交易所、上市公司。这种由私人公司来承担立法和执法功能的架构非常离奇。
8月1日,新成立的会计准则理事会取代了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理事会共有11位委员,理事会成员由财务报告理事会任命。其中只有主席和技术主任二人为全职,其余均为兼职。准则经6~7名理事同意即可通过,委员人数少于10人时6名理事同意即可通过。与会计准则委员会不同,会计准则理事会在财务报告理事会的监督下具有独立公布准则的权力,无须经过会计职业界批准。其所颁布的文件被称作财务报告准则(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FRS)(见表3-4)。未被废止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SSAP)继续有效。每份财务报告准则都单独说明其与国际准则的联系。
自1990年至2012年,会计准则理事会共公布了19份财务报告准则(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FRS),1份小型企业财务报告准则(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er Entities,FRSSE),1份原则公告(Statement of Principle,SOP)和一系列准则草案及讨论文章。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纳了一部分此前由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因此,这些被采纳的公告也为《1985年公司法》所认可。会计准则理事会下设立有紧急问题工作组(Urgent Issues Task Force,UITF),自1991年起协助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公司法和会计准则中的滞后问题、相互矛盾的解释问题以及新兴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并寻求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报告理事会把金融工具、股份支付、每股收益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原样搬进了英国的财务报告准则。特别是金融工具准则,遭到了机构投资者的猛烈攻击。
表3-4 财务报告准则一览表
财务报告审查组根据公司法负责对企业遵循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该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财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进行裁决。
1991年,波莉派克国际(Polly Peck International)在多年伪造财务报告后破产。
5月,财务报告理事会、伦敦证券交易所和会计职业界委托阿德里安·卡德伯里爵士(Sir Adrian Cadbury)就英国公司财务欺诈问题展开研究。其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爆出洗钱等金融犯罪,罗伯特·麦克斯韦(Robert Maxwell)的公司帝国爆发丑闻,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于是,该项研究的主题扩展至审计、公司治理等问题。
1992年12月,卡德伯里委员会提交报告《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The Financial Asp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其中包含有《最佳实践守则》(Code of Best Practice,又称The Cadbury Code),提出了三个基本建议。一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应分开。二是董事会应至少聘请三位非执行董事,其中两名与公司高管没有财务或私人关系。三是董事会必须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遵守或解释(comply or explain)这些准则,即,要么遵守,要么解释不遵守的原因。
1994年,英国工业联合会委托理查德·格林伯里爵士(Sir Richard Greenbury)牵头就公司高管薪酬过高问题展开研究。1995年7月,格林伯里委员会提交《格林伯里报告》(Greenbury Report),对卡德伯里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补充,《最佳实践守则》中建议董事会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董事薪酬应与公司的长期绩效挂钩并在年报中披露。
1998年,罗纳德·汉佩尔爵士(Sir Ronald Hampel)主持的委员会就卡德伯里报告和格林伯里报告的实施效果展开研究,建议将公司治理准则进行汇编,推出单一的准则。6月,财务报告理事会根据《汉佩尔报告》(Hampel Report)的建议,公布了《综合守则:良好治理原则和最佳实践守则》(The Combined Code: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 and Code of Best Practice)(以下简称《综合守则》),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1999年,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委托奈杰尔·特恩布尔(Nigel Turnbull)牵头研究如何贯彻《综合守则》中的内部控制要求,并向上市公司提供帮助。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指南,建议上市公司维持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至少每年一次对该系统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报告。这份指南就是《内部控制:董事会综合守则指南》(Internal Control: Guidance for Directors on the Combined Code),简称特恩布尔指南(The Turnbull Guidance)。
2002年,英国政府委托德里克·希格斯爵士(Sir Derek Higgs)领导一个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角色问题展开研究。2003年1月,该委员会提交《非执行董事的角色及其有效性评估》(Review of the Role and Effectiveness of Non-Executive Directors),提出以下建议:董事会至少半数董事(主席除外)应由非执行董事担任;非执行董事应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专门讨论公司绩效;提名一位高级独立董事,接收股东提出的要求。6月,《综合守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2003年,财务报告理事会开始负责《综合守则》的修订和实施。此后,历经多次修订,平均每年修订一次。2009年,《综合守则》改称为《英国公司治理守则》(UK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所有英国上市公司都必须根据上市规则遵循“遵守或解释”的规定。
次贷危机期间,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破产。2009年2月,戴维·沃克爵士(Sir David Walker)受托对英国银行和其他金融行业实体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审查。7月和11月,沃克分别提交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沃克报告》),建议将财务报告理事会的职权范围扩大到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信托等资产管理机构、机构投资者。2010年,财务报告理事会推出了《管理守则》(The Stewardship Code)。
2002年,欧盟委员会通过第1606/2002号条例,要求欧盟境内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2005年,该条例生效,英国上市公司需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英国公司财务报告史》一书认为,这标志着“英国会计”的终结(the end of“British accounting”)。 [17]
《英国公司财务报告史》之所以说2005年标志着英国会计的终结,原因不仅仅在于英国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更在于财务报告理事会不恰当地直接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嵌入财务报告准则之中,从而导致英国的公司法人也不得不执行国际准则。这是惊险的一步,其失当性与澳大利亚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多大区别。
2000年12月,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Equitable Life)因其销售的带有保证金收益的保险合同招致巨额资金缺口,而被禁售新保单,这一态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2001年8月,英国财政部委托乔治·彭罗斯男爵(Lord George W.Penrose)对公平人寿开展调查。
2004年3月,彭罗斯递交了长达818页的调查报告。当月,德里克·莫里斯爵士(Sir Derek Morris)被政府指派对英国精算师行业进行检查。12月,莫里斯发表了中期评估意见,提出了改革建议。
2005年3月,莫里斯提交最终报告《莫里斯评论》(Morris Review),指出精算师行业存在精算规则含糊不清、精算方法缺乏透明度等较多问题,建议财务报告理事会切实加强独立监管。4月,公平人寿起诉该公司前任董事以及安永会计公司,向安永索赔数十亿英镑。2010年,安永以支付50万英镑的罚金和240万英镑的诉讼费结案。
《莫里斯评论》出的是个馊主意。精算大多依赖于估计,而会计本身应当基于事实,二者怎能放在同一个框架内设计呢?但监管部门居然批准了《莫里斯评论》。
原本就无甚大用的行业自我监管模式被推广到了保险精算领域。于是,自2005年起,财务报告理事会便身兼数职,统一承担起审计、精算的规则制定及监管职责。风光无两的财务报告理事会下设七个附属机构,它们是:会计准则理事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ASB)、审计规则委员会(Auditing Practices Board,APB)、精算准则委员会(Board of Actuarial Standards,BAS)、职业监督委员会(Professional Oversight Board,POB)、财务报告审查组(Financial Reporting Review Panel,FRRP)、会计与精算纪律委员会(Accountancy & Actuarial Discipline Board,AADB)、公司治理委员会(Committe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见图3-2)。这是中介行业自我监管模式的巅峰状态。
2005年的这次改组其实是在开历史的倒车。《莫里斯评论》混淆了会计报告与监管报告,从而错误地把基于事实的会计信息与基于预期的金融分析数据混为一谈。
2010年,作为对2009年《沃克报告》的回应,财务报告理事会又承担起制定《管理守则》的职责。此外,其核心会计和审计职责也逐渐扩大,包括与地方公共部门审计和总审计长的独立监督有关的各种职能。
2012年,财务报告理事会将七个附属机构改组为两个委员会。一个是守则与准则委员会(Codes & Standards Committee),下设审计与鉴证理事会(Audit &Assurance Council)、公司报告理事会(Corporate Reporting Council)、精算理事会(Actuarial Council)。另一个是实施委员会(Conduct Committee),下设公司报告审查小组(Corporate Reporting Review Panel)、审计质量审查委员会(Audit Quality Review Committee)、案件管理委员会(Case Management Committee)(见图3-2)。
图3-2 财务报告理事会的规则制定架构
显然,这种改组只是做做样子。任由中介机构自我监管的架构没有丝毫的改变。
鉴于美国资本市场上接连出现了安然(Enron,2001年)、凯玛特(Kmart,2002年)、泰科国际(Tyco International,2002年)、世通(WorldCom,2002年)、皇家阿霍尔德(Royal Ahold,2003年)、美国国际集团(AIG,2005年)等财务操纵案,英国政府决定采取措施强化监管体系。
财务报告理事会的职能得到大幅拓展,成为单一的会计审计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公布和实施会计准则。
2012年7月2日,财务报告理事会附属的守则与准则委员会(Codes & Standards Committee)接管了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准则制定职能,财务报告理事会亲自履行制定会计准则的职责。财务报告理事会附属的咨询机构公司报告理事会(Corporate Reporting Council)负责针对特定行业、部门或领域,认可其他相关机构制定的推荐惯例公告(Statements of Recommended Practice,SORP),作为对财务报告准则的补充,该理事会由主席和其他最多14位委员构成,其中执业公共会计师占比不超过半数。
财务报告理事会修改了英国公认会计惯例(UK GAAP [18] )的框架,将散乱的会计规则进行体系化的重新编排,针对小型公司、上市公司、非公众公司、保险公司、特殊类型的报告等分别制定会计制度,形式上类似于我国的会计制度(见图3-3)。但这一切都是形式上的变化,没有改变会计规则的内容。
图3-3 财务报告理事会修改后的英国公认会计惯例框架
同年11月,财务报告理事会公布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00号:财务报告要求的应用》(FRS 100: Applic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ing Requirements)和《财务报告准则第101号:简化的披露框架》(FRS 101: Reduced Disclosure Framework)。FRS 100开宗明义地指出,该准则适用于以真实和公允的视角(true and fair view)展示企业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以及一段时间内的利润或损失情况的财务报表。FRS 101为执行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提供了编制个别财务报表(individual financial statements)的简化框架。
2013年3月,财务报告理事会公布《财务报告准则第102号:英国和爱尔兰财务报告准则》(FRS 102: The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Applicable in the UK and Republic of Ireland),作为非上市实体的会计和报告规则。该准则是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09年公布的《中小型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ities,IFRS for SMEs)设计出台的。企业在执行FRS 102时,还应执行所在行业相关的推荐惯例公告(SORP)。
2014年3月,财务报告理事会公布《财务报告准则第103号:保险合同》(FRS 103:Insurance Contracts)。
自2015年1月1日起,财务报告准则第100号、第101号、第102号、第103号生效,这些准则取代了此前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的财务报告准则。
2015年3月,财务报告理事会公布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04号:中期财务报告》(FRS 104: 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7月,公布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05号:微型企业财务报告准则》(FRS 105: The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Applicable to the Micro-entities Regime),该准则适用于符合法定标准的微型企业,但微型企业也可以放弃使用该准则。
地方政府养老基金论坛(Local Authority Pension Fund Forum,LAPFF) [19] 是财务报告理事会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坚定反对者。它认为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的账目不能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它的立场相对应的是财务报告理事会日渐式微并即将被取代。
2011年9月,LAPFF公布第一篇檄文《英国与爱尔兰银行业的资本损失:事后检验》,剑指国际会计准则。这是“事后检验”三部曲的第一篇。
□IFRS没有什么用。欧盟对IFRS的认可与英国公司法关于真实和公允的视角的观点是冲突的。
□IFRS基金会是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的一个公司,IFRS本身不属于任何法律范畴。欧盟委员会却把经其认可的IFRS转变成欧盟法律。
□欧盟委员会从未通过任何程序,对IFRS在单个公司法人账目(而不是合并报表)层面上的实用性进行适当评估。
□IFRS主张会计准则要“对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有用”。实际上,这种说法不成立。公司现有的股本才是公司财务的主要驱动力。IFRS存在舍本逐末的错误。
□流动性并不是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2009年7月的《沃克报告》存在理念偏差。
资料来源:LAPFF, UK and Irish Banks Capital Losses—Post Mortem, 2011.
2013年12月,LAPFF公布第二篇檄文《银行业事后检验:续篇》,剑指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则。该文件回顾了《1879年公司法》要求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呼声。
□由于会计准则制度的系统性失败,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则也归于失败,它本来应该是银行业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作为对比,法国的银行业采用的则是法国公认会计原则,该原则并未掩盖破产。
□在1878年格拉斯哥银行因长期欺诈、高估储备金而倒闭后,《1879年公司法》率先恢复了对银行的强制性审计要求。但很明显,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实践都偏离了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账目框架要求。
□自英国《1947年公司法》和1978年欧共体第4号公司法指令颁布以来,“真实和公允的视角”是公司法对会计审计的根本要求。在国际会计准则的语境下,遵循会计准则便被视为满足“真实和公允的视角”的要求。但这种逻辑是错误的。遵循会计准则并不意味着满足了“真实和公允的视角”的要求。偿付能力监管应当基于真实的会计信息,即基于正确设定的资本和准备金,基于真实的利润,基于合法的可分配利润。
□审计师不应在与基础记录(underlying records)不一致的账目上签字,否则将构成刑事犯罪。
资料来源:LAPFF, Banks Post Mortem: Follow Up, 2013.
2015年9月,LAPFF告知欧盟专员乔纳森·希尔勋爵(Jonathan Hill; Lord Hill)和欧洲议会议员,由于英国对英国法律和欧盟法律的失当描述,导致欧盟对欧洲法律的陈述也存在类似的错误,进而导致欧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认可存在缺陷。
同年12月,LAPFF公布第三篇檄文《对不起,您的数字有误》,直指亨利·本森及其所在的公共会计师行业一直试图摆脱法律的约束。
□FRC在转引《2006年公司法》第393节的时候,甚至从来就没有抄对过。它居然依赖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文件来界定什么是可分配利润。
□亨利·本森主动持续地对立法机构造成影响,并在1982年向议会委员会错误地解读《1947年公司法》的立法本意。
□会计监管团体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被收编,换句话说就是已经“被俘获”。公共会计师行业已经成为“国中之国”(a state within a state),法律对它没有约束力。
□如果基本数字错误,结果可能对股东价值造成灾难性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是由普华永道的前身库珀-莱布兰德公司(Coopers & Lybrand)负责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创始人亨利·本森起草的。该文件并未规定“真实和公允的视角”,而是提出缺乏实际意义的“有用性”作为其目标。常识表明,正确计算数字的过程至关重要,需要从头至尾保证正确,而不是空洞地喊口号。
至此,财务报告理事会已经被打回原形,它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而且还堂而皇之地混到了羊群里。一个口口声声为投资者服务的中介机构代言人,到头来却被一个机构投资者代言人在网络上高调地戳破了西洋镜。
LAPFF先后于2013年4月和2015年8月,两次公布顶级公司法专家、御用律师、高等法院副法官乔治·邦帕斯(George Bompas QC)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批评意见。邦帕斯认为,财务报告理事会引入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能保护资本提供者的利益,并且违反了英国公司法。
□自《1947年公司法》以来,公司法一直要求公司账目满足“真实和公允的视角”的要求。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允许记录未实现的盯市“利润”(mark to market“profits”),甚至允许记录按模型估计的“利润”(mark to model“profits”)。这不符合欧共体第4号(1978年)和第7号(1983年)公司法指令关于只能记录资产负债表日已经获得的利润的规定。
□公司法要求提供可分配利润的信息。但会计界流行的说法是,会计利润不必与可分配利润相同,会计利润可以包括未实现(因此也就无法分配)的利润。
邦帕斯正确地认识到,英国公司法其实缺乏下位法来提供可分配利润数据。总体来看,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taxable income)相去甚远,净利润(income)也往往不是可分配利润。 [20] 也就是说,国际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既不能支持税法,也不能支持公司法。那么,它的用途究竟是什么?
2015年底,LAPFF采取了非同寻常的方式来提醒上市公司关注会计规则的错误。该机构致函富时350指数的入选公司,建议它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要搭理财务报告理事会关于可分配利润的会计准则,因为国际会计准则使得会计报表记载了很多虚假利润项目。财务报告理事会辩称,其已经和政府部门确认,“《2006年公司法》不需要单独披露可分配利润(distributable profit)的数据”。这时的财务报告理事会简直到了胡搅蛮缠的程度。
一个私立机构如果口口声声说要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服务,它就真的能够做到吗?投资者就能普遍表示满意了吗?英国会计史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没有哪个行业能发明出来公平地让所有人都不劳而获的游戏规则。指望私立机构去履行政府公职的设想过于荒诞不经。围绕拥有百年历史、主营政府建筑项目的英国第二大跨国建筑集团Carillion破产案件的一系列事实宣告了英国会计审计监管模式的终结。
Carillion在2015年出现债务问题。2016年12月,财务报告理事会财务报告实验室在报告中称赞Carillion 201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属于“良好做法”。2017年,Carillion陷入财务困境,股票在几个月间跌到一文不值。2018年1月,该公司破产清算,负债高达70亿英镑,是英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清算案件之一。四大会计公司悉数卷入。
HBOS、BHS、Tesco、保险软件集团Quindell、Carillion等知名公司的频频暴雷,使得英国会计审计机制问题一再成为举国热议的话题。政界人士指责监管机构无牙、无用、无效(toothless, useless and ineffective)。
2017年12月,财务报告理事会就修订《英国公司治理守则》征求意见。2018年2月,地方政府养老基金论坛(LAPFF)公布其反馈文件,该文件代表投资者的声音,其中提出的很多观点与英美公共会计师行业和会计学术界所传播的观点截然相反,为人们提供了观察事物的新视角。这份由投资者公布的事实清单报告表明,英国会计学术界原本有责任告诉人们真实的局面,但事实上,很难说他们究竟有没有这种能力和动机。
该文件直指财务报告理事会自身的合规性问题。文件指出,财务报告理事会早已成为其监管对象的“俘虏”,应当予以撤销。
□议会自2004年以来指定FRC为公共机构(public body),但国家统计局(Office of National Statistics,ONS)的信息显示,FRC坚持将自己视为英国工业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British Industry,CBI)与会计团体顾问委员会(CCAB)联合组建的合作机构,CBI与CCAB提供资金并派驻董事。FRC一面向议会要更多权力,一面在私下寻求避免成为一个公共机构。它实际上受监管对象控制,这就是典型的监管捕获(regulatory capture)现象。
□会计是适当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但是,在FRC的主持下,英国的会计惯例出现了明显的方向错误,并偏离了公司法。国际会计准则受到四大会计公司的青睐,因为它符合它们的全球利益。
2018年4月,国务大臣格雷格·克拉克(Greg Clark)邀请约翰·金曼爵士(Sir John Kingman)率领研究组,对财务报告理事会的运作机制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7月,LAPFF公布反馈报告,谴责财务报告理事会误解了英国公司法,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现有的FRC已经无法修复。 FRC一身兼任了不兼容的三种职能 :一是制定标准(会计、审计和精算);二是实施监管(上市公司的年度账目、审计师和会计行业协会成员、精算规则);三是解释和实施《英国公司治理守则》。从根本上讲,2004年至2005年对FRC的改革存在方向错误,应当退回到2004年以前的状态。在 2005年以前,英国的会计丑闻要少于美国。然而,自2005年以来,英国的状况不仅比过去更糟,而且比美国还糟 。
□2005年引入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欧盟委员会第1606/2002号条例原本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但FRC却将其推广适用于每一个法律主体,导致会计准则与法律产生错位 。其会计模型规避了对公共利益至关重要的资本维持和偿付能力监管。FRC纯属蓄意为之。今后Carillion这类案件再次出现的风险大为增加。
□法律设计审计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敦促公司管理层履行信托责任(stewardship,又译作受托责任)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然而, FRC的会计准则所称的用户(users)却把企业本身排除在外,这违反了公司法 。
□ 不仅会计规则与法律脱节,任由公共会计师行业自我管理的审计实施机制同样存在严重问题 。FRC标榜在为公共利益服务,但其显然并没有为公共利益服务, 它已成为充斥各种游说的名利场 。
□FRC为所有英国公司设计公认会计惯例(GAAP),并将IFRS模型复制到UK-GAAP中。 然而,最有可能对全球会计准则产生影响的当事人是审计师和跨国公司 。
□ 英国资本市场是IFRS最大的单一用户 。美国资本市场不强制使用IFRS,日本也一样。然而, 英国既把它用到了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中,又把它推广到了公司法人的账目中。IFRS号称是全球会计准则,但这只是一个神话。英国资本市场就是IFRS最大的试验场 。
□2004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曾提起一场翻译版权法律诉讼,该基金会的成员居然在庭审中使用了“虚假证据”(false evidence)。英国高等法院判决,1997年、1998年和1999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俄语翻译版的版权由支付版权费的小型翻译公司获得,诉讼费用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支付,且不允许上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还存在治理问题。其向英国公司注册处提交的资料显示,该基金会有一位成员于2013年2月辞职,但其实该成员早已在两年前去世。一些董事根本没有登记任命资料。几年来,该基金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居然是伦敦东部的一个私人公寓。负责监督会计规则的人员,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成员,几乎全部来自四大会计公司。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于2004年成立了“审计质量论坛”(AQF),以探讨令投资者担忧的审计质量问题。但 近年来,关于审计质量的担忧一直没有得到缓解 ,论坛主题转向了诸如“企业如何减少不平等”之类的与审计无关的话题。这是一个组织迷失方向的“症状”。
□ 把精算准则放在财务报告理事会治理框架内的做法有点反常 。
□ 财务报告理事会的名称就是错误的,因为“财务报告”一词是抽象的,没有聚焦于“会计”(即数字)这一核心主题 。它还会对审计造成误导,因为审计应当聚焦于管理所用的内部账簿以及数字。作为对比,美国资本市场上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命名比较得当、具体。
□ 建议英国议会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既符合公司法又符合资本市场法的会计准则 。审计监督机构应遵循美国证券市场的PCAOB模式,还应该直接向议会负责。
□《管理守则》中看不中用。备受吹捧的《管理守则》实际上是无效的。
从地方政府养老基金论坛的上述报告中可知,英国金融界真是病急乱投医,居然已经默认自己的徒弟(美国证券行业的中介机构)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真是何其荒唐。要知道,美国证券市场上的会计规则和审计机制大多是从英国照搬而来,二者不过半斤八两。
英国是幸运的,地方政府养老基金论坛这样的大型金融行业协会洞察相关事实并厘清利害,使得这一系列错误能被及时发现。 [21] 鉴于英国已经“反水”,美国证券市场也已经识破国际会计准则的把戏,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计划行将破产,未来恐怕只能在不明真相或者曲意逢迎的证券交易所中作为游戏规则而存在。
同年(2018年)8月,英国议会上议院议员、前欧洲议会经济事务委员会主席莎伦·鲍尔斯男爵夫人(Baroness Sharon Bowles)对约翰·金曼的调查做出回应,建议监管机构对议会负责,并放弃规则制定权。
□自2004年以来,FRC一直坚持认为它是一个私人机构。这令内阁感到相当困惑。其三分之二的经费来自行业捐款。令人惊讶的是,财政部和商业、能源与工业战略部这两个部门都支持其立场,并竭尽全力说服国家统计局将其从1990年成立之初的公共机构重新分类为私人机构(但国家统计局坚持将其列为公共机构)。
□FRC故意做出与公司法(关于可分配利润)相抵触的变更,它甚至希望公司法遵循会计准则,而不是相反。FRC竭力游说公司法采用“遵循准则从而真实和公允地列报”的说法。
□ FRC积极推动英国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个别财务报表,使得会计和审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这超出了欧盟第1606/2002号条例的法律规定 ,后者仅适用于合并报表。 英国这是作茧自缚 。其他欧盟国家未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进行类似的更改。
□FRC擅长演讲,尤其擅长为自己辩护,但它是一个无效的监管机构。
□FRC现任首席执行官在2004年FRC的改组中发挥了作用,并投入了大量资金。他接受其供职于商业、能源与工业战略部的妻子的监管,还负责实施《英国公司治理守则》。
□ 监管者与其所监管的专业和公司如此紧密地纠缠在一起是不合适的 。根据我在欧洲议会中的亲身经历, FRC似乎只是它的监管对象的传声筒 。FRC受执业者和公司观点的影响太大,缺乏足够的能力或知识来保护公共利益。
□ FRC及其所效仿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太过依赖公共会计师行业来制定会计或审计标准 。准则的制定应更多地借助公共会计师行业以外的资源,应当包括适当的独立学者。
□ 公司法具有鲜明的国别特征,美国证券市场拒绝采用IFRS就有这方面的考虑 。
□应当把制定规则和实施监管这两种功能严格区分开。可借鉴澳大利亚和美国证券市场的做法。
总体来看,英国会计审计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机制存在四重错误。第一,自《1947年公司法》开始普遍推行的强制性公共会计师审计制度是错误的制度安排,是后续一系列错误的根源。作为对比,1856年以前的股东自主审计制度是正确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强制性的审计制度应当是强制性的股东自主审计制度,而不是强制性的公共会计师审计制度。第二,公司法一直未能界定会计的基本原则。自1947年以来的“真实和公允的视角”最高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第三,忽视会计信息的公益性,错误地推行了中介立法机制以及公共会计师行业自律机制。财务报告理事会既负责制定会计、审计、精算规则,又负责行业监管,但它其实是中介行业的利益代言人。第四,引狼入室,误把国际会计准则引入英国的财务报告准则。
2018年10月,财务报告理事会报告称,审计质量呈持续下降态势,其中27%的审计未达到质量标准,未达标比例高于前一年的19%。
12月,金曼率领的研究组提交研究报告《对财务报告理事会的独立审查》(以下简称《金曼报告》)。 [22] 报告指出,财务报告理事会是一栋摇摇欲坠的危房,它建立在薄弱的基础之上,是经年累月拼凑而成的产物。这份冗长的报告提出了83项建议,核心建议是由新的审计、报告和治理管理局(Audit, Reporting and Governance Authority,ARGA)取代财务报告理事会,废除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现状:政府只任命FRC的主席和副主席(并且仅基于非正式协议),董事会任期没有限制。FRC没有对主要审计公司进行直接监管。这意味着英国一些最大和最重要的经济参与者仍然不是由独立机构监管,而是由其行业协会监管。
对策: 新监管机构应当向议会负责,废除自我监管模式 ,董事会任期应当是有限制的。建议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依照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设计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的权力配置。新的监管机构将首次有权直接更改账户,而无须经法院批准。
2019年3月,英国政府宣布采纳该建议。7月,葛兰素史克公司(GlaxoSmith Kline)前首席财务官西蒙·丁厄曼斯(Simon Dingemans)被任命为FRC新主席,由其负责该机构向新监管机构的转变。
2019年12月,唐纳德·布莱登爵士(Sir Donald Brydon)向商业、能源与工业战略部大臣提交关于审计质量和有效性的独立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布莱登报告》),该报告建议尽快实施《金曼报告》的建议,提出一些关于审计机制的细节建议。
□重新定义审计及其目的。审计的目的是帮助建立和维持对公司、董事以及他们有责任报告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的应有信心。
□审计太重要了,不能任由另一个专业兼职:它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专业,具有自己的管理原则、资格和标准。应当建立公司审计职业(corporate auditing profession),即公司审计师(corporate auditors)。
□应建立公司审计原则(the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Auditing),主要是一系列职业道德上的原则性要求。
□会计已经从提供以事实为中心的账目,转变为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一个核心的变化是,公允价值会计已经引入假设性的估值(hypothetical valuations)。
□ 自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以来,财务报表中包含了许多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取决于对未来的判断。然而,即使是哲学家也很难弄明白那些与未来有关的判断是不是“真实的”。
□就字面意义而言, “真实和公允”(true and fair)的提法损害了审计的信誉,这是个哲学概念,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 。建议把英国公司法对会计规定的“真实和公允”的要求,更改为“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公允地列报”(present fairly, in all material respects)。
□建议政府审查公司法,以界定何谓“充分的会计记录”(adequate accounting records)。
□公司法未明确提及审计师对欺诈的任何责任。法律应当规定审计师有义务发现欺诈。审计师需要掌握 法务会计师(forensic accountants)的思维方式 。应要求公司审计师接受有关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和欺诈意识的定期培训。
显然,《布莱登报告》的立场属于调和派,它仍然对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经验抱有迷信,该报告尤其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推崇备至,这就表明,该报告仍然未能识别出审计机制的根本问题。该报告虽然认识到了审计的公共利益属性,但仍然没有触及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这个根本问题。如果审计仍然是一门法定的生意,那就甭指望它能有实质性变化。
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是,这份关于审计机制改革的报告,得到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提供的50万英镑的赞助。布莱登征求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等公共会计师行业组织,以及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意见。
2020年春夏之交,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商业、能源与工业战略部的审计机制改革事宜不得不一再推迟。
7月6日,财务报告理事会公布运营分离(operational separation)原则,要求四大会计公司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将其审计部门与非审计部门区分开来。其目的是确保审计业务能够以高质量的审计维护公共利益,而不必依赖会计公司其他业务的持续交叉补贴(cross subsidy)来维持。理事会提出,在审计实践中分配给合伙人的利润总额不应持续超过审计实践对利润的贡献。但这属于扬汤止沸、隔靴搔痒性质的改革策略。会计审计改革其实应当按照一体化的思路,同时在两个方面推开:一个是彻底解决收费审计问题,让公共会计师行业彻底回归服务行业,由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承担审计职能;另一个是解决会计规则弹性化的问题,确立根据法律事实记账的基本会计原则。可见,财务报告理事会依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
自2021年起,所有英国公司应当采用英国采纳的国际会计准则(UK-adopted IAS),而不是欧盟认可的国际会计准则(EU-adopted IAS)。
[1] John Richard Edwards, A History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New York: Routledge, 1989), p.137, published in 2014 by Routledge.
[2] 原文如下:“The purpose of the balance sheet is primarily to show that the financial position of the company is at least as good as there stated, not to show that it may not be better.”
[3] John Richard Edwards, A History of Corporate Financial Reporting in Britain (New York: Routledge, 2019), pp.148-169.
[4] John Richard Edwards, A History of Corporate Financial Reporting in Britain (New York: Routledge, 2019), pp.153-163.
[5] John Richard Edwards, A History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New York: Routledge, 1989),p.126, published in 2014 by Routledge.
[6] 该委员会1949年更名为税收与研究委员会(Taxation and Research Committee),1964年更名为技术咨询委员会(Technical Advisory Committee)。
[7]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Financial Reporting Faculty, Principles before Standards: the ICAEW’s ‘N series’ of Recommendations on Accounting Principles 1942-1969, edited by Stephen Zeff, 2014.
[8] John Richard Edwards, A History of Corporate Financial Reporting in Britain (New York: Routledge, 2019), pp.302-303; Brian A.Rutherford, Financial Reporting in the UK: A History of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 1969-1990 (New York: Routledge, 2007), pp.1-6.
[9] Michael J.Mumford,“Edward Stamp(1928-1986): A Crusader for Standards,”in John R.Edwards, Twentieth-Century Accounting Thinkers (New York: Routledge, 1994), pp.274-292.
[10] Edward Stamp,“The Public Accountan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 , 1969,1(1): 32.
[11] Stephen A.Zeff, Forging Accounting Principles in Five Countries: A History and an Analysis of Trends (Champaign, Illinois: Stipes, 1972), p.37.
[12] 次年,会计原则委员会主席菲利普·L.德夫利斯(Philip L.Defliese)还奔赴伦敦学习英国同行的经验。
[13] Christopher K.M.Pong, Geoffrey Whittington,“The Withdrawal of Current Cost Accounting in the United Kingdom: A Study of the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Abacus, 1996, 32(1): 30-53.
[14] 这些条件是:(1)该项目是正式立项的研发项目;(2)相关的专属支出是可确指的;(3)从技术可行性和市场前景来看,该项目的结果是可以合理确信的;(4)未来的收入能够弥补全部代价;(5)拥有充足的资源支持该项目的完成。
[15] Brian A.Rutherford, Financial Reporting in the UK: A History of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 , 1969-1990(New York: Routledge, 2007), pp.296-297.
[16] 2011年3月,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退出CCAB。
[17] John Richard Edwards, A History of Corporate Financial Reporting in Britain (New York: Routledge,2019), pp.xix-xxv.
[18] 英国所称GAAP,是公认会计惯例(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actice)的简称,其含义近似于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两者的显著区别是,英国的GAAP区分大型、中小公司,适用于所有公司;美国证券市场上的GAAP主要适用于美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跨州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9] LAPFF成立于1991年,是一个由77个地方政府养老基金和四个地方政府养老金计划(LGPS)基金组成的协会,总部位于英国,管理的总资产约为2300亿英镑。
[20] 我国在2007年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也遇到类似的法律不兼容问题,相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妥善解决了这些问题。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同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规定“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这些规范性文件其实是在弥补国际会计准则中的错误。
[21] 作为对比,上当更早的澳大利亚至今仍然迷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22] Independent Review of the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December 2018.Printed in the UK by the APS Group on behalf of the Controller of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